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错误合同案例分析模板

采购错误合同案例分析模板一、案例背景本文以某大型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供应商(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分析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类型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
双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按时交付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期限、质量标准、价款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乙公司仅交付了部分原材料,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甲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1. 采购合同风险类型(1)交货期限风险: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公司生产计划受到影响。
(2)质量风险:乙公司交付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影响甲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声誉。
(3)法律风险: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追究。
2. 错误原因分析(1)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导致选择了一个不稳定的供应商。
(2)甲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使得乙公司在违约时无需承担严重后果。
(3)甲公司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跟踪监控乙公司的履行情况,导致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3.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甲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实力和信誉,确保选择一个稳定的合作伙伴。
(2)明确合同条款: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法律后果等条款,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法可依。
(3)加强合同履行监控: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乙公司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案例启示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法律风险。
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企业应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关于采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
2018年,原告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大量采购原材料。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原告决定与一家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进行合作。
双方经过协商,于2018年5月签订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货。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期限和质量标准。
然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且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生产进度延误,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采购合同纠纷案例篇一: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甲、乙双方于20XX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XX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XX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不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XX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二)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中明确了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
然而,甲方在验收时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款,乙方则以设备已经交付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货物、退货、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特定日期前交付一批原材料。
由于乙方生产安排不当,导致原材料延迟交付。
甲方因原材料短缺而被迫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案例分析:在合同法中,延迟交货通常属于违约行为,除非乙方能够证明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据,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变更未书面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后因市场变化,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增加采购数量。
双方通过电话达成了一致,但未将变更内容书面确认。
甲方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变更后的条款要求乙方交付更多货物,乙方则坚持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本案中,由于变更内容未书面确认,乙方有权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甲方若要变更合同,应与乙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案例四:第三方介入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产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C因与乙方存在债务纠纷,扣押了乙方准备交付给甲方的产品。
甲方因此无法按时收到货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第三方C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乙方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保证甲方能够按时收到货物。
乙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第三方的纠纷,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因购销合同纠纷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避免争议,特此签订本协议,以兹信守。
一、背景概述本协议涉及之纠纷源自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分歧和争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通过本案例分析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案件基本情况在签订购销合同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了商品,但乙方在接收商品后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影响了其正常使用和销售,故未支付货款。
双方就此产生了购销合同纠纷。
三、协议内容(一)事实查明双方确认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3. 乙方提出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4. 双方对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和货款支付问题存在分歧。
(二)争议焦点分析对于上述纠纷,双方同意以下分析:1. 关于货款支付问题:乙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如存在异议应依法提出并解决,不应无故拖欠;2. 关于商品质量问题:如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证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依法处理;3.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解决方案制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解决方案:1. 乙方应立即支付甲方未结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 甲方同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更换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3.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案;4. 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建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商品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背景:甲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计划采购乙公司生产的某种物品作为销售商品。
在洽谈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名称:xx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乙公司:名称:xxxx生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各方身份、权利和义务:甲公司:身份:买方。
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购买特定物品。
义务:按时支付货款并接收产品,保证商品使用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乙公司:身份:卖方。
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销售特定物品,并获得货款。
义务:按时履行合同,按照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生产并交付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履行方式: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接收产品,乙公司按照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生产并交付产品。
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货品交付后15天内支付货款;乙公司应在收到支付后的15天内完成生产并交付产品。
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按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救其已经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
违约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采购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内容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要求。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平衡,并规范各方的行为。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确保合同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具有可执行性。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产品研发和生产的民营企业。
为满足公司生产需求,科技公司于2018年10月与供应商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科技原材料。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科技公司要求生产了约定的原材料,并交付给科技公司。
然而,在科技公司收到原材料并进行检验后,发现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科技公司遂与甲公司进行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如下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提交的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合同文本等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合同中关于原材料质量标准的约定。
2. 现场勘验:鉴于原材料质量问题涉及专业领域,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原材料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出具了勘验报告。
3. 当事人陈述:法院组织了科技公司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庭审,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四、法院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1. 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方机构的勘验报告证实了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 甲公司作为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立即停止向科技公司供应原材料,并承担原材料退货的义务;2. 甲公司应赔偿科技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采购范本最新纠纷案例分析与借鉴

采购范本最新纠纷案例分析与借鉴简介:采购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而采购合同更是确保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解释不当,常常会引发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最新的采购纠纷案例,探讨并总结其中的教训和借鉴,以提供给从事采购工作或相关领域的读者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供应商欺诈行为引发纠纷案例描述:某公司采购某种原材料,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并支付了订金。
然而,在交货前,该供应商被曝光存在生产质量问题的严重违规行为。
由于该公司无法接受供应商的欺诈行为,决定中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订金。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供应商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采购方的权益。
这提示我们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供应商审查,以保证选取可靠的供应商。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供应商在交货前必须提供相关的质量和合规证明文件,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案例二:合同条款不明确引发纠纷案例描述: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期限和支付方式。
然而,当采购方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供应商赔偿违约金时,供应商却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给了供应商钻空子的机会。
合同中的具体细节和条款应该明确详细,以避免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歧义。
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支付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并尽量在合同中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具体的违约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进行解决。
案例三:变更订单引发纠纷案例描述: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固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
然而,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采购方决定对订单进行变更。
然而,供应商拒绝接受订单的变更,称合同一经签订不能进行任何变更。
案例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市场情况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采购方有时需要对订单进行合理的变更。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合同中应该设定变更订单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并明确双方对变更订单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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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 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 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 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 年11 月底甲方已生产40 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 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 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 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 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 6.8 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 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7 年12 月20 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
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
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1995 年7 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 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 吨;单价每吨1460 美元;装运期1995 年8 月20 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 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 月31 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 月1 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
5%的权利;卖方
迟至8 月20 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 月26 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 美元修改为CNF 厦门1455 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 天付款改为第45 天付款。
1995 年7 月27 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 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
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 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 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 ASCOTIA 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
8 月1 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 月20 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 月22 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 月21 日通知汉城NOV ASCOTIA 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 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公司履行交货义务,
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 月18 日,海林公司与华
榕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公司按照约定于10 月17 日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 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 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 万元。
案例思考题:
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
么?
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
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点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应为有效合同。
海林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开证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公司拒绝接受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晓星公司对因其过错导致海林公司遭受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海林公司在要求晓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晓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其支付违约金72750 美元。
因晓星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海林公司的这一主张违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由于晓星公司已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且海林公司也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终止。
晓星公司提出的反诉于法无
据,应予驳回。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晓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海林公司赔偿人民币82.5 万元、港币13043.04 元。
二、驳回原告海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晓星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45 元,由被告晓星公司负担11030元,原告海林公司负担5515 元。
反诉受理费13465 元由晓星公司负担。
被告晓星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1、被上诉人海林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安排华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将华榕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转让给上诉人。
安排华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海林公司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转让信用证,也不等同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
况且转让是另一个民事行为,其前提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行为才有效,否则无效。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海林公司不得迟于1995 年7 月31 日开立以晓星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 天付款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由谁申请开立信用证,
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由合同的买方海林公司承担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海林公司没有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显属违约。
2、海林公司转让信用证,第一只给上诉人传真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的发电稿,不是信用证电报影印件;第二该发电稿只记载了开证行,没有记载咨询处,并且言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对该信用证不负任何责任;第三该发电稿明确了转让行为的手续费由受让方负责,增加了上诉人的费用;第四该发电稿给议付/押汇行的特
别指示,不能保证上诉人按时收取货款;第五是由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作为中介银行的介入,使上诉人收取货款的途径复杂化,增加了上诉人收款的风险。
这些都将导致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 )第四十八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行为是一种特别行为,必须经转让方、
受让方和转让银行的同意才能实施。
海林公司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信用证,这一行为不符合国际惯例。
原审判决既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三)
1990 年至1992 年间,A 厂多次向B 厂供应毛条,累计价款1194 万余元。
双方每次供货、提货时,均记载了毛条的数量和价款,但始终未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也未约定付款的具体期限。
期间, A 厂曾多次向B 厂催收部分货款,但未提出清偿全部货款及利息的要求。
与此同时,双方间供、提毛条的业务仍在继续进行;B 厂在提货时也曾多次向 A 厂支付过部分货款。
至今,两厂间仍有590 万余元货款未结清。
A 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 厂清偿全部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思考:你认为A、B 两厂的买卖行为有合同吗?
案例点评:A 、B 两厂之间,双方对彼此间存在着业务往来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所供标的物及标的数量、价款一致的口头采购毛条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双方虽为以书面形式签订采购毛条的合同,也未就毛条的供货时间、付款方式、供货方式等做出约定,但因双方对所供标的、标的数量等均无异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 条的有关规定精神,已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且双方对采购毛条及数量、价款等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此,应认定双方间口头采购毛条的合同成立,双方虽为就合同的付款期限作出约定,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成立。
A 、B 两厂在履行合同中,就付款的期限,通过再次协商的方式弥补不足。
如双方协商不成, A 厂仍可随时向付款义务人 B 厂主张权力,要求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