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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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摘要】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紧密相连,发挥着规范经济行为的作用。

在国家发展中,经济法扮演着引导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角色。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帮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对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未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国内外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地位、关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规范、社会稳定、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促进、发展方向1. 引言1.1 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是一种专门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市场竞争、经济契约、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关系密切,相互交叉、互相影响。

经济法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市场经济建设的支撑,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经济领域,经济法更是不可忽视的存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经济法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将会在未来继续受到重视,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和机遇。

2. 正文2.1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之间存在着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关系。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涉及到民法中的合同、物权、侵权等规定;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定也会影响到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刑法则规定了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对经济法的合法运行起到了保护和约束作用。

经济法与商法、金融法、税法等专门领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商法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主要规范商业活动的各种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规范;金融法则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税法则涉及到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与经济法共同维护了税收安全和国家财政稳定。

浅论经济法的地位

浅论经济法的地位

浅论经济法的地位作者:王纪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5期摘要经济法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探讨经济法的地位,对经济法的定义及地位进行准确的把握,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地位独立性内在依据外在表现作者简介:王纪梅,山东省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96—02一、经济法地位的定义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探讨经济法的地位,要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准确的把握。

根据经济法定义的不同理解,会得出不同的答案。

依狭义的经济法定义来理解,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相比,有着特有的价值、功能和调整对象,它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依广义的经济法定义去理解,经济法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地位独立性的争议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同时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

所谓的法律调整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同一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

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主要看其调整的对象是否具有独立性。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解,学界将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定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从而否定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从而肯定经济法具有独立地位。

(一)否定说否定说从广义上理解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不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否定说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1.综合法律部门说。

该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H·A·福伊厄尔(荷兰)和我国的王家福。

H·A·福伊厄尔认为“涉及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则就是经济法。

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2200字

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2200字

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2200字摘要:经济法即指国家从宏观层面,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干预、监管的法律行为规范的总称。

自经济法立法以来,关于经济法是否应划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

不仅在我国甚至国际上对这个问题至今都没有圆满解决,仍存在巨大的分歧。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概念出发,探讨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地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我国的经济法起步较晚,但自1979年确立以来至今发展迅猛,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经济法的划分问题引起众多国内和国外法律学者的争论。

研究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对于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平稳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是支撑经济法体系和框架的支柱。

在讨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之前,必须先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即指国家从宏观层面,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干预、监管的法律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论上,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发挥重要作用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除行政法以外,只要是我国法律体系规定为独立地位的法律,都不能划为经济法的内容范围。

经济法概念起源于一战期间的德国,其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近一百年的发展历史。

中国经济法学起步较晚,从1979年改革开放至今已发展了三十多个年头。

我国法制体系尚不健全,对于经济法的概念认识仍受到法制水平的局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经济法概念受到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和国际大陆法系学界的影响,不同学派各持己见、看法不一,目前学界仍然没有对经济法的地位做出明确的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领域过于广阔,应划入民法、商法中。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在经济时代应凸显其地位,甚至主张让经济法替代民法。

二、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自经济法立法以来,关于经济法是否应划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

不仅在我国甚至国际上对这个问题至今都没有圆满解决,仍存在巨大的分歧。

本文作者认为经济法应当独立划为于一个法律部门,受到的足够的尊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摘要:经济法自成立以来,其独立性受到诸多质疑,自此,经济法的独立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法学家的研究重点。

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关系到经济法学领域未来的发展,经济法是否独立,归根到底就是经济法能否可以被划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字:经济法;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已进行30多年,而其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还未有定论。

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做不到泾渭分明,但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是广大法学研究者共同的心声。

本文将通过探究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结合经济法发展至今与传统法律的区别,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表现加以总结,更好的阐述这一问题。

一、概念及调整对象法律是对实际生活的总结,现实生活孕育出法律,法律部门的成立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订立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法学的研究,更加不利于促进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可避免地需要重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任何一种思想观念的产生都离不开时代背景的渲染,法学研究者们出于各自时代背景下根据不同的利益考量与切入角度对经济法下了不同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国家协调和调整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纵横统一的法律学说”和“国家调制说”。

以上学说是对经济法的理论性研究、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鉴于此,本文参照“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行为的适度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禁止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这种范围是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范围所决定,是市场失灵时政府进行干预的调整范围和政府失灵时市场进行调节的范围。

二、经济法的非传统性经济法作为治愈市场经济现代化病的一种制度,与传统法律存在显著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经济法学时,应当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以及整体思路上加以创新以符合当下的要求。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经济活动,保护了市场秩序,还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目前,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未来,发展经济法需要更加注重法治精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水平。

经济法不仅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还对社会整体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促进其更好地发展和应用,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经济法、地位概述、国家发展、市场经济、法律关系、发展现状、未来发展方向、法律体系、社会发展、影响、重要性。

1. 引言1.1 经济法的地位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是国家立法机关对经济社会生活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地位不仅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也反映了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领域中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经济法的地位正日益凸显出来,它不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对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经济法的地位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范,更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石。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的地位越发凸显出来,其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研究和完善经济法的体系,对加强国家经济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经济法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经济法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经济法的存在和运作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和经济犯罪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能够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合理的法律体系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经营环境,鼓励投资和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论经济法的主体及法律地位

论经济法的主体及法律地位

经济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护市场那些比较弱小的市场 主体不受到欺负,体现出市场公平。 市场与政府之争这个问题 一直存在,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一致的定论。 现在一直有的问 题就是二元之争,所谓二元,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市场的关系, 即公与私[3]。 由于市场活动的自由性往往会造成市场失灵,因 此对于所有的阶段,政府都是会解决这问题,但是为了解决问 题也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阻碍与影响, 这个度是十分不好把 握的。 这在经济法律中就是经济活动介入了主体然后这些主 体应该怎么办。 早期的国家调节论已经过时,现在以近乎没有 人提到这种说法了。 当前的经济视角要求对这些经济市场关 系进行新的解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不同的各种各样 的流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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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主体及பைடு நூலகம்律地位
文 / 朱军
摘要:我们都知道,当前我国的经济法经历了两个重要的不同的阶段,那就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个别到一般,研究的越 来越具体,而且展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对于法律的解释与依赖,当前的经济法就是基于我国当前的二元结构,就是主要 从政府与市场主体两个二元,对两类经济法的具体行为进行政策性的解读,并且做进一步的归类。 经济法按照法律的 形式对于经济与相关法律政策给予积极的解释,这对于政府还有市场主体来说都是有益于市场的资源配置与政府的 更加有效的管理的。 但是当前的横幅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地位都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也要依据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 纠正。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 法律地位 基本框架
再结合我们之前的讨论, 二元之争就是最合理的解释经 济主体的研究对象,这才是最合理的。
(二)以现代法律为依靠 之前的二元之争的理论中, 我们把国家作为经济主体的 一个方面,就是国家对经济主体的各方面进行调节,经济法就 是国家怎么养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与管理, 怎么样才能保证 集体的市场的利益,做到不多不少而且有分寸呢,这就是需要 经济法来进行解释了。 之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没有太多的

经济法试卷

经济法试卷

《经济法》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共15分,每题1分)1、“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出自于()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B、德萨米的《公有法典》C、德国的《煤炭经济法》D、美国的《谢尔曼法》2、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我国经济法的渊源()A、习惯法B、判例法C、宪法D、行政法规3、下列各项中不是经济管理主体的有()A、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杭州市财政局C、宁波市物价局D、宁波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下列关于公司的法律特征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只能由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设立B、公司的财产为股东所有C、公司依法具有法人资格D、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下列企业按照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A、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C、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D、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6、《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A、采用的生产技术B、采用的科学成果C、采用的经营方式D、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下列哪种有奖销售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A、甲从工厂搞到一批次品,利用有奖销售,次品价格还高于同类商品价格B、某汽车贸易公司有奖销售规定,凡购买其小汽车价格达30万元以上者均可获价值5500元的礼品C、某公司为扩大市场影响进行抽奖有奖销售,规定最高奖为三室一厅房子一套D、某饮料厂在有奖销售时事先让本厂职工抽出特等奖,对外宣称是其抽奖所得并隐瞒其职工身份8、某市的大型超市销售的牛奶制品主要由甲、乙、丙三家牛奶公司提供,由于竞争的激烈,他们采取了以下行动,以便获得市场份额。

这些行动合法的有()A、购买三袋鲜奶,随赠一盒酸奶B、发放调查问卷,说明竞争对手的产品已存在及可能存在的缺点C、轮番降价,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D、联合行动,在同一时间提高同一种产品的价格达到同一水平9、2003年冬季,前卫商场大量销售皮衣,谎称自己销售价(低于成本)是“跳楼价”。

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高田植一的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说指出, 日本的经济法是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 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公法是体现和调整国家对 经济活动的干预的法,而私法是调整自由竞争的 法。经济法是规定企业在全部国民经济中占据何 等位置,国家对企业进行何种程度的领导、扶持 和监督,即国家对企业介入乃至干涉的法律,也 即调整所谓的纵向关系、上下关系的法律。
泽良雄的国家与市场互补说主张, 经济法是以国家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 以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律, 或者经济法是为填补因市民法的调节作 用的局限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 的法律。
3、法国 克劳德· 克劳德·尚波为代表人物的企业法说,对德 国企业管理法说进行了延续和发展。该说认 为,经济法是当代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技术所 造就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标准和基本对 象就是企业,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实现企业 范围内的这些利益平衡。 费尔南·夏尔· 费尔南·夏尔·让泰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 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为使公共权力机构对经 济采取积极行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学习目标: 第二章学习目标: 掌握经济法的理念和经济法的宗旨; 在此基础之上理解经济法的定义,力争 做到能运用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的理 念来思考和认识经济法现象;了解中外 有关经济法的各种不同的定义。掌握经 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相邻法律 部门之间的关系;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独 立的条件或标志。
组织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哥特 施密特,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 济固有的法”。调整在国民经济 中占有独立地位并以卡特尔、辛 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 形式的“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 是经济法。
世界观说,代表人物是赫德曼,认 为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 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 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 神的法就是经济法。 社会法说为托尼斯扬所提出。认为, 公法是以国家对私人的关系作为调整对 象的法,社会法则是把私人和特殊社会 之间的关系作为规制对象的法,而经济 法属于社会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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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
内容摘要:中国的经济法学经过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在这段岁月里,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焦点,有肯定赞同,也有抨击否定,至今也很难说有一个大一统的意见。

本文旨在把握经济法能够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实质要件,联合形式要件进行思考,综合地看待经济法和其它部门法的关系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以为探讨。

关键词:独立的法律部门,形式标准,实质标准,经济法的地位
西方市场经济在经历了充分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失灵问题凸现。

传统的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对市场机制调节手段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经济法应运而生。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开始进入经济生活的时候,就过多地去采用行政手段来否认市场的作用,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经济法”这一术语。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学术界出现了“协调论”,“调节论”,“需要国家干预说”,“新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性说”五大学派,其中百家争鸣的焦点就在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这一问题关系到经济法的地位。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出发,形式标准有“一元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唯一的划分方法,因为划分标准的单一,不适合现代法律体系多样性特征,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

“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调整方法是辅助性标准。

“多元说”考虑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兼顾考虑法律主体不同,法律文件的多寡等等。

多数人的观点采“二元说”为划分的标准,笔者是认同的。

毕竟调整对象才是核心,调整方法相对于调整对象来说是次后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历来也是学术界争议的热点。

目前,北大张守文教授的学说赞同者无数,他主张应将经济法定位在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个领域,不应涉及过广,从而才能保持经济法的独立品格和赋予经济法强大的生命力,使其以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身份出现。

从这种主流观点看来经济法至少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形式标准解决的是可行性问题,而实质标准的划分方法是解决必要性问题。

它要求一类法律规范要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要看其有没有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职能,是不是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

并且这种职能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或具备但替代成本过高。

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和市场的互动职能以及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缺陷职能。

这两种职能是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并且可以说这两种职能是对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的超越,所以经济法从实质上看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瑞复教授认为要解决部门法的地位关系到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一是看其是否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看在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中的地位。

对于这二个问题,笔者想,一方面要认识到经济法不是泛泛而谈,它是立足于经济大系统,关注其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以及现有的法律能否满足,并借鉴经济学上的成果做出的法律上的规范,经济法的现实存在就是它价值的外现。

上述对调整对象的分析反映出经济法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

另一方面,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我们分辨部门法的指南,这也是我们对经济法地位理解的重点之处。

以下笔者将比较阐述这个问题:
(一)经济法和民法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为基本生活准则,对国家干预高度警惕,国家是“守业人”,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它基于唯利性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市场障碍,并且市场机制调节是事后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还有市场调节的外部效应可能会破坏资源受益的代际公平。

此时传统的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价值取向,奉行个人本位的理念,对以上一些市场失灵的问题无能为力。

再加上随着哲学家庞德,狄骥提倡“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思潮以及经济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发展,经济法横空出世,并且这种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区别于民法。

1.民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国家公权对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限制。

所以我们看到作为市场失灵体现之一的市场主体自由兼并导致垄断,民法是不干涉的,故大多数国家要求垄断法。

2.民法是从微观经济层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来提高效率并以此增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是站在宏观经济层面,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利益协调来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来提高效率增进利益。

经济法除强调一个人是经济人外,还强调人是一个社会人,生态人,要把环境,生态,劳动力资源都拉入到经济立法视野之中来。

3.民法的国际通用性较强,而经济法有国别特色,有本土化的特点。

民法比较容易借鉴与移植,而经济法受社会供求状况的干预,由于各国干预的程度,范围不一样,所以难以移植,这也要求我国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不能照搬照抄国外,不能脱离中国现实。

4.民法稳定性强,而经济法是一门开放性法律。

经济发展变化无常,与之适应的经济法律也日新月异,但经济法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不断地更新和发展,它的稳定性不是泛在表面的,而是蕴涵在其法律精神之中: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任何立法者在立法时都是基于条件假设的,民法和经济法概莫能外。

如果把上述看作民法和经济法的表层区别,那么下面就可当作深层区别:
1.对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民法认为其规制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均质的经济人,这些市场主体没有经济实力的差别,视为“中人”标准,要求市场主体不损人利己即可,对所有的主体平等地保护;经济法认为市场主体都是不平等,不均质的经济人,存在着经济实力的差别,难免大鱼吃小鱼,因此以“君子”为人性标准,较之“中人”还要求“损己利人”。

2.对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

在民法看来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而且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也就是市场整体利益的增加,同时如果保证了无数市场个体交易安全,也就是民法对市场整体利益的关怀;而经济法强调市场整体是个体有机地结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的增加,市场个体差异很大,不同市场个体在市场中的地位不一样,影响不一样。

同时为达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对于同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个人利益是限制和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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