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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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又经济法角度看行业协会及其职能

又经济法角度看行业协会及其职能

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 和体制 。综 合各国行业协会 的职
能, 可 以将其职能归纳为以下几点 :
1 . 对 内职 能
其一 , 沟通职能。行业协会能够体 现和维护协会 内部成员的 利益 , 实 现协会 内部进行 的相关 活动的秩序性 , 在遵循经济 法及
或政府 部 门管理出现不当时 ,行业协会便能够采用正 当的方式
会 中间层和 市场主体构 成的 。 在很大 程度上我们 都可 以认 为经 用率 的同时节约 了会员 的成本 , 提 高了其经济效益。
济法 主体理 论的发展来 源于行业协 会的发展 , 经 济法理论 的不
主体 。
协调职能是行业协会最为关键 的职能 。通过建立行业间的
断 发展 势必需 要将 以行业 协会 为代 表 的社会 中介组织 当做 其 利益协 调机构 , 行业协会能够更好地协调成员之 间的业 务活动 ,
从经济法角度看行业协会及其职能
■赵 辉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伴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 行业协会大量涌出并日益 凸显 出重要 的作用和地位。然而, 当下法学领域对行业协会的
许 多问题还没有研 究和廓清。 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审视角度 出发 , 在分析行业协会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 , 着重分析 了行业协会的职能
其三 , 参政 职能。这一职能是指在行业协会可以定期开展协 行业协会 的服务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 , 服务于政 会发展状况 调查 ,为政府 政府 制定立法和有 关的政策提供参考 府干预经济 。 受 自身利益最大化 的影响 , 行业协会 中的会员 难免 和建议 。同时还可 以在政府 的委托下 , 开展有关行业 的统计 , 从
产业的行业协会便会主动地参与到立法活动 当中来 ,一方 面能

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从行业协会的概念与作用、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关系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展开论述。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主要致力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行业协会还承担着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等职责,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持。

行业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合作关系。

国家机关在制定有关行业的政策法规时,往往会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行业协会也会主动向国家机关反映行业的诉求和问题,积极推动行业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

行业协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互补关系。

社会团体拥有更为广泛的会员基础,可以吸收不同行业、不同背景的会员,满足会员的不同需求。

行业协会则更注重于为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提高会员的竞争力和行业整体水平。

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法律上,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于会员的授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保证协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业协会在法律上还具有特殊的地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制定反垄断相关政策,这表明了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地位。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素质。

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和认可。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其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容忽视。

本文从行业协会的概念与作用、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关系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将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述评

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述评

北 ∞



要 :在 “ 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 的背景下 , 行 业 协 会 对 市 场 秩 序 的 良性 运 转 常 常 发 挥 着 不
可 忽视 的作 用 。 因此 , 将行业协会 归属为经 济法 主体 , 是 形 成 现 代 意 义 的 三 元 社 会 结 构 的最 终 结 果, 是追求“ 公平 与 正 义 ” 经济法价值 取 向的必然选 整 性 的 必 然 诉 求。然而 , 由 于我 国行 业 会 的 相 关 立 法 并 不 完 善 , 使 得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下 行 业 协 会 的 应 然 法 律
2 .行 业 协 会 的 法 律 特 征 ( 1 )非 政 府 性
协会 在我 国 日渐发展 壮 大 , 实 力不 断增 强 , 作用 和 影响 日益 显现 。然 而 , 他也 同时 指 出 , 当前 行业 协 会也 存在 不少 困难 和 问题 : 职能 不 明确 , 定 位存 在 偏差 , 部 分行 业协会 运 作不规 范 , 内部 治理 有待 进


底, 中国依法 登 记 的社 会 团体 中行 业 协会 达 7万
板 朗 余个 , 其中, 全 国性行 业 协 会 6 0 0余 个 ” l 】 ] 。行 业

组织 。 ” l l 3 龚道 伟等 则认 为 : “ 作为 整合 不 同经济 利 益 的集 合体 , 行业 协 会 是 由从 事 相 同性 质 经 济 活

步完 善 等 。这 些 中 国行 业 协 会 发 展 的 瓶 颈 问
题, 究其 深层 次 原 因 , 是行 业协会 应 然 的经济 法地
位 缺 乏相关 理 论 与 法 律制 度 支撑 。所 以 , 对行 业 协 会 进行 经济 法 主体 理 论 研 究 , 并 构 建 与 之 相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经济法视界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经济法视界

( P h i l o s o p h y &S o c i  ̄S c i e n c e s 1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经济法视界
邱 格 磊 ( 福建江 夏 学院 法学院 , 福建 福州 3 5 0 1 0 8 )
[ 摘
要 】行 业 协 会被 视 为抑 制 “ 市 场 失 灵与 政 府 失 灵 的 第三 条 道路 ” , 然而, 行 业 协会 本 身也 会 失灵 。 行 业协 会
两种 调节机制 的不 足 , 被称 为抑 制 “ 市 场失 灵与政 府失灵 的第 三条道 路 ” , 具有 独特 的 中间调 控功 能。在实
际经 济运 行 中 , 像行 业协 会 这 种 “ 公” 、 “ 私” 混 合 的 自治性 团 体确 实是 解 决市 场 失灵 和 政府 失 灵 的有 效武

3 0・
邱 格 磊 :行业 协 会 限制 竞 争行 为 的经 济 法 视 界
第 4期
规 则 以及 惩罚 机 制来 约 束 会 员行 为 , 规 范 会员 活动 , 从 而 在行 业 内部 形 成一 种 秩序 , 协 调会 员 关 系 , 促 进 组织 及会 员 的发展 。行 业协 会通 过 维护行 业 利益 、 维持行 业秩 序 的行 为 , 践行 着行 使本 行业 “ 市场规 制权 ” 的使命 , 其作 为 国家对 整体 经 济 “ 市 场规 制权 ” 的有力补 充 , 是 有其合 理 性 和必要 性 的。行业 协会也 由此确
漳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会 科 学版 )
2 0 1 3年 第 4期
( 总第 9 l期) J OURNAL OF ZHANGZ HOU N0RM AL UNI VERS I TY
No . 4 . 2 0 1 3 G e n e r a l No . 9 1

论我国行业协会功能的法律界定

论我国行业协会功能的法律界定

二、功能运作的实践考察
现 阶段 ,我 国行业协会功 能在各个 方面都有不 同程度 的发 挥 ,但仍然 存在着功 能发育 不充分 、功 能 定位 不科学 、功能法律化 程度不 高 以及功 能异化等 问题 。 在现 实运作 中 ,经 政府授权 或委托 的职 能,
除了一些政府 部门不想管 、不 愿管 、不好管 的职 能 已经转移 给行业协 会之外 ,其 他职 能都 没有真正落 实 到位 。造成 这一现象 的原因有两个 :一 是有限 的管 理职 能取决于 政府主动退 出和让渡 ,而 不是法律规 定 。 政府往 往把无利 可图的授 出去 ,把含金 量高的 留下来 。即使 交给行业 协会一部 分职能 ,也大 多是临 时交
收稿 日期 :2 0 — 3 2 0 90 — 0 作者 简 介 :涂富秀 ( 6 ) ,福 建长汀人 ,讲 师,主要研 究方向为经济法。 17 法 明确规 定行业协会功 能 。早 期的政策法规 将行业 协会视为政 府 的组成 部 分或延 伸机构 ,承 担部分行业 管理职 能。但近几年 出 台的政 策法规对行 业协会 的 自有功 能基 本达成 一些 共识 。这一定位 的转 变反映 了社会对 行业协会 功能的认识 已经发生 了深刻的变化 。
律 、协调 ;2 0 0 4年修订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对外 贸易法》第 5 6条对 外贸易领域行业协会 的服务、协调 、
自律和维权功 能。同时,一些地 方 出台的政策法 规也对行业协会应 的功能作 了规 定。如 ,《 上海 市行业协会 暂行办法》规 定行业协 会功能 以 “ 行业服 务、行业 自律 、行业代表 、行业协 调 ”为主 。《 杭州 市行业协会管 理办法》将行业协 会的功能区分 自有功 能和授权功能 ,将 自有功能概括为 “ 代表 、服务 、协调 、 自律 ”。

论行业协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论行业协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目前 ,我 国虽 然建 立 了不 少行 业协 会 ,但大 部 分都 不 够 规范 和 健 全 ,尚未 真 正发 挥 作用 。 我 国 目前还 没有关 于行 业协会 的基 本法 ,已有 法 规 、规 章分 散 、零 乱 ,立法 层次低 ,权威 性不
收 稿 日期 :20 0 0 0 7— 3— 2
于政 府 自身具有 腐败 和信息 不 对称等 固有 缺陷 ,从 而导致 了 “ 府 失灵 ” 现象 。在 此背 景 下 , 政
行业 协会 出现 了 ,并 承担 了越 来 越 多 的原 应 由政府 部 门履 行 的 行业 管 理 和 社会 公 共 职 能 。 同
时 ,它还可 以代 表其 组织成 员 的利益 ,来加 强与 政府 的沟通 、交 流与互 动 ,在 相当程 度上制 约



行业协会 的涵义及其地位
( )行 业协会 的产 生背 景及 涵义 一 由于市场 主体过 分 追求 私 利 和 短期 效 益 ,而 导 致 的 恶性 竞 争 、垄 断 、公 共 物 品短 缺 等 等
“市场 失灵 ” 问题 ,这 样 ,政府 不再 甘 当 “ 夜人 ” 守 ,而 是 开始 积 极 干 预 经济 生 活 。然 而 ,由
作者简 介:黄本新 (9 3一) 16 ,男,湖北武汉人 ,经济 学硕士 ,广东工程职业技 术学院讲师 ,经济 师。
维普资讯
足。一般行业协会的成立都是根据国家民政部 19 年 1 9 8 0月 2 5日发布的 《 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第 2 条执行 。一些经济发达的地 区颁布了行业协会 的条例和管理办法 ,如深圳在 19 99 年1 1月 2 日颁 布了 《 圳经 济特 区行 业协会 条 例 》;20 2 深 0 2年 1月 2 日上海 市 颁 布 了 《 0 上海 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20 ; 05年 8 1日 月 浙江温州颁布 《 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06年 ;20 3月 1日施行 的 《 广东 省行业 协会 条例》 。我 国现 有 的行 业 协会 大 部分 由政 府 机 构改 革 转化 而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六、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微观规制行为 国有参与行为 涉外管制行为 市场监管行为
第三节 市场主业性与非行业性

根据是否有成员的行业或职业集体性
意义:明确其在中介组织体系中的特殊地 位;明晰与其他中介组织在性质和职能上 的区别;
3、评价性与非评价性

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评价性服务
法律意义:明确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确 定共同的行为准则
4、专业服务性与佣金服务性

根据提供服务时是否直接以专业技术服务 为标的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三、企业法律体系


关于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合伙企业 关于独资企业的 关于国有企业的
第三节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
一、概念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 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 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特征:专业法定性、社会评价性、企业经 营性
种类:合格评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与保 险公估机构、专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 证与仲裁服务机构


二、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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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

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

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

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

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1.行业协会的定义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

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

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

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

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1)自律性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

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

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一方面,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

若能将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结合,则可以使行业协会得到稳定发展,同时又可以发挥本行业优势,确保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公共性由于行业协会涵盖了特定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行业的长期共同利益,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倡导者和代表者。

然而,这种公共利益却是指定范围内的利益,换言之就是与本行业相关的共同利益。

另外,公共性还体现于提供公共产品上。

行业协会对所在行业的内部信息较为了解和熟悉,所以提供的产品往往要比政府更契合企业或公司的发展需求。

比如,举办技术研讨会及交流会、制定行业发展标准等等。

(3)中介性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企业和政府之前的组织,其中介性表现在:①根据经济法“社会契约”理论,我国行业协会在经济层面具备社会管理的职能,主要对协会成员所从事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比如协调成员之前的经济纠纷、阻止成员运用恶劣的竞争手段等,从而进一步发挥协助政府、调控市场、维护行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等诸多运用;②肩负企业与政府之前的沟通与合作职能,行业协会作为公共利益的重要呈现,它代表了各成员针对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以及制定的经济战略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与其他成员分享政府干预对本行业产生的影响信息;制衡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二、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必要性1.行业协会满足经济法“第三法域”特性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行业协会因其团体社会形态而满足经济法“第三法域”特性。

首先,行业协会是构成经济法主体之一。

在社团调节时,应积极配合国家调节,合力共矫市场缺陷,努力克服政府约束。

其次,作为经济法重要的调控受体,行业协会若采取限制性竞争行为,破坏自由性竞争秩序,势必会受竞争法的制约。

所以,把行业协会划入到经济法主体范围,不仅超越了传统型二元结构框架,而且也形成了具有现代价值的三元结构框架。

2.行业协会功能契合经济法价值经济法基于利益平衡和协调精神,通过设定制度来追求社会正义及公平,并且面向遭受过特权侵害的群体给予适当的保护措施。

行业协会具有协调、服务的功能,其组织和运行工作充分展现了经济法价值。

所以,必须注重协调市场主体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将行业协会融入到经济法主体中。

此外,行业协会的干预功能也再现了社会调控机制特征。

一旦市场、政府出现双重失灵的突出情况,行业协会就处于市场自由调控与政府干预调控之间的“第三方社会调控”状态。

这不仅有助于中和自由性调控机制与干预性调控机制,弥补了市场调控和政府调控的局限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3.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主体的客观体现第一,行业协会作为我国经济法主体之一,应突破传统的形式观念,发挥协调、服务和干预功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价值。

一方面,依法创建的行业协会是促使政企交流的重要桥梁,可以及时当地政府传达成员的意愿,限定政府的决策判断。

另一方面,制定并履行行规标准,协调各成员间的竞争行为,努力营造行业发展氛围,以此最大化地保障社会利益。

第二,应树立起“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将行业协会归类到经济法主体中,进而有利于追求经济法价值;明确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使市场主体和政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保证其稳定而健康发展。

三、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探讨1.行业协会是构成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区别于行政或民事等一般性主体资格。

当然,经济法在行业协会主体资格上的认知应基于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等资格,但是以往的主体资格并未涉及行业协会特质,无法满足行业协会的实践需求。

行业协会拥有传统的、平等的主体法律关系,而不涉及命令与服从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特性,同时它还超越了我国行政法中规定的行政主体与体系的地位以及属性。

行业协会是社会公民与政治国家相融合的重要产物,它渗透着“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时代意识。

所以说,我国经济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主体确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说服性。

此外,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在于解决“两个失灵”问题,而行业协会的建立则是满足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发展需求,弥补政府调节、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填补二者在功能及作用方面的空缺。

对政府来说,因为受到资源摄取水平的限制,加之无法真正意义上地动员各方资源来满足国民的实际需求,所以行业协会往往会承担更多的原本由政府履行的职能,不仅可以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而且也充分符合社会发展多元化需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产品的匮乏。

从市场角度而言,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等、公共产品缺陷、垄断等诸多不良因素,因而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失灵情况,而政府也因成本投入过大、信息失真、经济人角色等产生失效现象。

作为一种中和性调节机制,行业协会可以较好地弥补市场不足和政府不足。

就市场主体来说,企业、公司等众多经营实体的已知或未知经济利益由于受到交易成本、市场風险以及经营风险的严重影响,所以他们需要汇聚并组织起来,并基于统一的目标而共同抵抗风险,这种由经营实体通过集体行为来确保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即为“行业协会”。

作为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我国行业协会利用协调、自律等机制来规范成员行为,又通过自我保障体系来维护成员利益,从而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间的互动与交流。

美国志愿领域研究专家莱斯特.赛拉蒙(Lester)认为,这些自治型中介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偶然,但也存在坚实的基础:①市场机制对公共需求的有效回应,②政府机制对市场缺陷的宏观调控,③民主社会对多元主义、自由价值的追求”。

另外,提高社会化利益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取向,而行业协会则按照行业基础对利益群体进行划分,协调各成员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重视各成员间的交互性,均衡行业内部力量,积极引导规模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和发展,进而形成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多元化行业结构,推动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由此看来,行业协会在维护并调节社会利益方面与经济法价值取向保持一致性,同时也综合反映了经济发展的民主化过程,彰显出“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

2.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体现(1)市场规制所谓“市场规制”,就是指规制的主体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依法授权监管市场主体行为,以便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

在建构规则上,行业协会应遵循法律精神或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发展规律和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规则,从而保证市场活动有序化、市场发展永续化以及交易行为规范化。

在市场准入上,因为行业协会汇聚了很多顶尖的、专业的相同行业人士,具有雄厚的实践基础,加之又具备制定服务模式、行业规定和技术标准等优越性条件,所以相比较于政府,该组织更能熟悉本行业内的技术状况、市场反应等,可向市场主体、行业准入者等提供各种中介性服务项目,以此确保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在市场竞争上,行业协会可利用沟通、协调机制,科学引导各企业成员开展经营活动,规避同行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同时还要避免不正当、不合法的市场竞争,以此实现协会成员间的利益均衡化及竞争适当化。

在市场秩序上,行业协会应当面向市场主体监管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场所、制定交易规则和实施行业自律,以此推动市场交易平稳进行。

在市场纠纷处理上,行业协会可通过公证或验证等方式来预防市场纠纷的发生,当然也可利用预设调解机制,譬如调解程序、调解机构和相关人员等,进而使现存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地解决。

(2)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国家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调节并控制各项经济活动。

一方面,因为政府无法在宏观角度对微观的市场失灵情况做到全面整治,所以笔者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社会控制权等应当适当地割让给行业协会,使其承担政府因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而转移出的部分职能(如社会职能、经济职能等)。

这样一来,不仅能帮助政府脱身于庞大而琐碎的微观职能,集中进行宏观调控,而且也有助于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决策与选择,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

而另一方面,处于微观形态的市场经营主体,也无法将自己的实际需求需求以及国家干预信息等全部送达至政府手中。

作为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中间方,行业协会通过各种途径或形式来反映企业、公司等众多经营实体的利益诉求和切实意愿,可以代表不同阶层、群体和行业等参与谈判活动,从而使得政府决策更具规范化、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也能将政府的调控意志与微观的市场意志进行适当地协调和融合。

四、结束语综上所述,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的社会性组织,其不但要履行原本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而且还要通过行规章程来约束企业成员行为。

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主要由市场主体及其内部竞争和垄断风险所决定的。

因此,行业协会必须充分发挥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作用,规范企业、公司等众多经营实体的行为,不断推动本行业可持续化发展,从而维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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