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体系探析(一)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详解

➢ 在行政区层面 ➢ 在经济区层面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 市场主体的定义 (二)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民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 地域限制 ➢ 经济领域限制 ➢ 主体职能限制 ➢ 所有制性质限制 ➢ 资本来源国限制 ➢ 法律制裁限制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 原理详解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 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 ➢ 存在于国家协调过程中 ➢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二)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宪法 国家机关组织法 有关法律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三)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决 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中介交易类 社会团体类 社会评价类 经济调节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区别
➢ 抽象人格与具体人格 ➢ 单种维度与多种维度 ➢ 普通条件与特殊条件 ➢ 一般职能与具体职能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联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主体 讲解

四、经营者
• 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市 场主体
• 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金融机构 • 资格: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 技术能力
五、劳动者
• 指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 民 • 条件: 年龄条件>=16周岁 • 健康条件:具备自己从事职业所需 的健康要求。 • 智力条件: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 和功能、分类
• 1、概念: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 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 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 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等。 • 2、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民 间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为基础,受制于经济体制,综合展示了各 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 经济法主体体系基本框架共俩种模式: • (一)、政府—市场框架 •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 架
• 一、政府—市场 框架
•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 干预机制相结合的体制,经济法是规范政 府与市场互动之法。 • 政府主体 • 市场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 • • • •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第三节 市场主体
•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 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 体。 • 市场主体资格依照不同的法律渊源分为:一般市 场主体资格(由民法规定)和特殊主体资格(由 经济法和民商法规定)
最新-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 精品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周运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
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
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
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
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
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
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为直观和具体。
目前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了经济法体系具体内容,不利于经济法的发展。
因此,首先应该分析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明确经济方法体系概念,进而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概念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一)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
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概念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从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入手。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体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法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浅论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体系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论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体系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正文 (1)一、绪论 (1)二、本论: (1)(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4)1、经济法主体概念 (4)2、特征 (4)(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5)1、双层框架 (5)2、三层框架 (6)(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6)1、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6)2、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6)3、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7)(四)经济法主体范畴界定 (7)1、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7)2、市场主体 (8)3、社会中间层主体 (8)三、结论 (9)参考文献 (10)内容摘要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中的重要范畴。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如果没有独具特色的主体制度,则其部门法的地位就不能完全建立;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如果不能为该部门法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主体理论,则其理论理论体系便是不完善的。
第十四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的主题是“经济法学主体范畴研究”。
范畴即基本概念。
“哲学上指反映客观事物本质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概括的反映,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一系列范畴。
经济法学的范畴包括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实施等。
为了明确经济法学主体范畴,必须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体系。
经济法主体,也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法律部门的主体制度是基于部门法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而以独特的视角建立起来的,同一社会实体或个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各部门法的主体。
据此,经济法主体可表述为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类。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范畴体系法律关系框架浅论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体系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中的重要范畴。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一)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一)摘要]本文剖析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反思了学术界研究经济法主体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目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式”化的危害,并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方法做出了新的尝试。
关键词]经济主体,主体价值、主体分类,抽象与具体层面,静态与动态角度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
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
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
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
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第一,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一)政府——市场⏹(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主体资格的界定⏹(二)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三)取得主体资格的方式。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经济管理主体既是公共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必要性。
⏹1、双重身份使政府不能完全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2、双重身份使得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经常错位⏹(三)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主要是机关分开与规则分开。
⏹(四)双重身份的财政支撑。
⏹五、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集权与分权——以财政权为视角⏹1、建国初期,高度集权、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确立。
⏹2、建国后我国财政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
⏹3、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分权实践。
⏹4、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矛盾。
⏹经济上的地区割据和重复建设。
⏹中央财政收入的逐渐弱化。
⏹5、94年分税制改革,界定财政分权。
⏹六、地方政府的改革——行政区经济向区域经济一体化转变⏹(一)不同行政区经济之间既相互竞争又彼此依赖。
⏹行政区经济是以行政区划作为经济发展的范围。
⏹行政区经济的特点:⏹1、行政区经济的运行,具有较强的封闭性。
⏹2、各行政区经济在产业结构发展上趋同。
⏹3、经济中心与行政中心高度一致(省会城市就是经济重心)。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区)⏹超越原有的行政区划建制对经济发展的限制,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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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体系探析(一)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
1]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构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础。
本文结合相关的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
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
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
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
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
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
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
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
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
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
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1)国家机关。
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
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
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
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