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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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04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所实施的宏观调控行
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可合称为“调制行为”。 一类是受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直接影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
市场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具有主导地位。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定义: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和 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机构 (二)市场规制机构
(一)宏观调控机构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两者的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宏观调控机构职责是调控宏观市场秩序,主要是规划科学
、财政公平、金融稳定、产业合理等,其所采取的调控手段是 发展规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规制机构的职责是维护微观市场秩序,主要是维护正 当的竞争秩序、自由的竞争秩序、公平的交易秩序等,所以市 场规制机构所采取的规制手段是规制具体的市场行为,如规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等。
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 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 • 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 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 • 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5、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二十几年来各种专著、教材、文章提出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很多,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提法列举如下。

1)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参与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②2)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③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

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征。

多层次是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能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

①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们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③6)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活动中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的法律,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由法律确认的拥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经济法主体就分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

管理受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他主体和自主体。

④7)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

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由于在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 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 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 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 、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 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不同分类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Nhomakorabea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 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 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 、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 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 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例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3.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 上是完全平等的。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经济法主体具体性特征分析

经济法主体具体性特征分析

经济法主体具体性特征分析摘要:经济法主体是具体而明确的,这与抽象的民法主体形成了对比。

民法主体特征源于“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需求;经济法主体特征源于“从契约向身份回归”的时代要求,一经济法与民法主体的差异是我们区分这两个法律部门的又一视角。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具体性;民法主体;抽象性经济法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总体运行进行调整过程中那些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特定参加者或当事人。

按照目前学界的通说,经济法主体一般分为经济调控主体和被调节主体两大类。

但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本由政府行使的权利逐渐剥离至社会新兴的中介组织,他们起到了连接政府和市场主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社会中间层这类主体也被纳入到经济法主体体系中。

经济法主体明确而具体,呈现了具体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特质。

一、经济法主体具体性特征源起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失灵。

实际上是国家这只有形之手对市场调节的障碍问题加以解决,因此,经济法的介入就使正常的经济活动有了国家意志的参与,故在经济法中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

均是如此。

经济法主体是具体的,这一点恰好和民法的主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民法主体是抽象的。

依据民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主体一般分两大类:自然人与法人。

在民法的视域中,每一个人与组织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无经济实力大小之分,无政治地位高低之差,无能力强弱之别,只要他们从对方那里想要达到一定的目的,那么。

在法律上的地位就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奉行着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行为准则,并承担着违背这些准则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源于民法主体抽象性在市场运行中的缺陷。

民法主体这一特征是契约自由主义在法主体制度上的体现。

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通过“契约”来维系彼此的关系,依靠诚实守约等原则达到其诉求。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经济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管理。

作为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经济法的主体涵盖了很多方面,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

首先,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市场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

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发起者。

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政府和监管机构。

政府在经济法中扮演着监管和管理的角色,通过相关机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制约和监督,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健康运行。

监管机构则是负责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法制的完善。

此外,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官是经济法的实施者和执行者,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类经济案件,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落实。

律师则是经济法律事务中的专业人士,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涵盖了国家、市场主体、政府、监管机构、法律从业人员等各个方面。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体系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着一个健康、公正、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主体的作用和责任也在不断扩大和加深,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引言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中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等。

本文将从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入手,探讨其基本概念、基本特征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经济法主体的基本概念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一般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

其中,国家作为最高的法律主体,拥有权力和义务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地位,却可以享受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特定的义务。

自然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三、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经济法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特权和不平等对待的现象。

国家不得滥用权力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歧视或限制。

2.主体的自由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内容,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并签订合同。

3.主体的责任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按时履约、遵守经济法规等。

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4.主体的权益保护:经济法主体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应当依法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合同权等。

同时,经济法也规定了经济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权利方面:–自由选择经济活动的权利:各经济主体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参与的经济活动,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签订合同的权利:各经济主体享有依法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益。

–财产权的保护权:经济主体享有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国家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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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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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 得方式主要有: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 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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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
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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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 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 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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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 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 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 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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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主体
摘要: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经济法体现其独立法学学科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

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对完善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有重要意义。

本文认为经济法有其主体,但并不存在经济法所特有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经营者、消费者。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角色理论
一、引言
当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界就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达成共识以后,经济法学界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任务便是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法治进程的实践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构建经济法学的科学理论基础及其框架,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中国的经济法体系。

在这一历史性的任务中,经济法主体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基础。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如果没有独具特色的法律主体制度,则其独立法学学科的地位尚不能完全建立。

同样,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如果不能为该法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主体理论,则其理论体系是不够完善的。

但是,这一认识并不意味着本文的研究是基于”经济法必然具备独特主体制度”的理论预设。

本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及经济法现象,这两点应当是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因此,通过对现有法律实践特别是立法实践的归纳总结,从中考察其有关主体
的规定是否能为现行其他法学学科所调整。

如果已经足以调整,则考察这种调整能够成立的理论解释;如果不能调整,则考察这些规定背后所隐藏的理念、规律。

无论何种结果,均须运用法学理论将其提升为经济法主体的理论,进而以此为出发点审视我国经济法建设及理论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方向。

可以说,本文的研究遵循着实践-理论-实践的思路,区别于经济法理论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理论-理论的研究模式与思维惯例,特别是奉行着”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学学科必然有独特法律主体”这一理论预设的研究传统。

二、法律主体的一般性
无论经济法及经济法主体具有何种特殊性,均应当是法律主体一般性在该领域的特殊体现。

也只有遵循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才可能真正建立经济法主体的体系及其理论。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各种性质不同、内容相异的社会关系。

但无论是何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永远是人。

也就是说,同一主体--人(无论是具体的某个人还是所有人,也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如此)生活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之中。

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准则,对于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处于这些社会关系的人均必须进行调整。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各法学学科均将人作为自己的法律主体。

但是,不同法学学科,其法律主体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尽管这些主体仍然是同样的人。

由此可见,各法学学科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
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的法律主体制度。

即所谓的角色理论。

①依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起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同一主体可以有多种角色,参加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不同的法的主体,其行为可能会受到不同法律的规范。

因此,经济法主体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并不具有特殊性,只是当他进入经济法的空间之后才会焕发出与其进入其他法学学科异样的色彩。

如图:
三、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与民商法、行政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而且在主体范围上亦存在明显的交叉与重合。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就因此而失去了自己的独立主体体系。

因为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主体的角色都是多元的,他们将因其参加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和责任。

②同样,在现代化、多层次、立体性、全景式的法律调整和法治运行框架内,即便是同一个社会主体,也将因其所参加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成为不同的法律主体。

不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概莫能外。

因此,一部法律乃至一个法律部门的主体范围的确定及其主体体系的建构,从根本意义上讲,取决于由其立法目的和法律功能所划定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只要是其调整范围所关涉的主体,都将因其参加相关社会关系而成为该法的主体。

这种法律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不影响他因参加其他社会关系而成为其他法律的主体。

不同的法律主体角色的区别只是在于因他们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所享有的法律权
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差异。

具体到经济法来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决定着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进而决定了经济法的主体范围。

我们既不能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民商法主体身份而否认其经济法主体资格,也不能因国家行政机关等具有行政法主体资格而否认其经济法主体身份。

不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国家主体,他们均可以接受经济法调整而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之中并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范围与民商法、行政法主体范围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合,是现代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化、社会主体角色多元化和法律调整机制立体化的客观需求。

那种仅仅把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视为行政法主体或民商法主体,进而否认经济法主体的独立品性的认识和做法定然是狭隘和落伍的。

任何法律主体制度均有着层次性,经济法主体制度亦然。

在民法上,虽然其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类,但还存在着第二层次的主体分类。

例如,自然人又根据其行为能力状况,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法人又根据其宗旨而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在行政法上,虽然其主体分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类,但行政主体又可分为具体的几类行政相对人则分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对于经济法主体而言,其第一层面的主体为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类,但第二层面的主体则更为丰富,如: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或者如有学者按照政府职能所作的分类即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监督主体等;③经营
者则可以根据其民事主体地位具体分类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也可按照其他标准进行继续分类。

四、结语
长期以来,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发展,一直受制于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各种理论纷争,虽然客观上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影响了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建设。

如果从主体角度,则可以另辟蹊径,绕开调整对象的陷阱。

就政府这一经济法主体而言,围绕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如宏观调控与市场管理),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就经营者这一经济法主体而言,着眼于市场缺陷条件下经营者从事营利性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对经济的负面作用,以竞争法为基础对其在营利性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
行有效的法律调整;就消费者这一经济法主体而言,着眼于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对其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由于法律规定一方的权利必然相应地要求规定另一方的义务,因此这三种主体的法律制度又是相互联系的,从而构成经济法内在有机的统一体。

注释:
①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页。

②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350页。

③张士元:”论经济法主体”,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研究》(第
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作者简介:徐建军,男(1982-),浙江慈溪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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