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xx市养犬管理条例1

XX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等扶助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应当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作为文明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养犬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部门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养犬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捕捉城市建成区的流浪犬只,管理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犬类治安、刑事案件,捕杀狂犬,捕捉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流浪犬只,查处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电子标识植入,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狂犬病疫情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的防治、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市区养犬管理的方案(四篇)

市区养犬管理的方案市区养犬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市区养犬作为宠物。
然而,长期以来市区养犬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犬只扰民、公共卫生问题等,严重影响了市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区养犬管理方案,以解决现有问题。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提高市区养犬管理水平,保障市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2. 原则:科学合理、依法管理、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全民参与。
三、市区养犬管理措施1. 公共场所限养政策- 设定犬只限养区域和数量限制,禁止在公共场所养大型犬,限制中小型犬的数量。
- 为犬只设立特定区域,如公园内的犬只活动区,方便市民能够安全合法地遛狗。
- 加强对公共场所养犬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处罚违规养犬行为。
2. 养犬登记和身份管理- 强制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市区居民必须办理养犬许可证,并按规定向管理部门缴纳登记费用。
- 许可证上需注明犬种、数量、性别、狂犬病疫苗注射情况等信息,方便管理部门对养犬行为进行监督。
- 定期对养犬身份进行复核,确保市区内养犬的合法、规范。
3. 犬只管控和扰民问题处理- 制定严格的犬只管控措施,如要求犬只全程牵引、佩戴口罩等,以减少犬只对市民的扰民行为。
- 对犬只扰民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对扰民情况严重的犬只,可以采取责令养犬人配合专业培训、强制搬迁犬只等方式进行处罚。
4. 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洁措施- 增加市区养犬公共卫生设施,如养犬垃圾桶、养犬废物收集器等,方便养犬人处理犬只排泄物。
- 定期对市区养犬区域进行卫生清理,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5. 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加强市区养犬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养犬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 定期举办养犬知识培训班,教育养犬人如何正确养护犬只、遛狗行为规范等。
- 鼓励养犬人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区养犬环境。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1. 建立市区养犬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养犬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2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大连市关于养犬管理的规定如下:1. 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登记、养犬证办理等手续,并对犬只实行定期免疫接种、体检等健康管理,确保犬只健康。
2. 犬只的寄养、转让、赠与、出售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确保犬只交接的合法性和健康情况。
3.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严格管理,保持犬只在公共场所的必要控制,避免咬伤他人、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4.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一般禁止养饲大型犬或攻击性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大型犬及攻击性犬只送往指定场所。
5.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内,养犬应当使用牵引绳、嘴套等必要的控制措施,避免犬只伤人或损坏财物。
6.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对于未办理养犬证的,有权要求养犬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履行犬只注射疫苗、接受体检等健康管理义务的,可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犬只攻击他人、伤害他人或公共财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养犬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养犬人了解并遵守当地最新的相关规定。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的犬只养殖和管理行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犬只养殖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犬只分为家养犬只和商业繁殖犬只。
第四条家养犬只包括宠物犬和助-blind犬。
第五条宠物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具备饲养犬只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助盲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正式接受盲人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助盲犬饲养证书。
第七条宠物犬的养殖和饲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市场上的成犬或幼犬购买合同约定的犬只饲养和管理;(二)定期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三)妥善安置宠物犬的生活空间,确保其生活环境卫生;(四)严禁将犬只任意丢弃或者遗弃,禁止虐待、残害犬只。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三篇)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根据廊坊市政府发布的养犬管理规定,以下是具体内容:1. 犬只登记:所有在廊坊市区域养犬的居民必须将其犬只登记在当地社区或村委会,登记时需要提供犬只的品种、性别、年龄、颜色等相关信息。
2. 犬只养殖:居民若需养殖犬只,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养殖证书,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养殖。
3. 绳索管理:在公共场所、公园、街道等人流较多的地方,犬只必须系牵引绳,禁止放养、放跑犬只。
4. 犬只携带:犬只必须佩戴专用犬牌,犬牌上应有犬只的证件号码、主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5. 清洁卫生:犬只的粪便必须由饲养者自行清理并投放至指定的垃圾箱或公共设施。
6. 防疫接种:犬只必须接受定期的疫苗接种和体内驱虫,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7. 犬只攻击:犬只不得攻击他人,如发生攻击事件,饲养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8. 养犬数量限制:居民在廊坊市区养犬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
以上是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根据地方条例进行调整和补充。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二)根据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居民在廊坊市区养犬需遵守以下规定:1. 居民养犬必须持有有效的犬只饲养许可证,且每户最多允许养一只犬只。
2. 犬只必须经过免疫和注册登记,确保犬只健康且具备相关的饲养条件。
3. 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公园、游乐场、学校、医院、商场等禁止养殖、放养犬只。
4. 在公共场所遛犬时,犬只必须牵引犬链,并由成年人亲自携带犬只,禁止犬只与他人及其他动物发生冲突。
5. 犬只必须按时接种疫苗,定期进行体检,保证犬只不患病或传染病。
6. 犬只必须使用犬牌,上面标明犬只的身份信息和饲养者的联系方式。
7. 犬只禁止任何形式的攻击性训练,不得威胁他人和损害公共安全。
8. 犬只的排泄物必须由饲养者清理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造成污染。
9. 如发现犬只存在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犬只等。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根据济南市相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如下:1. 登记注册:养犬人必须将犬只在养犬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办理养犬证。
2. 犬只种类限制:禁止养殖和饲养恶性攻击性犬种,如斗牛犬、罗威纳犬、杜宾犬等。
3. 养犬限量:根据居住小区或住宅楼的规定,对养犬数量进行限制。
4. 犬只管理:养犬人应保持犬只的健康、干净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让犬只任意出入他人房屋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5. 犬只出门:犬只必须牵引或使用犬绳,并由成年人陪同,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
6. 犬只卫生:养犬人应随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
7. 犬只接种疫苗:养犬人应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定期进行兽医检查。
8. 损害赔偿:如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济南市养犬管理的主要规定,具体执行细则还需参考相关地方政府的规定。
请养犬者遵守相关规定,做到文明养犬,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2023年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宠物养殖业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犬类养殖是其中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宠物犬的数量急剧增加,一些管理和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廊坊市决定制定更严格的养犬管理规定。
一、养犬登记制度1. 所有在廊坊市区养犬的居民必须在犬只满两个月龄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犬只登记在廊坊市公安部门指定的养犬登记部门。
2. 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犬只购买凭证、犬只的疫苗接种证明以及兽医检测报告。
3. 登记完成后,养犬人将得到一个唯一标识码的养犬证明,并需要在犬只身上佩戴标识码牌。
二、养犬场地要求1. 养犬场地应符合卫生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和光线条件,并配备隔离措施。
2. 养犬场地应设有犬只用具(如喂食盆、饮水器、犬窝等),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3. 养犬场地应设有防跳脱设施,以保证公共安全。
三、养犬数量限制1. 居民家庭每户限养一只犬只,禁止养殖商家在居民区内饲养犬只。
2. 若家庭有超过一只犬只,应将其转移到专门的养犬场地进行养殖。
3. 对于已经养殖超过限制数量的家庭,要求其限期将多余的犬只转移到养犬场地。
四、养犬行为规范1. 犬只遛狗时必须系好狗绳,且犬只与其它人、物保持1.5米的距离。
2. 犬只禁止进入公共场所,如公园、商店和学校等。
3. 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应由养犬人负责清理,禁止将犬只排泄物抛弃在公共场所。
五、养犬管理措施1. 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确保其身体健康。
2. 公安部门有权随机抽查养犬人是否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3. 对于违反规定的养犬人,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整改,严重违反者将撤销其养犬资格并将犬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六、养犬教育宣传1. 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宠物犬养殖管理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养犬管理的认知和自觉性。
2.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养犬管理教育,培养他们的责任心和动物保护意识。
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6•【字号】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免疫规划正文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2024年5月16日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24年07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互助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疫情防控等制度,并将养犬管理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设置犬只收容场所。
犬只收容场所主要收容救助流浪犬、无主犬以及养犬人无法自行处置送交的犬只。
市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犬只收容场所。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办理因饲养犬只引发的治安案件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区域内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养犬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的现象在我国逐渐盛行,其中养狗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喜爱。
然而,养犬管理方面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犬只无序繁殖、犬只咬伤他人、犬只大量排泄物污染环境等等。
为了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长春市制定了养犬管理规定。
首先,养犬人必须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在市区范围内,养犬人必须前往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养犬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犬税。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将被认定为流浪犬,相关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其次,养犬人应当对自己的犬只负有一定的安全责任。
犬只被发现有伤人或者咬伤他人的行为时,养犬人应当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将伤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如果犬只咬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养犬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此外,养犬人还应当对犬只进行一定的训练和管理,以减少犬只对他人及环境的侵害。
比如,要定期带犬只接受兽医的体检和疫苗注射,维持犬只的健康状态;要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不得将犬只带入食品交易场所、儿童游乐场、公园、公共汽车等禁止携带犬只的场所;要保持犬只的干净卫生,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违反上述规定的养犬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处罚。
此外,为了提高犬只管理的效果,长春市还设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比如,加强对养犬登记的监督,实施犬只跟踪管理,及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加强对兽医行业的监管,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公共场所的宣传,让广大市民了解养犬管理的重要性,并培养养犬责任意识。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减少养犬导致的问题,还有助于培养市民的爱护动物和社会责任感。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
长沙养犬管理规定
长沙养犬管理规定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养犬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应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犬只管理第四条:养犬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犬只登记证明,并及时将犬只信息登记在有关部门。
第五条:犬只饲养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个数,并且需保证有良好的饲养环境,确保犬只健康成长。
第六条:禁止养殖、贩卖、赠送患有传染性疾病、危险犬种或影响市容环境的犬只。
第七条:犬只需要经过免疫接种,并配以相关防疫证明,方可养殖、贩卖、赠送。
第三章:犬只管束第八条:在公共场所溜犬,必须使用牵引绳或者其他固定工具,确保犬只不咬伤他人或影响公共秩序。
第九条:犬只应当戴上口罩,避免因犬只咬伤造成伤害或传播病毒。
第十条:禁止将犬只带入市区内的公园、绿地、游乐场等地方。
第四章:危险犬种管理第十一条:禁止养殖、贩卖、赠送危险犬种。
第十二条:将危险犬种从市外引入时,需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批准携带进入市区。
第十三条:危险犬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固定期限,通过相应考试并考取培训证书,方可在公共场所遛犬。
第十四条:危险犬种必须佩带犬牌,并携带主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属地犬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暂扣或收容犬只。
第十六条:对于持续违反本规定,危害社会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可能注销养犬行为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于犬只咬伤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虐待、遗弃犬只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养犬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养犬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第二十条:市有关部门需要定期组织检查,对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3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是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养犬人必须依法登记并领取狗牌。
狗牌上应有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2. 养犬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带犬的规定,如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室内公共场所等。
养犬人必须使用犬绳牵引犬只,且必须随身携带犬绳。
3. 养犬人应当保持犬只的卫生和环境清洁。
定期清理犬只的粪便,并采取合适的方式处理。
4. 禁止在禁止带犬的区域带犬,如公共游泳池、儿童游乐区等。
5.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控犬只的情绪和行为,确保其不会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和生活。
6. 养犬人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和体检,确保其健康。
7. 养犬人禁止将犬只遗弃、放养或者捕杀。
养犬人应当妥善安置犬只,不得随意转让或交易。
8.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没收犬只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条例。
养犬人应当及时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区和谐。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大连市对养犬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具体承办。
各级农牧、卫生、工商行政、城建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核发养犬许可证、牌;对犬类的销售、养殖、演艺、运输、诊疗活动的审批;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组织人员捕捉无证犬、散放犬、狂犬、管理犬类留检所。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生产和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演艺、运输及诊治的单位进行兽医卫生要求及资格方面的审核,发放兽医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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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市人民府
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8号
发布日期:2001-2-27
执行日期:2001-2—27
生效日期:1900-1-1
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
(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
(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一次。
第九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
(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
(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犬在排泄便后,立即予以清除;
(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
(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犬主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30日内处理.
第十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商贸市场、饭店、学校、车站、公园、广场等**类公共场所,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工具;
(二)转借、涂改和倒卖《养犬许可证》及犬牌;
(三)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单位豢养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以及演艺用犬等
特种犬,须经市机关批准,按规定定期检疫,办理犬准养证。
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必须有县团以上单位有效证明,畜牧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到市控犬办办理《养犬许可证》,机关依照规定只收证件工本费;
(二)护卫用犬、演艺用犬,应持县团以上单位有效证明,畜牧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到市控犬办办理《养犬许可证》。
每只犬登记费为500元,费为每年100元。
第十二条在市区从事犬类养殖的业户,必须距居民区500米以上圈养,经属地机关批准,持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检验证明,到市控犬办,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业户,种犬登记费为每只犬300元,费为每年每只犬100元,新生犬按成犬登记,肉食犬每只年费为50元.
第十四条收取的登记费,费应上缴同级财,养犬管理工作费用由同级财列支.
第十五条准养的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
第十六条收购、销售、贩运活犬须到市机关办理收购、销售、贩运活犬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屠宰犬.
第十七条从事犬类养殖、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市机关、畜牧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
犬类交易必须到市机关、工商行部门指定的场所.
交易成犬必须有犬证、犬牌、免疫证明.
第十八条对无证犬、散放犬和狂犬,由机关组织强制捕杀。
对捕杀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必须远离水源彻底焚烧、深埋。
第十九条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并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
情监测、犬类免疫和检疫工作。
第二十条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狂犬病疫情时,**级人民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灭犬措施,防止疫情扩蔓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养犬未经批准的,由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没收其犬,并处登记费2至5倍罚款;
(二)逾期不、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的,倒卖、涂改、转借《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以及转让准养犬、变更住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机关吊销其《养犬许可证》,处100-300元罚款;
(三)在市区内准养犬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或者致人伤害,由机关没收其犬,处50元-200元罚款;
(四)伪造《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的,由机关处300元-1000元罚款,擅自销售人用或兽用狂犬疫苗的,由机关或由机关**卫生、畜牧部门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进行犬类交易,从事犬类养殖或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收购、销售、贩运活犬的,由机关、工商行部门没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六)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汽车或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便,由城建部门处50元至200元罚款;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屠宰犬的由机关没收其犬,处200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时间遛犬的,由机关或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物品必须使用财部门统一印制的,款物上交同级财。
第二十四条、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
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抚发〔1994〕9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