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垃圾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保障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活动。
第三条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减少固体垃圾污染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推广、应用。
第二章预防固体垃圾污染环境第五条开展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应当推进固体垃圾分类投放、减量化和减量再利用。
第六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固体垃圾分类投放、减量化和减量再利用的具体措施,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固体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固体垃圾不泄漏、不扬散、无风化。
第八条禁止乱倒、乱埋、乱堆、乱烧固体垃圾。
第九条鼓励采用科学、经济、环保、适宜的技术方法对固体垃圾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体垃圾处理第十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固体垃圾产生的情况,合理确定固体垃圾的处理方式和处理设施布局。
第十一条固体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具备固体垃圾处理、污染控制和资源再利用等功能。
第十二条固体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应当注重在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固体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固体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禁止超过规定的固体垃圾处理能力和排放标准进行处理。
第四章固体垃圾综合利用和处置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垃圾的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垃圾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实行固体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垃圾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台账,定期报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处置与监测,以及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固体废物的防治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防治应当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科技进步。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危险程度、来源、特性等因素分类管理,设立不同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监测系统。
第六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
第七条生活垃圾的分类和管理,应当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城乡规模和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类方案。
第八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严格控制其产生总量,优先实施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特殊处理和监管,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第十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强化监测控制,建立相应的信息追溯和公开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处置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环境优先、资源回收、最终处置”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应当采取环境友好的方式,确保不对水、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法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卫生填埋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和特殊固体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特殊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监测第十六条固体废物的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从源头、运输、处置全程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监测的内容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处置效果等。
第十八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并向公众进行公开。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附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心思想第二条合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第一节预防为主第四条制定预防措施...第三十三条对于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突发事件,应当即将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迅速控制、清理、修复污染环境,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后果。
第三十四条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投诉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有关处理结果。
第五章制度保障第一节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行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执法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丢弃、倾倒、堆放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关闭废物处置场所,以及废物处置场所发生事故后隐瞒、迟延事故处理进程的,由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附件:1. 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措施清单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排查报告模板3. 固体废物采集和运输许可审批申请表格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固体废物:指工业、农业、服务业、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物质形态固定的废弃物2. 污染环境:是指固体废物排放给自然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艰难及解决办法:1.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由于废物来源众多,监管难度大,对于固体废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全面监控存在艰难。
解决办法:建立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固体废物的跟踪溯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网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引言背景固体废物是各类废弃物中最具挑战性的一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中国面临着废物处理和管理的严重问题。
大量的固体废物未经合理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
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固体废物的处理和管理显得非常必要。
法律主要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共分为十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定义等方面的规定;2.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3. 废物产生与采取的措施:就废物排放的减量、分类、处理和利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措施;4. 废物运输与贮存的安全防护:对废物的运输、贮存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出要求;5. 废物处理与利用:规定了废物处理与利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6. 废物污染环境监督与监测:对废物污染环境监督与监测进行了规定;7. 预防与应急措施:明确了废物污染环境预防和应急措施的要求;8.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处罚和责任;9. 监督与管理:明确了对废物处理和管理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10. 附则:对本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
目标与意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绿色发展,提升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
结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对于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废物管理与处理、提高废物资源利用率,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这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绿色发展,构建清洁美丽的生态环境,为人民创造更加健康、安全的生活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活动,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物质的排放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 固体废物的预防、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是进行固体废物管理的根本目标。
第四条 固体废物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减量,不存在或者数量极少产生固体废物,减少固体废物污染。
第五条 固体废物管理应当坚持资源化为导向,通过合理的技术和经济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固体废物资源的再利用价值。
第六条 固体废物管理应当坚持无害化为要求,有效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 固体废物管理应当坚持全民参与,强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区居民等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固体废物管理的合力。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管理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推动固体废物治理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第十条 国家推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制度。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固体废物管理的投入力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公众有权参与固体废物管理事务的讨论、决策、监督和评价。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社会力量参与和投资,对依法从事固体废物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推动固体废物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水平,培养固体废物管理人才。
第十五条 国家制定固体废物管理规划,明确固体废物管理的总体要求、目标和重点任务。
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网络,便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开展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众健康,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固体废物的排放、转移、处置和利用,以及在本国境内和出口、进口之间转移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社会共同参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格局。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强调源头减量,控制固体废物总量,推广减量化、资源化和类别化的废物处理方式。
第五条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保护检举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治理应当坚持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措施综合施工,充分利用治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源。
第二章目标任务和责任义务第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目标是:控制固体废物的总量,优化固体废物的结构,提高固体废物的处理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的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任务是:确保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动固体废物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制定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和处置方法。
第十条当地政府应当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划,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的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公众和个人应当依法参与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第十三条制定差别化的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和处置方式,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确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四条制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类别化处理技术和方法,推广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能量回收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排出的无用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优先,综合治理。
(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三)责任明确,全民参与。
(四)依法治理,加强监管。
第四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预防与减量第八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提高资源利用率;实行分类收集制度。
第十条居民应当分类投放固体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投放。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配备固体废物收集设施和设备,提供固体废物的分类投放和收集服务。
(二)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和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利用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环境敏感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不得靠得过近。
(二)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固体废物分类及处置指南附件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指南附件三: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技术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排出的无用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工矿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和其他单位、组织在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废弃物、渣土、污泥、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兼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倡导循环经济,优先采取减量措施,坚决遏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组织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固体废物最高利用与最严管理第五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明确固体废物在生态环境优先考虑方面的地位。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以最高利用为目标。
逐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七条禁止向环境中随意倾倒或者掩埋固体废物,禁止建造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要求的堆放场所、填埋场所和垃圾焚烧场所。
第八条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
涉及危(wei)险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危(wei)险废物管理规定。
第三章固体废物产生和减量第九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应当从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过程中源头减量,采取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害人类健康或者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产品、材料。
第十一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妨碍固体废物减量的行为。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当按照最高利用原则进行选择,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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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
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合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开展健康、合理、循环、可持
续的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废物的限制与禁止
第五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危害
程度等情况,制定固体废物的限制和禁止名录,并向当地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禁止进口以下固体废物:
(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
(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以下固体废物:
(一)放射性废物;
(二)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废物;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标准还未制定的危(wei)险废物;
(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八条禁止使用以下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
(一)世界环境保护组织禁止使用的固体废物;
(二)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
(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外转移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
(二)来源于非法采集、运输、处置或者倾倒的固体废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固体废物;
(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章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
第十条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废物处置
第十一条废物处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安全、环保为前提,利用的原则,加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循环、资源化和最终处置率的控制。
第十二条废物处置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环境条件好、易管理、方便取得原材料等条件较好的地方。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接收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收取固体废物,落实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分类、包装、运送等符合要求的责任。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处置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才干建设和运行。
第十七条在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循“谁污染谁管理”的原则,对产生的污染物负责。
第十八条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和安全技能,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废物污染环境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应当根据污染程度和环境风险等特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管理和预防,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应急情况发生时,应当即将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抢救受损环境和资源。
第二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采集、存储、运输、处理固体废物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施、标识、建设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本法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住手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被判决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赋予支持和匡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矿产废渣、秸秆、农村生
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工矿企业生产废渣、建造垃圾、交通运输
行业产生的废物、其它生产、生活、服务等领域的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的限制、禁止名录和处置办法,由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本法主要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2、对于固体废物的限制和禁止要求;
3、关于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转移和处理;
4、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
5、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指国家禁止进口的特定固体废物,如废渍染衣、氟化物污染物等;
3、危(wei)险废物:指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且无法直接排放的废物;
4、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住宅、餐饮、商业等活动中产生的废物;
5、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和预测,以及提出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