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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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水污染防治的管理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排污许可制度
现场检查与监测
排污单位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 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 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机制。
05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概述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 用。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对土壤污染的预防、监测、评估、治理和验收等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制定全国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 实施。
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加强工矿企业、农业等源头控制,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防止对 土壤造成污染。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监测
环境保护法的地位
环境保护法的功能
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基本 政策,并用以统一和协调有关环境保 护的各种法规。
作为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在环 境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和主导地位。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
原则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 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点一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述
(一)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其各种活动中,向环境排入了物 质和能量而导致环境质量和构成物质性质发生变异,危害 生态平衡、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状态。
(二)公害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行《环境保护
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 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根据污染物介入环境的要素不同,可以分为大气污染、 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
3.根据污染物的形态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 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
知识点一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五)我国环境污染主要特点
❖ 水体污染我国有许多地区的水体,环境污 染日益突出。包括湖泊、河流、地下水及 海洋污染比较严重,水我国的水环境污染 以有机物污染为主。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 在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方面,应采取以
下措施: ❖ 1、环境保护应实行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
个人行为三结合。 ❖ 2、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资源。 ❖ 3、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
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4、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
知识点一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三)环境污染的特征 ❖ 环境污染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 环境污染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
危害。 ❖ 环境污染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 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 环境污染危及的范围广。 ❖ 环境污染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
知识点一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环境污染防治法》课件

《环境污染防治法》课件
《环境污染防治法》PPT 课件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促进可持续发展。本课件将详细介绍该法律的背景、目的及原则、主要内容 以及相关治理措施。
法律背景
阐述《环境污染防治法》制定的法律背景,包括环境污染对人类、动植物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性影响,以 及法律的重要性。
江河污染治理
空气污染治理
说明通过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 治法》,成功治理江河水体污染, 恢复水生态健康。
展示减少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排 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公 众健康的效果。
固体废物管理
介绍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和回收利 用,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推动 循环经济的成功案例。Fra bibliotek工业污染
森林砍伐
描绘工业污染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如空气和水体污染,以及影响人 类健康的风险。
强调森林砍伐对生态平衡和地球 气候的不利影响,并指出促进可 持续林业发展的重要性。
碳排放
介绍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和碳排放 对地球温室效应的贡献,强调减 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紧迫性。
目的和原则
概述《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介绍法律的核心原则,如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和公众参与。
1 罚则
详细介绍违法行为所面临 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等。
2 执法检查
强调加强环境执法检查, 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法律 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3 监督机制
解释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 行,包括投诉举报、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渠道。
执行和监督
谈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如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说明对企业和机构建设污染防 治设施的要求,确保污染物排 放符合环境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法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法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法规定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污染治理法规,其中不乏一些严格的法规,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与环境污染治理相关的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最早颁布于1989年,2000年和2014年先后修改。

该法规对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公众知情权、污染物排放控制、重点污染源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绿色化产业和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实施加强了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置、固体废物治理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和身体健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法规,该法规于2015年获通过并开始施行。

该法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措施、责任、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重点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监管,严格规定了机动车污染、工业企业污染、农业污染等行为的防治措施,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对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减少空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环境污染所制订的基本法规,该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经过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对如何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修复水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业用水管理和农村生活污水、工业企业废水、城市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水污染治理和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该法于2005年颁布施行,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处置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加强了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控制了废弃物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环境噪声进行治理的法规,该法于1996年颁布施行,对城市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市生活、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噪声污染予以规定,加大了噪声污染治理的力度,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等内容。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政府监管等。

这些原则指导着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确保了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责任主体。

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其中,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企事业单位应当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污染排放,主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个人应当增强环境意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环境污染防治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规定了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例如,对大气污染,设立了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实施惩罚;对水污染,设立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对固体废物污染,实行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登记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环境损害的赔偿。

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果污染者造成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进行修复。

这是保护受污染环境的权益,同时也起到了对环境污染者的警示作用。

第五,环境监管和执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环境监管和执法的职责与权限。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管,制定相关的环境标准和排放限值,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法律还赋予了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污染防治的措施、环境损害的赔偿以及环境监管和执法等。

这些内容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力地推动了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机动车尾气污染领域,省级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 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要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北京和上海已经制定实施了地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 准。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 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排污费。超标 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1-10万罚款。
Ⅰ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 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 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污交易:排污指标交易、排污权交易、可交易的许可, 交易的是污染物排放许可。
第二节 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 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单选】
(一)一般规定:四个制度、一个管理体制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 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船污染由各级公安/ 交通/铁道/渔业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统一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 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 门和有关省级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省级政府环保部门会 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编制,经省级政府审 核,报国务院批准。

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基本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
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对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标准等进行了规范。

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空气污染,规定
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排放标准,要求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等进行减排措施,推动大气污染治理。

3.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主要用于管理和控制水体污染,规定了各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水污染治理和减排措施。

4.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最新颁布的环境保
护法律,主要用于管理和控制土壤污染。

该法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和农用地质量标准,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土壤进行监测和治理。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用
于管理和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和处置,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包装、贮存、运输和处置要求,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6.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用于评估和管理开展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合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开展健康、合理、循环、可持续的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废物的限制与禁止第五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固体废物的限制和禁止名录,并向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禁止进口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以下固体废物:(一)放射性废物;(二)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废物;(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标准还未制定的危(wei)险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八条禁止使用以下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一)世界环境保护组织禁止使用的固体废物;(二)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外转移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来源于非法采集、运输、处置或者倾倒的固体废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固体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章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第十条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废物处置第十一条废物处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安全、环保为前提,利用的原则,加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循环、资源化和最终处置率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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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规定
1.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制度。 2.集中供热制度。 3.燃料改进制度。 4.控制区制度。
(四)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 1.限制排放制度。 2.回收利用和排放处理制度。 3.达标排放放射性物质制度。 4.禁限排放恶臭物质制度。 5.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制度。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造成 大气成分发生改变,而对人类、生物及财产带来 不利影响的现象。 大气污染是由于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引起的。 污染源有两大部分,一类是自然污染源,另一类 是人工污染源。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早在1953年,原劳动部制定了《工厂安全卫生 暂行条例》,其中对防治空气污染作了规定。 1956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和《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到20世纪70年代,我国还制定了《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 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 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 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 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 处理有关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 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 的调查处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 1.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所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 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 利的人为活动)实施行政控制,以达到保护生活 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 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2.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
(四)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 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 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倾倒”在广义上也 包括在海上焚烧。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海洋倾倒 区由国家海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 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我 国至1995年底已划定五批共38个倾废区。
一、水污染的概念 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 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 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 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我国从50年代起就开始了对水污染的治理工作, 1979年9月,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 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 定,据此国家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环对防治陆 地水污染作出了系统的规定。1989年7月,国务 院还批准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气污 染中的职责 1、统一治理。 2、科技导航。 3、综合规划。 4、植树绿化环境。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1.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征收超标排污收费制度; 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大气 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未经国家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 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 倾倒。
倾废活动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 出机构,这些部门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1 )对申请倾倒废 弃物者进行审批。( 2 )与有关部门协商,按照法定原则划 出海洋倾倒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定期对海洋倾倒区进行 监测,加强管理。(3 )在倾倒单位装载废弃物时予以核实, 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的内容不符,可责令停止装 运;情节严重者,可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4 )对海洋倾废 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船。( 5)对违反倾 倒废弃物管理法规者依法进行行政制裁,处理倾废污染损害 索赔的纠纷。 境外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包括 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述 (一)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其各种活动中,向 环境排入了物质和能量而导致环境质量和 构成物质性质发生变异,危害生态平衡、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状态。
(二)公害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 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 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染和其他 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 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 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 的污染和危害”。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 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 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 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 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 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 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三)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 生活活动所产生的;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 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 类与自然生态系统。 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四)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分类
1.在环境科学上,将导致环境污染的物质分为一次污染物 和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是指由污染源直接与环境接触, 进入环境而导致的污染,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并未改 变。二次污染物是指进入环境的一次污染物的物理、化学 性质发生变化而形成的新污染物。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 二次污染物比一次污染物的污染要更具有破坏性,危害程 度也更大。 2.根据污染物介入环境的要素不同,可以分为大气污染、 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 3.根据污染物的形态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 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
(1)环境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 进行的综合立法,其内容涉及到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 护。 (2)环境污染防治法与环境要素保护法之间应是互相协 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 对环境要素的保护作出规定,但它们各有侧重,两者不 可偏废。 (3)环境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子系统,它是由某 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规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 统性规范的统一体,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
(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
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原则。 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 3.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
(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1.关于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 (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3)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潜水和承压水。关于 防止地下水污染,主要有以下规定: (1)地面渗漏污染防治制度。 (2)开发中的污染防止制度。
第四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一、海洋污染的概念
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直接用海洋污 染的概念,而是用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表述。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 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 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 害影响”。 从人类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来 源主要有三类:首先是陆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 源,再次是大气型污染源。
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源于20世纪70年代。针对入 海河口海区、港湾、内海和沿岸海域的局部区域环境污 染状况,国务院在1974年批准制定了《防止沿海水域污 染暂行规定》,在有关单位内部试行。1979年,我国在 《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原则 性的规定,为此国家还于1982年4月发布了《海水水质 标准》。到1982年,我国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1983年国 务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 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还制定了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之后相继制定了《防治海岸工 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1990年)、《防 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等。
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 的职责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 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划定重点保护区并加以特 殊保护;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定水环 境质量标准、组织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城市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采取了强 制性应急措施以及限期治理等。同时,《水污染 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在1988年国家制定的《水法》中,也对合理开 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污染作出了规定。 在环境标准方面还制定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 准》(GB3838—8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92)、《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等。 1995年国务院还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针对淮 河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 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 法》,使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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