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的了解和实践。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在30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原则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中各种物质和能量的浓度、总量和辐射水平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和其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监督等内容。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特殊规定,例如,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水污染的防治行动、河流、湖泊、地下水、浅海和海洋功能区划、水污染的控制和减少、水功能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壤污染的防治、农用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噪声和振动对职业卫生的危害的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环境保护概论第七章水污染与防治

环境保护概论第七章水污染与防治水污染与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本文将从水污染的概念、分类,水污染的危害以及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水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饮用水资源的安全性,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和饮用水中有害物质超标;二是影响人类生活环境,比如河流、湖泊和海洋污染等。
对于水源污染,需要通过水处理工艺来消除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无机物以及微生物。
对于河流、湖泊和海洋污染,需要加强治理和限制排污。
水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水生生物bü影响。
水污染使得水生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减少,破坏了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失衡。
比如水中富营养化导致水华爆发,会消耗大量氧气,造成水体缺氧,导致鱼类和底栖动物大量死亡。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及其生态环境,需要加强水域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水污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短缺;二是对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带来的风险,可能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社会安全问题;三是增加了治理和修复水体的成本,对国家经济形成一定的压力。
为了减少水污染对经济的损害,需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
为了防治水污染,可以从源头控制、减量控制以及尾水处理三个方面进行。
源头控制主要是通过减少和改善污染物的排放,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等。
减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减少和改变污染源的排放方式,进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等。
尾水处理主要是通过适当的处理技术和设备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总之,水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水污染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都带来巨大的危害。
因此,需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减轻和防止水污染的发生。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4、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A.防治粉尘污染 B.防治废气污染
C.防治恶臭污染
D.防治餐饮油烟污染 E.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案例: 原告上海电机铸造厂0.5吨立式生活用锅炉燃烧器自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
A.提高燃煤品质:洗煤、脱硫煤 B.推广清洁能源 C.严格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D.创造条件统一供热 E.对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业,要求地 方政府限期其使用清洁能源 F.对堆放的燃煤类物料要防燃防尘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A.在燃料控制方面,停止生产、进口、 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2.公害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 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 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酸雨控制区或SO2污染控制区(“两 控区”)措施; 总量控制措施。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具体执行措施:
首先,由国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对计划年度内的“两控区”及其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总量减排指标规定; 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 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目标省市,由地 方政府在核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削减指标的 基础上按年度将限排总量予以具体分配。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的健康和地球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概述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工业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危害,各国开始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污染防治法主要限制和控制工业企业、能源生产单位、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物的排放。
通过制定排放标准和监测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环境。
2.废弃物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法对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运、处理和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各生产单位需要合理处理和清理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防治法要求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只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相关标准,才能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
4.环境监管机制:环境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强化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切实维护了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作用1.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可以引导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保护健康与生态系统:环境污染防治法限制了污染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不当处理,减少了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护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3.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管: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加强了环境管理和监管的力度,提高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效果,保障了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挑战尽管环境污染防治法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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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指排污者必须依国家环保局的规定(92年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向当 地环保局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 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指环境管理由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总量 控制相结合转变
• 到2002年我国环境保护已进入从总量控制 到总量削减的转变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
• “公害”: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 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噪声、 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
• 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 制
主管机关
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局
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
汽车排气污染防治
各级航政机关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各级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铁路运输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排气和渔港港区大气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其 他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 主要法规有:
–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 危害的决定》,
– 70年代《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
– 80年代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 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汽车排 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
4、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 指防止外国、台湾地区厂商或我国企事业单位,将污染严重的 设备、技术工艺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 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处理造成环境污染 危害的法律规定。
– ⑴主要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单行法和《巴塞尔公约》。
– ⑵构成污染转嫁行为的条件。三个构成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 ⑶综合性与积累性。指造成公害原因复杂,往往是综合起 作用,且是积累性、连续性地起作用,这与传统的侵害行 为的原因单一和危害的一次性有别。
• ⑷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不仅侵害多人的权益,还往往 同时侵害多种权益,如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益等。
• ⑸危及的范围广。 • ⑹公害引起的疾病难以发现和治疗,甚至不能根治,有的
– 87年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88年6月1日实施;95、 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 治中总的职责:
• ⑴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⑵必须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预防为主”,从源头治理大气 污染。 ⑶必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 ⑷必须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如 煤炭洗选加工、改进城市燃料结构、推广高标号无铅汽油等。 ⑸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 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
• 清洁生产指利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材料、 能源、工艺、设备和生产方式及科学的内 部管理,生产出清洁的产品。
6、现场检查制度
• 指环保局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 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 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检查,佩带“中国环境监理” 证章。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 密。
1、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
• 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 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也不得 转让给他人使用。 – 公布限期禁止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 或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 进口或使用。 – 这是由单纯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 过程的控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节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的概念
•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 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 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 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污染,危害人体健 康,生命安全的现象。
• 其特点是污染扩散速度快,范围大(不定), 持续时间也较长。
– 大气污染物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一百多种, 其中危害较大的主要是粉尘、二氧化硫、碳氧化 物,氮氧化物和放射性物质等。
大气污染的类型可分为:⑴煤炭型污染;⑵石油 型污染;⑶企业废气、粉尘所造成的混合型污染; ⑷氮氧化物型污染(汽车尾气)。 我国大气污染呈煤烟型污染特征。烟尘和酸雨 (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近年来,汽车尾气污染 加重。 大气污染的危害:危害人体健康;危害工农业生 产;危害动植物;危害自然生态。据有关资料我国 仅广东、广西、四川和贵州四省区由于酸雨造成经 济损失每年就达160亿元。重庆市从60年代以来市 街道树种已换过3次,仍然未能抵御因受酸雨污染 所导致的枯亡。
• 转移的内容为法律所禁止的; • 接受单位没有防治污染的技术、设备、资金因而不能防止其对环境
的污染危害; • 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
• 注意:为有效防止污染转嫁,只要实施了污染转嫁行为或者实 施了接受污染转移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转 移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5、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
还危及下一代。
二、关于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
• 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 是有别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具体制度。 它们主要体现在污染防治法 专门法中,主要有: – 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 –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 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 – 现场检查制度
• “其他公害”则是指除上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 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九种环境污染和危害之中的 公害,如废热、光污染等。
公害的特点
• ⑴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与投毒等犯罪现象 不同。
• ⑵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具有间接性和不 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