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政纪党纪【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16]1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7.18【实施日期】2016.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6〕108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为保障纳税人依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检举流程,优化检举服务,市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深国税发〔2016〕1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经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3.举报案件线索评估审批表4.转办单5.交办单6.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7月18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保障单位或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摘要:
1.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概述
2.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3.告知书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一、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概述
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是深圳市税务局针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所提供的一份书面答复。
它包含了纳税人在深圳市税务局系统中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对于纳税人了解自己的税务状况,及时纠正涉税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2.税收优惠情况:告知纳税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3.税款缴纳情况:详细列出纳税人各税种的缴纳情况,包括应缴税款、已缴税款、未缴税款等。
4.税收违法处罚情况:告知纳税人是否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结果。
5.其他相关信息: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状态、税务检查情况等。
三、告知书的意义和作用
1.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告知书可以让纳税人清晰地了解自己的税务状况,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促使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
2.促进税收征管:告知书有助于税务部门及时发现纳税人的涉税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保障纳税人权益:告知书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份官方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有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强化社会监督:告知书向社会公开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有利于社会对纳税人的监督,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总之,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深国税函[2010]235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235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为加强对我市拟改制上市企业证明开具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证明开具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开发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证明模块),自2010年8月1日起上线运行。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违法证明模块适用范围此模块业务暂仅适用于我市拟改制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申请某时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开具,以及纳税人已开具证明的查询。
二、纳入税务违法证明的范围和标准参照《关于为拟改制上市企业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问题的函》(深上市办字〔2010〕2652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纳入税务违法证明的违法违章范围和标准为:(一)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违章行为;(二)所有涉及补税、滞纳金或罚款的稽查案件(不包括还未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稽查案件);(三)截至证明开具日,纳税人有欠税的情况;(四)纳税人是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的情况。
其中,证明以录入的“查询期限起、止”为确定违法违章情况统计的时间口径。
即以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决定书出具的日期在“查询期限起、止”之内的,则该违章信息要纳入证明开具范围。
“欠缴税额”则以开具证明当天为截止时点统计纳税人所有逾期未缴税额。
三、税务违法证明开具流程(一)纳税人申请。
申请开具证明的纳税人,应当持深圳上市办开具的书面协调函(《关于为某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查验身份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理
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7
•【字号】深地税告[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理税务登
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1]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因升级改造将于2011年11月6日至11月23日在罗湖区地方税务局试运行,届时将对全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将于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停机,在此期间全市纳税人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业务(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均暂停办理。
二、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3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暂停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跨区迁移和个体工商户变更业主业务。
三、税务登记事项暂停办理期间,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窗口正常受理纳税人的登记资料。
四、对因税务登记事项暂停办理造成的纳税人逾期登记行为,税务机关不予处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干部德能勤绩廉述职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 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XX, 现任某单位的一名干部, 今天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做述职报告。
在过去的一年里, 我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 尽心尽力为实现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了贡献。
接下来的报告中, 我将向大家介绍我在工作中的主要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一、德性表现:作为一名干部, 良好的德性是我工作的基石。
我一直坚持以人为本, 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积极参与员工关系处理和团队沟通, 解决问题, 使得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提升。
我还注重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 坚守廉洁自律底线, 积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 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作用。
二、能力表现:在工作能力方面, 我通过学习和锻炼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我深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 并积极应用于实践中。
在负责的工作岗位上, 我深入了解和掌握工作内容和流程, 通过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的根源, 提出解决方案, 并将其付诸实践。
我还加强对工作业务的学习,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勤奋表现:在履行工作职责上, 我以勤勉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得到了上级的高度认可。
我在工作中不断追求进步, 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时刻保持工作的主动性, 并与团队共同努力, 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工作中, 我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 妥善处理各类事务, 努力做到事事如意、事事有为。
四、绩效表现:在过去一年里, 我深入研究本单位工作, 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取得了一系列的工作成绩。
我参与制定了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 并积极配合其他成员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 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意见和措施, 经过多方反复论证和讨论, 在部门工作中实施了一系列变革,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绩效考核方面, 我的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好评。
在工作中, 我时刻保持着对工作的高度负责和认真态度, 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现就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服务范围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对象包括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退)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业务范围包括已缴纳的各项收入,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户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等,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税款,以及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服务流程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个税明细”或“收入退还书”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三、凭证用途网上开具的缴(退)税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纳税人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深国税告〔2010〕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手册(略)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中税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4-09-2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0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各自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办税指南-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一、事项名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二、申请条件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三、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四、注意事项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能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公告-深国税告[1999]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公告(深国税告[1999]第5号1999年8月6日)各分局、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一)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停业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到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征收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时间超过半年的,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纳税人应于停业期满前15日到办理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停、复业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关于按期申报纳税的事项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纳税服务规范3.0-权益维护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3.0-权益维护规范8 权益维护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服务规范,包括需求管理、满意度调查、信息查询、服务投诉、法律救济、信⽤评价、中介服务及监管等7项15个事项。
8.1纳税⼈需求管理8.1.1—209纳税⼈需求管理发起⽅式:依申请、依职权适⽤范围:国税、地税业务适⽤层级:县级、市级、省级、税务总局【事项描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式、渠道征集纳税⼈需求,开展需求分析、需求响应和结果运⽤。
纳税⼈通过互联⽹平台、税务应⽤平台、纳税⼈座谈会等⽅式以⼝头或书⾯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需求。
【受理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纳税⼈注意事项】纳税⼈应真实客观反映合法、合理需求。
【办事流程】(图⼀:依申请)(图⼆:依职权)【税务机关服务规范】1.基本规范(1)需求征集税务机关可通过互联⽹平台、计算机辅助电话征集、移动终端平台、税务应⽤平台、发放纸质问卷、采集外部门信息、纳税⼈座谈会、⼊户⾛访、设⽴意见箱或意见簿等⽅式征集纳税⼈需求。
(2)需求分析税务机关对纳税⼈需求进⾏分析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反映事实不清等⾮正当需求,税务机关不予响应;对纳税⼈的正当需求,税务机关充分参考政策法规、服务资源和职责权限等因素,提出需求反馈意见,形成不同的服务改进策略。
(3)需求响应——对不属于税务机关⼯作范围的需求,要及时告知、引导纳税⼈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需求。
——对纳税⼈提出的简单需求,及时反馈;对⼀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作⽇内响应或反馈;对复杂涉税需求,应于30个⼯作⽇内响应或反馈;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响应或反馈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对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改进措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资料归档税务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纳税⼈需求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为3年。
2.升级规范(1)对于纳税⼈反映的⼀般涉税需求,于10个⼯作⽇内响应或反馈;对于复杂涉税需求,于15个⼯作⽇内响应或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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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一、背景介绍
深圳市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税收征管工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税收信息查询是纳税人了解自己纳税情况、核对税款缴纳记录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的结果告知书。
二、涉税信息查询的重要性
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了解自己纳税情况的重要途径,具有以下重要性:
1.合规性管理:纳税人可以通过查询涉税信息,及时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
确保自己的纳税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
2.减少税务风险:查询涉税信息可以帮助纳税人及时发现自身的税务风险,
避免因为税务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
3.维护权益:纳税人可以通过查询涉税信息,核对自己的税款缴纳记录,确
保税款被正确计算和使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的流程
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的流程如下:
1.登陆官方网站:打开深圳市税务局的官方网站,在网站首页找到涉税信息
查询入口。
2.选择查询方式: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涉税信息查询的方式,可以是按纳
税人识别号查询,也可以是按纳税人名称查询。
3.填写查询信息:根据查询方式,填写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提交查询请求:确认填写的查询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自动
处理查询请求。
5.等待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将在系统处理后的一定时间内显示在页面上,纳
税人需要耐心等待。
四、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的内容
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信息:告知书首先会显示查询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
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等。
2.税款缴纳记录:告知书会列出纳税人的税款缴纳记录,包括缴款期限、缴
款金额、缴款方式等。
3.税收违法记录:如果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告知书会详细列出相应的
违法记录,包括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等。
4.纳税信用评级:告知书会显示纳税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包括信用等级、评
定时间等。
5.其他信息:告知书还可能包含其他与纳税人涉税信息相关的内容,如税务
登记信息、发票开具信息等。
五、如何处理查询结果
根据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的内容,纳税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核对信息准确性:纳税人应仔细核对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中的纳税人信息、
税款缴纳记录等内容,确保其准确性。
2.及时纠正错误:如果发现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中存在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
的地方,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遵守纳税义务:根据涉税信息查询结果,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遵守相
关税务法规,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
4.合理维权:如果纳税人认为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中的税收违法记录有误或处
理结果不合理,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进行行政复议。
六、总结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是深圳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重要文件,通过查询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了解自己的纳税情况、核对税款缴纳记录,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纳税人应重视涉税信息查询,合理维护自身的纳税权益,确保纳税行为合规、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