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工程监管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建市[2012]61号主题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区、县级市水利(农业水利、农林水利、水务)局,市水利局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项目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接受省水利厅的指导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接受区(县)级市纪委、监察部门的督监,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监督参与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及服务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纪检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招标人应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等内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
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
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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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浙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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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北碚府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北碚府发〔2016〕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调整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主要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充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力量,更好地完成区监管委决策事项和交办的各项工作,牵头制订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能。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完成区公管办任务。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对区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前言二、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性三、具体措施1.规范招投标行为2.强化招投标监管3.提高招投标服务水平四、实施与监督五、结语正文【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监理等各环节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建设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一、规范招投标行为1.严格招投标文件编制和审查,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明确。
2.规范招投标公告发布,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3.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二、强化招投标监管1.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
2.加强招投标现场监督,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三、提高招投标服务水平1.建立一站式招投标服务窗口,提高服务效率。
2.提供招投标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帮助投标人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3.开展招投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招投标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实施与监督】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良好。
【结语】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是提高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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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现象的发生,强化中标后续的监督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曲政发〔2009〕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一)严格公开招投标程序。
按照国家纪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习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等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遵守公开招投标程序,在国家指定媒介、曲阜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及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确保信息的范围公开性。
每个项目的招标公告、预中标公示、结果公告都在中心网站及公告栏发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开标过程面向社会视频直播,整个招投标工程立足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公平进入市场竞争。
我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是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项目招投标为一体的交易市场,实行集中交易、公开操作、规范运行、统一监管的运作机制,为招投标各方主体建造了一个设施先进、功能齐备,服务高效市场交易平台。
中心设置装修了信息发布区、交易服务大厅、开标区、封闭评标区、侯标区等,配置了电脑、打印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会议音响设备、电子声像监控系统等系列自动化办公服务设施。
二、强化招投标现场及施工现场“两场”监管
(1)严把招投标现场监管。
严把招标文件出台关,确保招标、评标办法的合理公平性。
严把报名资格审查关,确保投标准入条件的真实合法性。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证书、报名手续等条件,严格审查,严禁对当时不合符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作出待后补办缺少条件的决定,杜绝不具备资质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严把开标评标关,确保中标的合理公正性。
严密监督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照规定比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名单,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法定时间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对外实行完全隔绝全封闭管理,并对开标室、评标室、中心大厅实
行全程声像电子记录监控,尤其加强评标现场的电子监管,建立电子监控记录档案。
严格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对投标人的标书,进行逐项评审综合打分;在评委评议和打分时,除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需要在场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的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确保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进行评审。
最后形成详细完备的评标报告,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并按规定时限、方式公示,依法确定中标人。
(2)建立交易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的联动机制。
1、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结合曲阜市纪委监察局、建设局、招管办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全市工程项目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制度的通知》,发包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报市招管办进行备案。
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或合同备案时,由市招管办进行押证管理或实行网上备案公开管理。
同时将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建造师)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信息,报市招管办、质量监督机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察等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2、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
另外把住中标合同执行关口,确保招投标交易成果的落实。
为切实维护招投标成果的严肃性,预防和纠正非法转包分包、假借资质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中标后查机制,实行延伸监督、重大项目全程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城建监察、建筑管理等机构,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业主单位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办理原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发现不良行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实行严格的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中标合同执行落实到位。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情况,工程施工进展具体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3、健全招投标交易信息管理机制,增强后查监督的针对性。
招投标中心建立声像和文字资料档案库,每完成一个项目的招标方案、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等资料都要及时收
集整理归档,能及时向中标后查人员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资料。
建立执行中标合同情况业主向招管办定期报告制度,特别是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必须将施工展开阶段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项目总监等人员情况及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都须及时向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备案,为增强后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对于那些投标时恶意报低价、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应当予以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实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和业主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同时中标人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到招投标中心银行帐户,与业主共同制约中标人自觉履行合同。
5、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与工程评优结合起来。
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场而未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一律取消其省优市优、“文明工地”或“示范工地”等奖项的评审资格。
三、确保“两价”的一致性
(1)招标价即是中标价、合同价。
严把招投标各道程序,确保为业主推选出报价合理、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并且投标报价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保质保量的来完成工程项目。
招管办应将备案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进行核对,重点核对标的、招标范围、合同形式、结算方式、结算价款调整规定、项目经理(总监)、工程担保和其它中标条件、中标承诺等,如发现有背离的条款,合同双方应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备案,确保合同价与中标价的一致性。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发包人应将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报财政部门,作为工程款结算、拨付的主要依据。
(2)决算价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
加强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中的计价行为和建设工程现场计价行为的监管,对中标合同的标的价、决算价和计价原则进行闭合跟踪管理。
质量监督机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和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对施工现场违法转分包行为、项目经理(建造师)到场情况及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