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家责任浅析与立法意见
国际法国家责任浅析与立法意见

国际法国家责任浅析与立法意见一、国家责任概念探究《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称条约草案或草案)第一条说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Every internationalwrongful act of a state entails the internationalresponsibility), 第二条规定了不法行为的构成。
然而,据此认为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理解将关注点放在行为性质上却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国家责任划分的模糊, 增加解决问题的复杂性。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过于狭隘从逻辑上看,《条约草案》只规定了国家不法行为引起国家责任,也就是说,国家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中一种, 并非唯一原因。
从entail 这个词上, 也无法排除引起国家责任的其他原因。
事实上,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和实践中,也有学者将国际损害责任归为国家责任的范畴,即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甚至有将国际道德责任纳入国家责任范畴的观点,即对一些违反国际道德的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应的道德责任, 这种损害行为既可能是不法的,也可能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
蒂莫西希利尔的《国际公法原理》在第八章国家责任部分也说明倘若违反国际法上的法定义务, 才会产生responsibility 这种责任;而即使不违反国际法也可能产生Liability这种责任。
其中Liability 就是我们所说的对合法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不难看出,《条约草案》单独规定不法行为责任势必需要进一步针对非不法行为导致国家责任的情况再行立法。
然而,再行立法会导致法律冗长负责,还有可能导致法律冲突,增加操作困难。
同时,对于一些模糊的不易分类的国家行为,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更多争议。
另一方面,即使针对Liability 再行立法对于国家的制裁措施和对受害方的救济措施也无非还是《草案》规定的继续履约、停止和不重复以及赔偿这些,无论如何适用结果都大同小异。
浅论国家责任

权利, 同时也承 担 尊重 其他 国家权 利 的义 务 。 当国家违 反 了 自己
《 奥本 海 国际法》 一书 中指 出: 国家的 国际 责任 的基础 是经 常
有 并 应 承 担 的国 际义 务 , 成 国际不 法行 为时 , 构 就要 负相 应 的法律 责 讨 论的题 目。 人 说这 种责 任基 本上 属于 违法 的 过失 , 以过 失 任 。国 际不 法行 为 的范 围包 括从 对 条约 义务 的轻微 违 反 到相 当 为基 础 。 要确 定一 个 国家违 反 国际义 务 , 首先 该 国方面 要有 故 意 于犯 罪行 为 的严重 违 反特 殊 国际法 的行 为 。 国家责 任原 则是 国 过 过失 的行 为 。 “ 也有 人 说这 种责 任是 严格 责任 或 客观 责任 , 凭 单
由此 可见 , 于 国家责 任 关 际法 的 一项基 本 原则 , 它源 于 国家主权 原 则和 国家 平等 原则 , 反 行 为和 结果 就可 确定 违反 义 务的行 为 。
映 了 国际法制 度 的基本 性 质 。 据这 一原 则 , 根 只要一 国对 另一 国 实施 了不法 行为 , 在它 们之 间就 会产 生 国际 责任 。。 ” 国家责 任 的基本特 征 : ( ) 一 国家责任 的主体 与 国 际法主体是 相 同的 国际法 主体 是 国际法 权利 和义 务 的承担 者 , 因此 , 国际法 主
家 责任 , 是指 国家 对 国际不法 行为所 承担 的责任 , 也就 是说 , 如果 展统 一和 谐 的国 际关系 。 国家 的行 为违 反 国际法 义务 , 以致 损害 他 国利益 , 家必须 承担 国 国 家责 任是 现代 国 际法 中一 个 重要 的法 律 制度 。它 在 很大
国际法 上 的责 任 。简而 言之 , 国家 责任 就是 “ 国对其 国 际不法 程度 上起 着 国家 之 间的协 调 作用 。它 通 过追 究 国家 的法 律 责任 一 行 为承 担 的责 任” 。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引言概述: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原则1.1 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规定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行为可能包括国家间的冲突、侵略行为、违反国际人权法等。
1.2 国家责任的原则:国家责任的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者使用原则、国家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与义务。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与途径2.1 赔偿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是经济赔偿,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偿,如道歉、修复等。
2.2 追究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或者仲裁机构的调查,以追究责任。
这些机构可以判决国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合作与解决争端: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通过合作与解决争端的方式来履行国家责任。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并采取措施以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国家责任的限制与辩护3.1 不可抗力: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3.2 自卫权:国家在面临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时,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目的。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采取必要的谨防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安全与利益。
3.3 合法措施: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合法措施所致。
合法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国际社会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四、国家责任的发展与挑战4.1 国家责任的发展: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家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在不断演变。
国家责任的发展包括对环境污染、人权侵犯等新问题的认识和应对。
4.2 国家责任的挑战:国家责任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国际法的不完善、国家行为的复杂性等。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之一的重要原则就是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国际社会的行为负责以及对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的履行。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国家之间的互动、国际冲突的解决、人权保护、环境保护等。
下面将分别从这些方面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首先,国家之间的互动是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重要组成部份。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在进行外交活动时应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使用武力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其他国家的安全。
其次,国际冲突的解决也是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重要方面。
国际法规定了各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如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司法程序等。
国家有责任积极参预国际争端的解决,并竭力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规定的解决争端的程序和原则,尊重国际法庭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裁决和决议。
第三,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根据国际人权法,国家有责任保护和尊重人权,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国家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还有责任调查和惩治侵犯人权的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赔偿。
此外,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还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和政策,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国家还有责任合作解决跨国环境问题,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全球性环境挑战。
总结起来,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涵盖了国家之间的互动、国际冲突的解决、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积极参预国际争端的解决,保护和尊重人权,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浅论国家责任

浅论国家责任作者:朱圣会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国家责任制度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通过追究国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体现了国际法的强制性。
它在纠正有关国家的不法行为,促使各国忠实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建立国际关系中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的国际法律秩序和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救济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国家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09-02一、国家责任的涵义在国内法上,国家享受免于法律责任的自由,或者说享受不受国家法院管辖的豁免。
然而在国际法上,国家对于它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
国家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
在国际关系中如同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一样,一个法律主体的合法利益如果被另一个主体侵犯,就会产生不同形式的责任。
①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国家必须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简而言之,国家责任就是“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根据国际法,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以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每个国家都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尊重其他国家权利的义务。
当国家违反了自己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的范围包括从对条约义务的轻微违反到相当于犯罪行为的严重违反特殊国际法的行为。
“国家责任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制度的基本性质。
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一国对另一国实施了不法行为,在它们之间就会产生国际责任。
”②国家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国家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主体是相同的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国际法主体也必然对其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法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制度Converor(可编辑).doc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制度Converor(可编辑)精选资料第七章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第二节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第六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国家责任(StateResponsibility)指国家由于从事了国际不法(当)行为而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国际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
国际法律责任主体除国家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但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个人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争端法等具有主体资格但在许多重要领域又没有主体资格。
第一节国家法律责任概说、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传统国际法主张国际不法(当)行为是国际责任的唯一根据。
在现代国际法上又确定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这种责任以赔偿为其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目的是确定国际不法(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纠正国际不法(当)行为()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维护()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确立国际法主体的正确的行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
第二节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一、国际不法(当)责任概说二、国际不法(当)行为的主观要件三、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客观要件四、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归责原则一、国际不法(当)行为概说国际不法(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定义、原则、种类以及相关案例。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定义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下对其行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并对其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原则1. 原则一:主权平等原则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因此,国家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主权平等原则,不对某个国家进行特殊对待或歧视。
2. 原则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根据国际法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国家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来解决国际争端。
如果国家违反该原则,将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3. 原则三:国际义务的履行原则根据国际法的国际义务的履行原则,国家应当遵守其在国际法下所承担的义务。
如果国家未能履行其国际义务,将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三、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种类1.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国际法上最常见的一种国家责任。
当一个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给其他国家造成损害时,该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包括经济赔偿、道歉和恢复受害国家的地位等。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个国家未能履行其在国际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时,该国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补偿损失、重新履行义务或提供其他补救措施等。
3. 国际犯罪责任国际犯罪责任是指当一个国家的行为被认定为国际犯罪时,该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国际犯罪可以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侵犯人权罪等。
四、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案例分析1. 赔偿责任案例:南美洲国家X对邻国Y进行了军事侵略,导致Y国的经济遭受严重损失。
国际法法院判决X国应当向Y国支付经济赔偿,恢复Y国的经济地位。
2. 违约责任案例:国际组织A与国家B签订了一项环境保护协议,B国未能按照协议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一、本文概述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际法的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国家从事不加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不违反国际法的明文规定,但却可能给其他国家带来损害性后果。
对于这种情况,国际法应如何界定和追究相关国家的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法下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问题。
文章首先将对“不加禁止行为”的定义和特性进行界定,明确其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这类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害性后果,包括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人权侵犯等多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分析国际法对于这类行为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机制和程序。
本文还将关注国际社会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的实践,分析现有国际法规和国际组织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的作用和挑战。
文章还将对国际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的判例进行梳理,以期从中提炼出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对国际法在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问题上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和机制的建议,以促进国际法的有效实施和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概念与分类在国际法领域,不加禁止的行为指的是那些虽然并未被国际法明确禁止,但可能引发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国际交往中普遍存在,由于其并未被明确禁止,因此往往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引发争议和讨论。
不加禁止的行为在国际法上通常指的是那些未被国际条约或习惯法明确禁止,但可能因其实施而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特点在于其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的模糊性,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加禁止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风险性行为:这类行为虽然未被明确禁止,但因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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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家责任浅析与立法意见一、国家责任概念探究《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称条约草案或草案)第一条说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Everyinternationalwrongfulactofastateentailstheinternationalresponsibility),第二条规定了不法行为的构成。
然而,据此认为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理解将关注点放在行为性质上却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国家责任划分的模糊,增加解决问题的复杂性。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过于狭隘从逻辑上看,《条约草案》只规定了国家不法行为引起国家责任,也就是说,国家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中一种,并非唯一原因。
从entail 这个词上,也无法排除引起国家责任的其他原因。
事实上,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和实践中,也有学者将国际损害责任归为国家责任的范畴,即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甚至有将国际道德责任纳入国家责任范畴的观点,即对一些违反国际道德的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应的道德责任,这种损害行为既可能是不法的,也可能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
蒂莫西希利尔的《国际公法原理》在第八章国家责任部分也说明倘若违反国际法上的法定义务,才会产生responsibility 这种责任;而即使不违反国际法也可能产生Liability这种责任。
其中Liability 就是我们所说的对合法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不难看出,《条约草案》单独规定不法行为责任势必需要进一步针对非不法行为导致国家责任的情况再行立法。
然而,再行立法会导致法律冗长负责,还有可能导致法律冲突,增加操作困难。
同时,对于一些模糊的不易分类的国家行为,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更多争议。
另一方面,即使针对Liability 再行立法对于国家的制裁措施和对受害方的救济措施也无非还是《草案》规定的继续履约、停止和不重复以及赔偿这些,无论如何适用结果都大同小异。
而对于归责原则,在目前的国家责任理论中尚且有争议,我认为无论哪一种观点被认为合理,都不妨碍其扩大适用到各种非不法行为责任。
综上所述,实在没有另行立法的必要。
因此,《草案》单规定国家不法责任,我认为还是不适应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需求。
.(二)即使是不法行为也不必然产生责任《草案》认为,国家不法行为指违反国际义务的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然而,违反国际义务并不等于造成损害。
国家责任制度的落脚点就在与对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并且对行为国进行一定的惩罚和制裁,因此对于未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任何形式归责都是无意义的。
一个国家制定了一部违反国际人权的法律,但由于客观原因该法律未能实施或实施后未能执行,制定该法律的行为可以归为所谓的不法行为,但对其进行归责显然没有实际的作用和依据。
即使是国家道德责任,也是要因该违背道德的行为造成客观损害才进行归责,损害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
(三)责任对象不应包含个人如果将责任扩大到一切造成损害的国家行为,就需要进一步分析责任对象的问题。
国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但对象却更加广泛。
除了国家,还应当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等其他国际公法主体。
其中,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能成为国家责任承担的对象,目前还是有一些争议的。
我个人认为将个人纳入国家责任对象逻辑上还是不太妥当。
一国对个人造成损害,如果该个人是外国人,则该国承担责任的实际对象是该个人的母国。
因为,如果该个人可以用尽损害行为国的救济,就不一定需要国家来承担国家责任,而用尽救济仍不能获得实际补偿,该个人的母国就可以通过外交保护的途径来要求损害行为国承担国家责任,那么行为国承担责任的对象就是该母国,而不再针对个人。
而如果该个人是本国人,那一般来讲应该属于国内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如果严重到是违反国际人权或国际道德,国家责任承担的对象也是一定是一个民族或者其他群体,而不可能是个人。
综上,用列举法定义国家责任难以做到准确全面。
由此得出概括性定义: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其针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为的一切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其特征是:(1)国家主体性。
(2)行为具有可归因性,损害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
(3)责任对象广泛性。
(4)损害客观性。
(5)损害多样性,既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
(6)损害行为既可以是违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
如果《条约草案》不能将国家责任的范围扩大到这个层面,就面临许多合法损害问题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而将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分开立法,使国家责任一词在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上进行定义(狭义单指responsibility,广义包含liability),那么不但会使概念逻辑更加复杂,也会导致法律冗长而复杂以及法律的冲突或者责任承担的重叠。
对于一个行为到底属于哪一部分的划定,又增加了操作上的麻烦,并且责任的负担形式差距不大,只就不再需要考虑行为本身,而将国家责任本身概念扩大,另行立法没有必要。
.关注损害救济即可,不仅仅减轻了立法和操作难度,更体现了国家责任制度设立的宗旨和目的。
二、客观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对于国家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件,或者说是否以主观因素为要件,《条约草案》并未明确规定,法理上也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权威性言论。
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学说:客观责任说,主观责任说和折中说。
客观责任说的两个经典案例是1929 维尔吉尔在凯尔求偿案中的判决,和对1921 年杰西案的仲裁。
认为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违背国际法义务便可以构成国家责任。
从《条约草案》的第二条,我认为可以看出其立法倾向,在责任构成上并没有规定主观过错的必要性。
主张主观责任说的学者中,以赫西劳特派特和格老秀斯为代表,任务国家责任构成以过错为要件。
代表案例是1949 科孚海峡案。
两种学说之间又产生了折中说,以客观责任为主,以主观责任为补充。
综合分析各种观点,参考《条约草案》的立法精神,我认为适用客观责任原则更合适。
第一,这是国家责任立法精神的客观要求。
在上部分的论述中,我以阐明国家责任的落脚点在损害的救济上。
国家责任制度设立本身也应当以照顾受害方为宗旨。
这一精神和国内侵权法是有相似之处的。
立法本身就存在倾向,倾向受害方,以受害方获得补偿为优先考虑符合当代的法律实践和客观要求。
适用客观责任,既是只要国家行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使受害方第一时间获得补偿。
对于加害方,这样的规定也可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预防损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并非规定客观责任原则,这对加害方不公平。
主观责任说认为无过错即无责任。
如果对于善意行为国归责,对其有失公平,不符合国际法体系的公平原则。
但是规定客观责任原则并不排除加害方的救济,尤其对于无过错的加害方。
就1949 科孚海峡案,国际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政府必然知道水雷铺设,导致英国军舰沉没属于阿尔巴尼亚的过错。
然而如果确实不知道水雷铺设,就可以免除其应该的赔偿吗? 这样又如何保护受害方权益?我认为,无论是否知道,赔偿是根据客观损失确定的,阿尔巴尼亚应该第一时间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如果它真的是善意行为国,则可以像真正铺设水雷的国家、组织或个人追偿。
根据客观责任说,对于善意的行为,损害的赔偿是不应当免除的。
但是,对于一些制裁措施,当然应当免除,尤其对于一些限制主权,反措施等确实会对国家造成损害的制裁,应当免除。
第三,折中说无法实际操作。
这种学说认为大多数情况下适用结果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考虑主观说。
这样的观点很难在法律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如果用列举的方法确定何为特殊情况,不但很难全面准确,还无法适应社会快速发展所产对于行为是否需要考虑更难进行实际操作。
无法体现立法精神,生的新的情况。
.主观因素,又会产生进一步的争议。
于主观方面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为什么这种方式适用于国际社会就不合理了呢? 首先,国内法对于个人的各种义务是明确划分的,大部分是无义务便无责任,只有一部分具有法定性的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
但是国际社会国家责任制度尚且不完善,对于国家的义务,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监督操作措施,对于行为义务性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行为的主观性很难判断,国家间适用客观责任也可以防止推卸责任。
个人的主观方面可以通过一些证据进行推断,而国家行为不但证据收集有难度,更没办法对其行为进行再现和推断,很难真正判断其到底是不是善意。
因此,考虑主观方面不但没有意义,更主要是难以实现。
再次,客观责任也可以提高国家的责任意识,国家对其主权范围的一切事务都应当具有知道和管理的义务。
1949 科孚海峡案中,不论阿尔巴尼亚政府是否实际知道,在领水里,阿政府就应当知道,不知道也是阿政府监管不到位。
因此适用该责任,可以增强国家的责任意识,重视检查监督等管理义务,从而避免国际损害。
综上,客观责任原则不但更容易适用,还可以体现立法精神,保护受害方利益。
三、结论国家责任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争议和问题没有一致的认可。
但是国家责任却是国际法中重要的一部分,渗透到国际关系的方方面面。
国家责任制度的完善将对国际社会诸多争议的解决提供权威依据。
本文通过讨论国家责任的范围问题和原则问题,为立法实践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随着新的法律情况的产生,国际立法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这些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国际社会也将进入法治社会,保障国际安全、稳定和发展。
.25.洗澡时淋浴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人的体温是39 ℃度是℃D.80℃6.下列温度值最接℃,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
.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近实际的是A.120℃.让人感觉B.100.健℃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康成年现象.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精很快现象.擦在皮肤上的酒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C.90现象.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所示方)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接近.下列温度最23 ℃的是__,.人体的正常体水的温温.北方冬季的平均人感觉气温.让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化。
下度.冰水混合物的温度.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度是__42__.初秋的早制成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态、液__态和__气__态。
在个标准大气压下5 ℃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此时的示数约为确的是21℃9.如图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是__.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 氢℃.该温度计的分度值是0.1 气℃.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