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规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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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规范格式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规范格式如下:

一、案例格式

案例分案情介绍、调处过程、调处和履行结果、案例点评四个部分,独立成行并使用加粗方括号。如【案情介绍】、【调处过程】、【调处和履行结果】、【案例点评】。

二、案例名称及字体

(一)案例名称。双方当事人姓名(化名)+纠纷类型,如“张××和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字体采用。案例标题统一为小二号黑体字,不加粗;文中若有小标题应使用三号楷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字,并不得出现加粗字体。

三、案例表述

(一)时间表述。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时间表述应当具体明确年月日或年月日时分,如2015年4月23日、2015年5月3日16时40分。不能使用模糊时间,如去年、前年、三年前,近期、近日、前段时间,昨天、今天、上月、本月等时间代词。

(二)数字表述。均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金额的大数单位可用万表述,如1万元、50万元、102万元;涉及万元以下金额的小数单位直接用具体数字,如128元、9678.34元。

(三)地名表述。具体地名表达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用“××”代替,组(社)地名隐去不表述。如“离石区枣林乡××村”。

(四)人名表述。案例中当事人、证人名字全部使用化名,如“陈××”、“张××”;案例中同姓当事人较多的可用甲乙丙丁等表示,如“张甲”、“张乙”、“张丙”;其他与案例调处工作有关的党委政府领导、村(社区)负责人、调解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第一次出现时均使用单位名称+真实姓名,以后则直接使用名字。

(五)机构表述。机构、单位或组织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以下简称“××”,以后出现时直接使用简称。如“枣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枣林调委会)”,以后则直接使用“枣林调委会”。

四、案例点评。每个案例均应进行点评。点评应紧贴内容、简明扼要,点评内容包括调解的技巧、手段、方式方法和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公德、当地风俗以及取得的社会成效等,字数不超过300字。

五、其他说明

(一)编写案例应突出和丰富调处过程部分,运用或宣传的法律法规、政策、习俗等要准确恰当。

(二)案例不附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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