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比较性研究
如何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

作货代这个行业常常会遇到“货代单”与“船东单”这两个名词,网上也有很多解释,但前辈告诉我很多解释是不对的,我先用一句话概括:“货代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在我们要搞清楚“船东单”与“货代单”之前,首先弄清一个词:“承运人"“承认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UCP500》都这样定义.接下来又有一个词:“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认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海商法》,《汉堡规则》《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注意,这里是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发,而没有要求“实际承运人”这就有一处玄机: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与“真正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即承运人不是实际承运人时),提单该由谁签呢?看了上段的你当然会说:“当然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签了,因为《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嘛”妙就在这里。
这里,货代可以有一个选择权,选择让自己变成“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或是选择让自己变成仅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代表托运人于船公司订立合同”。
如果他选择当前者,那么,他就是承运人,他就必须签发自己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自己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在这个情况下,货代是承运人,但,是“无船承运人”如果他选择当后者,那么,他就是“托运人的代理人”=“货主的代理人”——货代这两个字的真正原始含义,就是货主的代理人,简称货代。
这时,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船公司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船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这两种提单,就是我们常说的货代单与船东单你可以看到他们都是【XXX公司名】+AS CARRIER,问题是,在不是自己定舱的情况下,你拿到一份提单,你怎么知道提单上面这个【XXX公司名】是货代的公司名,还是船公司的公司名?这也就是无数的从业者坚持“根本没必要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的原因.下面列举一些常见错误:1,“货代单即是B/L上写着:XXX AS AGENT FOR CARRIER”-------这个词句只是说XXX 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使用这个称谓签发提单的,可以是无船承运人(货代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也可以是船公司代理,绝对不能说这是货代单。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32 2007 /4 珠江水运
长、船员, 也被包括在船舶所有人的概念中。 承运人识别条款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1924 年 船
舶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规 定 , 有 权 主 张 责 任 限 制 的 , 是 雇 佣 船 长 、船 员, 支配航海业务的 船 舶 所 有 人 、光 船 人 或 没 有 船 舶 所 有 权 但 经营船舶的人。承租人只是基于租船合同享有船舶的全部或 部分的利用 , 但不雇佣船长 、船 员 , 不 支 配 航 海 业 务 , 因 此 不 能 享受责任限制。承租人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 便在运输合同 中加入承运人识别条款, 以便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 能基于 船舶所有人的地位主张责任限制。
关键词: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识别 责任 在海上货物运输发生纠纷时, 货主提起诉讼能否将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呢? 站在货方的立场来看, 允许其 同 时 起 诉 承 运 人 和 实 际 承 运 人 有 利 于 保 护 货 方 利 益 的 实 现 。但 从法理上来看,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恰当 的。因为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应属合同之诉, 而货主与实际承运 人之间则属侵权之诉, 它们是性质不一样的两类诉讼。所以, 在
实际承运人不作为承运人的雇佣人, 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 人。一般实际承运人主要发生在三种情况下: 根据提单上的自 由转运条款, 由承运人根据情况决定在运输途中交给其他船舶 转载; 在联运提单下进行转运; 和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承运 人不是用自己所有的船舶或光船租赁的船舶, 而是预先以租船 合同等备妥船舶, 用其他船公司的船舶进行自己承揽的运输。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与法同行
责任编辑: 彭培勇
摘要: 实践中, 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经常是一个棘手 的问题, 但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 赔的问题, 也涉及到各关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在货物发生损 坏的情况下, 货主向承运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 而向实际承运 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 是属性质不同的两类诉讼。而且, 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致的。所 以, 实践中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货代提单HBL_百度百科

但是,如果是FOB货呢?从理论上来讲,这时候,中国的发货人不关心运费,当然更希望直接和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取得船公司提单。但是,
如果收货人不能从船公司那里拿到价位优惠的运费,并且能够取得某一家货代或者物流公司的优惠运费,他就有可能通过贸易合同约定中国发货人和该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取得该物流公司或者无船承运人的海运提单,即我们通常称作的HBL
编辑本段HBL会有哪些风险?
我们知道,HBL和船公司的BL都是提单,都具有提单的核心功能-物权凭证。按照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如果是这样的话,如果你是货主,你当然希望这种保证越"过硬"越好,那简单地理解那当然是承运人公司越大越好。在我们的想象中船公司的保证可能比无船承运人的保证"过硬"些。如果说HBL有什么风险,那就是当出现了他的签发者不履行交货保证的情况的时候,在他不交货,不赔偿的时候,即使你打官司打赢了,也执行不到他的财产
货代提单所谓的货代提单,是一个错误的提法,正确的叫法应该是无船承运人提单。 所谓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就是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以自己作为承运人,和发货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为了便于理解,你可以把货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想象成船公司,只是他们没有自己的运输船舶, 不得不以自己作为发货人,又和船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说,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当然,合同的双方是不同的, 也就是说提单的内容是不同的, 这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转包合同性质类似。
楼主要注意收汇安全,因为你把货物交给货代就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由于没有提单,货物已经不属于你拉,客户也可以直接提货,而你评次单据就是应该拿到钱了,因为你已经失去了货物。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最大、最根本的区别是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他本身就是承运人。
而货运代理人则可以从事或兼营船舶代理业务。
由于货运代理人有掌握货源、汇集货载,提供运输服务的优势,因而,许多船东亦趋于委托货运代理人为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很多货运代理人便同时兼营船舶代理业务。
但是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专门申请。
也就是说货运代理经营船舶代理业务时也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①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②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③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④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⑤代收运费,代办结算;⑥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⑦其他相关业务。
由此可见船舶代理人是船方的代理,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同时《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只有船舶代理人有权代理船方从事上述事项,换句话说,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均无权代替船方代签提单。
这对于改变过去我国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均可代替船方签发提单、造成双方代理或主体及权利义务不清的状况,必然会有所裨益。
此外,《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有权代签国籍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提单的主体为:“(一)国际船舶代理;(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论提单的套单风险及违法性

论提单的套单风险及违法性在国际海运中,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后,本应当将承运人(班轮船东)签发的提单转交给托运人。
但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货运代理人自己签发一份提单给托运人,充当承运人的的事实就时有发生。
许多货运代理人摇身变为无船承运人,因此而获得了法定的签发提单权。
下面我们从套单的程序和套单的结果,以及套单所违反的法律等方面来分析套单的违法性:一、套单的程序提单一般是根据买方向卖方开出的信用证来缮制的,而且不得有任何不符点,否则就会产生不能结汇的恶果。
但是,在海运实践中,由于无船承运业务的存在,一票业务往往要签发两套提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无船承运人能够收到运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利益。
1、当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以后,签发一套与托运人的订舱要约完全相同的提单,均与托运人的要约相同,这也是与信用证相同的内容。
但由于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不去限定承运人的名称和所使用的提单样本,所以无船承运人就将自己的名称载明于提单的承运人栏目里,并且是用自己的提单样本。
2、在接受了托运人委托后,无船承运人要向实际承运人发出要约(订舱等),在此要约中,无船承运人一般就是提单托运人栏目里载明的托运人,提单的通知人栏目里一般载明自己在国外的代理人的名称,如果是记名提单,则在收货人栏目里也载明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名称。
3、无船承运人拿到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以后,直接将该提单背书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二、套单的风险1、由于提单必须与信用证保持一致,所以套单需要娴熟的海运业务知识和信用证知识。
如果无船承运人没有掌握好套单所必备的知识,很可能因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存在不符点等不能结汇,这会给托运人造成极大的麻烦,有时甚至是悲剧性的结局。
2、如果无船承运人没有把握好自己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提单业务,或者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出现问题,也可能导致这一环节的提单纠纷,而这种纠纷则必然影响到无船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那份提单。
这种结局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3、由于只有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才可以提货,那么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就不能直接提货,这就对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的物权效力提出了质疑,因为如果用这份提单向实际承运人主张船载货物的物权,那么实际承运人可能会以提单托运人的名称与自己所签发的提单托运人名称不符等为由而提出抗辩;4、如果因为提单收货人拒绝到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也无法用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提单质押的权利。
NVOCC和货代区别

无船承运人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主要区别 NVOCC 提单 发货人 收货人 通知人 使用运价人 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等 货物的交接方式 签发数量 签发人 主要用途 信用证规定的发货人
实际承运人提单 货)大多为记名提单,以目的地代理为CNEE 信用证规定的通知人 货运代理人运假本 按各人发货人约定的方式 按与各收货人约定的方式 向每位发货人签发一式三份 一般为货运代理本人 结汇 货运代理目的地代理 实际承运人运价本 按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云顶 按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的约定方式 仅签发一式三份 一般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或船长 提货
〈海商法大词典〉
美国1984年航运法
〈中国国际海运条例〉
美国货代行业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 联邦海事委员会
货代和NVOCC 管理 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船承运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提供用以担保其财务责 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担保,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禁止同时代理对方受 益。
有关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租船以及海运术语词典 》 不拥有或不经营货船,为承运地三者的货物而与航运公司签约的人或公司, 通常为货运代理人,一般由其他向货方签发分提单 没有船舶而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根据〈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基本 精神,无船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一种,应该按照海上运输公司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船舶业务的公共承运人,同时,在他 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中,则是一位托运人 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 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 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人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区别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区别船东提单即指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Master B/L,又叫主单,海单,简称M单),可以签发给直接货主(此时货代不出提单),也可签发给货代(此时,货代出货代提单给直接货主)。
货代提单(House B/L,又叫分提单,简称H单),严格意义上应该称为无船承运人(一级货代,中国从2002年开始相关资格认证,货代要在交通部指定的银行交付押金才能被批准)提单,是经交通部批准并备案取得NVOCC(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资格的货代所签发的提单,一般是签发给直接货主;有时也有同行套用提单,此时提单签发给该同行,而该同行会签发其自己的提单给其直接货主。
现在出口一般都是HOUSE单比较多,特别是去欧美的地方。
对于出口商而言,两种提单都可以作为议付单据使用,银行都会接受。
两者的区别1.提单上SHIPPER 和CONSIGNEE 栏目填写内容不同。
货代提单的SHIPPER托运人是实际出口商(直接货主),CONSIGNEE收货人一般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托运单同栏目内容,通常为 TO order ; 而M 单在签发给实际出口商时,SHIPPER托运人填出口商,CONSIGNEE收货人按照托运单内容填写;在签发给货代时,SHIPPER 托运人填货代, CONSIGNEE 收货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2.目的港换单手续不同。
只要持有M单,就可以直接到目的港船代处换取进口提货单,手续简单快捷,费用相对固定便宜;而H单的持有者必须到目的港货代处换取M单,才可以拿到提货单并报关提货手续,而换单费用较贵且不固定,全由目的港货代决定。
3.M单作为海运提单是最基本的也是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会在目的港把货交给M单上注明的收货人。
如果出口商拿到的是H单,则说明出运的货物实际控制权掌握在货代手中(此时M单的收货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如果货代公司破产,则出口商(进口商)无法凭H单向船公司提货。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12年3月)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请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答: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货物流通领域的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业被誉为“国际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到迅猛发展,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国际运输事业发展、吸引外资、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容忽视的是,当前货运代理业在我国仍属发展尚不成熟的服务行业。
货代市场逐步开放,货代企业数量激增,使得现阶段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货运代理业无序竞争和发展失衡的问题比较突出,非法从事货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屡禁不止。
他们的行为直接冲击了正规货代企业及货主的利益,影响了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相应,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其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因海上运输关系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相对于空运、陆运等国际货代业务来说,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例也最多,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亟待予以调整和规范。
与一般民事代理相比,货运代理属于商事代理。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日本,专门制定商法典对商事代理行为进行调整。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调整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认识,裁判尺度很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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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比较性研究
我国第一次出现“无船承运业务”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规是200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该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
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提单)的出现,是无船承运人独立地位确立的必然结果。
现在,我国实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数量众多,但是有自己的提单的所占比例很少。
许多经营者只是简单地拿一份市场上流通的提单(通常是船公司提单),将承运人名称改为自己公司名称就作为自己的提单,有的甚至承运人名称都不改变就直接使用。
这既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
提单是一份很严肃的法律文件,必须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度身定制。
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情况不同,二者的提单不能简单等同。
一、NVOCC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业务流程比较
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操作中,在有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运输合同,即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的运输合同和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所以会出现两套提单:远洋公共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和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在两套提单运作时,卖方是借助无船承运人提单来完成交货义务,并凭此提单向买方收取货款。
两套提单的流转过程如下:
1、发货人将货物交付给无船承运人;
2、无船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出具自己的提单(NVOCC B/L)给发货人;
3、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实际承运人出具自己的提单(OCEAN B/L)给无船承运人;
4、发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至银行结汇;
5、出口地银行将提单转入进口地银行;
6、收货人付款后从银行取出无船承运人提单;
7、无船承运人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和自己的副本提单转寄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8、无船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凭实际承运人提单到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
9、收货人到无船承运人代理处用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取提货单;
10、收货人凭提货单提取货物。
在单纯的实际承运人提单(OCEAN B/L)运作时,卖方是借助实际承运人提单来完成交货义务,并凭此提单向买方收取货款,买方凭实际承运人提单提取货物。
其流转过程如下:
1、发货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2、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出具提单(OCEAN B/L)给发货人;
3、发货人凭承运人的提单至银行结汇;
4、出口地银行将提单转入进口地银行;
5、收货人付款后从银行取得提单;
6、收货人凭提单提取货物。
二、NVOCC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主要区别
无船承运人一方面向船公司订舱,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接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双方法律关系受合同(主要体现在提单)约束。
同时,无船承运人接受他人订舱,并签发自己的提单。
因此,无船承运人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受两份合同约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背靠背合同” 。
作为两份合同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必须确保自己在与托运人签订的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能够通过另外一份合同转移出去,否则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实际承运人(船东)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或损害,托运人根据无船承运经营者签发的提单向无船承运人索赔成功;当无船承运人根据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向实际承运人索赔时,却发觉实际承运人往往可以根据提单条款免责。
因此,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应该与自己的经营特色相吻合。
上海航运交易所为了配合我国《条例》的实施,同时,为了向会员单位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邀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供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标准范本,但仅有七八十家公司予以采纳。
具体而言,在无船承运业务中,NVOCC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主要有如下区别:
NVOCC提单实际承运人提单
发货人实际货主无船承运人
收货人实际收货人(大都为凭指示,使用记名的很少)大都为记名提单,以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作为记名人
通知人实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代理
使用运价本货运代理人运价本实际承运人运价本
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等按各个发货人交付的情况记载按无船承运人交付的情况记载
货物交接方式按与各收货人约定的方式按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
间的约定方式
签发数量向每位发货人签发一式三份仅签发一式三份
签发人一般为无船承运人本人一般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或船长
主要用途结汇提货
三、NVOCC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性质比较:
实际承运人提单,即海运提单具有三个重要性质:第一:货物收据。
提单作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第二:物权凭证。
即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承运人在货抵目的港后向提单上载明的指定收货人,或是按提单上的指示,或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
提单可以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还可用于质押贷款。
第三: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契约,而是持有人和托运人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托之间争议的法律依据。
无船承运人并不拥有船舶,不能签发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自己签发的提单主要用于结汇,并表明与船公司签约获得固定舱位装运其承揽的货物,但不可凭此提单向实际承运人提货,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人通常要求实际承运人将提单签发成不可转让格式,发货人是无船承运人,收货人是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特别是近洋航线,无船承运人会要求远洋公共承运人在装货港收回正本提单而在目的港改为电报放货。
可见,提单的转让性受到了限制。
另一方面,无船承运人提单被银行有条件的接受,其限制较实际承运人提单要多很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0条规定:“ 除非L/C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1)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如果L/C明确规定不接受无船承运人提单,则只能用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结汇。
尽管我国《海商法》十分明确地赋予实际承运人提单三大功能,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在两套提单运作时,实际承运人提单只是实际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内部交接的单证,不对外流通,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直接联系,亦失去了信用证的议付功能,直至与买方的提货没有关联。
原来的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大大减弱,甚至与海运单一样,仅仅是作为一张收据或双方交接的凭证。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无船承运人在未来的海运业中必将发挥越来越
大的作用。
无船承运人提单能否取代原来远洋公共承运人海运提单的地位?能否同时赋予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两种提单相同的地位?这些都将是不容回避和值得以后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