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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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2、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

B公司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案例二3、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

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

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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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

如何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

作货代这个行业常常会遇到“货代单”与“船东单”这两个名词,网上也有很多解释,但前辈告诉我很多解释是不对的,我先用一句话概括:“货代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在我们要搞清楚“船东单”与“货代单”之前,首先弄清一个词:“承运人"“承认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UCP500》都这样定义.接下来又有一个词:“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认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海商法》,《汉堡规则》《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注意,这里是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发,而没有要求“实际承运人”这就有一处玄机: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与“真正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即承运人不是实际承运人时),提单该由谁签呢?看了上段的你当然会说:“当然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签了,因为《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嘛”妙就在这里。

这里,货代可以有一个选择权,选择让自己变成“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或是选择让自己变成仅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代表托运人于船公司订立合同”。

如果他选择当前者,那么,他就是承运人,他就必须签发自己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自己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在这个情况下,货代是承运人,但,是“无船承运人”如果他选择当后者,那么,他就是“托运人的代理人”=“货主的代理人”——货代这两个字的真正原始含义,就是货主的代理人,简称货代。

这时,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船公司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船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这两种提单,就是我们常说的货代单与船东单你可以看到他们都是【XXX公司名】+AS CARRIER,问题是,在不是自己定舱的情况下,你拿到一份提单,你怎么知道提单上面这个【XXX公司名】是货代的公司名,还是船公司的公司名?这也就是无数的从业者坚持“根本没必要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的原因.下面列举一些常见错误:1,“货代单即是B/L上写着:XXX AS AGENT FOR CARRIER”-------这个词句只是说XXX 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使用这个称谓签发提单的,可以是无船承运人(货代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也可以是船公司代理,绝对不能说这是货代单。

【营改增】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运代理业务的法税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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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运代理业务的法税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实施了几个月,在实施过程中纳税人遇到了形形色色的问题,其中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代业务很多朋友弄不清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帮助广大纳税人朋友分析。

一、概念不同1、无承运工具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应税行为不同1、无承运工具业务是”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2、货运代理业务是”销售服务--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

三、税率不同1、无承运工具业务按”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1%。

2、货运代理业务是”销售服务--现代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

四、合同签订的方式不同1、无承运工具业务服务提供方是货物承运方,托运人只与无承运工具业务服务提供方建立合同关系。

2、货运代理业务是受托运人的委托与承运人建立合同关系,其实是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委托代理合同,一个是货物运输合同。

五、提供发票不一样1、无承运工具业务服务提供的是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运代理业务取得6%的专用发票和实际承运人提供的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是无承运工具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货代与船代的区别

货代与船代的区别

货代与船代的区别1、货代是货运代理人,不是船公司实际承运人;2、货代与物流(第三方)、货运公司本质上是一样的;3、货代又不同于船代,船代可以代表船公司处理有关订舱、签单、改单、放箱等工作;4、货代有一级与二级之分,一级货代有美金发票,二级没有而且必须要到国税局开票;5、一级货代可直接向船公司订舱,但不一定有资格订舱,有许多船公司只指定了几个少数的货代做为订舱口。

所以并不是说一级就是怎么着了..大部份的一级只能局限于对个别船公司有订舱权;6、有订舱权的一级货代并不一定能拿得好的价格与服务,有许多情况,订舱货代反而要向通过他订舱那家货代(其他一级或二级)拿价格与舱位;7、货代挂靠很正常,不是说所有挂靠就没实力,所以不要只听那个货代是挂靠的就怎么着了,当然,要是你是挂靠的,也不要口口声声一定要说我们是一级的在哪里的办事处,是挂靠就是挂靠的,还有啊,也不要认为我们是一级的就怎么样怎么样了,一级也不一定是有能力的,但二级也不要以为自己有点关系了就怎么着怎么着了,呵呵,明白的货主看重的是你是不是合适自己的货代;8、口岸的货代不一定是一代,90%以上口岸货代也是没有订舱权的货代或者二代,所以不要以为口岸的货代就怎么着怎么着的好了;9、货代的主要工作是订舱、报关、车运等工作,不是什么都能做的;10、报关公司不一定是报关行(公司),货代也可以报,有的货代只做报关的事情,其他事情他不做;11、货主订舱必须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接了你货主的单,最终还是要通过货代做的;12、拼箱订舱不是向船公司订的,而是通过货代公司订的,船公司一般不接受拼箱的,所以拼箱提单一般不是船公司提单;13、无船承运人与一级货代本质也是一样的,前者是交通部核准的,后者是外经贸核准的,前着可开海运发票票,后者只能用代理发票。

另外,二者都可以开美金发票;14、无船与一代二块牌子可以同时被一个公司所有,所以经常会看到什么货运公司即是一代又是无船承运人;15、选择货代主要看他的服务,服务是重点,价格是另一个重点,因此:性价比最好的货代是首选! 本文由:上海航空货运公司/整理。

1.4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1.4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识别的必要 1. 涉及货运代理公司身份的诉讼类型: (1)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在发生货损、货差、 无单放货或延迟交货后,以货运代理公司为被告 提出索赔。 (2)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原告向托运人主张运杂 费。
第1章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2)提单的签署 ①船东提单以船公司为抬头,由船舶代理人代 签。船舶代理人的签署或表明其所代理的船公 司,或仅表示“代表承运人”或“代表船长”。
②无船承运人提单通常由货运代理公司自己签 署,其签署应与抬头一致,即表明“作为承运 人”。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 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2.提单的格式和签署: (1)提单的格式: ①货运代理公司使用自身格式的无船承运人提 单(提单抬头印制了货运代理公司名称),一 般认定其无船承运人。 ②货运代理公司使用由船公司签发的船东提单, 则船公司为承运人,货运代理公司为一般代理 人。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2. 无船承运业务的定义: 源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是指无船承运业 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收 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 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 3.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关系: 无船承运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的独立经营人业 务,无船承运人是从国际货运代理的双重身份中 独立出来的所谓独立国际海运经营人。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4.其他方法: ( 1 )从货运代理公司对委托人的询价答复、托 运单或委托书的内容、船公司签发给货运代理 公司的提单等方面考虑。

船舶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船舶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我国的国际海运条例要求无船承运人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80万元,并进行运价的备案。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借鉴美国的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的作法。FMC收取的保证金是放置保证金的公司承诺在该公司出现某些问题(如破产、倒闭等)时,保证向第三人支付的一定金额。鉴于美国的无船承运人的海运中间人的法律地位,保证金作为中介机构的担保费用是合理的。但是在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定位是承运人,享有承运人的若干权利,承担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保证金是不是可以被视为无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假如这样的假设成立,保证金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都采用严格责任制。作为中间人,除了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条款外,应当承担严格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无船承运人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如此一来就有若干的免责事由可以使无船承运人免于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不仅如此,无船承运人还享有承运人的收取运费、留置货物等权利。但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如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合理速遣、不进行不合理饶航、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却与无船承运人无关,因为它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实际上,在运输契约的权利义务条款方面,无船承运人起的只是“二传手”的作用。在航运实务中,无船承运人往往与货运代理人密切相关,提供的运输服务通常超出承运人的范围,因为它首先是运输的组织者。在其安排的货物运输中,除海运外,其余的运输方式,一般都适用严格责任制。笔者认为,就其提供的运输服务而言,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只是当它介入运输,承担承运人职责的部分,适用相关运输的责任原则较为公平。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HOUSE B/L同样具有此种特征,无船承运人应当向记名提单项下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提单的指示人的指示交货,或者将货物交付不记名提单的持有人。提单是物权凭证。物仅凭证是指那些按照行业或地方惯例、商人习惯法或制定法代表货物的单据,因而,如果打算转让一般或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该项单据的转让即为象征性交货。其实质是通过谈判而转让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见,物权凭证只能通过惯例、商人习惯法或制定法设立,而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创立。虽然我国的海商法没有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的规定,但是国际商会的UCP作为商业惯例赋予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使之具有了物权的效力。然而无船承运人或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的情况却非如此。

NVOCC和货代区别

NVOCC和货代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在美国的区分 国际货运代理 法律身份 法律责任 提单签发 费用收取 运价的发布 为托运人的 代理 负代理人的责任,不承担运输责任 无权签发提单 收取代理费和佣金 不发行运价表 NVOCC 为托运人的公共承运人 负全程运输责任 签发自己名义的提单 收取联运运费 发行运价表
无船承运人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主要区别 NVOCC 提单 发货人 收货人 通知人 使用运价人 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等 货物的交接方式 签发数量 签发人 主要用途 信用证规定的发货人
实际承运人提单 货)大多为记名提单,以目的地代理为CNEE 信用证规定的通知人 货运代理人运假本 按各人发货人约定的方式 按与各收货人约定的方式 向每位发货人签发一式三份 一般为货运代理本人 结汇 货运代理目的地代理 实际承运人运价本 按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云顶 按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的约定方式 仅签发一式三份 一般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或船长 提货
〈海商法大词典〉
美国1984年航运法
〈中国国际海运条例〉
美国货代行业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 联邦海事委员会
货代和NVOCC 管理 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船承运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提供用以担保其财务责 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担保,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禁止同时代理对方受 益。
有关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租船以及海运术语词典 》 不拥有或不经营货船,为承运地三者的货物而与航运公司签约的人或公司, 通常为货运代理人,一般由其他向货方签发分提单 没有船舶而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根据〈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的基本 精神,无船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一种,应该按照海上运输公司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是指并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船舶业务的公共承运人,同时,在他 与远洋运输承运人的关系中,则是一位托运人 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 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 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人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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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我国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部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入门槛的制度[10]: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

《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

识别标准:
1.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如果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是“承运(carry)”,则其身份应是无船承运人,他与托运人之间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如果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使用的术语是“安排运输(Arrange Transportation)”则其身份应是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2.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

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与实际承运人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而货运代理人只能以托运人的名义行事,他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是否有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4.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所收取的报酬。

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

他不能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但可以向货运代理人支付佣金。

货运代理人若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被认为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但如果向委托人收取总包干运费,则被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在美国,货运代理人只能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处收取佣金,并从发货人处收取少量服务报酬。

5.是否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订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5号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在当地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代理签发
提单业务。

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需要委托代理签发提单的,该代理也应当具有无船承运资格。

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者,不得接受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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