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辨别
无车承运人资质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无车承运人资质申请需要哪些条件无车承运人资质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该称谓源自于美国的“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上的延伸。
无车承运人是指没有自己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他们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他们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无车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
他们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强、品牌效应广、网络效应明显等特点,利用互联网手段和组织模式创新,有效促进货运市场的资源集约整合和行业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物流货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基本对象包括委托人、无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委托书、运单调度、装车、在途、签收和回单。
货主关心的主要是单据执行状态。
管理难点包括过程监控和运费结算。
与普通运输的区别在于,无车承运人不需要具体关注货物如何装卸,也不需要详细管理车辆。
为了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意见》提出了重点围绕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信用建设、落实税收政策、鼓励模式创新、探索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将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设定了规模条件、信息化条件、安全运营条件和风险赔付条件四个方面的条件,择优选择试点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此次试点工作将重点针对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方面开展试点和探索,逐步健全完善无车承运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为无车承运人发展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十三五规划期间,要坚定地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行业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作为一种新兴的货物运输方式,逐渐受到市场的关注。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船舶,但为货主提供集运、拼箱、拆箱、仓储、配送等综合性服务的货运代理。
本文将对无船承运人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无船承运人法律关系的界定1. 法律关系主体无船承运人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货主:指委托无船承运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无船承运人:指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人业务经营资格,为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承运人:指实际承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4)其他相关方:如港口、海关、保险等。
2. 法律关系客体无船承运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货物运输合同:货主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2)代理合同:无船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
(3)仓储、配送等合同:无船承运人与相关服务提供方签订的仓储、配送等合同。
二、无船承运人法律规定的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无船承运人法律关系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货主与无船承运人之间、无船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以及无船承运人与其他相关方之间,可根据各自的意愿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平原则无船承运人法律关系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 公共利益原则无船承运人法律关系应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即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船承运人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无船承运人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船承运人管理条例》,无船承运人应具备以下资质:(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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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分别对各种不同商品在不同航线上逐一制定的运价。
A:货方运价B:单项费率运价C:公司运价D:航线运价答案:B2.以FOB价格条款出口的货物,通常采用()运费形式。
()A:寄付B:公司定价C:到付D:协议答案:C3.班轮运输的特点( )A:区分价值定价策略B:运价水平较高C:运价较为稳定D:垄断性较强答案:ABCD4.班轮运价的定价方法( )A:货方运价表B:班轮公会运价C:双边运价D:班轮公司运价答案:ABCD5.班轮运价支付方式分为两种()A:协议运费B:到付运费C:成本运费D:预付运费答案:BD6.()是指接收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
A:国际货运代理人B:国际贸易公司C:国际货运代理公司D:国际贸易班轮公司负责人答案:A7.S.F的大小说明货物的轻重程度。
S.F越大表示货物越重。
()A:正确B:错误答案:B8.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货运服务代理人提供服务( )A:货运代理为发货人服务B: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服务C:货运代理为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服务D:货运代理为收货人服务答案:ABCD9.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主要区别点( )A:业务范围B:主管部门C:合同订立D:计收费用答案:ABCD10.货物的分类包含两部分()A:装运形态B:件杂货C:散装货D:货物性质答案:AD11.)()是运用自己拥有或者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
A:班轮公司B:货代公司C:海关D:贸易公司答案:A12.无船承运人这里指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A:正确B:错误答案:A13.无船承运人的另一简称()A:无船公共承运人B:船舶公司C:代理商D:船舶协会答案:A14.托运人是指( )A: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事宜、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B: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C: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D: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答案:BD15.班轮公司应拥有自己( )A:运价本B:船期表C:其他运输单据D:提单答案:ABCD16.货物的性质及储运中的变化中化学稳定性是指()A:货物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不断分解/氧化或其他变化的性质B:在一定条件下承受外力的作业而不断断裂的性质C:货物吸收周围环境的异味,且吸附后很难除去D:货物在干燥的条件下释放水分,或在潮湿的条件下吸收水分答案:A17.在储运过程中的变化包含( )A:化学变化B:无变化C:物理变化答案:AC18.货物残损短少的原因包括( )A:配载不当B:货物自身原因C:运输原因D:货舱条件不良答案:ABCD19.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A:意外事故B:海上风险C:自然灾害D:其他原因答案:ABC20.海损分为哪几种模式()A:共同海损B:单独海损C:推定全损D:实际全损答案:ABCD2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险人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为(),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认定所谓第三方物流(3PL)是相对第一方,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输中的发货人,或第二方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运输中的收货人而言。
他是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的。
因而,在物流业中,除第一方、第二方以外的物流经营人均可称之第三方。
尽管整个物流过程中出现众多当事人,但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清楚的,其合同关系:1、第一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2、第二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3、第三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其他合同当事人、4、第一方或第二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或其他人之间均不存在的合同关系。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类与性质现代物流业通常对第三方物流的分类有:1、承运人型,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2、客户代理人型,相对第一方、第二方而言的第三方,即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3、仓储经营人型,对客户提供的原料、商品或其他进行储存、加工、装卸的经营人。
根据现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业务的活动看,其性质是:1、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拥有自己的商品;2、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机械或其他硬件设施;3、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分别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也可同时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4、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提供服务后有权取费用(其中包括就有的佣金、差价);
5、在与第一方、第二方订立合同后,或取得第一方、第二方代理权后,应在合同范围内从事活动,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6、在法律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必须进行登记,并受制于相关法规的制约。
从上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基本性质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主要是接受委托,就。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

学习要点 1、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与现代物流发展的必然产 物 2、国际货运代理的内涵 3、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类型、范围、性质与作用 4、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特征、 5、发达国家货代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6、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7、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 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各 国的发展水平和行业标准都不尽相同。为了 在各国间进行协调,在业务标准上进行统一, 1926年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了国际货代行 业组织FIATA。其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 关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将在 下节介绍。
第三节 国际货代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4)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的挑战 ① 竞争格局将发生变化; ② 中小型货代企业处于竞争劣势; ③ 人才的争夺与新技术应用的竞争将更激烈。
三、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资格考试 “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由商务部监制,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 在每次培训考试后三个月内向通过考试的考 生统一发放。证书有效期5年,在全国范围 内通用。 “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考试分两科,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和 “国际货运代理专业英语”(含英文单证)。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1.国际货运代理的内涵与外延 2、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被定义为下列两种 经济组织: (1)作为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 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办理有关国际运输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企业。 (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 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 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企业。
论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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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na hi Wa t船 承 运 人 的识 别
雷正 卿
( 东 盛唐 律 师事 务 所 ,广 东 深圳 5 8 3 广 1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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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却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既可 以
作 为 进 出 口货 物 收 货 人 、 发 货 人 的代 理 人 ,从 事 国 际货 运 代 理 业 务 , 也可 以作 为 独 立 经 营 人 ,从 事 无 船 承 运 业 务 。 该条 第 三 款对 独 立 经 营 业 务 是 这 样 规 定 的 :国 际货 运 代 理 企 业 作 为独 立 经 营 人 从 事 国 际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业 务 ,是 指 国 际 货 运 代 理企 业接 受 进 出 口货 物 收 货 人 、发 货 人 、或其 代 理 人 的委 托 ,
而 无 船 承 运 业 务 正 是 货 运 代 理 业 务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的 产
签发运输 单证 、 履行运输 合同并收取运费 以及服务费 的行为 。 按照立法 原理 ,< ( 实施细则 》应 该是 ( < 管理规定》的解释和补
充 ,但 是 该 实 施 细 则 实 际 上 突 破 了 管 理 规 定 的立 法 目的 , 因为 管 理 规 定 中 的货 运 代 理 企 业 只 能 以委 托 人 的 名 义 从 事 活 动 。如 果 货 运 代 理 企 业作 为 独 立 经 营 人 ,接 受 托 运 人 的委 托 ,签 发 运 输 单 证 、履 行 运 输 合 同并 收 取 运 费 ,此 时货 运 代 理 企 业 的 身 份 已经 不 是 代理 人 , 是 无 船 承 运 人 了 。 而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不 以 委托 人 的 名义 安 排 运 输 ,从 而 突 破 了 管
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摘要:我国海商法参考并援用了有关国际公约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做了专章规定。
近几年来的海事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逐渐增多。
但由于这一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因而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比较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无船承运人能否能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进行评述,并从理论上加以分析,以期深化对这一法律制度的理论认识,推动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无船承运人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所谓海事赔偿责任主体一般是指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人,但此处仅指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可以限制自己赔偿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4条、第206条以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1条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限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
二.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在讨论无船承运人是否能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前首先要清楚无船承运人的概念。
我国2002 年1 月1 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也下了定义,《条例》规定:”无船承运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 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现实案件中,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易与其他概念发生混淆。
首先,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不同。
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
因此, 无船承运人身上也具备了某些货代的特征, 但其与货运代理人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承托关系, 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但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 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货运代理分级

货代分级有什么区别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外贸运输过程中与我们直接接触的是货运代理公司而不是船公司,货代与船公司的关系就类似于生产商及其销售代理的关系。
通常来讲,货代提供的服务包括:订舱、拖箱、报关等。
运费的缴纳与提单的取得都与货代直接联系。
在我国,货代公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货代的资信程度最高,运费最低,提供的服务也最及时到位.报关代理企业或其他代理企业(俗称二级、三级货代)数量极其庞大,它们以挂靠一级货代的形式承揽货代业务。
一代比二代多了一个美金帐号,都是一样的操作;二代要想订舱的话,或者通过挂考一代,或者通过一代订舱。
货代业务有内贸也有外贸,(一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还有二级。
三级等),一级代理可以直接在空运或海运公司或铁路公司订舱,二级必须只能在一级订舱,以此类推。
区别:1,货代是货运代理人,不是船公司实际承运人。
2,货代与物流(第三方)、货运公司本质上是一样的。
3,货代又不同于船代,船代可以代表船公司处理有关订舱,签单,改单,放箱等工作。
4,货代有一级与二级之分,一级货代有美金发票,二级没有而且必须要到国税局开票。
5,一级货代可直接向船公司订舱,但不一定有资格订舱,有许多船公司只指定了几个少数的货代做为订舱口。
所以并不是说一代就明显胜过二代,大部份的一代只能局限于几个船公司有订舱权。
6,有钉舱权一级货代并不一定能拿得好的价格与服务,有许多情况,订舱货代反而要向通过他订舱那家货代(其他一级或二级)拿价格与舱位。
7,货代挂靠很正常,这里不是说所谓挂靠就没实力。
8,口岸(上海,宁波)的货代不一定是一代,90%以上口岸货代也是没有订舱权的货代或者二代。
9,货代的主要工作是订舱,报关,车运等工作。
10,报关不一定是报关行(公司),货代也可以报,有的货代只做报关的事情,其他事情不做。
11,货主订舱必须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
12,拼箱订舱不是向船公司订的,而是通过货代公司订的,船公司一般不接受拼箱的,所以拼箱提单一般不是船公司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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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4日 黎强盛 选修课期末论文 1 期末课程论文
题 目: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辨别 The Difference Between Freightage Agent And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姓 名 黎强盛 所在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学院 专业班级 信息103班 学 号 201010312090 日 期 2011年5月4日 2011年5月4日 黎强盛 选修课期末论文
2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辨别 黎 强 盛 ( 信息103 班 201010312090 )
摘 要:国际货运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 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而无船承运人至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但是由于二者发展历史上的渊源以及业务范围的某些交叠使得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地方。在关系不明确的时候, 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名义、提单的签发、提单记载的内容、收取报酬的方式等方面来辫别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
关键词:货运代理人 无船承运人 辨别 。
The Difference Between Freightage Agent And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Li Qiangsheng ( 201010312090 )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age acts for artificial client to provide an international goods carriage traffic amid, the freightage surrogate indicates according to the customer, and for the customer's avail but take hold of the person of goods carriage.But have no ship haulier as for the consignor makes the person of carriage contract or physically completes the person of carriage.But because of two deveolp historical origin and sphere of business of some hand over overlay to make regardless in the theory still practice amid all exist ambiguous anti pure place.At relate to need to be agreed on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when the anti is explicit of contents and international freightage surrogate the traffic is movable amid the countersigning of name, affreightment, affreightment of use jot down of contents , take the aspects like mode,etc of recompense to come to plait other country border the identity of the freightage surrogate.
Key words:have no ship haulier , freightage surrogate , differentiate ,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已于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是我国加入WTO 后向国际航运惯例靠拢以及在吸取发达国家国际航运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的第一部航运法规,但在有关无船承运人及货运代理人的规定上却不尽如人意。国际货运代理人为委托人提
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中, 有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有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有时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不同的角色和身份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 如何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2011年5月4日 黎强盛 选修课期末论文 3 1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1.1 货运代理人多种定义的两大共同点 一是货运代理人是在运输也或相关业务范围内的代理人,他们根据客户的指示,代表发货人或货主安排货物的运输及完成相关事宜,包括储存、报关、验收、交货、等等,然后收取相应费用(一般称为佣金或代理费,按全部费用的某一百分比或包干计算),所及的全部费用。 二是货运代理人不是承运人,一般不承担运输责任,而只完成有关的服务业务,在完成这些服务时,货运代理人是以他人(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工作。 1.2 无船承运人历史发展及定义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无船承运人是由货运代理人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最初货代的业务范围只是安排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手续,比如安排货物进出港以及报关、办理保险等事项,只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佣金。但随着国际航运贸易的发展,其业务也不再局限于以上事项,还可以安排全程运输,接拼箱业务以收取运费差价,甚至以“准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自己的提单。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才在实践中逐渐产生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具备完成运输最主要的“硬”条件(运输工具),仅具备“软”(人才)条件。因此他的业务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工具的的所有人)比较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无船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其本人不拥有运输工具,但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对货物运输负责并有权收取货物运费;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是承运人,对船公司是货物托运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与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它主要分为三大类:承运人类型,转运人类型,经纪人类型。 2 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
传统上, 国际货运代理人只是根据付给承运 人的运费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因此被视为代理,人身份。如果收取的费用是运费的差价, 则应视 为承运人身份。但现在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绝大多 数情况下是通过向货主收取一揽子固定费用, 并 从中赚取报酬的。其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国际货 运代理人可以从中赚取差价, 二是货主可以提前
对运费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如何进行区分呢8 依 笔者之见, 货运代理一揽子收取运费不是问题的 决定因素, 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到了总付运费 并赚取可能的运费差额收人, 但这一事实并不必 然意味着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契约承运人而应对运 输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负责。作为货运代理行业 的贸易惯例, 总付运费实际上是货运代理预先向 货物利益方收取的一定金额, 以便履行代理义务, 如支付分承包人、关税代理、内陆承运人等履约的 费用。总付运费可能包括代理人的佣金, 同时代 理人也可能承担他所收到的与付出金额之间的赤 字, 这种情况是贸易中残酷竞争的结果。这些事 实并不能改变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 地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都认为收取一揽子费用 不是决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3 根据业务的区别去辨别 无船承运人业务与货运代理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无船承运人的业务的出现是对货运代理业务的细分,是货运代理业务向高层次的发展。最初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只是替货主安排与货物运输的有关手续。由于发展到后来。委托签发提单,便产生了无产承运人。使得两者存在着依附关系且业务范围不可避免地产生交叉重复,是的实践中很难区分出两者,由此产生大量纠纷。 我国货运代理采用了广泛定义的形式,即既可作为代理人也可作为当事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而作为合同当事人就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货运代理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货运代理从事集运、集装箱拼箱业务以及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此时的国际货运代理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因为它符合无船承运人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将从事此类业务的货代识别为无船承运人,就可以区别于作为代理人的货代而要求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从管理制度上事先要求它具有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能力,从而避免业务兼营而带来的责任承担认定与追究上的混乱状况。 从定义上看,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委托人仅限定为贷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排除在外。实际上,目前几乎所有的货运代理人都接受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揽货、配2011年5月4日 黎强盛 选修课期末论文 4 载、缮制签发有关运输单证,代收运杂费,办理货物交付等服务。不过为了避免与船舶代理业务相冲突,应限定货代只能为承运人办理上述服务。 4 法律地位上的区分 4.1 由合同条款的 通过合同约定的内容、约定不明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来判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说是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承诺履行承运人的某些义务,如“保证货物安全、如期到达”、“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等语句,可否据此认定货运代理企业的承运人身份?笔者认为,对货运代理企业“促销”性质的某些承诺的态度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法政策的问题。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企业相对委托人所占据的信息优势越来越明显,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对货运代理企业作出的相关承诺应当采取较为严厉的态度,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托运人,维护商业诚信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4.2 实际承运人提单或运单上的记载 实际承运人提单或运单上如果记载货主为托运人,则可以据此认定货运代理企业以货主的名 义代理货主与该实际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 实际承运人提单或运单如果记载货运代理企业为托运人,则存在两种可能性:1、货运代理 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货主与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此时可能属于中国《合同法》第402 条所规 定的隐名代理;2、货运代理企业自己与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此时其法律地位是承运人(契约 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有鉴于此,该事实会在将货运代理企业认定为承运人方面增加一个有力 的理由。相较第二个标准,该标准可以说是一个反向推论。 4.3 货运代理企业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易历史 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贸易和运输之间的桥梁,业务环节众多,操作流程复杂;而为应对市场需求,又必须迅捷高效;因此,其与相对人交易时,经常出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的现象。货运代理企业数量众多,在从业规模和人员素质上差别较大,且业务人员流动性强,因此,经常出现操作行为、操作流程不规范的现象。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往往因上述两个现象的存在而变得模糊不清。此时,货运代理企业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易历史将成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如果货运代理企业在与相对人的先前交易中均以某种固定的法律地位行事,那么,在一个与先前交易情况基本相同的交易中,法院往往倾向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具有与先前交易中同样的法律地位。 5 根据服务的对象区别 5.1 对于托运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他承 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并按照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收取运费;货运代理人则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他仅为出口货物安排运输,并从托运人处收取数额很小的服务费用,但其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5.2 对于海运承运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 他接受海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按照海运承运人的运价本支付运费;货运代理人则是实际托运人的代理人,仅代表托运人向海运承运人订舱,如果海运承运人的运价本允许向货运代理人支付佣金,货运代理人即可因此而从海运承运人处得到佣金。 5.3 无船承运人的经营收入来自向托运人所收取的 运费和向海运承运人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收入来自托运人所支付的货代服务费和在海运承运人的运价本允许时从海运承运人处得到的佣金。 5.4 同一家公司可以既是无船承运人,又是货运代 理人,但这家公司不能在其作为无船承运人的任何货载上,再从远洋公共承运人处获得任何佣金。 5.5 与无船承运人相比,货运代理人既无自己的提 单,也不提供运输服务,所以货运代理人应该被禁止,以自己的名义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6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货运代理是一种从事辅助运输的服务行业,在航运市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谓取消货运代理制度的主张是不可取的。而无船承运人的出现,也是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而应运而生,其对航运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不可低估。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货运代理人的概念去涵盖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不可以用《国际海运条例》中无船承运人去涵盖货运代理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