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法律问题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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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制度比较研究

无船承运人制度比较研究

无船承运人制度比较研究宁烨;吴琼珊【摘要】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关于无船承运人的理论研究及相关立法却相对滞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性质、法律监管等问题尚不明确,造成中国货运市场秩序混乱.针对这一问题,在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主要航运国家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特点,并结合中国无船承运人业务实践,对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建议,如推广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及明确无船承运人破产时债权实现的程序等.【期刊名称】《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05(007)006【总页数】4页(P410-413)【关键词】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国际海运条例【作者】宁烨;吴琼珊【作者单位】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04;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52.1一、无船承运人概述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出现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传统的货代行业中出现了一个群体,他们接受中、小货主的托运,将货物按航线、航期进行拼箱,向货主签发自己的提单,并以整箱货的形式向海上公共承运人托运,赚取拼箱和整箱之间的运费差价。

这一个群体被称为无船承运人。

根据美国现行的《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的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人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的一种,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监督管理,是指不经营船舶而提供海上运输服务的公共承运人[1]。

菲律宾的规定与之完全一致。

欧洲各国也广泛采用了这一概念,但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在其他国家的航运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无船承运人是指本身并不拥有或经营远洋运输船舶,但却以承运人身份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并收取运费的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2、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

B公司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案例二3、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

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

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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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货代与无船承运人

货代与无船承运人

货代和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办法、资质认证和客户关系管理1.1货代和无船承运人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原来货代可以与货主、船代签合同,但是现在提单上能出现货代的名字,而无船承运人则不可以。

2、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3、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国际货代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4、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5、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一般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

6、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定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

货代则不能。

1.2无船承运人相关问题1.2.1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的方式无船承运人所牵涉的问题中,最易引起争议,最让人们普遍关注的当属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无船承运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根源。

一方面,当无船承运人遇到货主或船东对其提出的高额索赔,有时甚至远远超出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本,令其资不抵债,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无船承运人利用这一点对货主等善意第三人进行欺诈。

这些无不扰乱了正常的航运管理秩序,令航运各界深恶痛绝。

因此,提高无船承运人的清偿能力,解决无船承运人的资信问题,给各方当事人以保障无疑势在必行。

1.4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1.4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识别的必要 1. 涉及货运代理公司身份的诉讼类型: (1)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在发生货损、货差、 无单放货或延迟交货后,以货运代理公司为被告 提出索赔。 (2)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原告向托运人主张运杂 费。
第1章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2)提单的签署 ①船东提单以船公司为抬头,由船舶代理人代 签。船舶代理人的签署或表明其所代理的船公 司,或仅表示“代表承运人”或“代表船长”。
②无船承运人提单通常由货运代理公司自己签 署,其签署应与抬头一致,即表明“作为承运 人”。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 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2.提单的格式和签署: (1)提单的格式: ①货运代理公司使用自身格式的无船承运人提 单(提单抬头印制了货运代理公司名称),一 般认定其无船承运人。 ②货运代理公司使用由船公司签发的船东提单, 则船公司为承运人,货运代理公司为一般代理 人。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2. 无船承运业务的定义: 源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是指无船承运业 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收 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 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 3.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关系: 无船承运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的独立经营人业 务,无船承运人是从国际货运代理的双重身份中 独立出来的所谓独立国际海运经营人。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1.4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4.其他方法: ( 1 )从货运代理公司对委托人的询价答复、托 运单或委托书的内容、船公司签发给货运代理 公司的提单等方面考虑。

关于无船承运人法律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无船承运人法律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无船承运人法律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作为贸易物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关注。

然而,在海上运输中,货物运输存在着安全风险、运费高昂等问题,而传统的船舶承运方式也面临着一些限制和不足。

因此,无船承运人的崛起成为了一个趋势,它代表着新的贸易模式,也面临着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二、研究意义
无船承运人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国际贸易的传统模式,而且对船舶运输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显著影响,也对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不仅能够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实施,保障海上贸易的公平和安全,也有利于理清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和责任,维护海运市场的秩序。

三、研究内容
1.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特征;
2.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无船承运人的保险和风险控制;
4.无船承运人的国际商法适用问题;
5.无船承运人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6.无船承运人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

四、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有关的国内外法律文献和案例进行调查和分析,加以比较和总结,以此为基础,构建无船承运人的法律体系。

五、研究结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船承运人的法律问题,对该领域尚未完善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力求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为有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帮助。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

2010年 第5期兰 州 学 刊N o.05 2010 总第200期L an zhou xue kan G enera.l N o.200 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陈玉梅(贵州财经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4)[摘要] 无船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分化出来的一类航运主体,二者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仅经营范围大致相似,而且业务流程也基本一致,更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实务中二者极难辨析。

为此,我们应从合同性质、提单记载、具体业务类型和运作方式、收入取得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判断。

[关键词] 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0)05-0123-03 [收稿日期] 2010-02-09 [作者简介]陈玉梅,女,湖南邵阳人,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商法。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8ZX016)的部分成果。

近些年来,涉及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诸如无单放货、海运费或代理费支付等案件在全国各海事法院中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而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判断和确定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1]众所周知,无船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分化出来的一类新的航运主体,其与货运代理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运输实践中,二者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正因如此,如何将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区分,往往就成为确定无船承运人身份的重中之重。

一、二者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一)从其历史渊源来看无船承运人是从货运代理人中直接分离出去的。

无船承运人所从事的业务曾是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而且即使是在现在,多数货运代理公司仍从事或兼营无船承运业务。

货运代理人大约起源于10世纪的欧洲,主要是为货方办理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项业务。

此时处于纯粹代理人的地位,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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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提要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是国际货物运输市场中的两个重要角色,国际货运代理在运输系统中的地位相当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无船承运人是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从国际货运代理业中演变而来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之间在很多方面有联系,两者之间业务有交叉,往往大型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同时充当无船承运人开展经营活动。

但是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毕竟性质不同,两者之间更有区别,无船承运人本质上是承运人,而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性质则随着所从事的业务不同而不同。

因此无论是从业务实践的角度还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比较两者之间的异同点,辨析两者的含义、法律地位、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并探讨如何完善国际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行业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同样重要,本文正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与完善国内法律法规,整顿经济秩序的背景下构思完成的。

本文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介绍了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历史,分析了货运代理产生发展及其形成因素,论述了货运代理在国际上和国内的发展概况,同时比较分析了无船承运人如何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应运而生。

其次比较了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介绍了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各自的业务范围。

然后分别对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代理人和合同当事人时的权利与义务及无船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分析。

最后就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与无船承运人行业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探讨。

本文在对国际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产生发展、涵义、法律地位、业务范围、权利义务、行业管理进行详细介绍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与相关法学理论结合国际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业务实践及我国具体情况对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适应市场发展及与国际接轨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本文的完成从开始定题就得到了我的指导老师於世成教授的帮助,其间於老师对论文资料搜集的方向提出了宝贵建议,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於老师给予学生很多指导帮助学生尽快深入课题,在论文修改阶段於老师几次阅读论文,从论文结构到论文观点,从论文文风到文句的修饰都对学生的论文进行了悉心指导和亲自修改,在此我十分感谢於老师对我的帮助。

同时我还要感谢外贸学院的各位给我任教过的老师,正是有了各位老师的教诲,学生才能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谢谢各位老师及所有帮助我完成论文的同学和朋友。

AbstractThe freight forwarder and non-vessel common carrier (NVOCC) are important participant in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market. The status of the freight forwarder is as well as the service industry in national economic. NVOCC is outcome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reight forwarder during the deepening process of the freight forwarder.There are many relations between the freight forwarder and non-vessel common carrier, the operations always intercross, the big freight forwarders often make business as NVOCC. But the nature of freight forwarder and NVOCC is not same, so there are mor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The nature of NVOCC is carrier, but the nature of freight forwarder will change as the different business they make. So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business practice and industry management, it is important for us to compare the same and difference points between the freight forwarder and NVOCC on meanings, law status, business scope, right and duty .During the process of deepening reform and opening, the opening for world and in domestic are same important. The article was written in the background of entering WTO, complement the law in domestic and neatening the economic order. The article adopt the comparison method, firstly it produces the history of freight forwarder development, analyses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and reasons of forming. At the same time it analyses the NVOCC how to outcome form the freight forwarder. Secondly it compares the law status between. It also introduces the business scope of them respectively. Then it analyses the right and duty of freight forwarder and NVOCC when the freight forwarder as agent and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party. Lastly it discusses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freight forwarder and NVOCC.In the base of introducing development, meanings, law status, business scope, right and duty, management system of freight forwarder and NVOCC, the artic le adopts the comparison method and related law theory to analyses the law problem of freight forwarder and NVOCC, at the same time the article makes some suggestion about how to complement the law system of freight forwarder and NVOCC.From the beginning of writing article, we get the help from my tutor, professor YU, during the process of writing paper, professor YU make many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collect material how to study problem effective. He also reads my paper for several times to amend the structure of paper and words. I thanks my tutor very much for his help.At the same time I will thank the teachers who have instructed me in foreign trade institute, as the help of the teacher I am able to write the paper. Thanks for all peoplewho help me to complete the paper.第一章第一章绪论一、写作背景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货运代理在运输系统中的地位相当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它的基本功能是为客户提供各种有关货物运输的服务,同时也服务于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企业。

无船承运人是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演变而来的新兴行业,它结合了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各自的某些特征。

对货运代理人而言,无船承运人承担更多的风险;对承运人而言,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小,经营方式更加灵活。

无船承运人弥补了货运代理与承运人的不足之处,随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需求量的日益增加,无船承运人已成为国际货物运输市场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无船承运人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演化而来,两者之间有联系更有区别,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

但由于业务交叉,经营范围重叠,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十分明了,这使得两者在业务实践中彼此混淆,有的货代公司往往打着无船承运人的旗号,却只承担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这种概念不清,责任不明带来的后果只能损害货主的利益,常此以往也会损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货代行业的管理体制也由于无船承运人的出现而更加复杂。

因此无论是从业务实践的角度还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比较两者之间的异同点,辨析两者的含义、法律地位、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并探讨如何完善国际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行业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的写作是基于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两大背景进行的。

改革开放后,国家决定放开货代市场,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

这一决策打破了条块分割与部门垄断,推动了货代、货主和承运人平等竞争,加速了相关企业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提高了服务质量,有利地配合了全国外贸的快速发展,目前,外经贸部批准的各类货代企业已有1200多家,货代行业已由过去的中外运一家经营,变为现在的国有、中外合资等各类货代企业几家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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