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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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亳政秘〔2020〕142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亳州质量治理体系,提升质量治理能力,推动全市质量发展和质量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力争通过3—5年努力,实现“亳州制造”更具品牌价值、“亳州标准”更具话语权威、“亳州服务”更具诚信品质、“亳州品牌”更具竞争优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质量强市战略。

1.加快建设质量强市。

开展“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动各县区全部成功创建“安徽省质量强县(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2.全面推进质量提升。

引导大型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动中小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持续推进“五大示范”(标杆示范、组织示范、人物示范、教育示范、文化示范)、“双零”(服务零距离、质量零缺陷)和“四重”(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产品和服务、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行动,大力推进规模升级、产业升级、创新升级、品牌升级和绿色升级,实现企业管理质量、产业发展质量和区域整体质量稳步提升。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创设质量公共服务平台。

3.打造检验检测技术平台。

加强国家级中药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省级白酒、黄牛检测中心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亳州学院、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4.打造智慧监管平台。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之欧阳道创编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之欧阳道创编

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10月23日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1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亳政办秘〔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2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9日亳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15〕6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加强协同监管,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公正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逐步实现“一张表格管检查”,切实解决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和随意执法、检查任性等问题,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是什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图表形式明确了公平竟争审查的基本流程。

具体来说就是“三步走”:一是识别是否需要审查。

如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需要审查;不涉及则不需要审查。

二是核对是否违反审查标准。

对照审查标准逐一核对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如果认为不违反任何项标准则审查完毕;认为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需要详细说明违反哪项标准,具体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三是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对于违反相关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并不意味着不能出台,而是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在政策措施出台后逐步评估实施效果;认为不适用例外规定的,则不予出台或者修改调整。

经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应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直至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为止。

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中应当严格履行征求意见程序。

根据《意见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程序要求的目的:一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审查结论的准确性。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在书面的审查结论中予以说明。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要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

根据《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为规范审查结论形式,《实施细则》制订了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表”,供政策制定机关使用。

“公平竞争审查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全要素、全流程,包括文件名称和性质、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核对标准情况、总体审查结论、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

审查工作人员逐填写上述信息,提交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发文程序。

政策措施出台后,“公平竟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08
•【字号】亳政〔2015〕72号
•【施行日期】2015.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505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编制了《亳州市招标投标有关制度废改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亳州市招标投标制度目录》(见附件2)。

现予以公布。

2015年12月8日附件1
亳州市招标投标有关制度废立改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附件2
亳州市招标投标制度目录填表单位:(公章)。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286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286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2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5日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亳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的活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我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

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着力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包括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组织。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市政府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5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六)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达标;(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亳政办秘〔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商事主体其他规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现将《亳州市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7日亳州市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一)要正确处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准确把握“亲”“清”关系的内涵,公职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只要不涉及公权私用、无不正当交易,企业正常发展有需要,即可坦荡接触、“清”“亲”交往,积极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真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要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

深入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符合条件的惠企政策全部按“免申即享”方式兑现,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三)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深入开展“市长接待日”“四送一服”“天下亳商”圆桌会议等活动,畅通企业直接向领导干部反映问题渠道,及时受理处置企业诉求。

纵深推进重点企业(项目)包保走访活动,每月至少电话联系1次,每季度至少走访1次,帮到点子上、帮在关键处,对企业提出的诉求多想“怎么办”,不轻易说“不能办”,依法依规解决企业在建设、融资、招工等方面问题,帮助企业纾解发展的阻点难点。

(四)要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

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根据对企业安全生产、环保、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结果和亩均效益评价对企业进行分类,全面实行“A档免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8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8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确保政府“四个清单”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实施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项制定监管实施细则按照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的要求,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以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依照“颗粒化”后的权力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每一项政府权力都有细化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实现对政府权力事项运行的全过程标准化监管。

政府权力事项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应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责任追究等,具体细化日常监管、监督抽查、专项整治、信用管理、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等监管措施,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二、明确监管重点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的政府权力事项,明确重点监管内容。

对保留的权力事项,要重点针对纳入网上运行、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跟踪问效、公开公示,以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制定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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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亳政秘〔2017〕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进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业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实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其他政策措施是指会议纪要、各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

第三条市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为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县〔区〕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为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的自我审查能够由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能够有其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部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送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市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对比标准进行,即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妨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妨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第六条公平竞争审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审查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如不涉及,那么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能够出台实施;如违反任何一项标准,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再出台。

〔二〕审查是否符合例外规定。

如不符合,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再出台;如符合,能够出台,但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条件,并定期评估是否实现预期效果。

第七条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开展自我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审查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履行程序。

未填写此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那么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前制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均属于清理范围。

规章的清理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清理相结合,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按照政府立法程序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由起草部门初审,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九条清理存量政策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对妨碍市场平等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强制或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等政策措施,要尽快清理;
〔二〕以合同协议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期满后停止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有政策制定机关与相关企业进行协商,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那么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接着执行,过渡期满后停止执行。

〔三〕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十条清理存量政策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7年8至9月,起草部门完成市政府存量政策的初审,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政府所属部门完成其存量政策的清理。

2017年底,市、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存量政策的清理。

〔二〕公开清废阶段: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处理。

其中马上废除会带来重大妨碍的政策措施,设置6个月过渡期。

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可不能严峻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真的施期限。

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实施期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8年1月底,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布存量政策清理情况。

〔三〕总结汇报阶段:市、县〔区〕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调整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于2018年2月底汇总本辖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市直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存量政策清理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市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政府参照市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对其责任追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那么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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