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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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度(5篇)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度(5篇)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工作,减少接待开支,提高接待效率,从我局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工作对象及范围本制度所指来客接待是指单位履行公务的接待,包括一般接待,专项接待等。

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烟、酒、餐饮、来客住宿等。

二、接待工作原则公务接待要本着“热情、周到、文明、节俭”原则,严格审批手续,杜绝铺张浪费,提倡工作用餐,做到周到服务。

三、接待工作程序1、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机关接待工作,并负责____实施,局财务股负责制定招待费用预算并进行监督和控制。

2、凡属各业务工作接待的,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向各自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报局办公室登记,由局办公室提出接待建议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3、本局工作人员迎接检查、会议、工作加班等用餐由办公室把关批准,统一地点、统一标准。

三、接待标准1、就餐标准。

由办公室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统一确定招待标准,在订餐时告知酒店,其他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准私自修改招待标准;宴请确需用香烟、酒水时,标准控制在中等以下;一般不得上高档烟酒和高档菜。

工作人员加班等工作餐严格控制就餐标准,严禁超标准用餐。

2、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尽量控制陪同人员。

四、结算办法各股室招待费报销须由经办人、股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局办公室审核汇总,并报请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凡未按照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制度执行,无接待审批单的招待单据,局一律不予结算。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____务接待管理制度索引号:____生成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责任科室:办公室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节约经费开支,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区社机关实际,对机____务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公务接待基本原则1、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节俭、规范,本着对口接待、对等接待的原则,积极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2、区社机关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3、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办公室确定定点饭店,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宾馆、饭店以外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特殊情况例外);4、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接待标准,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5、实行烟酒自备制度,办公室统一负责烟酒采购、领用登记工作。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1.25印发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1.25印发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4〕4号2014.1.25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3篇)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接待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俭节约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本着节俭、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规模、标准和费用。

(二)依法规范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接待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服务大局原则。

公务接待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全局,确保接待工作与工作实际相结合。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四条公务接待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接待来访的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客人等。

(二)接待外宾、港澳台同胞等。

(三)接待参加重要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的客人。

(四)接待其他确需接待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一)因私事来访的客人。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邀请参加的商业活动。

(三)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六条公务接待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第七条接待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住宿费。

按照接待对象级别和标准,选择经济型酒店住宿。

(二)伙食费。

按照接待对象级别和标准,提供工作餐,严禁铺张浪费。

(三)交通费。

按照接待对象级别和标准,提供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四)其他费用。

包括通讯费、礼品费等,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严禁以下行为:(一)超标准接待。

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接待标准。

(二)铺张浪费。

不得提供豪华餐饮、高档烟酒等。

(三)公车私用。

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接送私人客人。

(四)违规发放礼品、纪念品。

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发放礼品、纪念品。

第四章接待程序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接待方案、确定接待人员、安排接待场地等。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提高公务接待效能,保障公务接待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国内外宾客访问、重要合作伙伴接待、重要客户接待、重要会议接待、市领导接待及其他涉及公务工作需要接待的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公务接待的宗旨是以服务为中心,以公益为目标,以保障为前提,以简约为原则。

第五条所有使用公共经费支付的公务接待活动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级组织、机关和单位应当建立自己的公务接待标准,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接待用品第七条公务接待用品包括:接待场所、接待用餐、接待礼品、接待交通和接待住宿。

第八条公务接待场所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整洁的要求,可以选择政府指定的接待场所,也可以选择与公务接待对象有关的当地饭店、宾馆等。

第九条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以简略、节俭为原则,菜品可根据不同接待对象的特点进行合理搭配,酒水饮料应节制提供。

第十条公务接待礼品应当根据不同接待对象的身份和级别进行选择,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交通应当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遵循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以经济、安全为原则,可以选择政府指定的接待旅馆,也可以选择符合标准的当地宾馆。

第十三条接待用品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不得超出预算的限制,如需特殊事项,应当提前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接待费用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用使用必须严格遵循财务制度,按照合理合规的方式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餐费、礼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与接待对象的身份和级别相匹配,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合理预算,严禁虚报冒领。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包括填写相关报销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票据等。

第十九条严禁以公款接待的名义进行个人私人用途的费用报销。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正> 省直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略)
【总页数】2页(P26-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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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公务接待工作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展示单位形象、促进工作交流、推动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节约经费开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与细则。

一、公务接待原则1、依规依纪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2、勤俭节约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安排接待事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统筹兼顾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避免过度接待和浪费资源。

4、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包括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接待费用等。

二、公务接待范围1、上级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等。

2、兄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交流学习、协作配合等。

3、因工作需要邀请的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来本单位开展工作或进行采访报道等。

4、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接待的人员。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1、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详细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接待事由、预计接待时间、接待标准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文件、通知或函件等依据。

2、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对于重要的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接待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安排接待事项,并将《公务接待审批表》交财务部门备案。

四、公务接待标准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湘财行[2005]3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省直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05〕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一)住宿标准。

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

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

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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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等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公务接待的新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加强公务外出管理第五条局机关应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

局机关处室和单位公务外出须经局领导批准,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局接待服务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配合,以局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严格按规定食宿。

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酒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住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住标准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标准执行,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第八条严格公务接待范围。

来访人员的公务活动必须有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九条实行对口接待。

国管局、中直局、兄弟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及同行来湘,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协调相关省、厅局领导参加。

本省市州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的领导及同行来我局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由局相关处室对口负责接洽,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

第十条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局机关所有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各自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接待活动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简化迎来送往。

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调研陪同人员。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局领导下基层单位考察调研,陪同的局机关处室负责人从严控制,基层单位只安排与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三条严格食宿标准。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上酒);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坚持低碳环保出行。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局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参照省本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当地的差旅费住宿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第十七条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

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单独列示,超额支出要作出说明。

规范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审批,每年年初接待处与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预算,报局党组会审定,经费开支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第十八条规范公务接待费支付。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局机关公务接待费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第二十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第二十三条局财务管理处负责审核报销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局接待服务处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局领导和局财务管理处、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局接待服务处会同局财务处按年度依规公开本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的《局机关食堂工作餐管理办法》《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补充规定》(湘管办发〔2016〕2号)以及《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管办发〔2014〕3号)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局属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解释。

湘办发[20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严格按规定食宿。

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

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第十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实行对口接待。

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

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确定接待单位。

中央、国家各部委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区市省部级领导(含正副省部级)来湘,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省领导参加。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一支笔”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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