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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解散清算操作程序

国有公司解散清算操作程序

国有公司解散清算操作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或被破产宣告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消灭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解散、清算原因及程序规定如下:一、有限公司解散原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解散。

二、有限公司解散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或政府责令解散,或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申请决定予以解散。

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方案。

3、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清算。

三、有限公司的清算。

1、清算原因。

公司因上述解散原因中的1、2、4或5解散,应当清算;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应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组成。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行使的职权有: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公司清算,是公司企业法人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是公司了结所有债权债务、股东取回剩余财产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产清算(详见“破产清算专题法律讲座”),一是解散清算(包括自行解散清算、法院强制解散清算)。

本文主要介绍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操作程序以及注意事项,如下:一、已经出现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如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的工作流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1、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2、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

(四)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六)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公司解散法律案件(3篇)

公司解散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经过几年的发展,科技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在2022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等原因,公司陷入困境。

2023年,科技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然而,在解散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和部分股东对解散事宜产生了争议,导致公司解散陷入法律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公司解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3. 公司解散后,股东的股权如何处理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案中,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符合法定程序。

2.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本案中,科技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清算过程中,科技公司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可以依法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清算结束后,科技公司应当将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股东。

3. 公司解散后,股东的股权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解散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本案中,科技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债权债务纠纷等原因,可能导致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一、解散清算流程1. 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通过解散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

2. 成立清算组: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清算组成员,成立清算组。

3. 发布清算公告: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 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5. 资产清理和评估: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确定可分配财产。

6.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7. 清偿债务: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和税费。

8. 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结束后,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9. 注销登记: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文书模板1. 股东会决议模板: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股东会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召开,本次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一、同意公司解散,停止经营。

二、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XXX、XXX、XXX组成。

三、授权清算组负责公司解散清算工作。

四、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字部分)股东签字: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2. 清算公告模板:公司解散清算公告本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现正在进行清算工作。

请各位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公司清算组XXXX年XX月XX日。

试论公司的司法解散

试论公司的司法解散

试论公司的司法解散[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研讨,对当前我国公司退出机制的缺陷和困惑进行反思,同时对我国新公司法新增的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条款进行分析并对比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何对我国的立法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和法律对策。

[关键词] 司法解散内部自治原则、资本稳定原则公司僵局强制收购无条件收购一、公司的困境笔者曾经接触到一个案例,一家在意大利规模最大且在欧洲享有盛誉的纺织机械生产企业,于2000年通过某种途径跟江苏苏北某市的一家中方企业合资成立了生产经营纺织机械的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2100万美元。

其中,意方以设备和现金投入,占55%的股份,中方占45%的股份,企业于2001年正式投产。

在双方签约后,意方即开始了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派出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时间驻厂安装、调试设备直到正式投产,为此付出了大量艰苦的努力。

但在投产后不久意方就发现,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中方的管理人员根本不跟他们合作,处处将他们排除在外。

自公司于2000年成立至今未开过一次董事会,但却每年却都有经签名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很显然,其中的内容和签名全系中方伪造。

意方的董事在工商局的登记文件中发现有一部分内容被替换了,其中有一份增加了关键一条──“企业股权只允许在企业内部或家族企业间转让”,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股东的股份转让的对象范围,对此,外方事先也毫不知情。

为了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意方多次要求查看公司的财务记录、帐簿等,但都遭到中方控制的财务人员的拒绝,中方甚至提出了要求意方放弃2003年以前所有的利润为条件才同意让其察看2004年帐务记录的无理要求,造成意方至今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一无所知,只是听说03年年的产值为8个亿,利润1.2亿;04年产值5个亿,利润为6000万元,经营情况良好,但从成立至今却一次也未分过红。

凡此种种,让意方深感失望,却又无可奈何。

意方曾经试图跟中方以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即要求中方同意其拿回本金退出全部股份,从而将其所占5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中方,或由其收购中方的全部股份,但都遭到了中方的拒绝。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解散和清算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解散和清算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解散和清算程序一、解散程序公司章程中的解散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如何进行解散。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下是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解散程序的具体步骤:1. 解散决议的提出:解散决议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起。

如果是由董事会提出,需要得到董事会的多数同意;如果是由股东大会提出,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2. 解散决议的公告:解散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定媒体上和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解散决议的内容,并在30天内进行公告。

3. 高级监管机构的备案:公司解散决议的公告之后,公司需要将解散决议提交给高级监管机构备案,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4. 无异议期:高级监管机构在接到解散决议的备案申请后,会在15天内进行审核。

如果高级监管机构没有异议,解散决议将自动生效;如果高级监管机构有异议,则需要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审查。

5. 解散日期确定:在解散决议生效后的10日内,公司需要确定解散日期,并在法定媒体上和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解散日期。

二、清算程序公司章程中的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解散后,如何进行清算工作。

以下是公司章程范本中的清算程序的具体步骤:1. 召开清算委员会:公司解散后,应当立即召开清算委员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和组织公司的清算工作。

2. 编制清算计划:清算委员会需要制定清算计划,包括清算资产、偿还债务、处理未决事项等内容,并将清算计划提交给高级监管机构备案。

3. 资产清算和债务偿还:清算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照清算计划进行债务的清偿。

清算委员会需要将清算资产出售或进行其他处置,并妥善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业务和交易。

4. 关闭和注销程序: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委员会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程序关闭公司的银行账户、注销公司的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5. 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备案:清算委员会需要编制清算报告,并将清算报告提交给高级监管机构备案。

总结:公司章程中的解散和清算程序是公司经营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规定了公司的权益、义务和管理机制等内容。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解散和清算的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合法、有序,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进行探讨。

第一章公司解散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解散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需由股东会进行决议,决议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

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同意,则需重新召开股东会进行再次表决。

2.解散公告: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发布解散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解散的原因、解散的日期和解散程序的具体安排等。

3.立案备案:公司应当在解散公告发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解散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解散公告、解散决议等相关文件。

第二节解散的要求1.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法继续经营:(1)公司达到法定存续期限;(2)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解散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债务。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议:在收到解散备案材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核,若符合解散要求,将发出解散决议书。

第二章公司清算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清算的程序1.清算组成立: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立即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会指定,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监事等。

2.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组应负责编制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清算费用等详细信息。

3.向债权人通知:清算组应及时向公司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债权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债权申报。

4.清偿债务: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情况依次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包括支付员工工资、清偿供应商债务等。

第二节清算的要求1.债务清偿顺序: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首先清偿员工的劳动报酬,其次清偿国家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清算结余分配: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如有清算结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一般由股东会决定清算结余的分配比例及方式。

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
股东 和公司 、董事 、监事 、公司的高级 管
理人 员都有约束力。所 以公 司章 程不是合
论 公司 法 散 我国 司 解 诉讼 程序制 构建 度的
■ 计 红 ( 仲恺农业 . 程学 院管理 学院 广 州 5 0 2 5 - 1 2 5)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为 河 南 省政 府 2 0年 度 决 策 研 究 招 标 课 题 的 阶 段 性 01 研 究 成 果 (项 目编 号 B3 4) 2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2 1 文献 标 识 码 :A 2 .9
和 矛 盾 ,导 致 经 常 出 现 公 司 运 行 的 障 碍 ,
内 容 摘 要 :公 司 解 散 诉 讼 应 由公 司住 所 地 法 院 专 属 管 辖 ,原 告 股 东 的 适 格 为 法 院 立案 受理 公 司 司 法 解散 的 条 件 , 而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发 生严 重 困难 、 公 司
公 司 司 法 解 散 诉 讼 的 受 理 与
判 决
根据 《公司 法 》第 1 3条的规 定 ,股 8 东 提起 公 司 司法解 散诉 讼 需满 足 四个 条 件:公 司经 营管理 发生严 重困难 、 司继 公
续 存 续 会 使 股 东 利 益 受 到 重 大 损 失 、 通
讼 法 》也未 就 公司 司 法解 散这 种特 殊 诉
司 的结 果 看类 同于 公 司破产 ,因此 可 以
参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解散 公 司 的标 准 。在 解散 公 司诉 讼 中 ,
应 当设 置 调 解 必 经 程 序 ,为 防 止 滋 生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不 安 定 因素 ,解 散 公
甚 至 使 公 司 的运 行 机 制 完 全 失 灵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包 括 监 事 会 等 权 力 机 构 和 管 理 机 构 无 法 对 公 司 的 任 何 事 项 作 出 任 何 决 议 ,公 司 的 运 行 陷 于 僵 局 的 一 种 状 态 ( 赵 旭 东 ,2 0 。 因 此 公 司 僵 局 的背 后 是 一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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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1) -内容摘要:公司解散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告股东的适格为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应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标准。

在解散公司诉讼中,应当设置调解必经程序,为防止滋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不得进入再审程序。

关键词: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构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程序即诉讼的形式解散公司、消灭公司人格。

然而《公司法》在第183条仅仅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实体要件,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诉讼程序问题只字未提,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未就公司司法解散这种特殊诉讼规则进行规定,这导致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许多悬而未解的程序问题,使这项制度的功效大打折扣。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要从“纸面上的法”转变为“诉讼实践中的法”,有赖于构建具体的程序制度,因此系统设计该类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定,真正增强该项制度的可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管辖在诉讼实践中如何确定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因为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的新型诉讼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对此作出规定。

有学者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提起源于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经常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的一种状态(赵旭东,2002)。

因此公司僵局的背后是一部分股东权益被侵犯,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系侵权诉讼,所以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应按照侵权诉讼的规则,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还有学者认为,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结果可能是公司人格的终止,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所以应依照破产案件管辖的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实行原告就被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此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应由被告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结论,笔者没有异议,但问题是这种地域管辖能否有例外?比如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因为僵局发生争议引发司法解散诉讼时,由某地法院管辖,这种约定是否有拘束力?或者在争议发生后,争议股东之间达成协议,由某地法院管辖,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力?首先,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自我管理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合同纠纷才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而公司章程在性质上却不同于合同: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合同只约束签约的当事人,但公司章程一经订立,对没有参与章程制定的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

所以公司章程不是合同,不能像合同一样有效约定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其次,虽然争议股东的约定具有协议性质,而且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起因是原告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但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除了原告股东外,其他股东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为第三人。

争议股东之间的约定并不是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适用于公司司法解散诉讼。

所以,为避免实践中的纷争,笔者认为,应将公司解散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公司解散诉讼是围绕公司内部纷争发生的诉讼,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法院审理的也是公司成员与公司关系的存续与否,因此公司解散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对此不能协议排除。

对公司解散诉讼的级别管辖,《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特别规定,公司解散会涉及到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等诸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从解散公司的结果看类同于公司破产,因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级别管辖原则,由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公司解散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公司的解散案件。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受理与判决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需满足四个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及适格股东的存在。

首先,一般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视为公司经营管理中形成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于公司内部的僵持状态。

其次,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里的股东利益应是指全体股东的利益,个别股东利益受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救济,没有必要一定请求解散公司。

“重大损失”应当指公司出现了人与人合作过程中的“一加一小于一”的情形,即股东彼此因矛盾和冲突造成相互力量的耗减和抵消,公司财产大量流失,股东权益无法实现(周友苏,2008)。

再次,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指司法解散之外的任何解决问题的途径,包括当事人和解,第三人调解,修改章程、转让股权等等,最后,有适格原告的请求,为防止公司陷入滥诉之中,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可以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

我国《公司法》对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了限制,即规定了最低持股数量要求,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这几个条件哪些是法院受理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条件,哪些是法院判决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一般认为,原告股东的适格为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

但学者间有争议的是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究竟是立案的条件还是判决公司解散的条件?有学者认为,为防止股东滥诉和恶意诉讼,“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应属于法院受理解散诉讼的前置程序。

“该条规定是法律设置的前置程序,其理由是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可能被一些用心不良的股东用来敲诈大股东或者阻挠大股东的意愿实现而可能引发滥诉甚至恶意诉讼,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赵周娜,2010)。

但如果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理解为法院受理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在起诉时就要证明已经采取了其他救济途径但无效果,否则法院就不会受理。

这会大大提高了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的门槛,会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不符合有权利就有救济的立法精神。

法院受理司法解散诉讼不等于就一定会判决解散公司,通过司法调解可以解决纠纷的,就不会进入判决程序。

各国立法为股东派生诉讼设置前置程序的理由是,股东派生诉讼是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真正的原告是公司,为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特设置前置程序允许公司自己提起诉讼,但股东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是为维护自己权益,对当事人提起的维权请求不应加以过多限制。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应理解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

原告股东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后,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是否满足公司司法解散的判决条件,可能支持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判决解散公司,也可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是确定公司人格是否应当存续的诉讼,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是公司的成员,法院对公司人格是否存续作出的判决涉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判决对全体股东具有拘束力。

法院一旦判决解散公司,将对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直接导致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成为清算法人,公司即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在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清算结束公司人格即终止。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调解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合意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

非经调解法院不得作出实体判决。

我国立法上设置调解必经程序,源于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特殊性。

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以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特殊性的考虑,应采取“调解优先、调解为主”的方式,将调解确定为审理的必经程序。

主要理由为:第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调解本身的成本小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成本。

从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增加调解程序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司法解散公司是对公司处以极刑,它没有可恢复性,法院的调解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解散适用的可能性。

第三,法院的调解与一般的调解不同,它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不公平行为的发生(杜永波,2008)。

立法上规定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主要是为那些处于僵局中的公司股东提供一种退出途径,救济受到压制的小股东。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经过法院的调解,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和解,结束股东之间对立的状态,消除了僵局,或者就股东退出公司达成了协议,就没有必要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救济当事人了。

另外,解散公司会给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永久破坏,不仅股东投资公司赚钱的目的落空,而且公司职工势必面临失业、国家税收将减少,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增加了风险,因此,公司解散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调解可以减少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对抗,当事人可能基于道德、情感、共同关系的维护等因素做出让步,从而达成协议。

调解成功则可以避免司法解散给公司带来结束生命的结果。

在公司解散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促使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对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化解僵局,一般来说,常用的调解方法有: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部分争议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出售股权,在不影响公司人格继续存续的前提下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达成减资协议。

如果股东之间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调解使公司股东形成减资决议,在履行债权人保护手续的前提下,部分股东抽回出资,实现有效退出;形成有效解决僵局的公司决议。

通过法院调解,可以使股东之间相互让步,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改变公司经营方案等结束公司僵局的决议,消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原因。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再审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或有关权力主体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解散公司判决申请、决定再审?对此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但公司司法解散之诉属于形成之诉。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是对公司组织是否继续存在提起的诉讼程序,一旦判决公司解散,不仅约束了公司本身,对公司债权人、股东、员工、社会利益等诸多利害关系人都影响甚大,具有绝对的效力,一旦被判决人格终止,就不能允许其在若干时间后“死而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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