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代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策略

当代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策略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
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
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
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
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的严肃查处。
通过对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官员真正对权力负责,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失职、渎职等行为进
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
思考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标准,提高
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问责力度与公正性方面:目前行政问责普遍存在力度不足、不公正的问题。
应该加
大问责的力度,确保问责措施有实际效果,并且严格按照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问责过程的监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方面:目前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相关责任
人身上,但实际上行政失职、渎职的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范围。
建议明确问责对象
的范围和界限,确保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所有责任人进行追究。
4.问责与激励相结合方面:行政问责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应该与激励相结合,
形成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
对于履职优秀的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奖励措施,激励其更好
地履职,同时对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
综上所述,要推动行政问责的发展,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问责力度和公正性,明确问责对象的范围和界限,并与激励相结合。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才能够更好地发挥问责的作用,促进公共行政的规范化和效能提升。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述环保局行政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论述环保局行政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在环保工作中,行政问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其目的是确保环境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安全。
然而,目前环保局行政问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该工作的高效运行。
本文将就环保局行政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改进措施。
环保局行政问责工作中存在着审批程序过长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中,许多环保案件的审批程序需要等待数月才能得到解决。
这种问题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也使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环保局可以采用更高效的审批程序,例如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处理案件的自动程序,以及允许审批机构组织自己的审批流程,以提高效率。
环保局行政问责工作中存在着资源不足的问题。
环保局针对某一地区或问题的调查、检测和治理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都非常有限。
由于资源的匮乏,许多环保局的工作难以得到及时解决。
因此,我们建议环保局增加资金和人力资源。
环保局可以通过招聘更多的工作人员扩大队伍,以处理越来越复杂的环保案件。
同时,应该需要制定更多的环保专项检查、处罚和奖励政策来吸引各方人员的积极参与。
环保局行政问责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完整的问题。
环保局并不拥有所有可用于环境调查和监管的数据,而这些数据是需要做决策的重要依据。
这意味着环保工作存在缺失,行政问责也因而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环保局可以增加获取数据的资源。
这可以通过为本地环保监控设施增加更多传感器等方式,也可以与其他部门、企业等通力合作获取有关环保行业的经验和数据信息。
环保局行政问责工作中存在着审计不透明的问题。
由于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各个层面、各个部门,并且对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构成了挑战,因此该领域通常很难被审计。
因此,我们建议在审计环节中建立更加透明的流程和机制,以便于监督和反馈。
审计机构应该准确地记录并分析环境治理革命的情况,并在必要时建立公开透明的沟通渠道。
总之,环保行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环保局行政问责工作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对强化政府公共行政责任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在实践过程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目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缺陷(一)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行政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
从目前行政问责的实践来看,我们所实施的行政问责大多由各级人民政府施行,即同体问责。
由于各种原因,人大及其代表,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往往很少涉及,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中,也很少规定这些主体对客体问责的程序。
(二)行政问责客体模糊。
行政问责客体,即“问责谁”。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明确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人员。
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 这就使得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
(三)行政问责程序不够规范。
程序是任何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合法正当的程序是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
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统一、详尽的问责时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间、方式。
因此,问责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处理过程不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效能的提升。
(四)行政问责力度不大。
虽然各地相继建立了问责制度,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问责主体还局限于同一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同体问责,其中又以政府部门内上问下责为主,行政问责的力度往往不大,雷声大雨点小,这使得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有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追究,也只是流于表面。
(五)行政问责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有些地方制定了法规,但标准不一,有些地方无法可依。
关于问责制的法规、条例多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马秋莲(开封市委党校)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
本文主要从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入手,分析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措施。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improve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is the effective wa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but also the realization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oute one must take.At this stage,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improved urgently.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s connotation,the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problems,and on this basis,thorough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accountability measures.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内涵问题措施Key words: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notation problem measure作者简介:马秋莲中共开封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6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10-0037-022003年的“非典”事件,使得很多官员被撤职,自此刮起了一股“问责风暴”,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初步建立,这也是实施“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执政理念的体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话题。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01220270019 张贝贝12治安七区队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
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关键词:行政问责政府公信监督对策一、行政问责概念界定我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书上对行政问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行政问责还是一个新事物。
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 2002 年 7 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 年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
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国内行政问责问题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我国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目前,行政负责人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针对的问责对象,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例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等。
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 责任边界和权力边界相对模糊, 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这也就导致了行政首长的责任与权力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行政首长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难以追究, 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行政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行政一把手(例如市长)责任与党的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责任划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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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伴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由来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对策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
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
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
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
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的严肃查处。
通过对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官员真正对权力负责,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行政问责制的由来行政问责制是对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
从西方国家看来,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民主问责,其实质是政治权力控制的一种方法,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
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一)建国以来的问责实例在中国,依照现代政治责任理念建立行政问责制,无疑将对传统的“官本位”观念和体制造成巨大的冲击。
一般认为,我国大范围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我国的“非典”危机。
就行政问责制建立的目的来论,从时代背景上而言,则主要是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出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体现法治精神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从行政问责功能上说,则大致可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事后惩戒;二是事前预防;三是警示教育。
(二)当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
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治国思想的提出和实践,行政问责制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展开,力度和范围逐级增大。
不但中央制定了行政问责制的各种细则,很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具体规则,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的各种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行政问责制也不例外。
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1.行政问责执行主体不够丰富当前,行政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
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的问责。
2.行政问责监督主体没有真正落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的行政问责监督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各民主党派,各家新闻媒体及人民大众。
虽然法律赋予了上述主体行政问责监督的权利,但是从实际实施来看,很难真正落实。
以人大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为例,从法律角度而言,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但在全国各地的政治实践中,官员的任命、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
同时,人大行政官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也很难追究责任。
3.权责界定不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部分职责划分不够清楚,权限或重叠或空缺,导致重大问题出现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难以确定到底问谁的责。
在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及现部门和前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也难以界定。
而且,当前出现了“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现象,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承担者。
4.缺少法律细则支撑我国的很多法律和制度还在不断完善,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没有走上程序性问责的轨道,目前的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
5.问责事项过于避轻就重当前的行政问责事项主要集中在安全事故领域和重大经济责任领域的人命关天的大事、造成损失极为严重的明显过失和造成影响极其恶劣的事故,而对于那些损害政府声誉、破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很少问责。
6.问责信息不透明政府信息透明化是一个民主政府的重要举措。
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也在尝试政务公开,但是绝大部分的信息是不透明的,导致搜集相关的问责信息变得非常困难。
四、完善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建议针对当前行政问责方面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一)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和制度行政问责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权力进行监督一定要有法可依,这也顺应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
自从2003年发生“非典”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地方问责制度,而且很多地方执行的效果也令人满意。
如天津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其问责方式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全国的其他地区如重庆市、海口市、大连市、深圳市、昆明市、长沙市等已经实施了地方问责制。
在此背景下,应该组织法学界专家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研讨,将行政问责制尽快上升为法律,发挥问责制的相应作用,为我国建立责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界定行政问责主体职权范围政府责任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
而“问责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弄清主要由谁来发问、谁来监督。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
因此,问责制除了要完善政府自身对自己进行问责(同体问责)外,更应该借助政府外部的力量来进行监督和制约(异体问责)。
当前,问责主体虽多,但由于程序、责任、职权范围不明晰,造成了行政问责主体的实际缺损。
因此,首先要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使问责主体各行其责、各安其分。
即“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等。
行政问责立法必须完善这些问责主体的权力,以确保问责到位、合法、有效”。
其次,重要问责主体的界定应作为关键问题来加以解决。
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和权力机关,是最重要的问责主体,加强人大的刚性问责功能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突破口,更是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内容。
在行政问责中,人大不仅要强化宪法赋予的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问责委员会,对其提出的经政府采纳并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的提案进行监督问责。
另外,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在对责任官员的问责中,往往伴随着党纪处分。
在我国,党委执掌主要公共权力,各级领导班子中,党委书记是一把手,其他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问责,因此只有党内问责制度的实行,才能保证行政问责的真正落实。
可以采取党的纪检部门在吸收政协成员的基础上组建党的问责专门小组进行问责。
公民是行政问责的当然主体,也是问责的最大主体,由于程序、权力的严重缺失,其监督作用基本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应加强市民组织的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问责作用。
(三)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单一主体问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经无法使行政问责制真正起到作用,因此构建一个多元问责体制、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行政问责更有利于提高制度的科学性。
一般而言,关于行政问责制的主体,大概有7个方面:一是人大监督,即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民主党派的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四是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五是内部监督,即党委纪检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也称自我监督;六是社会和群众监督;七是新闻媒体监督。
综合归纳起来大致又可分为4个方面:一是人大问责(即政治问责),从目前我国的现行制度安排来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启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制是一条比较可靠的途径,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
由于人大有着独特的政治优势,因而在多种问责的主体中,人大的问责是最具权威和最具效力的。
二是系统内部问责(等级问责)。
如对于党委系统的官员问责问题可以通过推行党内民主,强化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作用来加以解决,或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行使问责权力;在行政系统则可以通过内部的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对下级的等级制进行问责。
三是司法问责(即法律问责)。
司法机构依据各种法律法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四是社会问责(即民主问责)。
社会公众通过公民参与、舆论监督等形式实施对国家公务员违法责任的追究。
(四)政务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的启动源于政务信息公开。
不知情就无法问责。
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即在于明确问责内容。
而政务信息公开所涉及的问责内容具体包括5个方面:一是涉及实施法律法规及人大议案和意见方面;二是涉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方面;三是涉及政府决定、规定、行政过错及造成各种损失方面;四是涉及社会诚信及公众影响方面;五是涉及工作状态及工作效果、效率方面等。
责任追究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制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还包括非过错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