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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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概念及特点、效力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提供的咨询性意见。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性:专家辅助人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2. 辅助性: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对法官审理案件的辅助,而非决定性因素。

法官应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3. 咨询性: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仅供法院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依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2. 实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能够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3. 科学精神: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基于科学精神,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和事实真相,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四、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存在的问题尽管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家资质参差不齐:由于缺乏统一的资质标准和选拔机制,部分专家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2. 意见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专家的意见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甚至存在误导法官的情况。

3. 意见效力不明确:由于法律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其作用。

鉴定结论的特点

鉴定结论的特点

鉴定结论的特点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中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
1.独立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独立
地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研究和推论后做出的判断。

2.专门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用专业知识,就专门问题做出的结论,而不是对
法律问题提供的意见。

3.科学性:鉴定结论是经过科学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因此具有特殊的证
明力,往往成为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4.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鉴定结论是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借助于必要的仪器
和设备得出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知识、技术水平,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客观性。

同时,鉴定结论也反映了鉴定人的个人见解和看法,具有主观性。

5.结论性:鉴定结论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要求鉴定人根据案件材料所分析出的
事实,做出结论性的鉴别和判断。

6.范围性:鉴定结论仅对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而不直
接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做出评论。

总之,鉴定结论是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其特点包括独立性、专门性、科学性、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结论性和范围性。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证据法学: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3.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4.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1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

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

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

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12.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人: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

16.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18.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9.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怎样定义的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怎样定义的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怎样定义的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怎样定义的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由谁指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鉴定法律法规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法〈1998〉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检索目录一、司法鉴定及其分类(一)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二)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三)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行政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T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六)国家统管的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七)法医病理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四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八)法医临床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九)法医精神病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十)法医物证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十一)法医毒物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八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二)司法会计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附“办法”全文)(十三)文书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四)痕迹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一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五)微量司法鉴定(理化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二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六)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5、《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十七)计算机技术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八)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十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司法鉴定原则与制度(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1、《决定》第八条、第十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三)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六)司法鉴定法律监督原则1、《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七)司法鉴定时限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八)司法鉴定保密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九)司法鉴定回避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3、《决定》第九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十)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2、《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十二)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制度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十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五)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公告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三、司法鉴定机构(一)司法鉴定体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司法鉴定主管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三)司法鉴定主管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六)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协助机关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八)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范围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九)司法鉴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十)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评估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十一)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决定》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十二)司法鉴定机构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1、《决定》第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程序、内容与报送的材料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十五)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十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内容与颁发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九)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种类、编制主体和公告程序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二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受警告处分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十五)司法鉴定机构停止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二十七)侦查机关鉴定机构1、《决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二十八)司法鉴定收费1、《决定》第十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司法鉴定人(一)司法鉴定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三)申请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1、《决定》第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几种情形1、《决定》第四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五)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与手续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六)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与内容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八)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九)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条件与手续《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十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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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作者:李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4期摘要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因为缺乏直接法律规定,实务中司法机关或当事人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不免因为自身利益及出发点不同,对其内涵及外延有着不同的理解,而鉴定程序的使用也存在概念混淆、对具体程序认识不足的问题,导致诉讼中争议不断;本文试从鉴定本身含义入手,通过实际案件深层次分析当前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界定及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设计三个步骤予以解决。

关键词诉讼专门性司法鉴定以鉴代审作者简介:李戈,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19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实际工作中,哪些问题适用鉴定没有明确规则可依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当事人主观认定;某些情况下出于自身诉求,司法机关、当事人将专门性问题范围扩大或缩小,以求取得有利结果。

本文中就当前几个案件,探讨专门性问题界定、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讨论具体案例前,有必要清楚认识当前法条中对于相关概念的规定,澄清下很多人的理解偏差。

一、鉴定、专门性问题的概念(一)鉴定不等于司法鉴定1.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鉴定,是人借助本身经验及知识对某一事物或问题进行分析、认定;诉讼中指的是对于专门性问题,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刑事诉讼法》中只提鉴定而不提司法鉴定,加之司法鉴定常常被简称为鉴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偏差认识:混淆鉴定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与司法鉴定,这两者区别于主体——前者主体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后者主体是鉴定人。

根据我国鉴定管理规则,鉴定人不得脱离鉴定机构单独从事鉴定;而鉴定机构所能从事的鉴定范围,规定在了我国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中。

当然偶尔会出现一些稀奇古怪的案例,其中的部分问题也需要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但却超出了司法鉴定执业范围,司法机关只能通过鉴定手段而非司法鉴定手段来认识。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尽可能涵盖所有能够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

2.区分两者的意义鉴定及司法鉴定是前者包含后者的关系,但后者法律效力应当说高于前者,原因就在于司法鉴定机构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后才能执业,有着较严格的行业标准及责任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在司法鉴定执业范围中做鉴定,而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新问题超出了司法鉴定执业范围,这时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只能求助于司法鉴定机构外的组织或个人。

我们区分鉴定及司法鉴定,一方面能更清楚这两者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另外也为了更好地确定“专门性问题”。

(二)专门性问题的概念对于专门性问题的不同理解,是诉讼中纠纷产生的一大源头,各方站在自己角度,对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及认识,当然会产生一系列争议。

理想手段是由法律规定哪些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

遗憾的是现有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给出答案,甚至对专门性问题都没有准确限定。

学界往往结合排除法:难以用常识来判定、需要专业知识帮助才能解决的问题即为专门性问题。

这种排除法初看起来没什么漏洞,但随着诉讼中科学知识的广泛运用及犯罪人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哪些问题可以直接认定,哪些问题需要且能够鉴定,哪些问题适用司法鉴定,这种排除法界定的概念缺乏直接指导意义。

所幸结合司法鉴定执业范围可以了解司法鉴定能够解决的问题,哪些问题可以鉴定,哪些问题不能鉴定,也就可以逆推出来。

这也是要区分鉴定及司法鉴定的原因——专门性问题只能属于司法鉴定所能解决的范围。

以上是对当前司法活动中两个概念的剖析,明确之后,才能清楚认识部分案件中所遇到的专门性问题困境。

二、现实困境及初步分析专门性问题困境,主要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对专门性问题及鉴定的错误认识:或司法机构利用当事人对于“专门性问题”的无知,推诿责任、增加举证难度,成为阻碍当事人追求正当权利的绊脚石;或成为辩护主战场,通过各种手段方式寻找鉴定意见漏洞。

案例一:某人到医院治牙痛,服用镇痛药,待消肿后治疗;后来一直未消肿,病人长期服用镇痛药后,镇痛药效果减弱,长期受病痛折磨,最终得了抑郁症,多次自杀未遂。

病人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其行为导致了病人的精神疾病。

法院令双方寻找鉴定机构。

家属找到某鉴定机构,其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治疗行为与患者得精神疾病有关系,应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

对此鉴定意见法庭予以采信。

案例二:某债务纠纷中,原告提交了欠条,提供鉴定意见证明其签名为被告书写;被告称借条是原告在自己随手签名的纸上添补而成,要求对借条其他字迹做鉴定;原告称是被告要求帮写欠条内容的。

法院同意被告申请,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案例三:某大学同寝室同学林与黄不和,林利用其专业知识及学习便利,获取某毒物,投入寝室饮水机中,黄饮水,住院多日后死亡。

林认罪。

其家属在二审中邀请的某专家称,黄死前症状符合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鉴定意见没有排除这种病毒感染的可能,认为事实认定不准确;辩护律师称实际摄入毒物量达不到致死剂量。

法庭认为专家意见并非鉴定意见,不能否定原鉴定意见,涉案毒物具体性状不明,无法确定致死剂量。

以上三个案例比较有代表性地体现了当前司法活动中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误区:案例一中,专门性问题比较清楚,即医院治疗行为与患者患精神疾病有无关系,以及医院所应承担责任比例,前者可以鉴定,而后者以目前人类的科技手段是难以鉴定精神疾病各成因所占比重的,意味着所做鉴定意见超出了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而超出鉴定范围的鉴定意见,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案例二中,专门性问题是原告提交欠条签名的真伪,属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但被告声称其它部分为伪造,要求做鉴定——这是对于专门性问题的刻意扩大——被告对于证据的质疑,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而非鉴定机构,法院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案例三需着重分析。

公诉方及辩护方对该案的专门性问题争议较大:公诉方认为本案需要鉴定的对象为黄死亡与林投毒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即黄体内有无毒物,生前是否接触了林所投毒物;而辩护方认为还需包括林所投剂量能否致死、排除爆发性乙肝病毒的可能。

被告人家属及网上不少人认为,原鉴定工作不能排除爆发性乙肝病毒致死的可能性,且公诉方没有直接回应辩护方的各项质疑。

甚至认为被告人无罪的也不在少数,林父更称自己余生将生活在困惑中,认为“儿子太傻了(意即不应该认罪)”。

尤其二审法院没有正面回应专家意见、将其驳回的态度更让人看得迷糊,但是对于毒化鉴定有所了解的人,就能看出各种缘由。

毒化鉴定,需要对于毒物性质有足够的了解,此案毒物如前文所述,缺乏全面认识,意味着鉴定是否达到致死剂量的步骤难以完成。

但此案社会关注度极高,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判决也有导向性作用,鉴定机构只能从案件事实、通过被害人症状及尸检推断致死原因。

而中毒症状是否与爆发性乙肝病毒肝坏死表征类似,这二者有无因果关系,不得而知。

这种情况下,针对被告方的专家质疑意见,恐怕鉴定机构难以正面回答,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局面。

以上三个案例,依据各方诉讼角色针对专门性问题不同的态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 从司法机关和部分当事人的角度,有意或无意地扩大专门性问题的范围,力求用鉴定解决认定问题,将证明责任推给鉴定机构。

例如案例一中的责任比例问题,案例二中对于借条真伪问题,应属于审判环节,却由鉴定机构来解决,用鉴定权取代了司法权,即所谓的以鉴代审。

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是盲目迷信鉴定意见,相信诉讼困局能够用鉴定解决;二是转移矛盾,将当事人对法庭的不满转移到鉴定机构;三是司法机关逃避责任,出了问题让鉴定机构来承担。

2. 从部分当事人角度出发,对于鉴定意见有疑问的,有意或无意地将专门性问题范围缩小或将其解构以达到否定鉴定意见的目的。

例如案例三中,原有的完整鉴定过程,被告方认为其中某一部分可以用其他成因来解释,意图否定整个鉴定意见。

当然这种现象本身属于正常质证过程。

三、现实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以上分析是站在诉讼参与方利益角度来说的,但是不妨假设,排除参与方主观意图,是否就能消除对于专门性问题的不同认识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现实中不乏表现法官或当事人对某些证据拿捏不准不知道是否需要鉴定,或怀疑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情形。

究其根本,专门性问题难以认识的属性,及司法活动和鉴定活动类似的思维模式都给解决这一难题设置了障碍。

(一)专门性问题蕴含了科学证据属性,难以认识“科学证据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发展及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

科学证据有着异于常规证据的评价体系及认知模式,意味着对于普通人和司法机关来说,存在采纳与采信的困难。

“鉴定意见是否属于科学证据的关键,在于鉴定意见的基础是否是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 。

而鉴定的对象,专门性问题虽然不等于科学证据,但这两者往往息息相关:即使一些需要用经验来认识、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虽不同于科学证据,但仍超出了普通人的常识所能解决的范围。

(二)人类认识世界能力有限,对于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也存在壁垒假设专门性问题能够得到完美的解答,或者对专门性问题都能给出明确的认识局限范围,那么对于专门性问题的误读也会少很多,因为人们可以熟悉鉴定机构的能力、知道哪些问题可以用鉴定来解决。

但以上两种情况都很难做到,人类认识能力永远是有局限的,不可能做到完美;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对自己的能力发展没有明确预期,同样对于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也许某方面技术的爆炸式进展,就能带来完全不一样的结论。

这种技术发展过程导致司法鉴定能力的未知性,给我们确定专门性问题的范围带来一种不准确的因素——今天某个问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由司法机构来认定,明天也许只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就能给出准确答案。

如案例二,如果可以鉴定出签名准确时间,其跟其他部分字迹形成时间差距较大、难以合理解释,就能够认定欠条本身系伪造。

这种情况下,原告申请补充鉴定及法院认同的行为就是正当的。

(三)诉讼、鉴定均存在同一认定过程,具有相通性,难以清晰界定同一认定的基本模式,就是从痕迹到造型物,再到嫌疑人,或从痕迹到痕迹,再到造型物及嫌疑人。

在生活中,通过经验或分析来认定某人某物,例如乘飞机,借助登机牌上机次和座号,来找到所乘飞机及座位,这就是同一认定过程。

在诉讼阶段也是如此: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过程及犯罪痕迹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排查或搜捕来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进行“事”和“人”的同一认定;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司法机关通过了解犯罪人的作案手段及过程,来跟犯罪人的主观供述及其他证据进行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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