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
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

When you can't fight daddy, you can only do it har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新民法总则种有意定监护的条款,而这一条款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和老人的保护,使得大家争相学习有管这些方面的内容,律师365为了大家能及时学习该条款,为大家整理出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的各个条款及其解读,供大家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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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就法条涉及的内容而言,结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2、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
从内容看,只是强调了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人群,即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实际上这是法律允许父母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但对指定监护的内容、如何操作、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排除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以及相关配套等内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遗嘱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与在世一方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出现冲突等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将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民法总则》考点1:【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
{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
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民法总则》考点2:【行为能力年龄划分】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
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
切记!切记!《民法总则》考点3:【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
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民法总则》考点4:【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遗嘱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遗嘱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作者:任立国卢云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摘要:《民法总则》首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规定了遗嘱监护制度,同时这也成为了《民法总则》鲜明的特点之一。
遗嘱监护制度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高度体现,该制度的设立,符合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这不仅关系到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甚至是国家的发展。
关键词:遗嘱监护;民法总则;监督机制一、遗嘱监护制度概述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制度。
笔者认为遗嘱监护制度的概念应为:遗嘱监护,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以特定的遗嘱方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正式的遗嘱监护制度写进了《民法总则》,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遗嘱监护制度的空白。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这是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中唯一的一条关于遗嘱监护的规定,这只是简单的对遗嘱监护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无法提供更切实有效的途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然很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遗嘱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范不完备正如上文所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只有《民法总则》的第二十九是关于遗嘱监护制度的内容,但这条规定仍然是过于的原则化,无法适应和解决司法实务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只是单一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无法形成一个关于遗嘱监护制度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过于形式化。
2.遗嘱监护制度是否具有优先适用性不明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遗嘱监护制度,但是并未明确规定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之间的关系。
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很多纠纷问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不断的去学习法律知识,和我们联系比较大的法律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基本上包括了我们生活中所有的遇到的纠纷,那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很多纠纷问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不断的去学习法律知识,和我们联系比较大的法律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基本上包括了我们生活中所有的遇到的纠纷,那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总则56条内容是什么?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相关内容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浅议遗嘱指定监护的不同情形

浅议遗嘱指定监护的不同情形作者:周子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民法总则》首次提出了遗嘱指定监护,是除原《民法通则》中三种监护之外的新规定,这种制度在某些发达国家早已存在,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此次规定是我国在监护问题上的一个新的突破。
但总则仅简单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的权利主体是父母、可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等,并未就司法实践中不同情形下,指定监护人的具体确定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详细释明,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其法理,从其精神内涵出发,结合实际中的不同情况进行操作适用。
关键词:遗嘱指定监护;指定不一致;监护意愿1遗嘱指定监护概述《民法总则》中规定,遗嘱指定监护的资格主体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被监护人不限于未成年人,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指定监护的遗嘱内容和订立程序需合法,形式和内容应当参照《继承法》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
如果指定不一致时,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同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产生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指定。
在指定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
2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监护人指定不一致的问题指定监护时,整体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建议综合考虑指定监护人的生活环境、经济条件、家庭情况、与被监护人的感情联系等,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要考虑教育资源、是否有利于其成长、是否隔代教育等各方面因素,全面衡量比较监护能力。
还有,需要参考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其真实意愿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2.1父母均在世时,指定不一致的情形父母双方皆有指定监护的权利,此时,如果双方对指定的监护人产生分歧,应当按照怎样的标准和程序来确定呢?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9条的内容有哪些?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9条的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解决我国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法律。
对处理生活中的相关案件和琐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我们不可或缺的法律。
其中重要的民法总则9条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家说明一下民法总则9条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解决我国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法律。
对处理生活中的相关案件和琐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我们不可或缺的法律。
其中重要的民法总则9条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家说明一下民法总则9条的相关内容。
民法总则9条的内容一、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父母可以立遗嘱指定谁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父母可以立遗嘱指定谁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现实困惑
李某是一位单亲爸爸,与年幼的女儿李小某相依为命。
某日,李某被查出患了不治之症,时日不多了。
年幼的女儿是李某最牵挂的人。
李某把自己的亲戚朋友想了一遍,最后想到在美国的妹妹。
他与妹妹商量后,妹妹同意等哥哥不在了,她做侄女的监护人。
于是,李某立下遗嘱:指定妹妹李某某做李小某的监护人。
那么,请问:李某所立的关于指定监护人的遗嘱有效么?
律师说法
李某所立的关于指定监护人的遗嘱是有效的。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时,是有权利“托孤”,指定谁做孩子监护人的,这也叫作“遗嘱指定”。
“遗嘱指定”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
这一情形一般适用于父母身患疾病、面对灾难险情等有可能不能再抚养孩子的情形。
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该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案例中的李某的做法是有效的,也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
护人。
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根本法律,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总则的内容非常多,有好几百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阅读了解,但是不知道大家对于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否了解,其涉及的内容又主要是哪个方面,大家可以带着这些问题随小编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
民法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根本法律,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总则的内容非常多,有好几百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阅读了解,但是不知道大家对于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否了解,其涉及的内容又主要是哪个方面,大家可以带着这些问题随小编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
▲一、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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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
的规定
遗嘱也即特定人在身前对自己的财产通过订立法律文
书的形式,进行预处分的行为,在该特点人事后,相关当事人需要按照该遗嘱的规定分配财产。
但是,在之前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故而修该后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对此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
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二、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
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理论上,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
但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所以,遗嘱是不能制定监护人的。
▲三、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
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四、遗嘱的有效条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
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如休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
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
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
无遗嘱人和、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4、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
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
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
遗嘱人签名之日。
但遗嘱人并不于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的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
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我们可以看出,遗嘱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这对于遗产纠纷的处理是有极大的便益的,此项规定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患病后,可以指定自己的未成年的孩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