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批准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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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米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湿米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湿米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米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生产、销售的湿米粉产品。

2 术语和定义湿米粉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及其他辅料,经清理、浸泡、磨浆、自然发酵(或不发酵)、熟制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未经干燥的扁、圆或其它形状的湿米粉。

原料中除水外,大米含量应不低于90%。

散装产品本标准所称的散装产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

3 产品分类3.1 根据熟制成型工艺分为切粉和榨粉。

3.1.1 切粉以蒸片(蒸粉)、切条为熟制成型工艺加工而成的湿米粉产品。

包括河粉、肠粉(卷粉)、陈村粉、粿条等。

3.1.2 榨粉以蒸煮、挤压为熟制成型工艺加工而成的湿米粉产品。

包括米线(米粉)、濑粉等。

3.2 根据食用方式不同分为即食类和非即食类。

3.2.1 即食类食用时不再经加热烹调直接食用的产品。

3.2.2 非即食类食用时需再经加热烹调后食用的产品。

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大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1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

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4.1.6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4.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4.3 理化指标4.3.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4.4 微生物指标4.4.1 即食预包装产品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粮食制品(含焙烤类)的规定。

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
二、标准制定的意义;
米粉类产品是我区特色食品,更是人民群众喜爱的主食产品,随着国家对食品监管的重视和当前技术的发展,我区先后制定了DBS45/020-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DBS45 01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糙米鲜湿米粉》、DBS4503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鲜湿米粉》等三个重要的鲜湿类米粉地方标准,对维护我区食品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监管部门提供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也为我区特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彻底整顿米粉生产秩序,从抓源头开始提高食品监管效率、维护广西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有必要对我区鲜湿米粉类标准进行规范化梳理,督促米粉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要求和规定组织生产,确保我区人民食用米粉的安全。合理规范鲜湿米粉类产业发展,促进鲜湿米粉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的行为,使我区的米粉行业向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五、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本标准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科学实用原则。在尊重科学、紧密结合实践、广泛征求意见及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贴米粉生产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二是协调性原则。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要求。三是因地制宜原则。标准的修订坚持从我区米粉生产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区米粉生产企业的现状和技术条件,在符合实用、经济的同时,确保米粉类产品的食用安全性和技术条件的可行性。
8.无机砷指标与GB2762相一致,指标为≤0.2mg/kg,我们监测113份样品,最高为0.1mg/kg,平均值为0.03mg/kg,最低值为未检出,考虑到我国大米重金属污染现状,所以保留该项目。(详见附表1)
9.总汞的指标定为≤0.01 mg/kg,我们监测113份样品,检测值均未检出(GB/T 5009.17中原子荧光检测法的检出限为0.15ug/kg),从检测结果来看其检测值均比较小,近年全区的检测结果来看也从未有总汞超标事件,所以该项目取消。(详见附表1)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鲜湿米粉是一种常见的食品,以米为主要原料制成,口感细腻,营养丰富。

然而,由于其制作过程中存在一些关键环节,质量安全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严格控制。

以下是鲜湿米粉质量安全的要求:1.原料选择:使用优质大米作为主要原料,确保米粉的口感和品质。

原料要求新鲜无霉变,无异味,无虫害,并且经过严格筛选和加工的大米,确保无杂质。

2.生产环境:生产车间应符合卫生要求,通风条件好,温度适宜,干净整洁,设备无积尘,无异味。

生产人员应穿着干净的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生产工艺控制:严格按照标准的工艺流程制作,包括清洗、浸泡、磨浆、分离、过滤、干燥、包装等环节。

各个环节的时间和温度等参数要仔细控制,确保米粉的质量和安全。

4.添加剂使用: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规定,合理使用和控制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

同时,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劣质添加剂。

5.检测和监控: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定期对生产线上和成品进行检测,确保鲜湿米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关键指标包括水分含量、脱盐率、总大肠菌群、霉菌数量等。

6.包装和储存:使用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的包材,包装过程要封闭、卫生,产品包装要完整无损。

储存环境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和异味污染。

7.追溯体系: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原料、生产过程和销售环节进行记录和追踪,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可控。

8.售后服务: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有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问题和投诉,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鲜湿米粉是大众喜爱的食品之一,消费者对其质量和安全要求很高。

制造商要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只有如此,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口碑。

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txt爱情是彩色气球,无论颜色如何严厉,经不起针尖轻轻一刺。

一流的爱人,既能让女人爱一辈子,又能一辈子爱一个女人!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09月07日 15时47分 86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质监食发[2006]163号各市州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食药监局:湿米粉是我省广大消费者普遍食用的早餐食品.长期以来,由于湿米粉生产加工企业大多为小作坊,卫生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没有检验能力,产品质量没有保证,还有部分企业无证无照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

尤为严重的是,部分企业滥用添加剂或用“陈化粮“加工湿米粉,其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消费者反映十分强烈。

为规范我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行业,加强对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湿米粉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省政府同意,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湿米粉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结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湿米粉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米粉是指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熟化(或蒸片)、成型、冷却、稍加干燥(或不经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湿面条产品适用本管理办法。

所称湿面条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和面(加碱或不加碱)、压片、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面制品。

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食材采购与验收(1)采购部门应从合法渠道采购新鲜、合格的原材料,确保食材来源可靠。

(2)采购的原材料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3)验收部门应严格检查食材的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食材应拒绝接收。

2. 食材储存与保管(1)食材应按种类、品种分别存放,确保分类存放、标签标识清晰。

(2)储存食材的温度、湿度应满足要求,防止食材变质。

(3)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3. 食材加工与制作(1)加工操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遵守个人卫生规范。

(2)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手套等。

(3)加工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滥用。

(2)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剂量,不得随意更改。

(3)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5. 食品安全自查(1)每日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每月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停止食品销售,保护现场。

(2)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3)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责任与监督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实施、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投诉的,应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广西鲜湿米粉加工行业质量安全分析及应对措施

广西鲜湿米粉加工行业质量安全分析及应对措施

广西鲜湿米粉加工行业质量安全分析及应对措施摘要: 通过对广西鲜湿米粉加工行业质量安全分析,提出规范生产采取应对措施,以提高鲜湿米粉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措施鲜湿米粉是以大米为原料,经过洗米、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蒸煮、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序加工制成的食品。

它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在中国南方的部分省市习惯以米粉作为早餐,并逐渐渗入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饮食中。

每年,我国的米粉消费量还在逐年增加。

1 鲜湿米粉行业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广西鲜湿米粉生产企业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作坊,底子薄、水平低、分布散,加之从业人员素质低和质量意识较为欠缺,不仅为食品安全埋下隐患,而且也束缚和制约了鲜湿米粉行业的发展。

加之没有一个规范有效的鲜湿米粉标准规范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为扭转这种状况,2007年广西区实施了由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鲜湿米粉地方标准:DB 45/319-2007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从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这个有效载体入手,提高鲜湿米粉市场准入的入门门槛,并随着质监局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逐渐摆脱了小作坊式的模式,整个米粉加工业面貌焕然一新,尤其在硬件设施建设上有了质的飞跃,米粉的卫生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开始走向正规化。

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鲜湿米粉行业内企业规模、企业管理水平仍然参差不齐,质量水平差距很大。

因此,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成为目前鲜湿米粉行业发展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

2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原因2.1 米粉中的微生物指标超标问题(1) 绝大多数的鲜湿米粉生产企业均是原来由家庭作坊转变而成,企业规模都比较小,整个生产加工的设备为半自动化。

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引起交叉污染,出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容易在生产过程中引入生物性污染。

DBS45 032-2016 食品安全地方 调制鲜湿米粉_地方_国内_食品_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

DBS45 032-2016 食品安全地方调制鲜湿米粉_地方_国内_食DBS45品_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3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鲜湿米粉2016-01-25发布2016-05-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调制鲜湿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制鲜湿米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制鲜湿米粉。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4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 45/02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2 产品分类2.1 非发酵类调制切粉和调制榨粉。

生湿面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生湿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湿面制品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酒精、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谷物碾磨粉【黑米粉、粟米(小米)、燕麦粉、薏米粉、玉米粉、荞麦粉、糙米粉、香米粉、高粱粉、大米粉、糯米粉、小麦胚芽粉】、紫米、藜麦米、绿豆、蛋粉、玉米淀粉、蔬菜粉、大豆油,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丙二醇、丙酸钙、碳酸钠、碳酸钾、乳酸钠、栀子黄、山梨糖醇、三聚磷酸钠,经原料验收、粉碎、筛选、配料、和面、醒发或不醒发、成型或不成型、包装、而制成的生湿面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5小麦粉GB1535大豆油GB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栀子黄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0343食用酒精GB/T10462绿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55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钠(溶液)GB255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丙酸钙GB255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GB255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钾GB292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GB292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3245藜麦米Q/FQDJ0001蛋粉类产品Q/LH0002S蔬菜粉Q/LH0004S谷物碾磨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产品按形状不同分为:面条类、皮类、面团类三种。

米粉的质量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本科生论文浅析米粉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指导教师张学院名称食品学院专业名称11级食品质量与安全摘要本论文主要通过市场调查,分析调味酱、面点、饼干、蜜饯、坚果、胶基糖果、饮料这七种产品中甜味剂的种类,分析得出使用的甜味剂有阿斯巴甜、赤藓糖醇、麦芽糖醇、三氯蔗糖等10种甜味剂,且不同食品中使用甜味剂的种类、数量各有不同。

关键词:米粉质量问题安全解决办法1.前言米粉是大米深加工产品,一般所说的米粉,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条状产品,包括波纹米粉、排米粉、方便河粉等干制品,也包括鲜河粉、银粉、过桥米线等鲜制品,另一类是粉末状产品,包括糯米粉、米粉等。

这些丰富多彩的米粉产品在世界各地,尤其在亚洲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阔的市场。

米粉是我国目前消费量和消耗大米量最大的大米深加工产品,将早籼米转化成米粉加工原料是合理利用早籼稻米资源,缓解早籼稻大量压库突出矛盾的最简便途径。

但近年来米粉卫生质量问题逐渐突出,因食用不合格米粉中毒的事故时有发生,微生物污染,营养成分不足,尤其是米粉加工过程原料卫生控制不严,添加剂造成的色素、致癌物超标问题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人们的食用安全。

[1]2.米粉的简介1.1米粉的名称和种类米粉,也叫米线,实际就是用大米面做的面条,是以大米为原料,经蒸煮糊化而制成的条状、丝状的干湿制品。

米粉最早是出现于北宋熙宁年间的广东博罗县,后来传遍南方各地区[2]。

米粉从广义上理解,是以大米作为生产原料,经过碾磨制成的粉状物(rice flour)[3]。

但在广西、江西、广东、湖南等南方省区以及东南亚一些地区,米粉是指以大米为生产原料,经浸泡、磨浆、蒸粉、切条、压条等过程而制成的条状米制品(rice noodle)[4]。

而在北方地区因其形似面条,则被称为大米面条。

在国外,米粉是大米经过加工使其淀粉糊化成型,再在一定条件下老化形成致密结晶结构的产品。

米粉名称约有近百种。

按照工艺命名的如切粉、榨粉、卷粉、水洗粉;按照水分含量分为干米粉(水分含量小于16%左右)和鲜湿米粉(水分含量45一72%),其中干粉切粉又有梧州切粉、桂庄切粉、辣椒切粉、龙门切粉等,干粉榨粉有桂林米粉和银丝粉;湿粉切粉有广州沙河粉、炒粉等,湿粉榨粉有金健鲜米粉、细条米排粉、粗条米排粉、方块米粉和波纹米粉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桂食药办[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办〔2014〕9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区鲜湿米粉行业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掌握鲜湿米粉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着力解决鲜湿米粉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鲜湿米粉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月15日附件: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开展十大节日食品生产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鲜湿米粉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从市到县必须做到全覆盖,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通过对鲜湿米粉生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消除非法添加和超范围添加等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全区鲜湿米粉质量安全在3月底前有初步好转,上半年前有根本性好转,推进建立鲜湿米粉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整个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我区鲜湿米粉产品质量的信心。

二、整治时间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为期半年。

三、整治重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组织领导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有关工作,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周广能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副主任,自治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副组长:文东旭自治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勇强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副主任,自治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曾华林自治区局办公室主任姚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处处长唐春桂自治区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振洲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曾立威自治区局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处长黄琛自治区局人事处处长黎林君自治区局规划财务处处长彭琪元自治区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黄建国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局长张涛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各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供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总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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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X 11 备案号:FZQB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 for fresh rice noodles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标准化委员会 发布前言本标准为区域标准,在泛珠三角(九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

本标准5.2中表1的水分、酸度、短条率为推荐性指标,其余条文为强制性的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区域标准由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广西南方米粉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唐玲、王凯志、罗意承、胡振洲、周志权、徐强、干宁军、阙之和、何基宁。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湿米粉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要求、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生产企业应必备的生产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洗米、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蒸煮、成型、冷却等生产工序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米粉(包括河粉或卷粉、榨粉或米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4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 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执[2002]第183号附件2《食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的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切粉(河粉、卷粉)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洗米、浸泡、磨浆、蒸片、切条、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又称河粉或卷粉。

3.2榨粉(米线、水榨粉)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浸泡、磨浆(粉碎)、发酵、蒸煮、挤压成型、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又称米线。

3.3酸浆榨粉在榨粉加工过程中经过发酵工序,酸度高于2°T的榨粉产品。

3.4短条经85℃以上温度的水浸泡60s后,长度在8cm以下的米粉条。

3.5短条率经85℃以上温度的水浸泡60s后,短条的质量占全部米粉条的质量百分比。

3.6鲜湿米粉生产企业以大米为主要原料,通过生产设备加工,向社会提供鲜湿米粉的单位和个人。

4 产品的分类4.1 根据产品加工工艺不同,鲜湿米粉分为切粉和榨粉两大类。

4.2 根据食用方法不同,鲜湿米粉分为即食类和烹调后食用类两大类。

5 原辅料要求5.1 大米应符合GB 1354、GB 2715的要求,其中碎米指标不作要求。

5.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

5.3 生产用食用油应符合GB 2716或GB 10146要求。

6 技术要求6.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6.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6.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7 食品添加剂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不得使用如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硼砂、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铵(铵明矾)、漂白剂等添加剂。

8 试验方法8.1 感官指标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法检查。

8.2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酸度按GB/T 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

8.4 短条率8.4.1 器具本试验使用下列器具:——容器:陶瓷或塑料或不锈钢,体积约1000mL;——白色搪瓷盘:直径30cm;——圆头筷子;——试验筛:规格φ200×50;筛孔直径为1.7mm或0.85mm;——秒表:最小精度为s;——天平:感量1g、最大称量1000g(亦可用相应感量的称量器具)。

8.4.2 分析步骤称取试样250g于容器中,加入水温不低于85℃的水,使其完全覆盖试样,60s后将试样全部粉条倒入白色搪瓷盘内,加入常温水覆盖粉条,用圆头筷子从中挑出所有的短条,放试验筛中滤水2min后称其质量(m1),再将试样剩余的粉条放试验筛中滤水2min,然后与滤水后的短条一起称量,得全部粉条的质量(m2),记录二次称量的结果(精确至1g)。

8.4.3 分析结果的表述试样的短条率D(%)按式(1)计算:m1D=——×100 (1)m2式中:m1——短条的质量,单位为克(g);m2——全部粉条的质量,单位为克(g)。

8.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6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7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8.8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8.9 硼砂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8.10 菌落总数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8.11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8.12 沙门氏菌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8.13 志贺氏菌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

8.1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8.15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8.16 铝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

8.17 甲醛按国质检执[2002]183号文附件2《食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的检测方法》测定。

9 检验规则9.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

9.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袋~6袋(总量应不少于1000g)。

微生物指标应在采样后4h内检测。

9.3 出厂检验9.3.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9.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酸度、短条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9.4 型式检验9.4.1 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更改关键工艺时;——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4.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的全部要求。

必要时可加检铝、甲醛等项目。

9.5 判定规则9.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

感官、水分、酸度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验,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产品合格。

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

10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10.1 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对烹调后食用类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的次行标注“本产品需烹调后才可食用”;对添加除大米外的其他淀粉原料,应在配料表中列出所有原料名称,并按加入量从大到小排列。

10.2 包装10.2.1 产品必须包装后方可出厂销售。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10.2.2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3的规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应不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10.3 运输产品的运输应采用卫生清洁、无污染的厢式运输工具,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卫生。

10.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室内中,产品堆放底层宜有垫板,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腐的物品混存。

10.5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运的条件下,生产企业可根据不同季节,在产品预包装或其他标识上作出具体的规定。

11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米粉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米粉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A.1 质量管理要求A.1.1 组织领导A.1.1.1 企业领导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A.1.1.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A.1.2 质量目标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并贯彻实施。

A.1.3 管理职责A.1.3.1 企业应制定规定各有关部门质量职责、权限的管理制度。

A.1.3.2 企业应当制定不合格管理办法,对企业出现的各种不合格及时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A.2 企业场所要求A.2.1 厂区要求A.2.1.1 企业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开放性污染源。

A.2.1.2 企业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

A.2.1.3 企业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厂区25m内不能有开放性污染源。

A.2.1.4 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A.2.2 车间要求A.2.2.1 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生产车间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A.2.2.2 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有一定坡度,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防水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洗手、更衣设施不得附设厕所,厕所的设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A.2.2.3 企业的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各部分功能相对隔离。

A.2.2.4 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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