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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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本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本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本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区××路××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在××××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及文号)不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抗诉,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定/判决,并指令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事实1. 被申请人在××××年××月××日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及文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2.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行政(xíngzhèng)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第一篇:武汉杨春平律师法律文书之四行政(xíngzhèng)抗诉申请书〔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作相应(xiāngyīng)处理。

请勿随意联想,否那么(nà me)自行(zìxíng)承当不利法律后果。

〕武汉杨春平律师〔电话:159****9095〕之行政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长某,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子某某,男,1949年3月11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孙某某,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室。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某某)阳行初字第某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武行终字第某某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某某)阳行初字第某某号行政判决和(20某某)武行终字第某某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辩论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汉阳区〔原城建监察分队办公室〕处以1200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我是您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因行政决定对公司的某项事项提出抗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有权对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申诉。

事情的经过如下:(具体描述事情经过,有关证据的提供等)
我对公司的这个决定表示强烈的不满,并觉得这个决定对我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我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公司提出抗诉申请,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解决。

具体的申请如下:
1. 请求公司对该项决定重新审视,将我作为一个员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处理;
2. 要求公司给予我合理的解释和理由,解释该决定所依据的依据和规定;
3. 如果公司对我的抗诉不予采纳,我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权益。

我真诚地希望公司能够认真对待我的抗诉申请,依法依规处理这个问题。

我希望公司可以尽快安排一个时间,让我能够向公司解释我的观点,并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关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的支持和关注。

祝好!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行政案件的抗诉申请书范本

行政案件的抗诉申请书范本

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案由:行政案件抗诉申请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事实和理由(一)事实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是(案由)案件的当事人,被申请人是本案的行政机关。

2.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于(具体日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具体内容)。

3. 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 复议/审判结果(如有)复议机关于(具体日期)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有)人民法院于(具体日期)作出(判决/裁定),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理由1.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客观事实,公正、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具体表现在(具体违法行为)。

2.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具体表现在(具体权益侵害)。

3. 抗诉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判决。

二、请求事项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2. 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损失;3. 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行政抗诉申请书

行政抗诉申请书

行政抗诉申请书
尊敬的某某政府部门:
我于某年某月某日向你们部门提出了某某行政案件,但是,在我得到你们部门的处理结果后,我认为你们部门的处理不公正,因此我决定提出行政抗诉,请求您们重新审理我的案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办法》,我有权利向你们部门提出行政抗诉。

我认为你们部门在处理我的案件时,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您们对我的案件进行了不公正的处理。

在我的行政案件中,您们起初给出了不利于我的处理结果,在我进行了相关的申辩后,您们最终做出了与原结果相反的处理结果,这种处理方式,在我看来是违背了法律原则的。

其次,我认为你们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原则。

你们的处理结果没有具体说明案件的关键问题,没有明确指出我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同时,我也认为您们的处理结果没有进行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调查和研究,致使您们的处理结果无法得到公正的判断。

最后,我认为你们在行政处理中造成了我的利益损失。

您们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了我的权利,因此我认为您们应该向我提供适当的赔偿。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您们部门重新审理我的案件,以便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我请求您们在重新审理的过程中,对我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从而使得我的权利得到合理的维护。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的关注与支持。

期待您们尽快给予回复。

敬礼!
申诉人:
xxxxx
年月日。

行政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

行政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

行政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申请人:×××,男/女,××××年××月××日生,汉族/其他民族,住××省××市××区(县)××路××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市××区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请抗诉,请求依法审查并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在此简要描述案件背景、申请人起诉的行政行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答辩意见以及一审判决结果。

)二、申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1.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此详细说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哪些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在此详细说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哪些错误,以及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

)3.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在此详细说明一审判决程序存在哪些违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4. 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申请人。

(在此详细说明一审判决中存在哪些偏袒被申请人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5. 抗诉必要性。

(在此说明抗诉的必要性,如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等。

行政案件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

行政案件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申请人:×××,男/女,××岁,××族,××市××县人,××单位职工/农民/学生,住××市××县××路××号。

被申请人:×××,××市××县人民政府。

因不服××市××县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1.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出抗诉。

2. 请求人民法院对××市××县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进行重审。

申请理由:一、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详细陈述案件事实、证据和审理过程,包括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申请人不服的原因。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错误1. 法律依据:(列举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2. 适用错误:(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如法律适用不当、法律解释错误等。

)三、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1. 证据不足:(针对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说明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性,或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程序违法:(阐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如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

)四、裁判不公,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分析法院判决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为何认为判决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县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抗诉申请书范文

行政诉讼抗诉申请书范文尊敬的XX市人民法院:我是被告XXX,因您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XXXX)不当,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就此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详细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系我作为被处罚方,被XX市XX局以涉嫌违反《XX法》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我对该决定的认定和分析,我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问题:1. 处罚决定明显违法:根据我所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在行为上并未违反《XX法》,因此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法。

2. 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行政处罚决定中所列举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我在被处罚时并未从事违法行为,而该处罚决定却未对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导致了不公正的处罚结果。

3. 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我对我所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澄清和解释,但行政处罚决定所列举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我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我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提出抗诉申请,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理该案。

二、抗诉理由1. 违法事实不清:根据我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和陈述,我在行为上并未违反《XX法》,因此被处罚的事实并不存在。

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所列举的违法事实,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查并进行准确的认定。

2. 违法证据不充分:行政处罚决定所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存在违法行为。

我在此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我在该时间段并未从事违法行为,希望贵院能够重新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3. 违法程序不合规:在对我进行处罚前,相关部门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导致了处罚决定的违法性和不公正性。

我要求贵院对此进行审查,并依法判断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抗诉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1. 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我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充分证明了我并未从事违法行为,故要求贵院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2. 重新审理该案: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理该案,对我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并依法进行准确的认定。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尊敬的负责人:我是××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在此我向贵单位提交行政抗诉申请书,希望贵单位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我所遇到的行政处理事项。

我所要申诉的行政处理事项为:在××年××月××日,××××单位对我进行×××处理。

我对此处理结果存有异议,认为该处理结果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原则,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起因是×××。

在这个事件中,经过×××单位的调查,他们作出了×××的处理决定。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忽略了×××的证据,仅仅凭借腹观猜测,对我做出了不当的处理决定。

对于此处理决定,我深感冤屈。

我始终秉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

与此处理决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的证据清晰明了,可以证明我的无辜。

在此,我诚恳地希望贵单位能够重新审视此处理决定,并对我的申诉予以充分的重视和审慎的处理。

我请求贵单位重新进行调查,采取真实客观的态度,对我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准确、公正的处理决定。

另外,我也请求贵单位在处理此事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希望贵单位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此事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

最后,我对贵单位的公正、公平处理充满信心,相信贵单位会对我所提出的抗诉申请给予合理的关注和重视。

相信在贵单位的正确引导下,正义定将得到伸张。

谢谢!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书】行政抗诉申请书3篇

【关键字】申请书行政抗诉申请书3篇行政抗诉申请书一:行政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原上诉人)(原一审原告):傅共和,男,20xx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 手机: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 (原一审被告): 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 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法定代表人: 徐寅镇长.(以下简称被申诉人)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 (原一审第三人): 柯法友,男,20xx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以下简称俩第三人)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 (原一审第三人): 柯友法,男,20xx年4月24日生, 汉族,农民, 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以下简称俩第三人)申诉请求申请人傅共和因诉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行政职责一案, 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台行终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不服,特依法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玉环县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搪塞申请人,拖延审判长达2年之久,且最终以毫无根椐的理由,裁定采纳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二审法院虽然认为一审的裁定是错误的,却另外杜撰一些未经审理确认的未有任何证据支撑的不存在的事实,仍然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

无奈之际,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依法申请贵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申请人怀着无比悲愤而又万般无奈的心情将自己的观点与理由再向贵院申述,贵院在执法水平上深孚众望,远非一、二审法院所能相比。

恳请贵院对本案给予充分的关注,于公务繁忙之中对我们的申诉理由拨冗审阅,申请人具体理由如下:一.原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未予审查,且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本身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一审法院对于追加俩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没有通知申请人。

二审法院也没有说明追加俩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理由。

原一审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称,根据被告的申请,柯法友、柯友法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原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有必要追认柯法友、柯友法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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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武汉杨春平律师之行政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人:文**,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

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第三人:长*,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子**,男,1949年3月11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室。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答辩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汉阳区***处以1200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

可是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仅仅根据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提供一份《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就采信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的说法,明显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的违建房19**年被汉阳区五里街处以1200元罚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本案所涉及的本应依法拆除的违建房,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解决。

如果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的确因违建房受到行政处罚,被罚款1200元的话,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这样的话,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手中根本不应该有一份《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

即便是当场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手中也应该是湖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绝不应该是他向法院提交的《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

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收费票据是财政预算收据而不是罚款收据,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不应该将其认定为罚款收据。

换言之,本案涉及的违建房根本没有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法应该拆除。

另外,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在一审、二审中一再主张本案涉及的违建房属于历史存量违建房,基于“一事不能二罚”的原则,应该保留不拆除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被抗诉申请人始终不能明确说明,到底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可以将本案所涉及的违建房定性为历史存量违建房。

况且依据行政处罚“一事不能二罚”的原则,应该是指对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做出两次相同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即便相关职能部门对本案涉及的违建房已经做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同样可以依法拆除,这样并不违反“一事不能二罚”行政处罚原则。

故被抗诉申请人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及的违建房应该依法拆除。

二、原判决违反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按照原《武汉市城市管理办法》的第54条前半部分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50%至200%处以罚款”及《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的规定“区、街、乡管理部门,对于个人建房的违章行为,应根据国发及第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提出抗诉,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人:年月日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xxx法人代表:xxx案由:侵权赔偿纠纷申请人xxx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民三终字第xx号的民事判决不服,申请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1、请求查明终审上诉人xxx邮政局的侵权事实。

2、请求终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许民三终字第62号判决书。

3、诉讼费用应有xxx邮政局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郏县邮政局违规操作遭受侵权而索赔一案,经河南省xxx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x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一审认定郏县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及马向阳办理业务时存在过错,侵权成立,判决xx邮政局赔偿一身原告98000元。

xx邮政局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xx月xx日作出xx三终字第xx号判决,终审判决认定xx邮政局对xx不构成侵权,遂撤销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驳回原审原告xx对原审被告xx邮政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xx负担。

事实上,在此民事侵权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请人xx的14万资金需要以下环节:1、案外人要用一张假的“xx”身份证在邮政局开办一张存折,申请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办一张与那张用假的“xx”身份证办理的存折折、卡分离的银行卡”。

2、找机会把自己那张假“”xx存折与真“”xx存折进行调包。

3、用银行卡取走真xx存入“假xx”存折的钱。

以上环节缺一不可。

可以上3个环节中,其中第一个前提环节就是由于二审上诉xx人邮政局的过错行为才使案外人得逞的。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由错误,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认定,xx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时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义务,对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无过错。

二审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复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

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二审法院对该《批复》适用时断章取义。

该《批复》的原文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你分行?关于办理储蓄存款密码修改手续等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应参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储蓄存单、存折挂失的规定办理。

储蓄机构应当要求储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

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

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由原文可知,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批复》的适用面已作了非常明确的限制,即,《批复》只适用于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和储蓄存单、存折的挂失。

而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假身份证为储户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因此不适用《批复》。

其次,即使《批复》的适用面涵盖了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本案适用《批复》也属错误。

第一、国务院2014年4月1日实施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

从上述规定可知,要实现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审查个人身份证件的真伪以及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否则就不能实现《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意图。

在此,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9月1日发布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依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以上引述的两个法律文件,分别颁布实施于2014年、2014年,均晚于《批复》的时间,其中《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批复》一样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

因此,无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来说,还是从后法优于前法来说,均优于《批复》。

再者,从立法目的和信息技术发展来说,本案也不应适用《批复》。

诚如以上所述《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立法目的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可以说,如果要实现以上两项法律的立法目的,储蓄机构在为存储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真实性审查,不但与规定本身相违背,也根本就与立法目的相违背。

从信息技术发展,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来说,到2014年已非常的发达和成熟,金融机构同公安机关进行联网、实行信息共享在技术上已没有任何障碍,在政策上也没有相反规定。

在此种背景下,如果还以让金融机构辨别证件的真伪不公平为理由,而免去其辨别身份证件真伪的法定义务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至于说,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邮政局没有与公安机关联网,无法进行真实性审查,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二、一审认定xx邮政局造成侵权有四方面的原因,二审判决只否定了三方面,却全部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

二审故意忽略了一些已经查明,并且对案件的判决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从而导致裁判不公。

一审已查明,xx邮政局为案外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是在2014年7月20日,而填制申请书的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叙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由这一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xx县邮政局在为案外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填制申请书,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更无法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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