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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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电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目标 (5)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6)第四章安全监督 (8)第五章规程制度 (10)第六章安全生产计划 (13)第七章教育培训 (15)第八章例行工作 (18)第九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20)第十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22)第十一章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 (24)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 (26)第十三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集团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特点和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所有单位。

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派出、代管关系。

第4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5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自觉遵守调度纪律,在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和业务管理。

集团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和制度,实行逐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6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7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

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主题词:安全生产规定通知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 年10 月9 日印发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 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 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 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 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要求安全生产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要求安全生产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要求1、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是什么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技术措施。

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擅自改变安全防护措施、扩大工作范围的工作。

三、严格执行工作“四措”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

严禁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四、严格执行防高空坠落安全防护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

严禁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失去保护;严禁不按规定正确着装、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五、严格执行带电作业工作规定。

严禁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六、严格执行感应电压防护规定。

严禁在无可靠接地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

七、严格执行带电跨(穿)越施工架线的工作规定。

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

八、严格执行在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规定。

严禁事先未进行通风就进入SF6配电室和在无防毒措施的情况下开展SF6设备的事故抢修及日常检修工作。

九、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安全工作规定。

严禁开展违反消防、爆破、高压气瓶管理要求的工作。

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严禁酒后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

(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要求扩展资料第一道防线:高速、准确地切除故障元件的继电保护和反应被保护设备运行异常的保护不损失负荷,快速隔离故障;第二道防线: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允许损失少量负荷,避免元件过载、电网失稳;第三道防线:失步解列与频率、电压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避免电网崩溃。

简单点说,三道防线分别是:继电保护、过载切机切负荷稳控装置、低频低压失步解列装置。

城市配电网的供电安全采用N-1准则,即:(1)高压变电所中失去任何一回进线或一组降压变压器时,必须保证向下一级配电网供电;(2)高压配电网中一条架空线、或一条电缆,或变电所中一组降压变电器发生故障停运时;a.在正常情况下,除故障段外不停电,并不得发生电压过低和设备不允许的过负荷;b。

国家电网总_[2003]_407_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

国家电网总_[2003]_407_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第三章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规程制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第十二章建设项目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安全生产禁令

安全生产禁令

第一条生产厂区十条禁令(一)着装不合格不许进入生产现场。

(二)不戴安全帽不许进入生产现场。

( 三)未成年人不许进入生产厂区。

(四)生产现场不许吸烟。

(五)不许在班前、班中喝酒。

(六)不许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七)不许在厂区内燃放烟花炮竹。

(八)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许作业。

(九)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试不合格者,不许上岗。

(十)外来人员无本单位人员陪同,不许进入生产现场。

第二条电气专业十条禁令(一)严禁无票操作、无票工作(事故处理或者事故抢修除外)。

(二)严禁未核对安全措施许可工作。

(三)严禁未进行安全交底开始工作。

(四)严禁操作 (工作)失去监护。

(五)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者变更安全措施。

(六)严禁无电气操作权的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

(七)严禁约时停、送电。

(八)严禁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九)严禁擅自更改操作票内容,跳项、倒项、添项、漏项操作。

(十)严禁有疑问盲目操作。

第三条燃料作业十条禁令(一)禁止在运煤设备运行中进行任何检修或者清理工作。

(二)禁止在铁道上或者车底下歇息,不许从车辆下面或者两节车的中间穿行。

(三)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

(四)存煤自燃时,禁止在煤堆正上方作业及灭火,防止坍塌。

(五)禁止用运煤设备载运人员或者工具。

(六)禁止在皮带上或者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七)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涂油膏等防滑物料。

(八)不许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在特殊情况下,需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工作时,必须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九)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者运煤车辆。

在机车完全住手前,严禁任何人上下车辆、作业或者跳车。

(十)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严禁从车上跳下。

第四条锅炉运行十条禁令(一)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严禁打开检查门。

(二)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

国电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国电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公司全体员工及外协单位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奖惩措施,激励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1. 表彰先进生产者、安全生产标兵等荣誉称号;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3. 在公司内部刊物、网站等媒体上刊登表扬文章。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2. 对在安全生产竞赛中获奖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3. 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1. 表彰先进生产者、安全生产标兵等荣誉称号: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选,评选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2. 通报表扬: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表现进行评选;3. 奖金: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果等因素确定;4. 安全生产竞赛奖励:根据竞赛成绩和排名进行奖励;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效果和员工表现进行奖励。

第八条奖励程序:1. 各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实施细则;2. 员工根据奖励实施细则,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3. 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4.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确定奖励名单;5. 公司领导批准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惩罚第九条惩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行政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开除。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包括:1. 罚款;2. 没收违法所得;3. 暂扣工资。

第十二条惩罚标准:1. 警告: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章操作等轻微违规行为;2. 记过: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章操作等一般违规行为;3. 记大过: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章操作等较严重违规行为;4. 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5.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6.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非法所得;7. 暂扣工资: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范本(五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范本(五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贯彻“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

对于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发生事故或影响全厂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把教育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健全良好的安全奖励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实施中要坚持“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按章处罚、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有效控制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为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单位人员。

处罚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适用于在厂区内承包工程的外包工程队伍及人员、临时作业人员。

第六条安全奖励、处罚程序及方法:1.为我厂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厂属单位、个人,均应受到安全奖励。

由各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提报“申请奖励”材料,并由单位行政正职和专业安全员签属意见,于每月____日前报厂安监部。

2.安监部对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认真核实后提出奖励意见,并经生产厂长批准。

3.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发生的设备障碍及以上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未遂,发生的各类误操作、人身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违章指挥(无论有无后果)、违章作业等,由安监部全体人员研究、讨论后形成初步处罚意见,交厂安全生产考核小组依据本细则处罚规定予以考核。

国电集团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规章制度

国电集团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规章制度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以下简称春、秋检)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季节性事故发生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为使春、秋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工作制度,在春、秋检中,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对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隐患要立即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条春检以“五防”即防风、防雷、防火、防污闪、防绝缘事故为重点,并结合迎峰度夏和防洪防汛工作一并进行;秋检以防寒、防冻、防火为重点,结合安全性评价,抓好设备的治理工作。

要把保重要节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结合春、秋检及整改一并安排。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及控股单位。

第二章时间安排与组织第五条春检工作一般在二月中旬至五月上旬期间进行;秋检工作一般在九月下旬至十一月中旬期间进行。

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要结合本地区的气候特点,从实际出发,集中一个月时间完成。

第六条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工作,由分支机构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发电企业经理(厂长)直接主持,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等部门参加,拟定检查计划和工作重点。

第七条分支机构负责安排、组织、检查辖区的春秋检工作,集团公司负责对春、秋检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章检查重点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检查重点: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责任是否清晰、明确。

2.各级领导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定等是否贯彻执行,各项反事故措施是否落实,各项规程、制度是否齐全、完整,符合企业管理实际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修订;是否存在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现象。

3.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对发生的主要事故亲自主持调查;是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分析会;是否对安全措施的资金予以保证;是否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解决或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是否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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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有管理关系的生产(基建)、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非电产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举,控制、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目标第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发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八)不发生大面积供热中断事故。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一)企业(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较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二条发电厂每年应实现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并组织落实。

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与技术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所辖法人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子公司应建立符合母公司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管理区域内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一般由单位行政正职主管。

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电力、化工、矿山、冶炼等生产性单位应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生产性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建立由本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臵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生产过程、掌握一定安全生产技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等贯彻执行;组织或配合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

(四)会同工会、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或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

在贯彻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说明书,编制各类设备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技术监督规程、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各工种检修管理、技术监督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对本单位化学危险品登记建档,建立健全运输、使(领)用、保管等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一)当上级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行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局部修订内容应书面印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暂不需修订的,应发布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

(三)规程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

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规程制度清单,并按岗位配齐有关规程制度。

第二十九条发电厂等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运行岗位交接班制度中必须明确现场交接班的方式和内容,原则上运行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入现场检查熟悉设备状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计划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

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应明确费用投入的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等。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反事故技术措施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全监督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制定。

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

第三十三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单位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涉及项目,应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生产部门应对照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施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应及时录入档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入厂员工实行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四十条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监护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在岗员工培训:(一)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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