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采购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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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采购供应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电力物资的采购质量,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电物资有限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具备向集团公司各级采购单位提供规定范围内的电力物资、工程或采购服务(以下简称采购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
第四条凡进入本集团公司各级单位采购市场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凡向本集团公司各级单位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均需取得本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取得本集团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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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3.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4.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凡需取得本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者,应向本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2.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3.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4.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
5.承担本集团公司采购服务的能力分析;
6.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合格供应商分为集团级、企业级和会员级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可向资质核准单位提供核准范围内的采购服务。集团级合格供应商可向集团公司范围内企业提供采购服务;企业级合格供应商可向其资质认证企业提供合同总价金额在50000元及以上的采购服务;会员级合格供应商可向资质认证企业提供企业级条件限额以下的采购服务。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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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对提供关键性采购服务的供应商,要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经评议符合条件的成为会员级或企业级合格供应商。申请单位可同时申请取得多个会员级或企业级合格供应商。集团级合格供应商可由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推荐上报或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国电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经过相关认证取得。
第十条潜在供应商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因业务需要,未经过审核评议程序而直接发生采购服务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必须在第一次活动过程结束后的后续过程中,经审核评议后成为相应资质等级的合格供应商。
第十一条企业级和会员级合格供应商经认证后,由各所属单位上报国电物资有限公司,核准后颁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级)合格供应商资格证书》,并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管理。集团级合格供应商由国电物资有限公司统一核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集团级)合格供应商资格证书》,并由国电物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合格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本集团公司规定范围内提供采购服务及招投标活动;
2.参与本集团公司规定范围内的网上竞价、议价、比价采购及招投标活动。
3.对本集团公司采购程序有疑异的,可向集团公司及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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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
4.对其他供应商在本集团公司提供采购服务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采购服务;
3.缴纳成为合格供应商及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4.接受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应依据ISO9002管理标准建立合格供应商评价体系,对进入集团公司采购市场的合格供应商进行考评考核,结合考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会员级和企业级合格供应商由各级单位负责考评、资格审核;集团级合格供应商由国电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其向各级单位提供的电力物资、工程或采购服务年度考评情况,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并办理有关采购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合格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采购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本企业合格供应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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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等处罚;集团级合格供应商可由各级单位申报国电物资有限公司,要求禁止其2年内不得进入集团公司采购市场;给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本集团公司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2.伪造、涂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证书》的;
3.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采购供货合同的;
8.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向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后果的;
10.拒绝集团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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