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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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警,特制定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

一、政治教育制度1 、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学秋实”、“双争创”活动并做到有规化、有措施、有典型。

队内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组织法警集中学习先进人物或者先进事实,每位法警要写出心得体会。

2 、坚持政治教育学习制度(每月一次)和党员“三会一课”(每月一次)由队长组织主持召开,全体法警集中参加学习(含见习法警)。

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培养教育干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争做“三个代表”的实践者。

3 、积极开展谈心工作,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干警出现的问题,队长每月与干警至少谈心一次,要记录。

4 、注重加强党风廉正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廉正建设簿。

队长负责监督法警的廉正建设情况。

5 、严格遵守“十二条禁令”和“十条规定”,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断提高干警自身素质。

队长负责监督执行。

6 、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坚决抵制“黄、赌、毒”的侵蚀和影响。

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集中组织法警观看警示教育记录片。

二、日常管理制度1 、严格贯彻落实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队容队貌整洁。

队长负责法警队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2 、健全簿、卡、册,做到簿、卡、册齐全。

簿、卡、册由内勤负责管理,队长每季度检查一次。

3 、加强物质装备、警具和车辆的管理,为审判工作服务。

物质装备、警具和车辆由队长负责管理。

4 、司法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5 、严格贯彻司法警察仪表形象建设规定,禁止一切有损司法警察形象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6 、严禁中午饮酒,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合饮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

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公路巡逻民警队如何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公路巡逻民警队如何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4号令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内容是:(1)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2)不准违反国有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款指标;(3)不准乱收费。

不准在国务院在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准利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5)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6)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9)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10)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公路巡逻民警队如何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遇到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案情及时进行处理。

对案情简单或者情节轻微或者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应当移交给其他部门处理的刑事、治安案件,应连同《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移交给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移交前应视情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对在公路上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恶性灾害事故,公路巡逻民警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路巡逻民警队对于发生在公路上的刑事、治安案件可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有哪些?一般而言,公路巡逻民警队对于发生在公路上的刑事、治安案件采取下列先期处置措施:(1) 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事态,疏导交通;(2)盘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依法检查、搜查涉嫌车辆、人员、物品等;(3)制止现和违法犯罪行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和通缉的在逃犯,对现行违法犯罪嫌人可以依法作用强制手段和初步审查;(4)进行现场调查或保护现场,搜集证据、扣押作案工具、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证,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或派出所进行勘查处置;(5)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有困难的残疾人、妇女、老人和儿童。

八项措施和十个严禁

八项措施和十个严禁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人性化执法管理八项措施全体交通民警在交通管理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断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

1、执勤民警必须严格执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路面执勤执法“十个严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2、在道路上实施测速,必须实行“阳光执法”、使用固定和移动设备测速,须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准后,确定点位、路段和限速标准,不得“隐蔽测速”。

3、交通民警处置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认真履行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程序,否则不得实施处罚;对未履行告知程序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引起当事人复议的,上级机关将撤销其处罚决定。

4、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所产生的滞纳金,最高收取额度不得超过所处罚的本金数。

5、县市(区)交警大队(中队)的停车场(院)不得收取停车费;交警大队(中队)必须认真履行对社会营业停车场的监管责任,因交通事故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扣押停车的,停车费一次累计大车不得超过500元,小车不得超过200元,摩托车不得超过100元。

6、在互联网上开通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平台,为群众查询提供方便。

7、继续推行个性化自选号牌业务深入乡镇村组,主动上门办理有关车驾业务。

8、全面落实服务窗口文明用语,规范作业流程;交通安全宣传更加注重人性化,提高亲和力和感染力。

渭南市公安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十个严禁”(一)严禁在辖区道路未经批准设立固定检查站(点),拦挡查纠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严禁在辖区超限检测站以外的道路上处罚货车超载违法行为。

(三)严禁在未经审核批准的路段(点)实施测速执法,不得违反支队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严禁交通协管员在无正式民警带队时进行执法活动,交通协管员不准保管和使用法律文书及票据。

(五)严禁在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时不使用相关法律文书或不使用有效的罚没票据。

(六)严禁违反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违规使用被依法暂扣的车辆。

(七)严禁在渭南辖区24小时内对同一车次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28•【文号】法[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法〔200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警服,养成着装正确,警容整洁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非因公外出的;(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三)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首评警衔未被正式批准的;(二)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三)离(退)休、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者辞职的;(四)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五)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逃犯等任务时,通常着茄克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茄克服。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二)着常服、茄克服时,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

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制式内腰带。

其中,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着白色衬衣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着铁灰色衬衣系浅灰色领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5.24•【文号】法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年5月24日法发〔2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

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

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汇编

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汇编

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警察应当忠诚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遵法纪、守职责,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法治意识。

第三条司法警察管理制度是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职责和权利的具体化程序和规定。

第四条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应当坚持法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操作,促进司法警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司法警察岗位职责第五条司法警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执法职责,坚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司法警察应当维护公正、廉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不得私欲满足、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徇群众要求。

不得涉嫌利用职权、私力执法,违法集资、胡作非为。

第七条司法警察应当尊重执法对象的人身尊严和合法权益,公正、严谨、慎重办理案件,杜绝滥用职权和串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司法警察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不得擅自调阅、使用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章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第九条司法警察应当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侦查、审讯和执法手段。

第十条司法警察应当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价值观念和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廉洁、正直。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队伍应当注重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纪律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辅导,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章司法警察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司法警察应当接受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调查和审查,向社会公开工作成果和思想言论。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应当主动配合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接受公开执法评查,认真处理违法和不正之事,及时纠正错误。

第五章司法警察作风建设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尊重民主、依法服务,提高满意度和信任度。

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标准

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标准

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标准【导读】交警全称交通警察,属于警察的一个警种,主要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今天小编就交警在日常执法中的相关标准给大家做个整理。

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标准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令第14号公布施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

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

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上路执法有何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交警路面执法的时候,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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