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设立和监管存在六大问题_龚震
西安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问题研究

西安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问题研究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是陕西省“十一五”规划物流龙头项目,它是沿海国际港口多种港务功能在西安的延伸。
作为大型物流产业聚集区,它需要众多配套支持服务、行政和监管,西安国际港务区的运行需要海关、商检、工商、税务、外汇、交通、环保等一系列的行政机构和监管机构的配合和管理。
其中保税物流中心的海关监管是核心管理。
标签:西安国际港务区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西安国际港务区以“建设中国最大的国际陆港和全球商贸物流中心”为初期发展定位,努力形成“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和人才流”的汇聚,有效改善陕西和西安的投资硬环境。
该项目由“一个中心、三大组团”组成,“一个中心”即B型保税物流中心,三大组团是:国际物流区、国内综合物流区、物流产业集群区。
项目核心工程是“B型保税物流中心”,其主要功能是: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物流信息处理和咨询服务;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为中心内企业提供良好的物流作业服务。
保税物流中心的出现是由于传统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单一,保税物流中心能够实行二仓合一,集成口岸、商检、税务、外汇结算等功能。
解决一般贸易退税、保税问题并且不受地域限制,物流与保税相结合。
西安保税物流中心的成立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陕西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起到了大的促进作用,西安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内生效应和即期效益发展模式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的最佳案例。
一、西安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现状保税物流显然比物流要素要大,一般的物流基本要素包括采购、运输、仓储、配送、信息服务等,而保税物流除了具有这些基本物流要素之外,还包括了海关监管、口岸、保税、报关、报检、退税等多个关键要素。
保税物流是加工贸易企业供应物流的末端,是销售物流的始端,其运作效率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生产与供应链正常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中国保税区国际物流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中国保税区国际物流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国际物流功能在中国保税区建区十几年来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保税仓储,国际配送,转口贸易等功能一直得到促进与加强,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加强中国保税区物流业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创新保税物流园区监管模式是其必然选择。
[关键词]保税区;国际物流;发展从1990年5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第一个保税区到现在,中国已建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15个保税区。
十多年来,全国15个保税区的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商品展示功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具备了一定规模的国际物流基础。
截至2001年末,已有1318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登记注册,投资总额超过170亿美元,这些投资来自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
资本的国际化为物流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各大保税区国际物流确实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保税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发展国际转口贸易、装配贸易、开拓国外市场及出口创汇、发展外向型经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最早窗口,它的国际转口贸易装配贸易发展势头至今仍然不衰。
从严格意义上讲,保税区属于海关监管“境内关外”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区域,在特定的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中国的政策优惠度最高,主要是为外商和国内企业商品保税仓库分拨和投资加工转口或研究开发提供方便。
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
在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密切国际经济联系的过程中,保税区通过引进资金和技术、拓展国际贸易、扩大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从而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更深的层次上加强了中国与国际市场的连接。
一、保税区区内物流存在的问题1.物流业务需求量小,尚未达到规模效益的要求。
保税区物流业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保税区物流企业的现状与未来,而保税区物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要形成具有规模效益的物流量。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摘要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两种模式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1.3龙头层次——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一种模式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专门用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提供货物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自由、便捷流通的平台..1.4保税港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功能的高度整合;等同于保税区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在特定港区及其附近区域设立的用于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功能的海关监管特定区域..国家目前只批准设立洋山保税港区..根据国务院的批复;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为:1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2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3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4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1.5综上来说;整个保税物流体系可以表示为:二、各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点分析2.1主要区别1、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一般是成对出现;保税仓主要是为了进口保税;出口监管仓主要功能是用于出口退税;但就海关有关的政策;出口监管仓必须要有90%以上的业务是属于实际出口时才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以目前出口监管仓具有出口退税政策优惠的只有深圳盐田和厦门两个地区..2、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心内是由一家还是多家企业经营;另外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别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一个特点在于中心的管理企业不可以进行物流相关业务;3、在税收优惠方面;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关税优惠;而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只享受部分关税优惠;4、区港联动方面;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区港联动功能;保税物流中心一般不具有区港联动功能..2.2主要联系物流园区是物流中心的空间载体;与从空间角度所指的物流中心是一致的;是物流中心发展的高级阶段;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作为实际载体..2.3海关对保税物流体系中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入下表三、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在业务范围和货物种类上存在差异;所以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根据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方法;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货物管理分析如下..3.1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管理一览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1、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3、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4、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出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4外商暂存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6进口寄售货物;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5、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申报手续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2、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4、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5、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4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6、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由流转1、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3、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4、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保税监管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2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下列的货物予以保税: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2、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3、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A、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B、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C、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2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A、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B、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C、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6、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结语保税监管是海关主要业务之一;保税监管主要又是由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个体系所构成;而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就是保税物流体系中的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两者之间是相互依托相互照应的关系..根据国外物流园区的发展经验;物流中心和物流园区最终将整合成一个物流基地;从而成为一个地区的物流配送供应链上一个节点参与市场竞争..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
我国保税物流中心发展问题与对策

我国保税物流中心发展问题与对策[提要] 我国保税物流中心作为海关特殊的监管区域,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快速发展,也为外向型经济转变做出了贡献。
但是,保税物流中心在发展中还存在着定位与发展不一致、配套设施建设落后、信息化水平落后、管理服务不到位、业务模式陈旧、政策法规不统一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定位加快业务拓展、优化提升设施条件、完善物流信息系统、改革管理体制、转换模式促进物流企业发展、健全物流产业政策法规。
在现阶段,只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协调制定并落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才会较快解决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中的问题,真正发挥保税物流中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作用。
关键词:保税物流;海关监管;物流信息本文系河南省2009年软科学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题目为:河南(郑州)保税物流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2400450036“保税”指海关对货物或劳务“保留征税权”。
2008年的12月23日,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原来10个保税物流中心的基础上,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文,在我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主要省区,又一次批准设立了17个B型保税物流中心,之后又有3个省份也取得了相应的资格,到目前为止,全国的B型保税物流中心已有30家,但是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还处于不成熟时期,很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其内涵及优势,总结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相应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内涵及优势(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内涵。
我国保税物流中心是海关为适应跨国公司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的要求,打破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分别专门存放进出境货物且相互隔离的状态,根据现代物流发展需要赋予若干新功能的海关监管场所。
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筹建和申报,具体运作按照企业模式进行,按照中心内进入企业及保税货物存储期限的不同,把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两种。
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投资建设,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和对策

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和对策保税物流园区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对外开放的物流园区,其主要功能是为进出口商品提供仓储、加工、配货、分拣、包装、贸易、检验检疫等一体化的服务,实现加工贸易、进口商品集散和出口订单的集散。
近年来,我国保税物流园区在发展和对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首先,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
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降低税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市场准入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税物流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的发展。
其次,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的物流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水平。
例如,引进先进的智能仓储设备、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园区的物流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我国保税物流园区还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和交流,形成良好的区域物流合作格局。
然而,我国保税物流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保税物流园区的布局和规划仍然不够合理。
目前,许多园区过于依赖单一的产业,缺乏多元化的经营模式,导致园区在经济周期波动时容易受到影响。
其次,保税物流园区的服务质量仍有待提高。
一些保税物流园区存在物流服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运营效率。
此外,保税物流园区的供应链协同能力相对较弱,导致企业在物流交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瓶颈。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加强保税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布局。
鼓励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互助,培育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提高园区的抗风险能力。
其次,加强保税物流园区的监管和监督。
完善园区内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园区服务质量。
此外,加强保税物流园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
鼓励共享物流资源,加强物流信息共享和互通,形成区域协同发展的格局。
最后,加强保税物流园区的人才培养。
加大对物流人才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专业化、国际化的物流管理人才,提高园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我国保税物流园区法律及政策问题

我国保税物流园区法律及政策问题[摘要] 我国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
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
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除此以外,保税物流园区还放宽了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并对仓储物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特别是保税物流园区还具备“区港合一”的特点,减少了进出境货物的流转环节,有利于加快物流周转速度[关键词] 保税物流法律政策问题The problem of Law and policy in the bonded logistics area in China [Summary] China Bonded Logistics Park (zone-port interaction) related t o the enjoyment of the bonded area, import and export taxes, export proce ssing zone in the same policy, domestic goods entering the park is regarde d as export, declaration, the tax rebate. Park domestic goods by the releva nt provisions of declaration of goods import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act ual state revenue. Regional free flow of goods, capital gains tax and the c onsumption tax levy. In addition, the bonded logistics park also relaxed th e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warehousing logistics enterprises, tax concessions.[Key word] Bonded logistics law policy problem目录引言 (1)一、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产生及概念 (1)二、我国保税物流园区主要适用的法律及政策 (1)(一)市场准入 (1)(二)海关监管 (2)(三)检验检疫 (4)(四)外汇管理 (4)(五)商务管理 (5)(六)税务管理 (6)三、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7)四、目前我国在保税物流园区的法律及政策存在的问题 (7)结语 (7)致谢词 (7)参考文献 (7)自1991年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赋予保税区“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国际商品展示展销”四大基本功能,但一直很不完善,尚存在许多不足。
我国保税物流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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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 9 ) 作者简介: 余波 , 男, 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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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管理, 但统一的计算机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开发完成, 各监 管区域、 场所相互之间仍然处于相对隔离阶段, 没有达到统一和 互动效果,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货物的畅通程度。 !" 保税物流监管区域、场所功能设置的初衷与实际运行效 果存在矛盾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监管区域、 场所的运作并不理想。例 如, 作为保税物流中心的第一个试点项目,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 ( # 型) 税物流中心 于 $%%& 年 ’% 月开始运作, 至 $%%( 年上半年 共监管进出中心货物 ’)" ( 亿美元,从总量来看成绩喜人,但从 业务结构来分析, 仍然有值得深思的问题存在。比如其中的实际 进出境货物仅占 )* ,只有 ’ 亿美元;而与境内发生的进出中心 业务达 ’(" ( 亿美元, 占到了 +&* 。这些与境内发生的中转业务 中, 绝大部分属于深加工结转或加工贸易内销等情况, 到保税物 流中心中转。 三、 健全和完善我国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 场所, 完善和增加其物流 ’" 合理规划和整合各种监管区域、 功能 场所应因地制宜、 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 宏 ! 设立监管区域、 观控制。政府和海关应从宏观角度来考虑监管区域、 场所的全盘 网络规划问题, 主要是根据市场自有的供需规律, 从长远和眼前 利益、 局部和整体利益等全方位考虑规划问题。同时, 应进一步 完善监管区域、场所经营的退出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既定指标、 发展迟缓以及发展严重偏离原有性质和功能的监管区域、场所, 将其撤销, 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效益的最大化。 场所完善和新增物流功能。 " 对监管区域、 ," 完善保税区物 流功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保税区目前的物流需求量还未达到 规模效益的要求,这种状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企业 本身缺乏对保税区物流的需求,而是由于保税区物流企业的专 业水平、提供能力、运作效率及其竞争力等还不具备明显的优 势。因此, 作为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的有效补充, 应积极发展和完 善保税区的物流功能, 通过建立保税区内外物流网络, 健全保税 区内物流设施,特别还应借助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 )发展的 契机, 来努力提高保税区的物流水平。 -" 发展出口加工区物流功 能。现行出口加工区内储运企业功能单一, 无法满足区内、 外企 业国际物流的需要,建议选择一些物流需求较大的出口加工区 赋予其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 实现资源整合, 避免已有加工区的 地方再重复建设保税物流中心。 提高监管效能 $" 创新海关保税物流监管模式, 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 构建现代保税物流监管体系。一是 ! 完善保税物流信息监控系统。开发和建设保税物流信息监控系 统,实现监管区域、场所的物流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 网, 及时了解保税货物进、 出、 转、 存等物流信息, 对保税货物物 流进行全过程、 动态的监管。二是建设封闭式的物流监管运行模 式。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卡口的集装箱号识别系 统、 车牌识别系统、 电子地磅系统、 ./ 卡识别系统等通道式智能 系统, 实现自动信息数据采集、 传输、 运行、 管理。建设和配套闭 路电视监控系统和 012 监控系统,对监管区域、场所实施 $& 小 时监控, 并对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实施 012 全过程监控, 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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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报/2007年/9月/17日/第A03版
商界观察・公司
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设立和监管存在六大问题
龚震
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管理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海关监管制度,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布局上超常规发展。
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既是发展加工贸易、也是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主要作用是通过完善保税物流,延伸产业链条,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增长。
目前地方政府对发展保税物流业务热情高,需求量大,有些场所的设立带有政府干预色彩,存在申请过热现象。
少数地方超常规发展,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因扩展太快引发的发展过热,监管滞后,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矛盾,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该场所在政策配置、规划布局、建设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由于此问题有地方各级政府的本位考虑,也有企业的本位考虑,海关难以平衡掌握。
由于缺乏充分论证和盲目攀比,同一地区申请设立多个相同、相近类型的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一哄而上,导致恶性竞争,海关审批也面临压力。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的推出,各地纷纷规划和建设保税物流中心。
以厦门关区为例,仅拟申办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就有7家。
目前保税物流业正处于起步期,发展势头迅猛,物流业热起来后,如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是监管存在漏洞。
由于历史原因,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属漫山放羊式,海关无法集中管理达到规模效应,无法形成海关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化。
首先是该场所分布区域分散,难以集中管理,海关对其采取开放式、分散型监管模式(保税物流中心除外)。
出于监管成本和监管效能的考虑,海关对该场所的监管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监管频次过低、现场监管较少等问题。
如大连海关所辖丹东地区保税仓库,因中朝贸易特点,入保税仓库基本为汽车运输,并且由于贸易本身要求,绝大部分货物周转期短,总体特点为货物每票数量少,票数多,库内货物周转率高,对海关监管人力资源要求较高。
而海关由于交通工具保障不及时,影响出入库时的现场监管。
而湛江海关反映其辖区内公共保税仓库经营的大宗散货,单次审批数量大,由于铁路运输等因素限制,提离时间较长,增加了海关现场监管压力。
其次是对存储特殊货物的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实际监管难度较大。
对于储存液态货物的该场所,由于液态货物、特别是化工品实行管道输送、密封保管,普遍存在看不见、摸不着、数不到、闻不得的特点,海关难以按常规方式查验和盘仓。
由于液态货物特性,导致其在运输、输送、储存等过程中发生一定损耗。
如何合理确定损耗,对损耗是否应补税、补证等,规定都不明确,导致基层海关操作和管理存在困难,也易产生执法不一情况。
再次是特殊保税物流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随着区域经济蓬勃发展,同一关区内、以及跨关区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间的货物调拨日益增多,调拨货物有的以陆路运输,有的以水陆运输,有的需转换运输工具。
虽然目前海关总署令第105号、133号已允许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间的货物调拨,但对调拨货物是否应采取转关运输,调入地、调出地海关之间如何联系配合,没有明确规定,易造成各地海关之间做法不一,既不利于提高效率,也带来一定监管风险。
最后是“两仓”监管设施参差不一,制约海关监管效能发挥。
目前各地新设立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均配备远程视频监控、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建设起点较高;而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其仓库设备和设施陈旧简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仓”功能发挥,新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业务量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关监管效能发挥。
三是经营人利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避税逃证。
一些经营人利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避税、逃证等违法违规活动时有发生:
一些该场所经营者针对海关监管力量不足、实地核查可能性小的情况,将保税货物出库转入国内销售后,长期不向海关申请报核,以缓缴应纳税款、逃避许可证管理。
部分该场所利用我国入世后,逐年降低关税税率的承诺,通过年度间的税率差异,采取先出库后申报的做法,偷逃国家税款。
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在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未包括在企业申报的销售价格中,海关应按可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估价。
实际监管中,保税仓库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库的货物,时常出现漏报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现象,造成税款流失。
有些该场所经营者对存放期限超过一年的货物,不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海关对超期存放在该场所货物,未按规定提取变卖。
一些该场所经营者在货源不足、经营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场所存放非保税货物,甚至将部分库容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严重违法监管规定,影响了海关监管效能。
四是信息化管理漏洞大。
目前各类该场所普遍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平台不统一不到位,监管人员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持,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进、出、转、存数据,难以有效整合利用,无法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管链条,保税物流监管业务的迅猛发展、与海关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作为加工贸易产业链上重要串联环节的保税物流载体,保税仓库H2000电子帐册,仅实现了企业如实申报基础上的电子底账,而没有实现供应链数据的相互印证对碰,使保税仓库信息化管理成为“半拉子”工程,海关内部的电子底帐仍是“信息孤岛”;各关自行开发的联网监管系统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与H2000系统不兼容,无法实现内、外网数据间对碰、预警和风险提示;实行保税仓库H2000电子帐册系统后,海关总署没有对保税仓库货物跨关区提取统一明确规定,致使各关操作不一致,给海关监管和企业实际运作带来不便。
总署尚未制定出口监管仓联网监管系统,主管海关无法对出口监管仓实行电子帐册管理,出口监管仓的进、出、存等数据,无海关电子底帐,基层海关处于利用纸质手册、人工核对登记的传统管理方式,若非盘仓,海关核查仓库各项数据存在很大困难。
H2000出口监管仓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尚未在全国统一启用,也无统一的制订标准,企业自行建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无法保证统计数据准确。
因海关总署尚未开发完成基于H2000系统的保税物流中心联网监管系统,因此现有5家保税物流中心运行的是“各自为战”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相互间自成体系互不兼容,与其它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的联网监管系统也无接口。
其中,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口岸,实现与H2000的数据交换,其它保税物流中心管理系统的数据处理,都需在自有系统和H2000系统中两次录入,信息化管理其实是“自给自足”型小循环。
五是类型众多功能单一。
目前我国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四种类型。
从本质上讲,四种类型的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都为保税加工产业链的上延下伸服务,但目前各场所功能单一、相互隔离,监管配制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因政策落差和功能不同,使货物流转手续繁琐,未能建立起联动发展机制,客观上削弱了场所间的联动发展和整体竞争优势,包括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六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偏向。
作为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2004年10月开始运作,截至2006年5月底,该中心累计受理进出口报关单12万份,监管货运量超55万吨,监管货值突破150亿美元大关。
总量看成绩喜人,但从业务结构看仍值得深思。
如其中的实际进出境货物不到10%,其余都是与境内发生的深加工结转,或加工贸易内销等业务。
虽然管理层希望物流中心的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的功能,得到更多开发利用,但从发展规律看,短期内难以如愿。
此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还包括原先纯粹的国内贸易,这一情况同样值得重视。
如某企业要求其境内钢材供应商先将钢材运至保税物流中心,然后其再以加工贸易方式,购进这些已退税的钢材加工后出口。
上述业务的形成,是由于我国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不尽合理、关税税率倒挂引起。
在这种政策导向下,人为制造了物流,造成物流资源浪费,占用了大量监管精力。
可以肯定的是,关税税率倒挂现象不会一成不变,国家迟早会调整深加工结转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税制改革。
到那时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功能,将会在开放型经济水平较高地区,发挥应有作用。
如果一些地方没有充分分析保税物流中心业务的实质就提出申请,甚至投入巨资进行建设,将造成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