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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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除安全保卫需要外,特殊区域内不得居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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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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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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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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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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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相关词语解释

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相关词语解释

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相关词语解释目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 1 -一、保税区.................................................................................................................................................................- 1 -二、出口加工区 .......................................................................................................................................................- 2 -三、保税物流园区...................................................................................................................................................- 3 -四、跨境工业区 .......................................................................................................................................................- 4 -五、保税港区............................................................................................................................................................- 4 -六、综合保税区 .......................................................................................................................................................- 5 -七、自由贸易区(FTZ)【自由贸易园区】..............................................................................................- 5 -八、自由贸易区(FTA) .......................................................................................................................................- 7 -九、自由港.................................................................................................................................................................- 7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专口的立法对某加界定,也没有规范的学术解释。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摘要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 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


同出口加工区


保税
(1)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
(1)与出口加工区大致相同;(2)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包括不予免税的20种);
(1)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货物;(4)外商暂存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物料;(6)进口寄售货物;(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零配件;(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可以
简单加工,不能实质性加工
不能进行实质性加工
国际中转
集装箱整箱进出
可以拆、拼箱
可以拆、拼箱
可以拆、拼箱
可以拆、拼箱
其他
功能相对单一,只有生产型企业和与生产相连接的研发中心和物流企业,可以落户区内
不享受外汇管理局有关给予园区、港区的特殊金融政策;不能享受地方特殊优惠政策;商务部对保税区内企业没有特殊政策;国家税务局对保税区内货物流转无特殊优惠政策
首个:2004苏州工业园区;其他:苏州新区、南京连大窑湾
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按使用对象分自用型和公用型保税仓库。
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深圳、厦门出口监管仓可享受出口退税。
主要功能
(1)进出口加工;
(2)专门服务于区内企业的仓储和运输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 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同A型 2. 物流中心(B型)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同A型 3. 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转: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企业之间进行转让、 转 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 擅自将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
保税物流园区
③ 2.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
1. ①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提供许可证,照章缴纳进口关税、 增值税,消费税。 ② 用于加工贸易的,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纸制或电子的),按保税加工货物 报关,继续保税。 ③ 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有特定用途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 ④ 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自运出 之日起60天内运回区内。特殊情况的,可提出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30天。 有更换新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一并运回园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 件,如需退税,可申请海关签发出口退税联。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
1. 境外运入园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可保税范围: ① ② 开展业务所需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贸易货物等 可免税范围: ① ② 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 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园区行政机构及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园区运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
1. 定义: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 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 3. ① 存放货物范围及开展业务范围:同保税物流中心(A型) 监管要点: 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经批准,延期一般不超 过1年。 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 营活动。 ③ 其他监管要点同保税物流中心A型。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海关设立、具有特殊监管措施和制度的区域,用于实施对特定商品的税收、监管和管理。

在全球贸易中,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扮演了重要角色,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便利与保障。

本报告将分析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以期提供有关该领域的参考与洞察。

一、地理关系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的地理关系对区域间的合作和交流至关重要。

通常,位于相近地缘位置的区域往往会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便于货物的运输和互通。

例如,位于东南亚的深圳、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地的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由于距离近且交通便利,形成了相对紧密的合作与交流,方便贸易伙伴之间的合作。

而位于全球各地的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地理距离较远,因此合作关系相对较弱。

二、贸易合作关系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是贸易往来的核心。

这种合作关系是基于区域之间的互利互惠原则建立的。

各个区域之间通过建立合作协议、产业链合作、贸易往来和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贸易便利和资源优化配置。

例如,中国的深圳与香港之间建立了深港贸易合作区,通过在深圳和香港之间共享资源、共同开展各种经贸活动,促进贸易和物流的便利,并提高了区域的国际竞争力。

三、政策合作关系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政策合作关系对于推动贸易便利化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各个区域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会相互学习、借鉴和协作,以提高管理效率和贸易便利度。

例如,中国的浦东新区和新加坡的圣淘沙特区等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分别借鉴了对方的相关政策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政策体系,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

四、信息共享与技术合作关系在全球化时代,信息化和科技化已成为推动各个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合作的重要因素。

各个区域之间通过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实现贸易、物流和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协同。

例如,中国的上海自贸区和荷兰的鹿特丹港等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和共享数据,实现信息的互通,提高贸易的便利性和监管的精确度。

保税区的分类

保税区的分类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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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口监管仓可存放的货物包括: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 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 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 3) 保税物流中心 A 型和保税物流中心 B 型可存放的货物包括: 国内出口货物;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 口寄售的零配件;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 A 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 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是多个 A 型 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 型和 B 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1.3 龙头层次— ——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 ( 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一种模式)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 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 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其主要功能是专门用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 提供货物在国家 ( 或地区) 之间自 收稿日期: 2006- 06- 12 作者简介: 李铭典( 1979- ) , 男 , 广 东 揭 西 人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与 管 理 硕 士 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 :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与 管 理; 张仁颐( 1936- ) , 男, 上海人,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航运系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 水运经济。
( 2) 保税物流中心 A 型和 B 型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心内是由一家还是多家企业经营, 另外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有别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一个特点在于中心的管理企业不可以进行物流相关业务;
( 3) 在税收优惠方面, 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关税优惠, 而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只享受部分关 税优惠;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 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 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 枢纽层次— ——保税物流中心 ( 包括保税物流中心 A 型、保税物流中心 B 型两种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 按 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 保税物流中心 A 型和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Logistics Sci- Tech No.1, 2007
· 物流商坛 ·
物流科技 2007 年第 1 期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The Relationship among All Special War ding Zones in Customs Bonded Logistics System
根据海关有关文件, 海关对保税体系下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申报如表 1 所示。
表 1 海关对保税体系下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异同表
保税仓
保税物流中心

主要异同点
出口监管仓 共用型 自用型
A型
共用型
自用型
物流园区 B型
受理申请单位 所在地主管海关
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
申 批准单位
报 经营者 ( 数量)
直属海关审批, 报海关总署备案 独立企业法人经营
市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海关总署
经 营 企 业 注 册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300 万 元 人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3 000 万 元 注册资本不低于 海 关 无 明 文
资本
民币
人民币
5 000 万人民币 规定
从成立条件对仓储面积、推荐单位、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上, 可以清晰地看出国家对保税物流体系下各 个特殊监管区域的要求是有明确区分界线的。而且, 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主要原因, 一个是 层次问题, 一个是地域问题。在我国西部地区, 除了地区不发达之外, 还有一个原因是基本上西部地区对于海运 出口的迫切性没有东部地区那么强烈。所以国家为了促进地区发展以及刺激西部地区的工业, 采取比较低的门槛 方便进入。 2.2.3 经营 2.2.3.1 经营者权限
( 4) 保税物流园区可存放的货物包括: 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根据海关有关文件的要求, 各个特殊监管区域可存放的货物种类如下。 ( 1) 保税仓可存放的货物包括: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
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 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海关总署 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
国务院
一家企业法人经 多家企业入 营, 多家企业进入 驻经营
从申报受理的单位、批准单位可以清晰地看出, 保税仓、出口监管仓是处于同一层面上; 保税物流中心 A 型 96 Logistics Sci- Tech 2007.1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和保税物流中心 B 型是处于同一层面上; 保税物流园区是更高一个层面。 2.2.2 成立条件
( 4) 区港联动方面, 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区港联动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不具有区港联动功能。 2.1.2 主要联系
物流园区是物流中心的空间载体, 与从空间角度所指的物流中心是一致的, 是物流中心发展的高级阶段, 出 口监管仓和保税仓作为实际载体。 2.2 海关对保税物流体系中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 2.2.1 申报
1 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 以保税物流中心 ( A 型、B 型) 为枢纽, 以优化后星
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 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 次、六种模式。 1.1 网点层次— ——两仓 ( 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海关对于保税物流体系下各个特殊监管区域从成立条件下也各有区别, 如表 2 所示。
表 2 海关对保税体系下各个特殊监管区域成立条件异同表
保税仓
保税物流中心
主要异同点
出口监管仓 共用型 自用型
A型
共用型
自用型
物流园区 B型
仓储面积 成 立 条 件
出口配送型
仓库的面积
东部地区不
东部地区不低
仓库面 积最低 为2千 平方米
海关无 明文规 定
不得低于 5 千平方米, 国内结转型 仓库的面积
于 2 万平方 米, 中西部地 区不低于 5 千
低于 4 千平 方米, 中西 部地区不低 于 2 千平方
东部地区不低于 10 万 平 方 米 , 中 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方米
海关无明文 规定
平方米
不得低于 1

千平方米
推荐单位
所在地主管海关
Logistics Sci- Tech 2007.1 95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由、便捷流通的平台。 1.4 保税港区— ——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功能的高度整合, 等同于保税区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在特定港区及其附近区域设立的用于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 业务功能的海关监管特定区域。国家目前只批准设立洋山保税港区。
保税仓、监管仓 ( 以下简称两仓) 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 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 为促进国际贸 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 按照使用对象的 不同可划分为: 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 按专用型可分为: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 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李铭典, 张仁颐 (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 200030) LI Ming- dian, ZHANG Ren- yi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 China)
摘 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 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 WTO, 大力发展对外贸易, 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 关、国际配送和中转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 所以, 国家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 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 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 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它们相 互之间的联系。
显分割为保税物流与保税 加工两个不同层面, 而实 际上目前传统所能触及的 而且普遍使用的就是保税 监管和保税加工, 所以, 国家有必要对保税体系进 一步细分, 从而满足社会 发展的需要。 2 各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点分析 2.1 主要区别和联系 2.1.1 主要区别
( 1) 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一般是成对出现, 保税仓主要是为了进口保税, 出口监管仓主要是用于出口退税, 但据海关有关的政策, 出口监管仓必须要有 90%以上的业务是属于实际出口时才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所以目前 出口监管仓具有出口退税政策优惠的只有深圳盐田和厦门两个地区;
海关对于保税物流体系下的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经营者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进口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保 税物流中心 A 型基本上由一家货主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独立经营, 而针对于货主方则形成了自用型保税仓和保税 物流中心 A 型自用型, 主要是存放本企业内部的进出口货物; 对于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所经营的保税仓和保税物流 中心 A 型, 则称之为公共型保税仓和保税物流中心 A 型公共型, 主要是存放相应的客户的进出口货物。对于保税 物流中心 B 型, 则是由一家管理公司进行经营, 管理公司主要业务是进行仓库出租和配套服务, 不进行实际上的 物流运作, 相关的物流运作是由租用仓库的货主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而保税物流园区的经营方式更加灵活 多变, 例如大连大窑湾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公司就进行实际上的物流运作, 所以该管理公司类似于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的管理公司, 而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公司除了进行仓库堆场租赁外, 还进行实际上的仓库运营和 堆场运营, 所以该管理公司既有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的特点也有保税物流中心 A 型的特点。 2.2.3.2 可存放的货物和可开展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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