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十大常见误解
中文 第3章 贸易术语

而生。
贸易术语`是一整套解释贸易术语的统一规则,一般用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表示, 用来解释价格的构成和有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如EXW。贸易术语的使用大大地简 化了商务洽谈,从而节省时间和成本。
第二节
一、Incoterms的产生
贸易术语的产生是为了简便国际贸易谈判。然而,不同的国家对同一合同用语可能 有不同的解释,这容易导致交易失败或交易成功却亏损。这种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 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 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 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 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 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 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
当国外市场已经有很多竞争者时,出口商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接受现有的
市场价格或甚至降价以扩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如果出口商的产品或服务独特新 颖,那出口商就可以制定比国内更高的价格。
第一节
三、计量单位
缺乏计量单位的价格条款将导致误解和纠纷。譬如,T恤衫的报价为“USD 20 FOB广州”。受盘人收到此发盘时就会疑惑 “20美元”究竟是“一件”的价 格,还是“一打”、“一箱”、“一个20尺货柜”甚至是“一个40尺货柜”的价 格?
除了以上这些每批货物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如产品改
良费用,差旅费,市场调研费用和进口商资信调查费用等,可以按照其支出的收益 比例分摊在出口产品上。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INCOTERMS 2000)(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引言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
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
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
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
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
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
浅谈Incoterms2020的一些改进和建议

浅谈Incoterms2020的一些改进和建议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条款,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关于交货方式、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Incoterms2020自2010年以来,是该条款的第八个版本。
在过去的十年中,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Incoterms也在逐步改进和调整。
以下是我对Incoterms2020的一些改进和建议的见解。
首先,Incoterms2020解决了先前版本中存在的一些争议。
例如,在FOB条款中,“装船港口”这个术语,过去引起了许多争议和误解。
如今,Incoterms2020已经将此术语替换为“装运港口”,避免了这种混淆。
此外,在CIF和CFR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分担,减少了因此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Incoterms2020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以应对新的市场需求和现实情况。
例如,新的条款DAT(交货地被放置物品的终点),将过去的条款DAF、 DES和DEQ合并,以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物流环境。
此外,该条款还考虑到了多式联运的情况,使得在不同的交通方式之间转移责任变得更加清晰和明确。
第三,为了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Incoterms2020对于FCA和Bill of Lading的使用进行了更改,以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
通过更改这些条款,加强了电子文档和电子商务的使用,以确保国际贸易的流程更加顺畅高效。
最后,尽管Incoterms2020的改进非常好,仍然有一些建议可以进一步改进条款。
例如,在现代贸易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采用了“直接发货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直接向客户发货,跳过中间商和批发商的环节。
然而,目前的条款还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
因此,我建议在未来的版本中,可以增加一些条款,以更好地适应销售商和生产商之间的直接贸易。
总之,Incoterms2020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条款,可以使供应链更加高效和便捷。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Incoterms也需要不断变化和改进。
国际贸易术语常见误解分析

对FOB术语大量的滥用
案例:中国出口货物到 美国,买方要求采用 FOB洛山机术语 后果:1.卖方承担了海运费 2.卖方承担了海运的风 险3.卖方是否可以在洛 山机将货物交到买方指 定的船上4.FOB后面必 须跟装运港,洛山机却 是目的港。
FOB北京(内陆城市) 这种情况下,建议使 用FCA术语。 FOB 变体:FOB理 FOB 舱/平舱(stowed and trimmed)对风险 和费用的影响
买方义务详论2
如果买方指派的船舶迟延,卖方应对措施: 1.拒绝接受该船舶,并且在买方没有合适替代 船舶的情况下作为买方违约对待; 2.提出抗议下装货,但只装运到交货期限的最 后一天。如果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货物价格 下跌等。但是继续装运的话提单日期晚于合同 或信用证,因此卖方干脆不要继续装运。 3.与买方协商延长交货期,修改信用证等。
案例
A公司卖6架机场专用消防车给印度政府,贸易 术语为FOB伦敦。结果船东在装船时,船舶的 吊杆一半仍未越过船舷把消防车掉下来损坏。 卖方以侵权向船东索赔。由于货物尚未越过船 舷,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 对于买卖合同的后果:A公司仍然有义务交付 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除非买方解除了合同。
案例
买方定购了30吨苹果汁,要求卖方每周用卡车分批交 货。卖方将该季度产出的所有苹果榨成汁以后装入大 桶。最后一批交货本应于1946年2月完成。但是1945 年12月买方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 做了。1946年1月4月分别又发了两批货。但此后买方 一直拒绝收货。到1946年11月,剩余的果汁已经全部 变质。 判决:买方应该承担货物的损失。 要点:货物已经特定化;买方违反了指定付运日期的 义务,其过错是交货迟延的唯一原因。
INCOTERMS2000法律地位
incoterms2010和2020总结 -回复

incoterms2010和2020总结-回复Incoterms2010和2020总结Incoterms,即“国际贸易术语通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规定,用于定义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自1936年首次出版以来,Incoterms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并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Incoterms2010和2020的问题。
第一步:了解Incoterms是什么?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用于规定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术语通则。
它包括一系列术语,如FOB(船边交货)、CIF(成本保险费价)、EXW(工厂交货)等,用于定义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分担、风险转移和费用负担。
第二步:区分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的主要差异。
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是两个版本的Incoterms,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术语名称的变化,比如FCA(自由承运人)取代了DAF(到达站);二是责任和义务的调整,比如卖方在CIF术语下需要购买更高的保险金额;三是补充条款的添加,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在CIP(运费和保险费价)术语下卖方需要提供运输工具。
第三步:了解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
Incoterms2010作为之前版本的修订,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取消了D组,将DAF、DES、DEQ和DDU术语归入了DAP和DAT术语中;二是增加了远程销售的特别规定;三是在FOB和DAF术语中引入了货权转移的概念;四是调整了保险责任的分担。
第四步:了解Incoterms2020的主要特点。
Incoterms2020是对Incoterms2010的一次修订,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各个术语的注意事项,以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二是增加了关于运输安全和保险责任的规定;三是更新了保险条款,以反映国际保险惯例的最新发展。
国外销售中常用的INCOTERMS解析

国外销售中常用的INCOTERMS解析一、什么是INCOTERMSINCOTERMS 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是指买卖双方在交付物品(货物)时所采用的贸易术语的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通用的解释标准。
INCOTERMS 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领域,是国际间贸易及货物运输中最常用的条款,对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减少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INCOTERMS 2020是最新版本,自全球范围内颁布以来,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受欢迎的贸易术语规则。
二、INCOTERMS解析1、EXW(Ex Works,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工厂内提供给买方并出售货物,卖方责任不承担装卸和运输费用,极大限度的提升了卖方的利润空间。
但买方在接到货物后要自己承担整个物流运输费用以及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
2、FCA(Free Carrier,卖方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交到指定地点交货点,卖方对于货物的装卸负责,但是买方必须承担从指定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3、FAS(Free Alongside Ship):是指货物在船边或港口侧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对于装卸和交货的风险和费用负责,买方承担从港口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4、FOB(Free On Board):是指卖方在货物装上船后让船东运输到目的港口进行交货,卖方交货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和清关费等,但不包括船运费,买方需要承担运费和目的港口后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5、CFR(Cost and Freight):是指卖方将货物由运输渠道交到目的港口,并自行安排运输船舶的运输费用,包括船运费和目的港口后的费用,但不包括保险费用。
买方需要承担保险费用和目的地港口后到拖车费用和风险。
6、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指卖方除承担 CFR 四个方面的代价外,还须自己将货物投保以提供保险,以保障卖方和买方的利益。
Incoterms2020的改变问题解析及贸易术语选用与应用

Incoterms2020的改变问题解析及贸易术语选用与应用1. 引言1.1 引言Incoterms2020的改变问题解析及贸易术语选用与应用国际贸易中的术语和规则一直是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不断修订和更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变得至关重要。
作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贸易术语之一,Incoterms对于贸易各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Incoterms2020作为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与以往版本相比,Incoterms2020在内容和细节上进行了一些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当今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了解和熟练运用Incoterms2020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而言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Incoterms2020的主要变化、解析新的贸易术语、Incoterms2020的应用场景、贸易术语选用的注意事项以及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和责任分配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Incoterms2020,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Incoterms2020的主要变化1. 新增贸易术语:在Incoterms2020中新增了一个新的贸易术语——CNI(Cost and Insurance),这项新增的贸易术语旨在解决在CIF和CIP条款中的保险覆盖问题,为买卖双方提供更多的选择。
2. 责任与风险的明确界定:Incoterms2020对各贸易术语中责任和风险的分担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在何种条件下责任和风险将转移给买卖双方的具体内容,避免了因为理解上的偏差而产生的纠纷。
3. 改变货物交接点:Incoterms2020对一些贸易术语中的货物交接点进行了调整,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中的需求,从而更好地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4. 强调数字化贸易:Incoterms2020对数字化贸易和电子文档的使用进行了进一步强调,在货物贸易流程中增加了适应数字化贸易的条款,使其更加与时俱进。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23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23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标准化术语,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货和责任分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国际商会(ICC)于每十年进行一次修订和更新。
最新的版本是Incoterms 2023.Incoterms 2023旨在解决一些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更清晰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Incoterms 2023中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1.新增的术语:Incoterms 2023引入了一些新的术语,以适应新的贸易模式和技术。
这些新术语包括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和"DPP"(Delivered at Place Paid)。
2.可配置的术语:Incoterms 2023允许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可根据具体要求配置术语。
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特定行业和贸易模式的需求。
3.电子文件和通信: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Incoterms 2023对于电子文件和通信进行了更新和扩展。
它明确了电子文件的使用和接受,并提供了相关解释和指南。
4.保险责任:Incoterms 2023对于保险责任方面进行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它明确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保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了更清晰的界定。
5.免责条款:为了避免争议和误解,Incoterms 2023进一步强调了免责条款的重要性,并提供了更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无论您是买家还是卖家,了解和熟悉Incoterms 2023对于顺利进行国际贸易是至关重要的。
它将帮助您理解交货、责任分担和保险等方面的要求和义务,从而减少争议和风险。
请注意,本文档仅对Incoterms 2023进行了简要概述,具体细节和规定应以国际商会发布的正式文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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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十大常见误解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其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交易过程、节省了磋商时间和费用。
而Incoterms作为解释贸易术语的一项重要国际惯例,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极大影响和广泛应用。
作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参与者,正确而深刻地理解Incoterms的相关规定十分必要。
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贸易术语的使用存在着一些误解,使交易活动中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为了帮助人们正确地使用Incoterms,保证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此对最常见的10个误解予以阐释。
误解一Incoterms规则可以直接取代销售合同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旨在避免贸易当事人因对贸易术语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降低贸易风险。
Incoterms主要描述了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这一过程中双方各自涉及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Incoterms2010引言中强调指出:Incoterms只阐述了销售合同双方涉及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在指定地点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卖双方之间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货物进出口清关义务;货物的包装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互相提供有关安全清关所需信息的义务等。
而一份完整的销售合同内容不仅限于此,还需要涉及其他买卖中的关键问题,如付款方式、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转移、违约的认定及其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
这些在Incoterms中没有规定而销售合同中又必须的条款,就要依靠合同双方的约定及其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
另外,贸易术语使用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将术语补充完整,即在术语后准确地添加货物交付运输或货物到达的地点或区域,如“FCA No.169 Shuanggang Street, Nanchang, China Incoterms2010”,术语本身不能单独使用。
总之,Incoterms是一种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不是法律,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合同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作用。
而且在使用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加以变更,一切尊重当事人意思,按合同规则履行。
误解二Incoterms2000版本自Incoterms2010版实施后就自动失效虽然Incoterms2010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Incoterms2010实施后Incoterms2000并没有自动失效。
因为Incoterms作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其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选择,并不自动适用。
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
虽然国际商会推荐2011年后使用Incoterms2010版本,但当事人在订立销售合同时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约定选择适用的任何版本。
例如,对于Incoterms2010已删除的DES、DAF、DEQ和DDU,当事人依然可以约定使用。
需特别注意的是,一旦当事人意图在销售合同中援引Incoterms,就应在合同中明确所用术语并注明其适用规则及版本,以免引起纠纷。
误解三Incoterms只适用于国际贸易Incoterms从最初就被人误以为仅适用于国际贸易。
Incoterms早期版本的标题全称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在我国引进该规则之初,就将其翻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一直沿用至今。
而仔细推敲,其应该是“有关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规则”。
因而,从其英文名称上可以看出,国际商会从未否认贸易术语可适用于国内贸易。
在Incoterms2000版本中将“whereapplicable”引入相关术语的A2/B2/A6/B6条款,因而在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该用语就可避免模棱两可。
特别是在某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他自由贸易区,没有交纳关税的义务和对进出口的限制,Incoterms规则都完全适用。
新版Incoterms2010引言中正式明确指出其“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同样适用于国内贸易”,而且其副标题也改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同样,在Incoterms新版修订中新增DAP以替代DDU,也是为了突出贸易术语可以国内和国际贸易同时使用,从而淡化关税这一概念。
误解四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有特定的几种形式大多国内教科书上提及贸易术语变形,都会列举出如FOB Liner terms,FOB under tackle等变形,但笔者认为这些说法都缺乏依据,不可盲目照搬使用。
首先,Incoterms作为惯例,其本身从未定义过变形,也不拒绝变形,至于如何变形、变形后的确切含义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当中约定。
人们在许多教科书中所看到的贸易术语的变形,都不是Incoterms 的正式内容或条款,只是在外贸实践中按通常理解和应用的常见做法,在国际上并无统一和权威性的解释。
所谓贸易术语变形,就是对规则中的术语修改适用。
只要是在销售合同中做出了与Incoterms规则不同的规定,就认为是变形。
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现有术语的基础上修改,以期其符合自己的交易需求。
例如,在EXW术语下欲将装货责任转由卖方承担,且明确装货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可变形为“EXW loaded at the Seler’s or Buyer’s risk”。
如果当事人使用术语变形,就应当在合同中具体明确规定因变形而产生的额外义务,以及双方如何划分承担的费用和风险,防止履行合同时因双方理解不一而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误解五‘无义务’即意味着不履行Incotems就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进行规定,分成了10项,每一项里都从卖方和买方两个角度来反映。
对于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正如其所使用的表述“the seler/buyer must”;而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不承担义务时,标注“no obligation”。
例如,CIFA3a)条规定,卖方必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输费用,那么对应的买方义务规定B3a)运输合同条款下注明“无义务”字样。
如果双方互不负义务,如保险问题(除CIF和CIP外),则“无义务”一词会出现在双方规定的义务下。
无论哪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可能“无义务”履行某一项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履行该任务。
例如,CFR 术语下卖方依据A3b)条对买方不负有办理保险的义务,根据B3b)条买方也没有义务为卖方办理保险,但买方完全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误解六 EXW下卖方义务最小对卖方最有利根据Incoterms2010规定,EXW术语下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将未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完成了交货,卖方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
而买方必须承担自领受货物后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相对其他贸易术语而言,EXW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似乎对卖方最有利。
然而在实务中,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的海关、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等相关政策下,出口贸易使用EXW存在一些问题,卖方须谨慎使用。
在EXW下,买方负责出口清关,而卖方只有在买方要求下提供或协助买方取得货物出口或进口、安检通关的相关文件和信息的义务。
而买方没有为卖方提供如退税所需信息、单据的义务。
在我国,出口企业要核销外汇和取得退税,就需要提供报关单、核销单等单据,而在EXW下这些单据是由买方办理且由买方掌握,这就给我出口企业核销和退税带来了不便。
根据我国现行的报关系统,出口方只能以FOB、CFR、CIF报关,这就要求在出口报关时要将EXW术语转化为FOB。
在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栏必须填制成出口企业,这样报关后报关单和核销单就会由报关行寄至出口企业。
同时,卖方要坚持让买方以可流通、可交换的货币付款,以便于出口企业在收汇后可以进行核销。
这是实务中变通的做法,虽然解决了卖方的问题,除非双方事先约定好,否则可能因费用等问题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将成交方式改为FCA更好,直接由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可以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误解七出口多用FOB在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术语。
为何我国外贸业务员如此偏好FOB呢?究其原因,我国贸易处于买方市场,国外采购商希望控制保险和运输以掌握主动权,会要求卖方报FOB价。
另外,由于国际燃油价格、战争风险等不稳定性造成船公司远洋运费报价随行就市,不利于卖方核算运费成本,所以我卖方也不愿意主动使用FOB。
FOB的过多使用导致很多新入行者以为这是常规选择,对其不甚了解,甚至很多人将其误称之为“离岸价”,在有话语权时也不知换用对自身更有利的术语。
殊不知出口使用FOB隐藏着诸多风险,故有必要认清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
第一,船货衔接问题。
FOB下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卖方处于被动地位,易受制于人。
一旦买方不及时租船订舱或船舶不适货,会给卖方正常交货造成困难。
第二,物权控制问题。
FOB术语下大多买方会指定货运代理,在卖方获得足额付款之前,将发生难以有效控制物权的风险。
由于买方指定货代的介入,使真正的物权凭证即船东提单由指定的货代掌握。
而出口方拥有的货代提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凭证,虽可以用于交单结汇,但并未对买方的付款构成实质性的约束。
买方可能利用其与货代的关系,采取无单提货的方式提取货物,一旦买方不付款将造成我卖方钱货两空。
第三,货物风险与索赔问题。
FOB下由买方自行办理运输保险,假定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损失,一旦买方未办理保险,就不能向保险公司索偿。
即便买方购买了保险,在其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后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卖方不具有可保利益,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而,在出口业务中不推荐使用FOB术语,若不得已要使用这种方式成交,卖方须谨慎操作。
在实务中,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派船到装运港的时间,避免货等船而贻误装运期。
如若买方指定境外货代,卖方须调查买方货代的资信情况,如不能接受,应及时拒绝。
卖方还应尽量避免在FOB下使用T/T或托收等商业信用收款方式。
误解八 C组术语的费用划分点即是风险转移点由于C组术语后接的目的地或目的港为费用划分点,似乎意味着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送到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义务,正因为这样CIF常被人误以为是“到岸价”。
尽管运费的分界点在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或卸货港,但卖方只承担正常运费和保费,额外的费用如避风港费用等仍由买方负责。
卖方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或交予承运人时即实现了风险转移,在此之后货物遭遇的风险、损失及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另外,从交货方式来看,C组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又称凭单据交货)。
所谓的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买方或其代理人来代替实际交付货物的交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