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所有权的意义与特征
《民法》-物权-第二章 所有权

3. 赠与 赠与是一方无偿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不仅 是自然人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而且是国家、社会公益团体继受取得财产 所有权的重要方法。
4. 继承与遗赠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自然人生前立有合 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则遗产归遗嘱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所有。
(一)原始取得
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 有以下几种方式:
1. 生产:生产劳动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 2. 国家强制:国家强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 益的角度出发,不顾及所有权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税收等强 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3. 收取孳息:一般而言,原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孳息的所有权,法律有 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孳息也可以由他人享有所有权。 4. 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离或者恢 复原状在经济上来说不合理的新物的状态。添附物的归属因添附情况的不同可以 分为3种情况:混合、附合和加工。
7. 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从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的法律事实。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这是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原则。 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此项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先占的情况却很多。
民法第九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九章-所有权-知识点-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性质: (1)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的内容可自由伸缩;(4)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存两个所有权;(5)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限,本质上可永久存续。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又可以依所有人的意思或依法律规定交由他人行使。
占有权不同于占有,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
法律对占有依不同的形态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1)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2)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再分类。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其区分意义在于:1)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对已经灭失的利益负赔偿责任。
3)在返还财产上,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已取得的占有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且有义务返还所获得的孳息。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其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来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直接占有的转移。
2.使用权,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为自物权。 2、所有权为独占权。独享所有物价值。 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 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的权利。 四、所有权负担的社会义务: 所有权虽为绝对权,为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所有权应有适度 限制。即所有权应负担社会义务。在我国,所有权应负担以下义务: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所有权的限制。(不能给他人造成损害) 2、相邻权对不动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限制。 3、征收征用对所有权的限制。 4、对国家、集体所有权的限制。比如:土地,土地法规定,国家 按照法律将城镇土地划拨或出让。农村土地一般只能承包给集体成 员。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概念: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可以采用的各种手段和措施。 一、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是前提。 1、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可分离。非所有人的占有权能受法律保护。 2、区别占有、占有权能和占有权。 3、 所有人占有 占有 合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善意占有 非法占有 没有占有权能 恶意占有 二、使用权能: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1、可与所有权分离。 2、区别使用、使用权能、使用权(包括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占有权能)。 三、收益权能:是指收取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1、在计划经济时代,强调所有权的处分权,忽视收益权。在市场经济时代, 我们重视收益权。 2、收益权与所有权可分离。双方同收益或一方收益(用益权)
马
题
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 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6题。 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8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令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 担? A、甲 B、乙 C、甲或乙 D、甲和乙 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 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双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作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 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期限的合同 86、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匹马,但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将该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匹马,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 种责任? A、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B、主张违约责任 C、主张赔偿损失 D、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2000年
所有权PPT

(二)原始取得
1、劳动生产 自然人将劳动力与物质资料结合,从而形成劳动
成果的实践过程 生产即可能为直接的劳动者带来物权,也可能依法
给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带来物权。 2、取得孳息 A、 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 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
第二章 所 有 权
重点知识
1.所有权:概念、权能 2.原始取得 3.继受取得 4.善意取得:概念、构成要件、效力 5.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 有权、私人所有权 6.无主财产处理规则:遗失物、埋藏物、隐 藏物、漂流物
问题讨论:网络游戏玩家的装备、级别、财 富等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性质? 能否由玩 家享有所有权?
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 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 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取得人不能 得到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二)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 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 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附合
混和
加工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 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 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 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 偿或者补偿。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 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 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五章_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确认的所 有权转移时间有三种:
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在通常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以交付为准,何时交付,何时所有权即为 转移。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的,所有权依 法自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转移。当事人对 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附有条件的,则必须等 到条件成就时才能转移。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
(二)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三) 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四) 所有权的整体性
(五)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六)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七)所有权的观念性
三、所有权的权能(内容)
(一) 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实际 掌握、控制的权能。行使占有权能并非行 使所有权的目的,而往往是行使使用、收 益及处分权能的前提。
4、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 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是埋藏物。放置于隐蔽场所,不易被发现 的物是隐藏物。它们不属于具有历史、艺 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适用遗失物的规定。第114条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发现人取 得原则,但若埋藏于他人动产、不动 产之中,该动产、不动产所有人有权 分得一半。我国基本是归国家所有。
案例:赵某诉丁某侵占其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1989年,赵某与其妻迁往外地居住,遂将自己的三间正 房及院落全部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并约定直到赵 某返回后再让其迁出。在此期间,丁某精心照管赵某的 房屋,随时修缮。1992年,丁某顿生在该院南端的空地 再盖两间偏房的念头,自认为居住赵某的房子不论多久, 也不能成为自家的。于是,花了将近3000元,就在赵某 的院子里盖起了两间偏房。1992年底,赵某与其妻一同 返回,要求丁某搬走。但是,丁某住在自己盖的偏房内 不肯离去,理由是此房为自己所盖并拥有所有权。于是 赵某就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某搬出。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第十章所有权

(3)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因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3、条件 (1)前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3)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4)给予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案例:为开发沿海滩涂,发展农业生产,1983年, 生阳乡人民政府占用了向阳村土地1200亩,其中 耕地200亩,非耕地1000亩,经改造建立了北阳农 场。1985年,生阳乡人民政府与向阳村签订了土 地占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生阳乡人民政府占用 向阳村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向阳村人民币3.6 万元,所欠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逐年偿还,
第十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
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 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特点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二、所有权的本质和作用
自学
第三节 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 一定条件下可与所有权分离。 (二)使用权能。 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
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 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
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 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
土地征收制度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特征与程序 1、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制之下,所谓土地征收,实 质即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 强制性地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 国有,然后确定给用地单位使用,并对被征收单位 予以补偿的制度。
第十四章__所有权

第十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使用权使用,依据物的属性,在不毁损物的实体和变更物的性质的前提下对物进行事实上的利用以满足使用者的特定需要。
收益权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来确定。
收益权也可以基于合同来确定。
处分权处分权,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四项权能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
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一)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二)征收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再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例: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第十二章所有权

(2)如果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牛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如不可分之债),则共有人之间应负连带的权利义务。
(3)各共有人的义务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不是仅对共有财产某一部分负有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共同共有】,又称:不确定份额的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
(5)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6)遗失物和盗赃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2.在原所有入与让与入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并最终决定其命运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范围的限制】:1.内在的限制;2.法律的限制。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种类】:
1.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同共有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财产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
【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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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所有权的意义与特征•教材中提到所有权还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指所有权是观念存在,而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
占有权能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使用权能•使用,是在不改变物的本体的前提下,按照其性能或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如果改变了物的本体,应归入处分权能。
•使用权能意味着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身的意志使用标的物。
•使用权能的存在要以实际占有物为前提。
•使用权能和占有权能一样,非所有人也可以具有。
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在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利。
不改变标的物的本体或权利归属是收益权能的前提。
•任何所有权都要求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人们拥有某物,是为了从物上获得物的使用价值(使用)和换取物的价值(处分)外,权利人还要取得物所派生出来的价值(收益),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社会,这正是商品生产者所追求的。
•收益权能也可以与所有人相分离。
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物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
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实物形态进行的处分,它将导致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处进行处置,即转让。
它是对物的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意味着交换价值的转移。
•二者的区别在于:(1)事实上的处分属于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属于法律行为;(2)事实上的处分引起物的形体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改变物的权利的变动;(3)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目的在于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则是对物的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货币价值。
•处分权能原则上不能由他人行使,但可能由于法律的规定(如因强制执行而被拍卖)与所有权分离由非所有权人行使。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一、所有权限制概说•所有权的限制,是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私法上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为协调民商法主体在生产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图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发挥财产价值,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三)私力救济行为•(四)定限物权或债权的限制•(五)相邻关系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三、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公法是强行法,干预法,基于公法的行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同样地,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一)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二)城乡规划法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三)基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四)所有人不得利用标的物实施违法活动第五章所有权的类型•第一节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自学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二、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设定于土地之上的各种权利中最核心的一种财产权利,确定一宗土地的所有权,首先要确定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都有规定,其中《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这意味着我国只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a. 国家土地所有权;b.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因此,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二是确定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土地所有权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2.特征✹(1)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和公益性✹(2)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用益权的让步——土地用益权的优越性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1.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不仅包括地面,也包括地上及地下。
• 2.土地所有权的限制(1)内在的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以人力所能支配并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为要件。
也即说,土地所有权的支配力,仅限于其行使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范围。
(2)法律的限制。
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很多,除了相邻关系的规定外,还有国防、电信、交通、自然资源、环保、名胜古迹等方面的限制。
(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主体特定•禁止交易•权属稳定•权能分离三、土地征收制度(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夺性的个人、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
国家土地征收权,原意是指最高统治者不需要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财产用于公共目的的权力。
以是否合宪是评判其是否合法行使的唯一标准,也是防止土地征收权滥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1、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在我国,土地征收实质上指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权力,对本不可侵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的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1、《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特征:(1)强制性•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所实施的国家行政行为(2)补偿性•区别于土地没收、土地征购•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并不直接由国家负担,而是由用地单位承担(3)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因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是否需要界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存在争论。
3、条件(1)前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3)符合法定审批程序(4)给予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四、土地征用制度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使用自然人、法人等的财产。
对象包括对产和不动产;一般是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如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
掌握的要点:(1)前提条件(2)不需权利人同意(3)返还(4)合理补偿与征收的共同点:强制性不同点:所有权与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以房屋为标的物,由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
•特征表现为:• 1.客体• 2.完全物权• 3.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法律实施的发生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新建•没收•收归国有(征收、无主房)•承继•添附• 2.所有权的消灭(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结合主义•分离主义或分别主义•我国的房地产关系的特点:• 1.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2.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3.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所有权•自学二、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一)取得时效说或瞬时时效说•(二)非时效说• 1.权利外像说• 2.法律赋权说• 3.法律特别规定说• 4.占有效力说第三节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
先占立法例•先占自由主义•先占权利主义•二元主义先占的法律性质•法律行为说。
法律行为说强调先占的成立,须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从而取得所有权。
此说的不足是将“所有的意思”混同于“效果意思”。
•准法律行为说。
准法律行为说认为先占属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取得所有权效果的制度,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表现行为。
此说无法解释何以在没有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中存在大量的先占问题。
•事实行为说。
事实行为说认为先占中的以所有的意思同取得时效中的以所有意思一样,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管领的意思。
基于先占无主动产的事实,法律赋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先占的条件•先占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先占之物须是无主物。
• 2.先占之物限于动产。
•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 4.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先占的法律效果•先占的基本效力是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但各国立法规定并不一致。
•关于先占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先占自由主义,即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法律均允许自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二是先占权主义,即无主不动产只有国家才有先占权,动产则须经过法律的许可,方能取得其所有权。
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采取第二种做法。
•我国民事立法中目前并未对先占制度作出规定,实践中依据共同生活习惯而予认可。
第四节遗失物拾得•一、遗失物拾得•(一) 遗失物拾得的概念和性质•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第四节遗失物拾得•(二) 遗失物拾得的构成要件•遗失物拾得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标的物须是遗失物。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因主观疏忽或者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丧失占有的物品。
其特点应是有主物且是非依遗失人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遗失物的构成条件•(1)须为有主动产;•(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3)须丧失占有非出于遗失人的本意;•(4)须无人占有。
2.须有拾得行为•拾得的构成•(1)发现•(2 )占有•(三) 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通知或者公示义务•保管义务•报告及交存义务•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支付请求权•留置权•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体例,即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依一定的条件而取得所有权主义。
多数国家民事立法规定,拾得人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找到失主的情况下享有一定比例的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