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起始物料选择法律依据
化学药品起始物料选择法律依据

关于化学药品合成工艺起始原料选择的法律依据:1、2005年CDE颁布的《化学药物原料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指导原则》中起始原料的选择原则是:应质量稳定可控,应有来源,标准和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必要时应根据制备工艺的要求建立内控标准。
2、2007年 CDE 审评四部黄晓明发表了《对原料药合成路线长短的一些考虑》,其中提到:建议我国的原料药申报企业在确定申报合成路线的长短时应首先考虑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尽量使用工艺成熟、质量有保证的起始原料。
并在本企业进行三步以上的化学反应,以保证有足够的工艺步骤针对性地对杂质进行分离、纯化。
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应在详细了解其制备工艺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对工艺涉及的有关物质及残留溶剂做必要的控制,结合后续工艺要求制定可行的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要求。
另外,为保证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工艺与质量的稳定,应与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厂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工艺有改变,则原料药的申报单位应重新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进行质量研究,评估这种工艺改变对其质量的影响,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3、2008年1月CDE颁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第8页本指导原则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系指化学合成的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包括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变更试剂、中间体、起始原料的质量标准,变更反应条件,变更合成路线(含缩短合成路线,变更试剂和起始原料)等。
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各自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原则上合成原料药的化学反应步数至少应为一步以上(不包括成盐或精制)。
4、2008年6月 CDE颁布了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第3页: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综上所述, CDE对化学合成起始原料和最终产品要求的中心思想是质量稳定可控,对合成工艺的长短需要结合药品实际情况确定:1、如果起始原料为上市的原料药(GMP),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是符合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符合质量稳定可控的要求,注册申报可以一步成盐制的。
化学合成原料药申报中起始物料选择的探讨

化学合成原料药申报中起始物料选择的探讨作者:顾文平徐敏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年第17期摘要:随着创新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药品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近20年来,有关原料药的起始物料选择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ICH Q11指导原则的出台,ICH地区对起始原料的选择逐渐达成一致。
相对而言,我国在起始物料选择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文章通过国内外对起始物料选择的基本原则的分析比较,提出了有关起始物料选择的建议,以期提高原料药的生产质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原则。
关键词:原料药;起始物料;ICH前言起始物料的选择及质量控制是原料药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药品、注册申报原料药和GMP要求的实施都是从起始物料开始的,而我国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是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对于原料药起始物料选择问题的认识明显滞后。
制定完整的起始物料选择的准则有助于规范原料药的生产,提高原料药的质量。
文章针对我国化学合成原料药申报中起始物料选择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提出建议方案,完善相关准则,提高药品生产的质量。
1 起始物料选择的重要性ICH Q7对起始物料的定义为:起始物料通常具有明确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结构,主要用于生产某种原料药并成为该原料药结构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原材料、中间药或者其他原料药。
其可以是商业来源的物料,可以通过商业合同或协议购自一家或多家供应商,也可以由申报者自行生产。
自1987年美国FDA发布关于起始物料的指导原则后,欧盟ENA和ICH等监管机关纷纷对起始物料的选择做出要求。
近年来,有关起始物料的选择问题一直是全球所关注的要点。
起始物料是某原料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起始物料进行选择时,如果物料本身含有杂质,那么在进行原料药生产过程中,杂质或杂质的转化物也很有可能随之进入后续反应中,从而影响原料药的生产质量;或是起始物料的某些质量属性受到杂质的影响而改变,最后影响原料药的品质。
2 国外对起始物料选择的基本要求2.1 美国对起始物料选择的基本要求根据1987年和2004年美国FDA的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有关起始物料选择的指导原则及相关的参考文献,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于起始物料的选择有以下四点基本要求:其一,起始物料必须是所生产的原料药的重要组成成分。
化学合成原料药起始物料国内外相关要求的比较

999 中国新药杂志 2014 年第 23 卷第 9 期
Chinese Journal of New Drugs 2014,23(9)
大于 0. 10%[5]。④ 起始物料与原料药之间应有多 个合成步骤,中间体未进行分离纯化的反应不算作 合成步骤[5,13]。FDA 把合成路线中最临近原料药的 化合物定义为最后中间体,并规定,从最后中间体生 成原料药的反应必须涉及共价键的形成或断裂,且 不能是简单的成酯( 例如甲酯、乙酯等) 、皂化等反 应,也不 能 是 成 盐、重 结 晶 或 拆 分 等[5,13 - 14]。FDA 还要求,如拟缩短所批准的合成路线,新的起始物料 一般应在最后中间体之前,也就是从起始物料到原 料药之间至少应有两个合成步骤[6]。⑤ 起始物料 的结构不能过于复杂,采用常用技术( 例如红外光 谱) 应能区分拟用作起始物料的化学物质与其潜在 的异构体和类似物[5]。
[Abstract] The selec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starting material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drug substance development. In the past 20 years,this topic involves in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rug substance registration, and gets attention quite all time. As the publication of ICH Q11 guideline,agreement on general selection principles and quality control requirements of starting materials has been reached in ICH regions. In comparison,we are still lagging behind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is topic. In this article,we reviewed FDA,EMA,ICH and domestic related requirements of starting materials for synthetic drug substances. Furthermore,we analyzed our existing problems focusing on the regulatory function,selection principles,and document submission requirements for starting materials. We want to provide a reference to amend the domestic related requirements for starting materials.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原料药起始物料的选择

此中间体为原料药的起始物料
此物料为原料药的起始物料
最终中间体为 原料药的起始物料
原料药是否是经 发酵直接生产出的
详细描述生产操作、 菌种和培养基 组成及标准,找出以 主要结构单元被结合进 原料药的组份 作为起始物料
原料药是否是经 天然源 (动、植物源或草药) 提取而来
原料药是否是由 矿石提炼而来?
描述纯化操作和/或 基于科学原理 (包括风险评估) 确定原料药 起始物料的过程
此中间体为原料药的起始物料
此物料为原料药的起始物料
最终中间体为 原料药的起始物料
原料药是否是经 发酵直接生产出的
详细描述生产操作、 菌种和培养基 组成及标准,找出以 主要结构单元被结合进 原料药的组份 作为起始物料
原料药是否是经 天然源 (动、植物源或草药) 提取而来
原料药是否是由 矿石提炼而来?
描述纯化操作和/或 基于科学原理 (包括风险评估) 确定原料药 起始物料的过程
原料药是否经过 化学合成 或半合成
是
是否有最终中间体 在鉴别,含量 和杂质分析方面 充分受控的 足够论据 (参照ICH原料药 杂质指南)
针对最终中间体前 一步中间体 问与上述同样问题
针对再往前一步中 间问上述同样问题 直到得到答案 “是”为止
直到得到 答案“是”为止
最终中间体的前一步中间体为原料药的起始物料
新药起始物料的起始物料质量标准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药起始物料的起始物料质量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新药起始物料的起始物料质量标准对于药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起始物料是指用于合成或制备新药的原材料,它们的质量影响着最终产品的稳定性、纯度和效力等关键特性。
因此,确立起始物料质量标准是确保新药质量安全和疗效可靠的关键环节。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新药起始物料的起始物料质量标准,内容包括定义和背景、重要性、制定过程以及与药品研发和注册流程相关性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详细阐述,旨在深入把握和理解新药起始物料质量标准在药品生产中的作用以及其对整个行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说明新药起始物料的起始物料质量标准,并解释其在药品开发和注册流程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相关概念、方法和实践经验进行介绍和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份清晰而详实的指南,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起始物料质量标准。
同时,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总结,为今后新药研发和注册过程中的起始物料质量控制提供启示和参考,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2.新药起始物料的起始物料质量标准:2.1 定义和背景:新药的起始物料是指在合成或生物制备过程中,用作药物活性成分、辅助成分或辅料的原始化学品或生物材料。
起始物料质量标准定义了对这些原料进行评价和控制的要求,以确保最终制剂的质量、安全性和疗效。
2.2 起始物料质量标准的重要性:起始物料质量直接影响到最终药品的质量。
不符合要求的起始物料可能导致产品失效、毒性增加或产生其他潜在风险。
因此,建立严格的起始物料质量标准是确保药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满足高质量要求的关键步骤。
2.3 起始物料质量标准的制定过程:制定起始物料质量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法规要求、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内部经验。
首先,对于每个特定类型的起始物料,需要明确其理化性质、纯度要求以及杂质限度。
其次,在进行实验室测试和分析后,可以确定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参考标准。
最后,起始物料质量标准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内部审核和外部专家评审,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化学药品起始物料选择法律依据

关于化学药品合成工艺起始原料选择的法律依据:1、2005年CDE颁布的《化学药物原料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指导原则》中起始原料的选择原则是:应质量稳定可控,应有来源,标准和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必要时应根据制备工艺的要求建立内控标准。
2、2007年 CDE 审评四部黄晓明发表了《对原料药合成路线长短的一些考虑》,其中提到:建议我国的原料药申报企业在确定申报合成路线的长短时应首先考虑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尽量使用工艺成熟、质量有保证的起始原料。
并在本企业进行三步以上的化学反应,以保证有足够的工艺步骤针对性地对杂质进行分离、纯化。
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应在详细了解其制备工艺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对工艺涉及的有关物质及残留溶剂做必要的控制,结合后续工艺要求制定可行的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要求。
另外,为保证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工艺与质量的稳定,应与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厂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工艺有改变,则原料药的申报单位应重新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进行质量研究,评估这种工艺改变对其质量的影响,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3、2008年1月CDE颁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第8页本指导原则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系指化学合成的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包括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变更试剂、中间体、起始原料的质量标准,变更反应条件,变更合成路线(含缩短合成路线,变更试剂和起始原料)等。
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各自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原则上合成原料药的化学反应步数至少应为一步以上(不包括成盐或精制)。
4、2008年6月 CDE颁布了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第3页: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综上所述, CDE对化学合成起始原料和最终产品要求的中心思想是质量稳定可控,对合成工艺的长短需要结合药品实际情况确定:1、如果起始原料为上市的原料药(GMP),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是符合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符合质量稳定可控的要求,注册申报可以一步成盐制的。
化学合成原料药申报过程中起始物料的选择与控制

化学合成原料药申报过程中起始物料的选择与控制【摘要】在当前的生产生活中药品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且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药品均为化学合成原料药,起始物料作为原料药生产源头,其质量会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与功能。
现阶段,我国国内原料药的生产企业未加强对于起始物料选择以及控制,是当前药品申报与生产活动关键缺陷,除了对药品的生产质量造成了影响,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对药物生产效率造成影响,因而为了确保化学合成原料药的高质量,就必须加强对起始物料的选择与控制。
鉴于此,本文首先从起始物料对于化学合成原料药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从制度、技术、设备以及供应商监管四个方面加强对于起始物料选择及控制,从源头上进行合理选择与控制,最终提高原料药物的质量。
【关键词】起始物料;化学合成原料药;申报过程;选择与控制原料药中的起始物料主要指的是经过化学反应后成为原料药重要结合片段的中间体、原材料或者原料药等,因起始物料属于化学合成原料药物的源头,因而其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原料药质量水平。
因此,这就要求在原料药实际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为了能够对加强对药物质量有效控制,就需要科学选择起始物料。
从现阶段我国的药厂来看,起始物料选择及控制可能会导致生产风险以及原料药质量风险等多种风险,这些因素均有可能造成原料药质量与生产效率的降低,同时对生产效益造成影响。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了其问题与缺陷,在相关的研究调查中表明,在十大常见的申报问题中有七条问题均与起始物料具有相关性。
因此,站在药物质量与企业未来发展角度上,必须要解决起始物料相关问题,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1 起始物料对于化学合成原料药的影响其一,原料药质量,因起始物料与药物质量具有直接影响,一旦起始物料出现任何问题均会影响到成品。
其二,原料药生产过程,不同起始物料具有不同生产工艺,若起始物料存在问题则会极大增加工艺应用风险。
2 起始物料存在的问题2.1 随意省略或缩减合成步骤随着安全环保要求的提高,作为原料药企业而言,在实际产生过程中会尝试着尽可能地将原有合成工艺予以简化,通常是利用外购中间体的方式将高污染以及高危工艺步骤转移至监管要求低的化工企业,进而来实现减少三废排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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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关于化学药品合成工艺起始原料选择的法律依据:
1、2005年CDE颁布的《化学药物原料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指导原则》中
起始原料的选择原则是:应质量稳定可控,应有来源,标准和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必要时应根据制备工艺的要求建立内控标准。
2、2007年 CDE 审评四部黄晓明发表了《对原料药合成路线长短的一些考虑》,其中提到:建议我国的原料药申报企业在确定申报合成路线的长短时应首先考虑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尽量使用工艺成熟、质量有保证的起始原料。
并在本企业进行三步以上的化学反应,以保证有足够的工艺步骤针对性地对杂质进行分离、纯化。
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应在详细了解其制备工艺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对工艺涉及的有关物质及残留溶剂做必要的控制,结合后续工艺要求制定可行的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要求。
另外,为保证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工艺与质量的稳定,应与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厂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工艺有改变,则原料药的申报单位应重新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进行质量研究,评估这种工艺改变对其质量的影响,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3、2008年1月CDE颁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第8页
本指导原则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系指化学合成的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包括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变更试剂、中间体、起始原料的质量标准,变更反应条件,变更合成路线(含缩短合成路线,变更试剂和起始原料)等。
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各自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原则上合成原料药的化学反应步数至少应为一步以上(不包括成盐或精制)。
4、2008年6月CDE颁布了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第3页: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
(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
综上所述, CDE对化学合成起始原料和最终产品要求的中心思想是质量稳定可控,对合成工艺的长短需要结合药品实际情况确定:
1、如果起始原料为上市的原料药(GMP),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是符合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符合质量稳定可控的要求,注册申报可以一步成盐制的。
2、如果起始原料为化工原料,其质量可能会随着生产工艺的变更而变化,不符合质量稳定可控的要求,注册申报需要进行三步以上的化学反应(具有药理活性的主体化学结构),以使申报企业能够对原料药的质量进行控制,达到质量稳定可控。
考虑因素:1、明确原料药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预见与控制所有的质量风险。
2、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程度(如起始原料工艺与结构的复杂性、后续合成路线的长短与杂质的清除能力等);
3、供应商的资质(应有完善的生产与质量控制体系)与良好的沟通合作(如工艺或过程控制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原料药生产厂,以便及时进行必要的变更研究。
)
4、Q11对起始原料的选择依据要求申请人应当对起始原料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包含:(1)分析方法检测起始原料中杂质的能力;(2)在后续工艺步骤中,杂质及其衍生物的去向和清除;(3)每个起始原料的拟定质量标准将如何有助于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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