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一、文明单位是指,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单位。

二、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创建标准共设置领导重视、“三优”工作、“三风”建设、文明单位“五个一”建设、道德风尚、文化建设、创建活动、宣传信息和文明单位大展台工作、日常考核、业务工作10个项目及1个特色加分项目,33项创建内容,共105分。

三、考评主要采用实地查看、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四种方式。

四、2015年12月31日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

2.员工发生刑事案件;

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评议处于落后位次者。

附件2:

文明社区创建标准

一、文明社区是指,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效果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县城)社区。

二、根据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实际,创建标准共设置组织机构健全、环境整洁有序、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安定和谐、重点工作突出、创建活动丰富、道德风尚良好、志愿服务扎实、日常工作落实9个项目和1个特色加分项目,44项创建内容,共105分。

三、考评主要采用实地查看、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四种方式。

四、2015年12月31日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社区:

1.主要负责同志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

2.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群体事件、重大刑事案件;

3.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5.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6.没有完成当地确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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