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方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方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方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方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方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方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方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方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方法》实施的背景《方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方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方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方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方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方法》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5]3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1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4 ——5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2015年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

2015年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5⽉21⽇重庆市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治县)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治县)价格、规划、⼟地、建设、市政、公安、⼯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职责,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政管理⼯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会成⽴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作,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作。
第五条⿎励物业服务企业加⼊物业服务⾏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业⾃律组织,应当制定⾏业⾏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治县)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责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问题; (四)提前终⽌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合同主体11 甲方(物业服务提供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物业服务接受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规范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相关事宜。
22 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
23 收费项目涵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公共能耗费等。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12 提供符合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小区的安全秩序等。
313 定期向乙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乙方的监督。
314 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322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23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24 配合甲方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具体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具体天数天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物业服务、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追讨欠费及违约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渝价〔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办法》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及时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按照《办法》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
都市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按照《办法》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2)。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工作。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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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主城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
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在主城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在主城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
(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
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使用事项、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
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
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印发的《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重庆市物价局印发的《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