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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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

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

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最新版)目录1.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的概述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的规定3.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4.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的大变革5.总结正文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是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它主要包含了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内容要求以及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的大变革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根据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上市公司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而对于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不晚于 7 月 15 日。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对于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披露。

其次,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还对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况,需要在业绩预告中进行披露。

而对于半年度业绩预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 以上,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则需要披露。

最近,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相关事项披露工作进行了重大变革。

这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修订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以下简称《1 号备忘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13 号备忘录》)。

这次修订对于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说明一、为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系统学习、掌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特编印此书。

二、本书仅收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备忘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另编成册。

各上市公司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本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编辑,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修订情况对本书及时进行更新,更新后的《规则汇编》电子版可从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下载。

四、为便于了解备忘录的最新修订内容,本书电子版将对最新发布的备忘录在目录以及正文的具体修订之处以蓝字标示。

同时,本书后附所汇编规则的发布时间一览备考。

五、本汇编所收录的任何规则、细则、指引、备忘录等材料,旨在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查询、参考,本所不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作出任何保证。

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查询本所正式发布的最新官方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二○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特别规定、办法、细则、指引及通知1、信息披露 (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14)1.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18)2、公司治理 (2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22)2.2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5)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30)2.4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36)3、保荐工作 (39)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39)3.2 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60)4、退市 (64)4.1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64)4.2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69)5、并购重组 (86)5.1 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 (86)5.2 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88)5.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92)5.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97)6、再融资 (104)6.1 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104)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110)6.3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117)7、其他 (127)7.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证券上市协议 (127)7.2 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131)7.3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 (133)7.4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136)7.5 关于填报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及相关参数的通知 (140)第二部分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14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14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16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 (31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关联交易 (31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32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32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3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33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34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3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35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36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36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42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 (43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43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43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 (44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45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 (45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45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 (46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46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46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47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0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 (609)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 (613)附:中小企业板相关规则发布时间一览 (619)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16、19、21、28号已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摘要: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概述1.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二、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详解1.业绩预告披露要求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3.业绩预告披露形式三、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1.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业绩情况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正文: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概述在我国,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业绩预告,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需要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同时,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 月份的公司,应在2 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二、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详解1.业绩预告披露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披露业绩预告:- 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归母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 扭亏为盈。

同时,公司应在3 月31 日之前进行业绩预告。

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需要披露业绩预告。

具体时间为:- 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 月31 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 月份的,应当在4 月10 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 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当年的7 月15 日前。

- 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当年的10 月15 日前。

- 年度报告:报告期次年的1 月31 日前。

3.业绩预告披露形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同时,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 月份的公司,应在2 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三、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投资者有以下影响:1.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业绩情况:通过业绩预告,投资者可以提前了解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从而做出投资决策。

春晖投行在线

春晖投行在线

春晖投行在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31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第1、2、4、7、9、13、14、15、17、23、24、25、27、29、30、33号等已修订;第19、21号已被废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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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本所鼓励公司对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预审计或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事先的充分沟通。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超过20%的,应该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六、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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