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单位执行政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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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部党组讨论通过了《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现就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

政府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

政府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

政府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规章制度的执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机构和人员,在执行政府规章制度时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政府规章指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政府制度指政府在履行职责、实行管理时形成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政府规章制度的实施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政府规章制度的实施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政府规章制度的实施应该遵循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创新和建设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

第七条政府规章制度的实施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政府规章制度的实施应该注重政策协调,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政府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本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第十条政府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事实,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政府修订规章制度,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推进制度改革,提高执行效果,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二条政府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章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责任主体和权限权限,做好规章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政府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注重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民生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第十五条政府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执行程序,保证决策的透明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机关单位行政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行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关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机关单位设立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行政办公室下设秘书科、人事科、财务科、后勤科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三、行政管理1.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维护单位形象。

2.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单位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4.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

四、人事管理1.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调配、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2.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绩效、晋升、奖惩的依据。

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4.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经行政办公室批准。

五、财务管理1. 机关单位财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凭证,不得涂改、伪造、销毁。

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资金,不得以单位名义借出、借款。

4. 机关单位财务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工作透明、规范。

六、后勤管理1. 机关单位后勤保障工作应当满足单位正常运转的需要,确保办公环境整洁、安全。

2.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单位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浪费。

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办公秩序,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大声喧哗。

4. 机关单位后勤保障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七、奖惩制度1.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2.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影响单位形象和工作的,给予批评、处罚。

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机关依法行政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但是,在行政运行中,如果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机关依法行政的意义就会流于形式。

因此,制定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自身的约束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概念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本身制定的一种规章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的基准和约束,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的一种重要措施。

三、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内容1.行政机关的职权制度。

即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边界和行使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使权不越权、不滥用权。

2.行政机关的行使原则。

即在法律和规章机制的指引下,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原则,如公正、公开、民主、依法等。

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时,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3.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

即明确行政机关的内部架构、职能、职责、岗位设置等信息,确保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行政行为都是合法、规范、有效的。

4.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制度。

即明确行政机关各类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切实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权利的行使,确保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四、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制定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如征求意见、公示等。

3.依据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4.标准相对统一,如制定行政规章时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统一使用术语和表述。

5.表述清晰,容易理解和理解。

6.全部实施,如同一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的规章,对所有职员和人员都有明确的约束力。

五、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重要性1.保证行政机关合法性。

规章制度制定是否完整、合理,是否严密、严格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

2.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合法合规,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水平,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利益。

政府规章制度的执行

政府规章制度的执行

政府规章制度的执行政府规章制度的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政府能够对各个领域进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规章制度的定义、重要性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规章制度的定义与作用规章制度是政府根据法律和政策制定的行政管理规则。

它对公民、企业和政府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各方在各个领域内遵循相应的准则。

规章制度的执行可以提供明确的指导,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众利益。

在社会管理方面,政府规章制度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经济领域,政府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在环境保护方面,政府的规章制度可以限制污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教育、卫生等社会事务领域,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够确保公众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二、规章制度执行的重要性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规章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只有通过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才能够发挥对社会管理的引导作用。

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监督、执法的职能,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首先,规章制度的执行可以帮助政府及时了解社会变化,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通过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政府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调整和改进。

其次,规章制度的执行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只有当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各方才能平等遵守,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三,规章制度的执行可以增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政府能够展示其管理和决策的能力,增加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可能面临各种挑战。

其中包括:首先,资源限制问题。

政府的行政力量和经费有限,难以完全覆盖所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工作。

因此,政府需要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的执行监督。

其次,执法权威问题。

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政府需要保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机关制度实施方案

机关制度实施方案

机关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关单位的工作越来越繁重,各种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实施。

机关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保障员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机关制度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设定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制度的规范和实施,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质量。

2.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机关单位的各项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 保障员工权益:建立完善的员工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三、实施方案1. 完善制度建设:对机关单位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制度科学、合理、可操作。

2.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机关单位的各项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3. 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让全体员工深入了解各项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提高员工的制度意识和执行力。

4.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机关单位的各项制度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四、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为机关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 人力保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机关制度实施过程中有足够的人力支持。

3. 管理保障: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机关制度实施的全面推进和有效落实。

五、预期效果1. 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工作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2. 机关单位的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管理行为更加规范。

3. 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六、总结机关制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机关单位的规范管理和工作效率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机关制度实施方案的落实,为机关单位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学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旨在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科学研究的顺利开展和科技成果的有效运用。

现就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向各位负责人通知如下:一、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适用于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推广等科学事业领域的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院所、科研基地、科研团队等。

执行财务制度的单位应具备独立核算能力,并且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主要业务。

二、核算项目和核算主体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费用、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科技奖励经费等。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核算项目,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

三、财务监督和审计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四、科技成果的财务管理科学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的财务管理方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权责关系,做好财务核算和成果转化的工作。

科研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当在财务上进行核算和评估,并追踪成果的使用和推广情况,确保科技成果的合理运用和经济效益。

五、财务制度的完善和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财政部和科技部将不断完善和优化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根据科技事业发展和财政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科学事业单位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更新,及时调整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符合国家要求并推动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希望各位负责人能够认真遵守财务制度的要求,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豫政办〔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科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7〕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科学院是我省唯一的省属综合性科研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骨干力量,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激发省科学院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其在落实新发展理念、弥补我省创新短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现就支持省科学院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践行新发展理念,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创新发展能力,推动省科学院在我省打造科技创新高地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央关于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原则和方向,扩大公益类科研院所自主权,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深化市场化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

把破解制约省科学院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针对发展定位不清晰、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平台建设落后、科研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增强改革针对性、实效性,强化政策配套,充分激发发展活力。

——坚持人才为先。

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设适应省科学院发展需要的科技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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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科学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及《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科学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上述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应当将原账上述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5)“库存材料”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材料”科目。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库存材料”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材料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材料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6)“科技产品”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科技产品”科目。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科技产品”科目中“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科技产品”科目中“产成品”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7)“长期投资”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8)“累计折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科学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累计摊销”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科学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1)“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其中,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1)“事业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

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

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科学事业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应收股利科学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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