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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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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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5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7.24【实施日期】2003.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51号2003年7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纠风办、财政厅、计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教育厅2003年7月)200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及要求,以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基本实现了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我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狠抓政策落实,强化监督管理,努力使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涉及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减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当前要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落实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21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4【实施日期】2009.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18号2009年9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的《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目标任务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质量得到根本保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8.18【实施日期】2004.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拟定的《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大力推进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努力推动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一)近年来,我区的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各地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有利于提高农业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有利于增强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实现执法人员的专职化,是切实保证农业部门公正、高效执法,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农业执法工作仍存在执法机构分散、权责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执法队伍薄弱、执法人员总体水平低、缺乏必要的投入等问题;一些地方对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一些部门存在着部门本位主义,对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不积极,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推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地方、各部门要从我区农业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WTO 新形势的需要出发;从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出发;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统一认识、转变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的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宁政办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71号2004年4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农牧厅2004年4月)植物保护是确保农业丰收、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增加农民收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措施。

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对在新形势下做好植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区植保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水平显著提高,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能力逐步增强,为稳定粮食生产、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加上气候变暖,耕作制度变化等许多新形势、新情况,我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增加、种类增多、种群结构发生变化,危害程度呈加重趋势;二是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严重滞后,病虫害防治效果不佳,“双高农药”使用禁而不绝;三是农药市场混乱,农民使用伪劣农药现象时有发生等。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的要求。

现就加强我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思路与目标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的思路是: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可视化建设为基础,以农资连锁经营、病虫害统防统治为主的植保社会化服务为切入点,以加强病虫害的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和提高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能力为重点,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机制灵活的植保社会化服务队伍,加快农药安全使用技术推广,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为促进结构调整,确保农业安全生产和提高农产品质量、降低用药成本,增加农民收入作出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快羊产业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快羊产业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快羊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10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6.03【实施日期】2005.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快羊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09号2005年6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快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羊产业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农牧厅2005年5月)养羊业是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

随着全区封山禁牧、退牧还草等工程的实施,养羊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养羊业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并呈现出产业化经营的一些基本特征。

为了加快我区优势特色羊产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养殖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羊产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大力发展羊产业是加快我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区畜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养羊业发展迅速,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发展养羊业已成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全区禁牧的条件下,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大舍饲养殖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及宁南山区大规模草畜产业开发建设,使我区羊只饲养规模逐步扩大,羊产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2004年,全区羊只饲养量已突破1000万只,出栏532万只,羊肉产量6.75万吨,养羊业产值近10亿元,占畜牧业总产值的25%。

实践证明,养羊是一项投资小、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产业,不仅可充分利用牧草、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农副产品等资源生产肉、皮、毛、绒等多种产品,而且可以使农作物秸秆和农副产品实现第二次增值,是千家万户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传统优势产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宁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用药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等涉药单位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城区日常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目标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集中检查,抓好案件查办,确保检查不留死角,问题整改到位,促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经营使用行为更加有序规范,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三、整治重点(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者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3.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违法违规销售中药饮片。

4.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5.超范围经营药品;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兽医兽药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19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4日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农药兽药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农业提质增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农药兽药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生产经营监管,提升农药兽药质量水平;强化农产品产地监管,推进科学用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落实质量检验监测各项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二、目标任务(一)健全农药兽药管理体系。

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县级农药兽药管理制度,提升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构建覆盖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管大数据系统平台。

(二)提升农药兽药质量水平。

强化生产、经营监管,严格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审核,落实经营产品备案及经营台账管理制度,加大农药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及假劣产品定性清除力度,提升农药兽药质量水平,农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兽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

(三)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农产品产地源头治理、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实现蔬菜、水果、粮食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9%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2]5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4.15【实施日期】2002.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52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牧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4月1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创立优质名牌农产品战略的实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针对我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药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认识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为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物侵害,而广泛应用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农药又是一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使用不当或者乱施滥用就会造成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卫生水平,甚至危及人有生命安全。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及消费层次的不断提高,确保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和生命健康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愿望。

加强农药管理,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农药,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优质高效、安全卫生的农产品生产,既是满足人们食品安全和保障生命健康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目前,我区枸杞、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生产中,使用禁用的剧毒农药或有害有毒物质残留严重超标农药等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已经成为影响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全区兽用疫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农(医)发〔2018〕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全区兽用疫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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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全区兽用疫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农(医)发〔2018〕10号
各市、县(区)农牧局:
为切实加强兽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兽用疫苗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同志和政府主席咸辉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自治区农牧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兽用疫苗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区兽用疫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区兽用疫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8年8月2日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区设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区设施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6]21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12.25【实施日期】2006.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区设施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2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财政厅《关于加快我区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快我区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区设施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作为种植业中比较效益最高的产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在促进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显示出巨大的推动作用。

截止2005年,我区设施农业(包括设施蔬菜、果树、花卉和食用菌)面积达到17.6万亩,总产值9.79亿元,占种植业总产值的12.4%。

其中设施蔬菜16.5万亩,比2000年增长148.5%,产值8.3亿元;设施果树、花卉1万亩,产值1.04亿元,食用菌总面积156万m2,种菇农户5300多户,总产值0.45亿元。

形成了周年生产、均衡供应的良好局面。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我区设施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设施农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重点(一)总体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坚持设施蔬菜、果树、花卉、食用菌多样化发展。

发挥区位和季节优势,选准优势品种,明确目标市场,安排好季节茬口,坚持“冬季北上”、“夏季南下”发展战略,发展以高效节能日光温室为主,大中棚、小拱棚为辅的多种设施栽培形式。

冬春日光温室生产瞄准宁夏同纬度和高纬省区及外蒙、独联体等国家冬春季市场,早春小拱棚、夏秋大中棚瞄准我国南方、港澳、东南亚夏淡市场,扩大我区设施优势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实现周年生产,均衡供应,全年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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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兽医兽药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19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4
【实施日期】201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农药兽药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农业提质增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农药兽药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生产经营监管,提升农药兽药质量水平;强化农产品产地监管,推进科学用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落实质量检验监测各项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健全农药兽药管理体系。

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县级农药兽药管理制度,提升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构建覆盖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管大数据系统平台。

(二)提升农药兽药质量水平。

强化生产、经营监管,严格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审核,落实经营产品备案及经营台账管理制度,加大农药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及假劣产品定性清除力度,提升农药兽药质量水平,农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兽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

(三)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农产品产地源头治理、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实现蔬菜、水果、粮食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9%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管理。

落实农药兽药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核生产条件,严把生产准入关,企业要严格依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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