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与人为活动监管
2024年高考地理考前速背核心知识点第五单元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安全()

考前速背【选择性必修三】第五单元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安全核心知识点主题10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与功能区主题11 建立自然保护区,维护生态安全1.根据主要保护对象,我国将自然保护区分为自然生态系统类保护区、野生生物类保护区、自然遗迹类保护区三类。
2.自然保护区内的功能分区,自内向外依次是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
3.自然保护区中的核心区主要功能是保护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物和植物。
该区域内对人类活动的限制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4.自然保护区中的缓冲区主要功能是防止或减缓外界对核心区的干扰,该区域内对人类活动的限制是可以开展资源监测和科学研究,但不能从事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注意: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原有居民异地迁居,属于“生态移民”】5.自然保护区中的实验区主要功能是可以驯化和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旅游等活动,可以按规定从事一些生产活动,保留少量居民点和旅游设施。
该区域内对人类活动的限制是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和旅游项目。
【案例探究】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全球主要候鸟迁徙路线上的重要驿站。
保护区的核心区是鸻鹬类、雁鸭类、鹭类、鸥类和鹤类等鸟类的主要栖息地、觅食地和越冬地。
崇明东滩湿地具有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保护堤岸、防风、防止海水入侵和美化环境等多种功能。
崇明岛独特的生态与美学价值,使其成为周边地区的生态旅游目的地。
1.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
2.运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相关知识,分析在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应注意的事项。
①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保护鸟类及其栖息地。
②根据自然保护区对各功能区人类活动的规定,即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人类活动;缓冲区可以开展科研和监测活动,不能从事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及其他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一致的生产活动,明确只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严禁游客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鲁环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3〕1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三章红线调整监督第四章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第五章生态监测评估第六章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第七章引导公众参与第八章监督结果应用第九章附则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54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5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99号陈勇、谭耀宗、叶国谦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法>的建议》收悉。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工作和管理制度,对依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极为必要,你们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在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中积极采纳。
现结合生态环境部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体系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
生态保护红线职责划转我部以来,我部起草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规则的补充通知》等多份文件,初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人为活动管控以及有关矛盾处置规则,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
同时,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衔接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起草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控、占用、调整、考核等相关规定,正在根据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修改完善。
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作2021年4月,在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三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四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空间管控第三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呵护好黄河和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作为谋划改革发展的基准线,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四条自治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建立全区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浙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管控措施,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云府〔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云府〔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云浮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同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结合我市“三线一单”研究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总基调,立足“一区”、融入“一核”、协同“一带”,全域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珠三角核心区建设,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发展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底线,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助力我市实现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奠定良好生态环境基础,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方面走在广东省前列。
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中国方案及管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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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邯政字〔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冀政字〔2020〕71号)要求,为加快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三线一单”为导向,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结构、布局、效率等多层次多领域,坚持统筹衔接,突出重点,充分衔接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成果,加强重点区域和流域统筹治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严守环境质量底线,PM2.5年均浓度持续降低,优良天数比例稳步提升;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优良(Ⅲ类及以上)比例逐步提高;土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升。
严守资源利用上线,以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全市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实现水资源与水环境、能源与大气环境、土地资源与土壤环境的协同管控。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湘自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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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与人为活动监管
张惠远;张哲;景宜然;李毓琛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23(51)1
【摘要】作为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创新工作模式,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得到国家重视和国际社会高度评价。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要围绕“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总体目标要求,统筹生态系统与人为活动监管,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
管能力,加大生态监测评估和执法考核,不断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张惠远;张哲;景宜然;李毓琛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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