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养登记违法违规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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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养登记违法违规的整改措施

1.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而未办理《收养证》的,在整治期间持有关证件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

2、对收养家庭基本符合收养条件,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年龄不满30周岁,而且诞生年月在1974年8月1日前的,在整治期间由当事人填写托付抚养申请表,经村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民政办签署看法后,报市民政部门与收养人办理托付抚养手续,待收养人年满30

周岁时再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3、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非法收养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详细对策为:对9月3日前的非法收养,按原《省规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幅度内,低限征收。对9月3日后的非法收养严格按新《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款第七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非法收养人已征收过规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事不再罚”原则,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以假收养掩盖真生育的违法生育事实,一经查实,按违法生育从严处理。公安部门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办理被收养人的户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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