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4]4号 1999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水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核查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全部完工;(二)水上水下活动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齐全;(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未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已得到妥善处置;(四)水上水下活动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五)业主单位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及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六)工程下列设计参数、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1.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2.相关水域已疏浚至设计底标高,业主单位已于申请核查之日前3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3.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4.码头附属设施配置齐全,其结构、强度等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5.业主单位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针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相关净空尺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七)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已具备现场办公条件。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规定》出台的背景1999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有限的通航环境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4号令的实施也显现了诸多不适应。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适应。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从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
据统计,“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约30项,尤其是苏通长江大桥、港珠澳大桥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开工建设,施工作业在数量、规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
特别是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人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调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4号令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二是在通航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不适应。
近几年来,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掀起新热潮,如长江上即将建成的大桥将达76座。
与此同时,这些涉水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资源,工程建成运行与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桥建成后,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锚地水域域严重不足等等。
涉水工程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港口规划、航道和航运发展等,按照4号令的规定,海事部门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均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资源综合利用的需求。
三是在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的不适应。
涉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但部分工程建成后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大桥,建成后就存在管理多头或管理主体不明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摘要: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二、申请许可证的具体流程三、水运定额的作用和意义四、如何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正文: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是指在进行各类水上水下施工、勘探、维修、拆除等活动前,需获得的一种行政许可。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管辖海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许可证的获取有助于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海洋环境:通过许可证的审批,可以加强对水上水下作业的监管,防止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维护国家权益:许可证的颁发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保障国家利益。
二、申请许可证的具体流程申请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海事管理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申请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现场勘查:海事管理机构会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评估作业的安全风险。
4.审批发证:经过审核和勘查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
三、水运定额的作用和意义水运定额是指在特定航线、特定时期和特定运输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对船舶运输的货物量、船舶吨位、船舶运行时间等交通运输要素进行量化和测算的一种方法。
水运定额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水运定额的制定,有助于船舶运输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运输效率。
2.规范市场秩序:水运定额有助于规范水运行业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3.保障运输安全:水运定额可以确保船舶运输过程中各个要素的合理搭配,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运输安全。
四、如何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为了确保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相关方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获取许可证:在进行水上水下作业前,必须先获取相应的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促进水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保障畅通、服务发展。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实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二)公安部门负责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域环境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四)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六)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通航安全管理;(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规定第七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通航安全规定:(一)按照船舶类型、吨位、航区、航线、航速、载重、吃水等要求,选择适合的船舶、排筏、设施;(二)船舶、排筏、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航行;(三)船舶、排筏、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四)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五)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六)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水域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水域;(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通航安全规定。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水运定额【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二、申请许可证的具体流程三、水运定额的相关知识四、如何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正文一、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重要性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是指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勘探、维修、打捞等作业活动前,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的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安全,防止因施工作业导致的航道堵塞、船只碰撞等事故的发生。
二、申请许可证的具体流程申请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如施工方案、安全作业区划等。
2.审核材料: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申请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3.现场勘查:海事管理机构将对申请的作业区域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准确性。
4.核定安全作业区:根据现场勘查结果,海事管理机构将核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
5.发放许可证:核定安全作业区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向申请人发放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
三、水运定额的相关知识水运定额是指在特定航线、特定时期内,按照一定的运输组织形式,所需船舶数量、船舶吨位、船舶航速等参数的总和。
水运定额主要用于衡量水运能力的大小,是水运市场需求与运力之间的重要平衡点。
在我国,水运定额的制定和管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四、如何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为了确保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安全,各方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依法申请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前,必须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
2.遵守安全作业区规定: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施工,防止超出范围导致的安全事故。
3.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提醒过往船只注意避让。
同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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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
规定》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9.1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
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依据《海安法》,调整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种类。
二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是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
四是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
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
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
六是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