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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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馆藏品规章制度

博物馆馆藏品规章制度

博物馆馆藏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博物馆馆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国的文化遗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博物馆的馆藏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物馆馆藏品是指博物馆收藏、陈列、研究的文物及其他有代表性的文物。

第四条博物馆馆藏品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利用为主”的原则,加强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国的文化遗产。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依法依规对馆藏品进行登记、编目、存储、保管、利用、陈列和研究。

第六条博物馆馆藏品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品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馆藏品的登记和编目第八条博物馆应当对各项馆藏品进行登记,并填写详细的登记表,包括名称、来源、年代、数量、尺寸等信息。

第九条博物馆应当对每个馆藏品编制专门的目录,包括主目录、分目录、专题目录等,方便查阅和管理。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馆藏品进行盘点,确保登记和编目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建立馆藏品档案库,对登记和编目信息进行永久存档。

第三章馆藏品的存储和保管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根据馆藏品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存储和保管方案,确保馆藏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存储和保管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环境适宜。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馆藏品的保险制度,确保馆藏品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建立紧急救援计划,应对馆藏品在突发事件中的紧急情况。

第四章馆藏品的利用和陈列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根据馆藏品的特点,合理安排利用和陈列,展示其历史和文化价值。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馆藏品的宣传推广,增加公众的文化认知和参与度。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建立临时展览和常设展览的制度,定期更换展品,保持展览的新颖和吸引力。

第五章防止盗窃和损坏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馆藏品的安全保护,确保防盗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建立监控系统,监控馆内外的活动,防范盗窃行为。

博物馆藏品保管规章制度

博物馆藏品保管规章制度

博物馆藏品保管规章制度博物馆是一座珍藏历史、文化和艺术之宝的地方,藏品的保管是博物馆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证博物馆中藏品的安全和保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管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博物馆藏品保管规章制度的内容、执行以及更新与调整进行探讨。

一、概述博物馆藏品保管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完整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化、系统化地管理博物馆内的藏品,以充分保护和维护它们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二、规定内容1. 藏品分类和编号:博物馆应根据藏品的特点和属性,将其进行分类并分配唯一的编号。

这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追踪每个藏品的位置、状况以及相关的信息。

2. 录入登记和文档管理:每一件藏品都应该被详细地记录和归档,包括有关它的基本信息、来源、捐赠者等。

文档管理应规范,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检索性。

3. 保管环境要求:博物馆应提供恰当的环境条件,以防止藏品受损。

这包括控制温度、湿度、光线和空气质量等因素,保证藏品处于最佳的保存状态。

4. 保密措施:博物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它们的藏品不被盗窃、损坏或泄露。

这可能包括安全系统、监控设备、保密协议等。

5. 藏品接待和交接程序:博物馆应制定明确的接待和交接程序,确保在藏品流动时能够准确记录和跟踪其位置和责任。

这对于展览、修复和外借都是必要的步骤。

6. 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火灾等)可能对藏品造成威胁。

博物馆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逃生路线、救援措施以及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三、执行和监督博物馆保管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保证其有效性的关键。

以下是几个关键方面:1. 培训和意识:博物馆应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执行并遵守保管规章制度。

通过定期培训和意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保管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责任感。

2. 内部审计和检查:博物馆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定期对保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藏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藏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藏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藏品管理工作,保护、利用和开发藏品资源,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藏品管理职能单位。

第三条藏品管理应当依法、科学、规范、实用。

第四条藏品管理工作原则:综合管理、分类管理、专业管理、开放管理、标准管理、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藏品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护藏品、研究藏品、展示藏品、推广藏品。

第六条藏品管理贯穿藏品的全过程,包括藏品的录入、鉴定、分级、清点、保管、展示、利用、流通、监督、评价和淘汰等。

第七条藏品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

第二章藏品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藏品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放在首位的是藏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藏品管理应当弘扬文化传承,立足于文物保护。

第十条藏品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藏品管理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藏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藏品管理应当遵循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拓展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法。

第三章藏品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藏品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藏品管理部门,明确职责,依法独立运作。

第十五条藏品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藏品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六条藏品管理委员会是单位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藏品管理计划、监督执行并评估。

第十七条藏品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业队伍,包括保管人员、鉴定人员、展示人员等。

第十八条藏品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重要问题。

第四章藏品管理的基本工作第十九条藏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藏品档案,包括藏品鉴定、藏品目录、藏品图录等。

第二十条藏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藏品库房,按照不同性质的藏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一条藏品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藏品进行检查,确保藏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藏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藏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藏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藏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藏品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藏品资源,提高藏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博物馆、艺术机构、收藏家等具有藏品管理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藏品管理应遵循收集、保护、研究、利用的原则,科学统一管理,推动藏品资源的充分发挥。

第四条藏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历史事实,珍爱文化遗产,不得利用藏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藏品管理工作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藏品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藏品的收集和归档第七条藏品的收集应当具有明确的收藏目的和原则,遵循收藏区域、时代、主题的规律,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等价值。

第八条藏品的归档应当建立科学的分类体系,对藏品进行标签、编号、描述等工作,确保藏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藏品的鉴定和估价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藏品的交流和转让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经过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著述权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藏品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一条藏品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确保藏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藏品的修复应当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修复原则和技术规范,做到轻微修复,严禁破坏性修复。

第十三条藏品的陈列和展示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将藏品展示于观众面前,提高藏品的可见性和影响力。

第四章藏品的研究和利用第十四条藏品的研究应当加强学术研究和科研合作,提高藏品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深度。

第十五条藏品的利用应当发挥文化教育和科普宣传的作用,提高群众文化素养和文化自信。

第十六条藏品的文化产品开发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文化特色,推出相关文化产品,创造经济效益。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进行藏品管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处分。

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

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

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篇一: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1、目的范围1.1 规范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控制程序,明确馆藏品实施修复保护、复制过程的管理环节,有效控制馆藏品文物保护的全过程,以实现藏品的科学规范保护工作。

1.2 本程序适用于博物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工作的全过程。

2、管理职责2.1 分管副馆长对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的运行和控制负领导职责。

2.2 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督导藏品保护工作的运行和控制。

2.3 文物修复保护员具体进行文物的修复保护、复制工作。

3、程序要求3.1、藏品的修复和复制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制定文物修复和复制的计划,文物修复人员负责制定文物修复方案,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3.2、文物修复员具体负责藏品的修复和复制,文物的修复和复制,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建立“文物修复、复制凭单”。

3.3、藏品的修复、复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先提出修复、复制计划,并拟定方案,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批准后才能进入实施阶段。

3.4、藏品修复、复制应在文物修复专家指导下,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

3.5、对于新的藏品修复、复制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后推广运用。

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

3.6、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方案不得提前实施。

3.7、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

藏品修复时,本着尽量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不得任意改变藏品的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

修复前、中、后都要有记录。

修复完成后,这些资料应归入藏品档案。

3.8、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以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

藏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藏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藏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提高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藏品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文化机构、文化单位及相关从事藏品管理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藏品管理是以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和研究为中心,通过收集、整理、展示、研究和传播,激发社会文化创新动力,促进国家和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遵循“保护优先、正确认识、合法权益、开放共享”的原则,统筹培育文化遗产管理人才队伍,促进藏品管理工作与文化服务融为一体。

第二章藏品的收集第五条藏品的收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偷盗、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

第六条收集的藏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学术价值,且来源合法、清晰。

第七条藏品收集需要建立完善的采购登记制度,包括采购原因、价格、来源等详细记录,并留存相关证据文件。

第八条收集的藏品应当经过专业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价值。

第三章藏品的整理第九条藏品整理要遵循“整齐、清洁、安全、有序”的原则,对文物进行轻拢、重叠、分类、编号,明确分类、尺寸、材料等要素。

第十条藏品整理要使用专业保护材料和工具,防止损坏和腐蚀,保持文物原始状态。

第十一条藏品整理过程中要注意文物保存环境和温湿度,定期检查藏品是否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藏品的展示第十二条藏品展示要根据藏品特点和价值进行策划,科学布展,提高展览水准,吸引观众。

第十三条藏品展示要加强文物背景介绍,增加互动性,提升观众的参与度。

第十四条藏品展示要注意文物排列和照明,避免直射阳光和灯光照射,保护文物不受伤害。

第五章藏品的研究第十五条藏品研究要广泛开展多学科研究,深入挖掘藏品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第十六条藏品研究要加强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发展。

第十七条藏品研究成果要及时整理、出版和传播,提升文物研究的社会影响力。

第六章藏品的保护第十八条藏品保护工作是重中之重,要加强文物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

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背景在博物馆、艺术画廊、收藏家等领域,藏品是非常重要的物品,不仅具有很高的价值,而且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然而,由于藏品的特殊性质,需要特殊的保护和保管方法,防止被破坏、盗窃或损失。

因此,实行科学的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对于保护藏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管理机构藏品的保管和保护主要由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收藏家等有专业保管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实施。

他们有责任确保收藏物品的安全和完整,并保持其原有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

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1.藏品安全保障–藏品的保管场所应该是安全的、防火、防盗、防灾、防溺水,同时还要确保潮湿度和温度的适宜度。

–藏品清点是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必须按照明细目录规模逐一清理,每批藏品入库前要进行全面检查。

2.质量与保养–藏品质量保障包括了藏品质的保证和生命质量保证两个方面。

前者指的是藏品的工艺水平和艺术价值。

后者指的是藏品的长久存储和保护。

–在保护中,藏品保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的实施要求对藏品的详细研究,采用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工具等。

藏品的保养需要注意保护环境、科学保养方法和规格物资的选择。

持久保存的重点工作是控制藏品破坏和变化速度,保持藏品在最小的变化范围内,并采取科学的方法保持藏品的完整性和复原性。

3.手续与管理–收藏品的保管与保护必须按照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需要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拥有藏品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尽量做好收藏品档案、图片、文字的搜集、整理、保存工作,及时通报管理机构有关信息。

结尾以上是关于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为一个藏品的管理人员或者收藏家,请务必深入了解和实施。

只有充分保障藏品的质量和安全,才能让它们继续发挥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博物馆藏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博物馆藏品的安全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博物馆馆长负责藏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藏品安全负总责。

2. 藏品保管部门负责藏品的安全保管、保养、修复、展示等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

3. 藏品鉴定部门负责对藏品进行鉴定、评估,确保藏品信息的准确性。

4.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藏品安全提供保障。

5.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藏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藏品安全管理措施1. 藏品库房管理(1)库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尘、防污染等功能。

(2)库房内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4)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出入库房必须登记。

2. 藏品保管(1)藏品入库、出库、调拨、借展等,必须办理手续,确保藏品去向明确。

(2)藏品保管员应定期对藏品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对珍贵、易损、易腐等特殊藏品,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管。

3. 藏品展示(1)展品布置应遵循安全、美观、合理的原则。

(2)展柜、展台应具备防护功能,防止展品受损。

(3)展品展示期间,应加强巡视,防止展品被破坏、盗窃。

4. 藏品修复(1)修复工作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确保修复质量。

(2)修复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藏品受损。

(3)修复后的藏品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5. 安全保卫(1)加强博物馆的安全防范,落实安全责任制。

(2)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奖惩措施1. 对在藏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藏品损坏、丢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藏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藏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提高藏品的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藏品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对馆藏文物及其他类型文物进行系统性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其目的是对藏品进行维护、保护,确保其安全,有效利用。

第三条藏品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文物收藏单位及藏品管理机构,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

第二章藏品收藏第四条藏品的收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过专家鉴定确认真伪。

第五条藏品的收藏应具备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对于民族历史和文化有一定的意义。

第六条藏品的收藏应注意保密性,不得随意泄露藏品信息,确保藏品的安全性。

第七条藏品的收藏应建立详细的档案,包括藏品名称、来源、时代、规格、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三章藏品保管第八条藏品的保管应建立健全的保管和防盗措施,确保藏品的安全性。

第九条藏品的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藏品没有发生损坏或丢失。

第十条藏品的保管应定期对藏品进行合理的环境调节,确保其长时间保存。

第十一条藏品的保管应定期进行防潮、防虫等处理,确保其不受潮湿和虫害的侵害。

第四章藏品展览第十二条藏品的展览应根据不同的展览主题和需要进行策划,做到内容丰富、形式新颖。

第十三条藏品的展览应注意保护藏品的安全性,防止观众损坏或盗取藏品。

第十四条藏品展览时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维护,确保观众的安全。

第五章藏品保护第十五条藏品的保护是指对藏品进行专业的修复、保养和保存,确保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藏品的保护应遵循专业的修复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藏品原有的状态。

第十七条藏品的保护应定期对藏品进行检测、修复,确保其不受损坏。

第十八条藏品的保护应注意环境调节和防潮、防虫处理,确保其不受外部环境影响。

第六章藏品管理第十九条藏品管理应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对藏品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藏品管理应建立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藏品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十一条藏品管理应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不得违反规定或私自处理藏品。

文物藏品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藏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单位、组织、个人开展文物藏品管理活动。

第三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文物藏品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和专业的原则,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综合考量,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第六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是文物藏品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文物藏品的安全和完好。

第八条文物藏品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文物藏品的利益和尊严。

第二章文物藏品的征集与收藏第九条文物藏品的征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条文物藏品的征集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重要原则,重视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十一条文物藏品的收藏应当严格遵守专业标准和程序,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二条文物藏品的征集与收藏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记录和查询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文物藏品的征集与收藏应当做好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文物的保存和传承。

第十四条文物藏品的征集与收藏应当遵循审慎、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三章文物藏品的保管与利用第十五条文物藏品的保管应当建立健全的存储和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等制度,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六条文物藏品的保管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和修复,确保文物的保存和传承。

第十七条文物藏品的保管应当配备合适的保管人员,确保文物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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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篇一: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1、目的范围1.1规范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控制程序,明确馆藏品实施修复保护、复制过程的管理环节,有效控制馆藏品文物保护的全过程,以实现藏品的科学规范保护工作。

1.2本程序适用于博物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工作的全过程。

2、管理职责2.1分管副馆长对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的运行和控制负领导职责。

2.2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督导藏品保护工作的运行和控制。

2.3文物修复保护员具体进行文物的修复保护、复制工作。

3、程序要求3.1、藏品的修复和复制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制定文物修复和复制的计划,文物修复人员负责制定文物修复方案,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3.2、文物修复员具体负责藏品的修复和复制,文物的修复和复制,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建立“文物修复、复制凭单”。

3.3、藏品的修复、复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先提出修复、复制计划, 并拟定方案,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批准后才能进入实施阶段。

3.4、藏品修复、复制应在文物修复专家指导下,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

3.5、对于新的藏品修复、复制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后推广运用。

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

3.6、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方案不得提前实施。

3.7、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

藏品修复时,本着尽量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不得任意改变藏品的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

修复前、中、后都要有记录。

修复完成后,这些资料应归入藏品档案。

3.8、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以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

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3.9、藏品的复制,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这类复制品应加以标识,以免真伪混淆,且不得作为商品向外提供。

3.10、藏品修复、复制的情况,以及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程序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11、藏品修复中的残片、残屑等样品应妥善保存,以便将来科研分析之用。

【篇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文化部【颁布日期】19860619 【实施日期】19860619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章名】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

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

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三)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

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四)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五)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 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六)藏品现状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

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第九条编目、建档(一)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

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

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

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二)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

《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

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

(三)为加强博物馆的现代化建设,各地博物馆可根据本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步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藏品。

【章名】第三章藏品库房管理第十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

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

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文物行政部门。

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

发生一级藏品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

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十二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庋藏。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三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

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

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副馆长、馆长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库房。

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

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皮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章名】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第十六条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

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

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

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十七条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八条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

一级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

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归还。

第十九条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

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

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

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章名】第五章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

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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