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doc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5366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Measures for reward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group compani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和科技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科技进步奖分为科学技术成果奖和合理化建议奖。
对两个奖项分别进行成果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资金主要由集团科技发展基金支付。
第四条适用范围1.在工程建设及重大设备的技术改造中开发、应用新技术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2.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所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3.在工程管理、施工标准化和工程质量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4.在建筑工程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科技信息等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5.在全集团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包括工程管理、设计优化、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方面。
第五条工法及专利的奖励见专项管理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遵循统筹、标准化、分类、分层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全集团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推荐上报;负责集团内科技项目验收、技术咨询;负责集团重大科技开发、应用项目的审定等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根据当年科技项目奖励申报情况提出年度科技奖励评审方案,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选择评委,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9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九条集团所属单位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进步项目向集团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并负责本单位重大科技开发、应用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科技奖励内容第十条科技成果项目是指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开发研究及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在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在工程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方面有较大成就,对促进工程施工科学技术发展和企业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25•【文号】电技[1996]279号•【施行日期】199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25日电技[1996]279号)为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先导作用,促使电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部决定在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现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告部科技司。
附件: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附件: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推动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及部电技[1994]446号文(12条决定)和部电办[1995]394号文(11条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强化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企业效益的观念,建立起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是当前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电力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是推动企业管理的措施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科技工作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电力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责任者,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发展电力工业的观念,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五条各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科技投入、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主体。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XXX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赏方法(2019版)第一条为推进公司技术进步,提高公司的科研及科研管理的实力和竞争力,调换和发挥科研技术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推进技术进步的踊跃性和创建性,鼓舞在科学研究和推进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奖赏范围(项目种类):1.新产品开发项目1)扩展公司家产的创新式的产品开发项目;2)原有家产范围内的新产品开发项目;2.技术开发项目1)创新的科技成就、技术发明或对原有技术进行改革改造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构造、方法、资料、设计、工艺、制造、测试、装备等方面;2)引进、应用外来科技成就、技术发明,成功达成家产化的项目;3.为公司获得必定销售收入的产品、科技成就、科技情报;4.技术管理进步项目在技术管理的系统、制度、方法、流程等研究和应用中,获得预期成效的成就。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按所奖赏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等:奖赏等级荣誉奖奖金特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0万元以上一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3~5万元二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2万元三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0.2~1万元第四条评审标准:一、特等奖:切合以下条件之一1.产品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在国际同业中拥有影响力的项目;2.为公司创始新家产并获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重要新产品项目;3.经过创新发明、改革改造、引进汲取等形式,使公司在技术上有重要进步,解决公司的重要技术瓶颈,明显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据有率的成就;4.为公司获得年度销售 RMB10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就、科技情报;5.成立创建性的技术管理系统或方法,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就。
二、一等奖:切合以下条件之一1.产品靠近国际一流或达到国内当先水平,拥有国内同业标杆作用的项目;2.为公司创始新家产并获得显然经济效益的新产品项目;3.经过创新发明、改革改造、引进汲取等形式,使公司在技术上有重要进步,能解决重要的技术瓶颈,显然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据有率的成就;4.为公司获得年度销售 RMB6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就、科技情报;5.引进或改良技术管理的系统、方法、模式、流程等,产生显然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就。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7年度科技进步奖介绍(六)

道 有 限公 司参 加 的联 合 攻 关 团 队 。该 项 目于 20 07
年 7月 2 日通 过 了中 国 电力 企 业联 合 会 组 织 的专 5
家鉴 定 , 获 得 20 并 0 7年 度 中 国 电力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该项 目主要 内容包括 P 2钢管 中频 感应 弯管 技 9 术、 手工 电弧焊 和埋 弧 自动焊 焊接 技术 、 热压 三通 和 热 推弯 头 的设计 计算 方法 及制 作技 术 等方面 的研究 开发 。 目的是在 中频 感应 弯 管技 术 、 件 设 计 制造 管
第3 0卷 第 1 期 1
20 0 8年 1 1月
华 电我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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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华 电 集 团公 司 2 0 0 7年 度
科 技进 步 奖 介绍 ( ) 六
技术 、 焊接 技术 的基 础 上形 成 P 2钢 管 道 的成套 应 9 用技 术 , 决超 超 临界 机 组 管 道 系统 中的 关 键技 术 解 难题 , 为实 现 国产化 奠定技 术基 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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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 接技术 成果 已应 用 在华 电 国际邹县 发 电厂 四 期工 程 2×1 0 超 超 临界机 组 和外高 桥第 三 发 0MW 0 电厂 2× 0 超 超 临界机组 。中频感 应 弯管 技 1 0 0 MW 术 已运用 在外 高桥 第三 发 电厂 2×10 W 超 超 临 0M 0 界机 组 。 ( 等 奖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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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电岌 术
第3 0卷
技术 , 很好 地解决 r粉 尘 污染 、 水 处理 、 粉 同收 污 石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两年评审授奖一次,评奖年度当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接受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用于科研、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基础技术成果: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的科技情报信息、档案、计量、理化、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技安、卫生、环境监测与试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光电系统、重大系统工程和规划等可行性研究或综合分析研究和管理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可靠性,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与效果,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表彰科技人员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杰出成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科研机构的全体科技人员。
第三条科技成果奖励旨在肯定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凡参与公司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人员,无论职称、学历和岗位,凡取得科技成果的,均有权参与科技成果奖励。
第五条科技成果奖分为个人奖和团体奖两类。
个人奖包括一、二、三等奖,团体奖包括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设置年度和月度两个评选周期。
年度评选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月度评选周期为每个月的1日至最后一日。
第七条科技成果奖的评选依据科技成果重要性、创新程度、社会经济价值和技术引领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的奖励方式由公司决定。
奖励可以是荣誉称号、证书、奖金、晋升或加薪等。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的评选与申报第九条科技成果奖的评选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由科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评选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科技专家和著名学者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确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组织初评、终评等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个人奖的申报可由个人自荐或团体推荐。
团体奖的申报由团队负责人向评选委员会递交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包括科技成果申报书、成果材料、证明材料等。
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必要的科技数据、图表、附件等要进行鉴定或批准。
第十四条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合格的进入终评环节。
第三章科技成果奖的评审与奖励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研,评选出个人奖和团体奖的获奖对象。
第十六条个人奖分为一、二、三等奖。
评审委员会根据科技成果的优秀程度和重要性,决定获奖人数。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电科[1999]374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7月24日国电科[1999]374号)为了大力推进公司系统的科技进步,经研究,公司决定从1999年起设立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科技进步,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共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具体工作。
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二章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条件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下列单位(集体)和个人:(一)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奖励仅授予单位(集体)。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电技〔1993〕481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11.13【实施日期】1993.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3年11月13日电技〔1993〕481号)为了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表彰和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和《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表彰与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电力生产建设和电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1.在电力生产建设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2.在电力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3.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4.在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6.在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信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7.在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部科技进步奖”)分为应用性成果奖、理论性成果奖及专项奖,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7年度科技进步奖介绍(四)
应用 套件为基 础 , 以财 务 系统 为 核心 , 以预算 的全 过 程管 理为主线 , 按照华 电国际 电力股 份 有限公 司优化
后 的管理模 式进 行 开发 和实 施 , 务 范 围涵 盖 财务 、 业
能支 持大 中型 水 电 自动 化 系 统 , 能满 足 各 级梯 级 也
调 度 自动 化 系 统 、 控 站 系 统 的需 要 , 现 管 控 一 集 实 体化。 基 于 S p r p n平 台上 的电力 系统 的各种 应 用 u eO e 系 统 , 有最 适 宜 的伸 缩 性 、 块 性 和互 操 作 性 , 具 模 所 以可最 大范 围地 减少 和保 护 用 户 在 系统 维 护 、 训 培 和工 程 等方 面 的投 资 。 关键 技术 与创 新点 如下 : () 层 、 组 、 1分 分 跨平 台 、 群控 制的 自动化 主站 集
电国际 电力股份 有 限公 司启 动 了 以财 务 为 核 心 , 涉
注: 资料 由华 电 国际 电力股份 有 限公 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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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华 电 集 团公 司 2 0 0 7年 度 科 技进 步 奖 介绍 ( ) 四
核心 业务平 台 , 系统以 国际 知名 的甲骨文公 司商 务 该
发 的 S p r pn平 台 , 分 考 虑 了 大 型 电 站 的 的 大 u eO e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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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
法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奖励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2)
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5)
第四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8)
第五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异议及处理(11)
第六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12)
第七章罚则(12)
第八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
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为做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
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评委会是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最高评审机构。
奖励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授予在公司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软科学研究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是集团公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七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八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数量实行限额制,每年一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5项,二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三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20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技术
难度较大,解决了集团公司或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集团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集团公司或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对公司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复杂程度,总
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或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成果评审,其推广应用过程应有较大技术难度,并具有新的创新点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于科技论著的评审,在参照本条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其科学理论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意义。
对于标准的评审,在参照本条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必须突出
标准中所进行的研究试验及取得的技术创新,而将标准作为研究试验的实现成果。
同时考虑该标准在电力设计、运行、制造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由系统内各子公司、分公司及集团公司直管电厂(公司)推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属集团公司出资委托系统外单位完成的,由集团公司内的出资代表推荐。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奖励办公室提出当年各推荐单位推荐限额数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
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公司系统内单位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公司系统外单位但属于与公司系统内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时,按公司系统内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全部为公司系统外单位时,如属于承担公司科研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来源渠道推荐;如属于公司受益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公司系统内受益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