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分类的标准
民事权利基本分类及其分析裁判的法技术问题

2018年第2期法治研究民事权利基本分类及其分析裁判的法技术问题孙宪忠** 摘 要:在我国,民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甚至遭到了极为强烈的抵制,这与民法学界从未有人系统而且正面地介绍相关的科学知识体系不无关系。
本文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憾而作。
从上个世纪末期以来,笔者依据民法科学原理,提出区分原则的科学理论,建立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区分(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及这些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根据相互区分的规则,为交易中的法权关系分析和裁判建立科学规则体系。
区分原则在近年来得到了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逐步采纳。
本文对于区分原则涉及的法理历史渊源以及我国立法的发展、法学的发展、现实的普适性等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为我国民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建设作出了努力。
关键词:民事基本权利 区分原则 分析裁判 法技术*本文系笔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开设的民法总论课程的讲稿基础上改写。
**作者简介: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问题的提出(一)概说民法的法技术问题,过去学界很少谈到,但实际上十分重要。
民法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它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的范围是明确肯定的;而且,它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体系、独特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民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责任的概念系统,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等等。
这些民法的知识体系,构成民法的法技术层面的内容。
我们学习民法、利用民法分析和裁判案件,甚至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都要依靠民法的法技术知识。
笔者在民法典立法的专家会议上多次指出,民法典立法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样,把一大堆概念或者规范堆积起来。
如果表面上看是一个整体,内在的制度和规范却没有逻辑,那就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
美国法学家艾伦·沃森在评论欧洲的民法法典化之所以能够演变成为一场世界性的运动的时候指出,这一运动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这些主导民法典运动的立法者和政治家清晰地认识到了“体系化效应”,也就是把庞大的民法规范群体按照一定的逻辑编制成为一个体系的积极效应,这种积极效应首先是能够消除盲目立法和冲动立法,其次是能够压抑甚至消除司法随意或者司法任意。
第二节基本权利的类型

二、宪法解释学的分类
在各国的宪法学中都存在一种与纯粹的 学理分类不同的、尊重各自本国中所确立的 权利规范体系的分类方法,这就是叫宪法解 释学的分类方法。
我国宪法学界也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权 利规范体系,进行了解释学的分类,最典型 的是十大权利分类法,这是基本上按照宪法 规定来分类的。还有其他学者进行了更为概 括的分类,其中主要有四大权利分类法和五 大权利分类法。
基于这样的原因,法国宪法学者首先提出了 “三代人权分类法”。根据其学说,人权可以分为 三代:第一代人权: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所 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 神自由和经济自由,即“三大自由”;第二代人权: 指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运动中所提倡的权利, 主要是社会权利,例如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福 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第三代人权:指的是二 战以后世界上广泛出现的反对殖民主义的亚非拉国 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所提倡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 各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 所谓的“集体权利”。
(三)随着现代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上许 多国家的确立,特别是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在 宪法学上还可以将基本权利划分为具体权利和抽 象权利,具体权利指的是当受到侵害时,可直接 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以寻求获得保护和救 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抽 象权利是指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以 寻求宪法上的救济,而必须依赖立法的具体化才 能在普通法律的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 权利。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 3、精神自由; 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5、社会经济权利; 6、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7、特殊主体的基本权利。
我国与现代通行人权标准的比较 (1)人的尊严、人格的独立和自由、追 求幸福的权利;我国宪法:人格的尊严(38条) (2)思想与良心自由;49年共同纲领第 5条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相互关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类型,并且这些类型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比较常见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一、权利的主体分类根据权利的主体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和法人权利两大类。
个人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个人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例如,个人的财产权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个人的人身自由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法人权利是指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社团组织的自律权等。
法人权利是法人实体作为独立主体所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与法人的身份和地位密切相关。
例如,公司的合法经营权保护了公司的营利权益,社团组织的自律权保护了社团组织的自治和独立性。
个人权利和法人权利虽然有所区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个人权利和法人权利的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二、权利的财产性分类根据权利所涉及的财产性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财产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财产权利是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支配和利用权益,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基础。
例如,个人对自己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对自己的商标享有使用权。
非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非财产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知识产权、荣誉权等。
非财产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享有的基本权益,是社会和法律对个体的保护。
例如,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利,公司的商业秘密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和互动作用。
财产权利的保护为人们的创造、生产和交换提供了法律基础,而非财产权利的保护则体现了人们的尊严、自由和个性。
基本权利分类的标准

基本权利分类的标准基本权利是指人们作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这些权利被视为普遍、不可剥夺的,旨在保护和促进个体的尊严、平等和自由。
基本权利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范围进行分类,以下是常见的基本权利分类。
1. 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人们在政治领域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权、政治参与权等。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个人在政治决策中的自由和公正。
2. 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人们在经济领域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包括劳动权利、工会自由、公平工资、社会保障、健康保险、住房权利、教育权利等。
经济权利旨在确保个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和公正。
3. 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领域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包括教育权利、医疗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社会福利权利等。
社会权利旨在保障个体的社会福祉和社会平等。
4. 人权保护权利:人权保护权利是指人们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以保护个体免受歧视、迫害和虐待。
这包括平等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尊严权、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等。
人权保护权利旨在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防止不公正的对待和滥用权力。
5.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人们在法律领域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包括法律平等、合法程序权利、个人安全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
法律权利旨在确保个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平等和保护。
这些基本权利分类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彼此之间有重叠。
例如,言论自由既是政治权利,也是人权保护权利;教育权利既是经济权利,也是社会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法律的支持和承认,以及社会的共识和努力。
总之,基本权利的分类主要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人权保护权利和法律权利。
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和保护人们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通过确保这些权利的实现,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自由的社会。
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分类

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分类基本权利是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保障公民尊严和个人权益的基础。
这些权利通常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宪法通常包含了以下内容:自由和个人安全的权利、禁止酷刑和残忍或不人道待遇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
例如,自由和个人安全的权利通常包括言论自由、出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人身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禁止酷刑和残忍或不人道待遇的权利则是保护公民免受残忍、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则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权利。
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政府管理和公共事务的权利。
其中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选举代表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保障公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新闻自由是保障媒体报道和表达观点的权利。
结社自由是保障公民自由组织社团和参与社团活动的权利。
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保障公民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私有财产权、合法收入权、合理劳动条件的权利、合理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私有财产权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
合法收入权是保障公民通过合法工作和经营活动获得合理收入的权利。
合理劳动条件的权利是保障公民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获得公平和合理的权利。
合理社会保障的权利是保障公民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四、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指保障公民在文化领域中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文化自由的权利、文化参与的权利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保障公民的科技发明、文化作品等知识产权的权利。
文化自由的权利是保障公民自由参与和选择自己喜欢的文化活动的权利。
文化参与的权利是保障公民自由参与和享受文化事业的权利。
总而言之,基本权利的分类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依法主张和保护的利益。
根据权利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式的差异,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体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一、按照权利的性质分类1.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独立于他人意志和行为的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等;相对权利是指个人在特定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依赖于他人的权利,如债权、知情权等。
2.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等;非财产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非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等。
3.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在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等。
二、按照权利的内容分类1.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个人对自身生存的权利,包括免遭非法侵害生命和身体完整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个人对自身身体健康的权利,包括免遭非法侵害健康的权利。
2.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自主决定和合法使用的权利;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声誉的自主决定和合法保护的权利;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荣誉的自主决定和合法保护的权利;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和合法保护的权利。
3.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所有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与他人除外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全部权利的支配;占有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使用、支配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个人根据特定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进行转让、处分或者处分方式的选择的权利。
三、按照权利的保护方式分类1.继承权:是指个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一、法律制度与文明1、最早的法典是:古巴比仑的乌尔纳姆法典。
2、现存最早的法典是:汉漠拉比法典。
3、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典、伊斯兰法典。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成文的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
5、国家的三个基本要素:人民、领土、主权。
6、法律与国家的关系:1)、法律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正式形成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法律是国家文明的产物,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
2)、法律也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模式。
健全的法律制度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
7、法律与社会的关系:1)、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源于社会生活,法律作为一种精神成果,是人类思维的产物。
2)、法律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外,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社会整体与大众的利益与要求。
3)、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外在的风格特征,除受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类型等因素决定以外,还会受到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的影响。
8、法律与公民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重心与终极目标在于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分类1、法律分类有哪几种?1)、按照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分:根本法:根本法是指宪法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2)、实体法:指规定与确认人们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3)、根据法律的制度与适用主体的不同分:国内法:由一个国家制定,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国际法:由多个国家共同制定,实施区域以多个参与的国家为限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私法:调整公民与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5)、按照法创立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划分:成文法:称为制定法,是由国家依照法宝职权和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的法律,具有条文的形式。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6.1 复习笔记一、人权与权利概念1.人权概念(1)宪法文本与人权的表述①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②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③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④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
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2)宪法文本中人权含义的解释①从宪法文本中人权概念存在的基本特点看,人权实定化以后便成为基本权或基本权利。
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a.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b.人权具有永久不变的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c.人权主要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d.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等。
②我国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解释考虑的要素a.作为宪法原则意义上的人权;b.国家价值观意义上的人权;c.转化为基本权利内容的人权。
2.权利概念(1)权利概念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
(2)权利的基本特征①公民享受的具体权利的范围是法定的;②权利是主体依照法定形式实现其意志的行为;③权利的相对性。
(3)权利的基本分类①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可分为法律权利与基本权利;②根据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③根据权利主体不同可分为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与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④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可分为宪法性权利、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等。
3.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与概念(1)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人作为人应享有的人权逐步转化为权利,并通过权利的宪法化表现为宪法上的权利。
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的权利体系,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而人权表现为自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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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分类的标准
基本权利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和自由,是人类的普遍价值。
基本权利的分类标准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和归类。
一、权利分类的法律性质:
1. 公民权利:指公民在国家法律体系保护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婚姻自主等。
2.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与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相关的权利。
3. 经济权利:指公民在经济领域享受的基本权利,如劳动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
4. 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文化参与权等,旨在保障个体在社会文化领域的发展和参与。
5. 环境权利:指个人和集体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健康。
6. 人权:是对个人权利的高度抽象和普遍化,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文化权等。
二、权利分类的功能性质:
1. 整体性权利:包括个人权利、社会集体权利和人类共同权利,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性质,如环境权、和平权等。
2. 个人性权利:强调个体的自由和尊严,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思想信仰自由等。
3. 社会性权利:以社会集体福祉为基础,强调社会公正和福利,如教育权、医疗保健权等。
三、权利分类的历史性质:
1. 一代权利:包括政治、经济等集中于个体的权利,如言论自由、私有财产权等,是人权发展的起点。
2. 二代权利:强调社会公正和福利,如工作、教育、卫生等社会权利,要求国家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3. 三代权利:强调全人类共同享有的权利,如和平权、可持续发展权等,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国际责任。
四、权利分类的实现方式:
1. 直接权利:公民通过法律程序可直接行使的权利,如言论自由、选举权等。
2. 间接权利:公民通过制度、法律等间接途径实现的权利,如环境权、健康权等。
3. 正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例如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4. 负权利:强调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例如个人权利、自由权利等。
以上是权利分类的一些常见的标准和参考内容,通过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基本权利的范围和内涵,为权利保护和社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