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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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1.引言为了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2.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的原则、目标和责任,并规范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原则3.1 科学规划原则: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工作应与企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科学合理规划矿山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3.2 先预防原则: 强调非煤矿山企业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3.3 全员参与原则: 鼓励企业全体员工参与环保管理,共同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3.4 法律合规原则: 非煤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

3.5 提高效益原则: 着重通过环保管理手段提高企业效益,推动绿色发展。

4.目标4.1 环境质量目标: 控制和改善非煤矿山企业的排放和排污情况,确保周边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4.2 资源利用目标: 合理利用矿山资源,减少资源浪费,推动可持续发展。

4.3 环境影响评价目标: 在新项目开展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修复环境破坏,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4.4 安全生产目标: 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5.责任5.1 企业负责人: 负责制定环保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最终的环保责任。

5.2 环保部门: 负责环保管理的具体实施,组织环境监测和排污治理工作。

5.3 员工责任: 承担环保培训,按照规定的环保操作流程进行作业,提高环保意识。

6.措施6.1 矿山规划管理: 确保按照国家矿山规划及环保规定进行规划建设,有序开展矿山开采活动。

6.2 生产过程控制: 严格控制非煤矿山企业的排放和排污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降尘、降噪、减排措施。

6.3 废弃物管理: 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6.4 环境监测与评估: 加强企业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

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非煤矿山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环保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全员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环保管理制度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非煤矿山环保专项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环保专项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环保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国家非煤矿山环境保护政策,促进非煤矿山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企业,包括矿业权单位、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和非煤矿山开发经营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煤矿山环保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严格控制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条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环保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任何非煤矿山项目的开发、建设和扩建,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环境、生态系统等因素,科学评估矿山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措施。

第七条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公示,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第八条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的建设依据,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合理布局,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矿山水资源保护第九条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矿山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合理规划矿山用水和废水的排放和处理。

第十条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山用水和废水的监测和管理,保障矿山项目周边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矿山用水和废水对周边水体的污染和破坏。

对于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第四章矿山土地资源保护第十二条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制定土地资源保护规划,实行严格的矿山承包制度,合理布局矿山开采区和绿化区。

第十三条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土地资源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对矿山土地的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土地退化和生态破坏。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 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开采、加工、储存和运输等环节。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环保政策,监督环保制度的实施,处理环保相关事务。

三、环保目标与指标1. 明确企业的环保目标,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等。

2. 制定具体的环保指标,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排放标准。

四、环境影响评估与监测1.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依法取得相应的环保审批手续。

2. 定期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五、污染控制与减排1.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 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六、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1. 推行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

2. 开发和应用循环经济技术,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七、环境风险管理1. 识别和评估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

2. 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八、环保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自觉性。

九、信息公开与沟通1. 建立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环保情况。

2. 建立与政府环保部门、社区和公众的沟通机制,接受外部监督。

十、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处罚,对环保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非煤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有序进行,确保生产运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促进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等各方面内容。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明确环保管理职责,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升环保意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在新项目开发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所在地区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编制环境管理方案,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运营,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章环境监测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环境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标准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行政部门的排放标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和排放。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排放口的污染物浓度,确保排放达标。

第五章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设施台账,记录环境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情况。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非煤矿山环保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环保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保障矿山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及其相关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制定环保政策、监督执行和处理环保事务。

2. 明确环保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环保规划、污染预防、环境监测和应急响应等。

三、环保规划与设计1. 矿山开发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2. 矿山设计应遵循环保原则,采用低污染、低能耗的技术和设备。

四、污染预防与控制1.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2. 实施清洁生产,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

五、环境监测与报告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矿山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2. 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测结果和环保工作进展。

六、环境风险管理1. 识别和评估矿山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2. 建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响应和事后恢复措施。

七、环保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2.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环保规定。

八、环保设施与设备1. 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如废水处理设施、粉尘收集系统等。

2. 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九、环保信息公开1. 建立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的环保信息。

2. 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提出的环保问题及时回应和处理。

十、违规处理1.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重大环保事故,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范文(4篇)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范文(4篇)

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采矿、石料加工、矿山尾矿库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企业的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环保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档案,记录环境监测、评估和治理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环境紧急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环境事件的及时处理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九条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相应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十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和废气等监测项目,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评估工作,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与评估的措施和方法,确保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环境监测和评估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设备,减少矿石粉尘和废气的排放。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废水处理系统,保证矿山废水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机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做好环境治理工作,对矿山环境进行整治和修复。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矿山环境的变化和污染源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矿山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环境。

2023年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2023年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2023年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非煤矿山企业环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采矿、选矿、破碎、石灰、石材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保工作。

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新的矿山或进行重大改造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评估机构进行,评价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水环境管理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山附近水体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污水流入水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降低用水量,推广水循环利用技术。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矿山附近水体进行水质检测,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第四章大气环境管理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区内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设和使用设备,控制矿区内的粉尘和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禁止和打击非法焚烧、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矿区内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第五章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区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优先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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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的环保工作方针,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改善矿业公司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规范矿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涉及环保建设项目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业废弃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护管理以及污染事故管理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桦甸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xxx矿业公司总体环境保护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检测等。

2、负责建立健全矿业公司环保组织机构,落实具体责任人,并抓好各种环保经费的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工作,并抓好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6、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环境监测,做好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负责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抓好环保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矿业公司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环境保护职责1.安全环保部职责1.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环保方针、政策、规定及法律法规,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执行情况。

1.2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矿业公司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1.3负责制定矿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

1.4负责参加新、改、扩建工程和大、中修项目中环境保护设计和技术措施方案的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把好“三同时”关。

1.5负责组织和参加老污染源治理,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出现污染事故等情况,有权责令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6负责抓好矿业公司环境监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监测。

1.7负责参与矿业公司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计划制定和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1.8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1.9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填报环境保护各类报表。

1.10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对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积极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

2.综合部职责2.1负责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做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指示和有关信息2.2负责协调督促各单位、部门尽快落实有关环保工作的请示和报告。

2.3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内容,按编制配备环境保护管理干部,并满足工作要求。

2.4负责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把有关环境保护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

2.5负责将环保管理知识列入企业培训计划,并抓好相关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6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2.7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保专项宣传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

3.生产技术部职责3.1编制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程计划时,要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并保证实施所需资金及其它条件。

3.2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工程建设,做好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监理工作,并组织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3负责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坚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的可研、实施、验收期间必须有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人员参加,并且必须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3.4对新、改、扩建和大修理工程的设计,要采用少(无)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选用节能、处理效果好、性能稳定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对处理后达到的保证值有明确的指标。

3.5负责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设计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环境保护技术难题攻关,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3.6负责把环境保护设备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环境保护设备必须和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

3.7负责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将环保设备管理纳入设备管理考核中。

4.财务部职责4.1负责按国家政策及时拨付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资金,并抓好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财务监督。

4.2负责做好企业应缴纳排污费的资金计划,并及时拨付核算后的排污费。

5.各基层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职责5.1负责贯彻执行矿业公司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5.2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检修,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率和完好率。

5.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并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环境保护活动。

5.4负责参加或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5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第六条矿业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中的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和申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九条凡列入计划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保证工程按计划完工。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周围的施工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和危害。

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修整和恢复在基建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一条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加,按规定进行验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排放污染的或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的,不与验收,对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负责。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运行单位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十四条设施出现故障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

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得到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要立即向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xxx公司对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限期完成环保设施维修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

2、设施处理效率低于额定处理率的。

3、迟报、漏报、瞒报环境污染事故的。

4、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处理设施的。

5、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环保设施运行率低,而发生污染事故的。

6、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运行率和完好率达不到98%以上的。

7、环境保护设施跑、冒、滴、漏严重的。

8、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记录的。

第十七条对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在设备管理或检修中有特殊贡献者或是技术革新上有所创造者,处理环保设施事故、抢救有功者,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需要排放的应净化处理,不能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区存放煤炭、煤灰、煤渣、石灰、水泥、尾矿沙等易燃、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焚烧的,须经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密闭方式集中焚烧。

第二十一条向大气排放粉尘及烟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斜含有可溶性毒物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废渣及其它废物。

第二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液、酸液、剧毒废液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二十四条向水体排放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能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七章噪声、危险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防护管理第二十五条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产生噪声污染和进行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作业的需报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各种机械通风设备都要采取消音消振措施,所产生的噪声、振动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有毒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排放。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按指定地点堆存,尾矿、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要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八条凡贮存、使用有毒有害化学药品时要必须按照规定严加管理,加强控制,做好药品的采购、使用、贮存等有关重量、数量、有效期限等数据记录,需废弃处理的药品应在有效期失效或废弃前15日,向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九条因生产需要设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登记证等手续。

第三十条设计、使用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部门,应当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配合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由具有资质的环境评价单位依法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能投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要在放射装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责任,细化放射装置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运行操作记录、交接记录、放射装置包保制度等,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相关条款的单位各个人,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整改,可处单位200元-1000元,个人100元-500元的罚金,如不听劝告,继续违规的单位及个人,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上报矿业公司,给予单位相关领导及个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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