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性质及转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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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外国优先权时“首次申请”判断需注意的情形

核实外国优先权时“首次申请”判断需注意的情形

第16卷 增刊2 2019年 12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Supplement 2Dec. 2019核实外国优先权时“首次申请”判断需注意的情形吴配全尚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成都610213)摘 要:在核实作为本申请A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B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时,当检索未发现《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节列举的主题相同且申请日早于本申请优先权日的专利文件C的情况下,还应注意核查是否存在无法通过常规检索获得、申请日早于本申请优先权日且主题相同的外国临时申请C’,若存在上述临时申请C’,且该临时申请C’已经被用作过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则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第C部分第(4)款的规定,作为本申请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B便不属于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即此时本申请优先权不成立。

关键词:外国优先权首次申请临时申请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A0 序言优先权原则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外国优先权则是申请人在作出发明创造后能够在其他国家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保障。

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即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节规定了实质审查中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及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即在检索到PX/PY/PE文献时需核实优先权,核实的内容包括三方面:(1)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主题是否相同;(3)该在先申请是否是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的思考

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的思考

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问题的思考刘国伟概述在外观设计申请实践中,自2004年以来,对来自于外国的外观设计申请,经常会收到审查员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为由发出的“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也只能先办理权利恢复手续,然后再具体陈述其不同意的理由。

这不仅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原则,客观上,给申请人带来了时间上的不便和费用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还在于“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与“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外观审计专利审查部分的这种审查基准的变化,各界人士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也有不少“先驱者”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司法机关审查,但仍然无法改变审查机关的做法。

值得欣慰的是,2005年岁末,在海口市举办的“第六期全国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业务研讨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审查的领导透露,基于我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采取“初步审查”制度,准备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在初步审查阶段进行“相同主题”的审查,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审查放在后续的程序中进行。

虽然这样的修改可以回避当前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问题的争论,并且与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审查标准保持一致。

但是无可否认,这种修改并没有对当前的审查做法做出实体上的评价,有关当前审查做法的争论并不因为《审查指南》的修改而停止,笔者愿意在此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有识之士指正。

一、关于“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关于“要求外国优先权”,其法律依据来自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1],专利法第三十条了规定“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即“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由此可见,该条规定的是“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包括:申请的时机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在申请提交后的三个月内补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即优先权文本)。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

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及误区本国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国际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如果在本国申请专利时未公开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说明书补正或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主权要求书,可在国内首次申请公开日之前申请国际专利,此时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保护申请人权益: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基础上延伸到国际范围内进行申请,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在其本国创造的知识产权。

2.提高申请成功率: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国际专利时充分利用其在本国的技术成果、商业机密等,并避免了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泄露风险,从而有效提高了申请专利的成功率。

3.降低成本和加速申请流程: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减少国际申请所需的时间和成本,避免了重复的申请程序和检索工作,提高了申请流程的效率。

然而,本国优先权制度也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1.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国优先权制度要求在申请国际专利时,申请人所提出的国际申请权利要求必须与其在本国申请时提出的权利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而这可能限制了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进行调整或修改的灵活性。

2.专利权期限的限制:本国优先权制度对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巴黎公约》,专利权期限应计算为从原申请日算起的20年,而不是从国际申请日算起的20年,这可能导致本国优先权过早透露了申请人的技术信息。

3.国际合作的局限性:本国优先权制度主要是服务于本国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来说,可能没有相应的优先权保护机制,这可能会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公平性和合作性产生一定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保护申请人权益、提高申请成功率和降低成本和加速流程等方面对于国际专利申请具有积极作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本国优先权的同时,申请人也需要权衡其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和专利权期限的影响,以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之间的合作问题,从而更好地优化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关于专利权保护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研究

关于专利权保护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研究

保护科技创新
促进技术转移
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专利权起到关键 作用,保障技术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
专利权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确保发明 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02
专利权保护机制
专利申请流程与规定
专利申请
申请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专利申请,并经过形式审查和实
质审查。
形式审查
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格式要求等。
实质审查
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 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保护法律与法规
专利法
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 、授权、保护和管理等事 项。
实施细则
规定了实施专利的程序和 具体要求。
审查指南
指导申请人如何申请和保 护专利。
专利权侵权行为及其防范
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 制造、销售、进口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产品的行为。
测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带来的收益,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权利人。
02
优点
能够反映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激励权利人创新。
03
缺点
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评估结果可能存在误差。
04
专利权交易机制研究
专利权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专利权交易市场发展迅速
随着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专利权交易市场逐渐扩大,成为促进技术转 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
未来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保护制度对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的影响、专利 权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协同作用等。同时,可以采用更加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以提高研究的全面性和 准确性。
THANKS。
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专利权保护知识产权评估与 交易机制研究

在美国如何有效地利用优先权

在美国如何有效地利用优先权

在美国如何有效地利用优先权有意在美国取得专利保护的中国企业,需要注意中美两国对专利优先权认定的差异,才能获得预期的保护效果。

我们必须了解美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认定,并调整申请策略,这才是真正的应对之策。

优先权是专利申请程序中重要的一环,这主要是因为它可以限制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检索时间范围。

也就是说,有了优先权就能将有效的专利申请日期提前,这样就会增加获得专利授权的机会。

一、中美优先权的差异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规定的优先权是1年。

这意味着所有中国的专利申请案件,在申请后1年之内,均可以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并且享有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期。

然而,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优先权则可以长达32个月之久,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申请案件,在PCT的时段内可以在美国申请,并且享有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期。

为此,目前中国的企业多希望用PCT来保障自己专利的优先权。

的确,PCT对优先权的认定与操作,有类似中国专利法的地方。

依照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列举一个或是数个申请案作为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依据。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个PCT 申请案的优先权声明表上列举三四个中国专利的申请案序号。

也因此,使得许多中国发明人和专业人士产生了一个误解,以为这就是全世界通用的优先权制度了。

其实不然,在中国专利法中,对优先权是这样处理的:在一个专利申请案提交之后,申请人可以再补充说明书中不足的部分,只不过根据说明书补充部分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将不享有初始提交日期的优先权。

因此从国外到中国的专利申请案,其优先权费用是以每个权利要求来计算和收费的。

根据补充说明书部分的技术元素所撰写的权利要求因为不享有优先权,自然也就无需交费了。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认定与此不同。

美国优先权不针对每一项权利要求,而是针对整个申请案的认定。

首先,美国专利的申请费,并不收取优先权费,这一差异或许使得许多中国的专利代理人反而忽视了中美两国在优先权认定方面的巨大差异。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作者:夏志远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5期夏志远湘潭大学湖南湘潭 411100【摘要】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相比其正式申请方式更方便、提交的文件更简洁、需要的费用更低同时还可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

该制度保障了美国人专利申请人更多的利益,带去了更多的福祉,同时也促进了其国内创新的发展,使得美国专利申请数量稳步提升。

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我国的本国优先权类似,存在很多的相同点,比如都会确定一个优先日,优先的日期都是12个月。

两个制度之间也存在很多的不同,本文旨在对临时专利申请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然后与本国优先权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各自的优劣之处以及对我国本国优先权的一些启发。

【关键词】临时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启发1.临时专利申请的概念临时专利申请是指该申请是临时的,不会进入实审,最终也不会获得授权成为专利。

临时申请可以为以后的非临时申请确立有效的申请日,也是实务中经常用到的一种申请方式。

临时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是12个月,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2月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式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2月后自动失效。

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2.临时专利申请与本国优先权的比较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本国优先权”规定比较相似。

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本质相当于国内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当时只考虑了外国优先权问题,并没有涉及本国优先权。

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增加了本国优先权规则,形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增加本国优先权的主要原因有三点:(1)外国申请人在我国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各种优惠,而我国申请人在自己国家却不能享有优先权,这对我国申请人明显不利;(2)我国加入PCT后,根据其规则,在我国提出的首次申请,按PCT提出国际申请,指定我国为保护国,可以享有我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没有提出国际申请的我国首次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优惠,这样就会出现因不同申请类型享不同待遇的差异。

专利申请中的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申请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就专利申请中的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展开探讨。

一、防御性公开防御性公开是指在专利申请之前,将发明公开,以抵制他人具有相同技术水平的专利申请。

防御性公开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创造者对于其发明的优势享有更长时间的保护。

防御性公开可以有几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科技论文或者会议报告的形式将发明公开。

这种方式借助于学术界的交流平台,向同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介绍发明的技术细节。

此外,还可以通过向专业期刊投稿、发布技术报告或者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进行防御性公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防御性公开仅适用于申请发明专利,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不适用防御性公开的方式。

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提交国内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在国外提交相同的专利申请,而享受国内优先权。

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多国申请专利的问题,减少不同国家专利保护的时间差。

在申请国内专利之后,如果希望在其他国家也保护发明,就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向其他国家提交相同的专利申请,并享受与国内申请相同的优先权。

这样,在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中,可以享受到与国内申请同样的优先权保护期限。

同时,该优先权还可以避免先申请权的问题,在申请中不必面对先申请的专利资料。

然而,在享受优先权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国外专利申请,逾期则会失去优先权。

其次,需要确保国内专利申请和国外申请的技术内容一致,否则会失去优先权的效果。

最后,需要注意不同国家对优先权的要求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操作时需要进行相关了解和咨询。

综上所述,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是专利申请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通过合理利用防御性公开的方式,可以确保对发明的优势享有更长时间的保护。

而通过优先权的设立,可以减少不同国家专利保护的时间差,提高申请效率。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简要介绍巴黎公约以及优先权原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编写:巴黎公约是关于工业产权的国际协定,最早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并生效。

这个公约旨在保护和确保各国在技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发展与创新。

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被视为其中的关键要素。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可以依据之前在其他国家提交的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来享受优先权。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专利申请人在某一国家提交了专利申请,那么在一定时间内,这个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参与巴黎公约的国家提交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而被视为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的那个日期上进行的。

这一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对灵活的选择,使其能够在尽可能多的国家中获得专利保护。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在刺激和促进全球创新和技术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允许申请人将专利申请在不同国家之间延续,并视为在同一日期上提交,优先权原则从根本上简化了专利申请程序,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这为发明人提供了更大的动力和激励,鼓励他们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研究和创新。

此外,优先权原则还有助于促进合作与交流。

技术创新正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发展,跨国合作和知识交换变得日益重要。

优先权原则使不同国家之间更容易分享技术和创新成果,从而促进了国际合作。

这种合作和交流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并为解决全球性挑战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案。

在本文的后续部分中,我们将探讨巴黎公约中优先权原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创新和技术发展的影响和重要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讨论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1) 引言:在此部分中,将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并向读者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2) 正文: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巴黎公约的背景和其中的优先权原则。

首先,将回顾巴黎公约的签署背景和目的,解释为什么该公约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接下来,将重点介绍巴黎公约中关于优先权原则的相关条款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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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性质及转让问题研究国外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

随着专利国际申请及转让问题的增多,对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准确定性将是正确处理各类问题的关键。

一、有关国外专利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观点1.权能说。

该观点认为,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或然权能。

一项发明创造具有专利申请权,却不一定有优先权。

相反,一项发明创造符合优先权构成要件,但没有提出专利申请,这种优先权仍不属于有实际意义的优先权。

所以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就不可能享有优先权。

该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外专利优先权与专利申请权之间的关系。

但专利申请权的含义尚存在争议,直接将优先权作为申请权权能之一,有待论证,且权能能否独立于权利存在也值得探讨。

例如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所有权的转让必然意味着四种权能的转让。

同理,如果优先权是一种权能的话,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意味着国外专利优先权将随之转让,这与现实不符。

2.申请权说。

该观点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因此,优先权首先是一个正式的国家申请,是一个申请权。

不论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是否转移,优先权都可以独立地移转于权利的继受人,直到把它作为根据,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为止,优先权才从属于该申请。

从表面上看,优先权确实具有使申请优先受理的效用,但这不意味着优先权本身是一种申请权,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什么一个专利申请会产生两个申请权,也难以解释优先权作为申请权、性质从独立权利向从属权利的转化。

3.拟申请权说。

该观点认为,对于专利申请人的任何一项专利申请,对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在后专利申请,都可产生优先权,成为在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在后专利申请,则该优先权也就消灭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优先权实质上是拟专利申请权。

该观点进一步修正了申请权说,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实质上还是认为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本质是专利申请权。

诚如上述,专利申请权界定的模糊将影响到国外专利优先权性质的辨析,以一个争议较大的概念来解释另一概念,与法学精神之严谨是相悖的。

二、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内涵1.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本质是权利。

国外专利优先权首先是一种权利,而非权能。

国外专利优先权在《巴黎公约》中表述为“Right of priority”,其明确界定国外专利优先权的性质为权利。

关于权利的定义问题,萨维尼(Sacigny)及文德赛(Winscheid)二位伟大法学家首先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

耶林(Jhering)继而强调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认为权利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其后学者结合此二项观点,肯定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而为现今的通说。

就国外专利优先权而言,这种特定利益表现在: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遵循“先申请原则”,一项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否,申请日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国外专利优先权赋予了当事人对专利申请获得通过的期待性。

这一期待性构成法律保护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权利。

2.国外专利优先权独立于专利申请权而存在。

不可否认,国外专利优先权与专利申请权存在密切的联系,目前尚无法律明确“专利申请权”术语的定义。

现有的理解主要从两个方向进行。

一是时段划分,在此之下,有两种典型的观点:其一认为,专利申请权包含专利申请提出前以及专利申请提出后两阶段的权利;其二认为,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的权利,未申请就没有专利申请权。

二是词义解释,其下也有两种典型观点:其一认为,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所有者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或者资格:其二认为,专利申请权包括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性权利和请求授予专利权的实体请求权。

结合上述定义进行分析。

根据时段划分项下的观点一,专利申请权在第一次专利申请提出前就已经存在,国外专利优先权却是在第一次专利申请之后产生的:观点二中的专利申请权基于每一次专利申请而产生,具有地域性,国外专利优先权本身具有跨地域性和连续性,不因不同申请而分别产生。

根据词义解释的观点一,专利申请权是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或资格,国外专利优先权是使权利人拥有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的权利,两者的内容不同;观点二中实体性与程序性的权利内容对国外专利优先权同样是不适用的。

因此,无论何种解释,国外专利优先权均是与专利申请权相异的概念。

事实上,国外专利优先权具有独立性,一旦产生,即使原专利申请因撤销、放弃或驳回而无效,优先权也不会消灭。

三、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外延1.国外专利优先权是国内法上的权利。

尽管国外专利优先权涉及多个国家,但本质上仍是国内法上的权利。

从法律渊源上看,国外专利优先权的直接依据为《专利法》等国内法;从法律主体上看,享有优先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非国家;从权利内容上看,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取得、移转、消灭等,均取决于一国法律的规定。

因此,国外专利优先权本质上是国内法上的权利。

2.国外专利优先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利益的法律。

与其相对的程序法,则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

如上所述,“先申请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申请日的前后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获得受理与否,国外专利优先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权利人的实体利益。

因此,国外专利优先权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这也是优先权得以转让的法律基础。

3.国外专利优先权属于广义上的民事优先权。

优先权(Priority)一般理解为法律规定的优先享有或行使的排他性权利。

广义的民事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承租权、优先申请权,甚至包括传统的担保物权。

狭义的民事优先权则专指优先受偿权。

此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优先权是指知识产权交易中债权人就知识产权标的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国外专利优先权作为特定语境下的专用术语,不同于知识产权优先权,特指专利申请被优先受理的权利,属于广义上的民事优先权。

四、国外专利优先权的转让问题1.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的主体。

根据《巴黎公约》及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有权主张国外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虽非缔约国的国民,但在缔约国拥有合法的永久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对于非《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在《巴黎公约》缔约国内提交第一次申请,并以此申请作为依据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其所属国与我国签有双边协议,或有互惠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权利继受人可以作为国外专利优先权的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下行使优先权。

需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权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不是对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应当将有权主张国外专利优先权的主体与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的主体加以区分。

例如甲国(《巴黎公约》缔约国)人A在甲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优先权:A将在乙国的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给丙国人C,而丙国既非公约缔约国,与乙国也没有双边协议或互惠关系,c是否能够基于转让取得国外专利优先权?笔者认为,C是该转让关系的适格主体,能够取得优先权,只是其在主张优先权时存在身份上的瑕疵。

若c将优先权转让给丁国(《巴黎公约》缔约国)人D,则转让合同成立,且D 能够在乙国申请专利并主张优先权。

2.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的客体。

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的客体,是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在后专利申请所享有的被优先受理的权利。

判断在后申请与首次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的标准,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在后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在后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判断的最小单位。

第二,对于首次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在内的整个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

在判断优先权要求能否成立时,不要求在后申请的某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整地反映在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要首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披露了该项权利要求的各个因素即可。

考虑到发明创造技术的多样性及发展性以及各国提供专利保护的多元化,《巴黎公约》还提出部分优先权和复数优先权的概念,为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3.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的方式。

根据国家专利局制定的《2010年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南》,在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中,国外专利优先权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不转让国外专利优先权,优先权属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方;二是转让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方式为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申请合同同时生效。

就国外专利优先权能否单独转让这一问题,一般认为意义不大。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国外专利优先权与专利申请权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其转让也具有独立性。

上述指南之所以未规定国外专利优先权单独转让的方式,仅仅因为其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指南,必定涉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非国外专利优先权本身性质不允许。

国外专利优先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单独转让在一些情况下具有经济价值。

例如甲国(《巴黎公约》缔约国)人A在甲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优先权;A将在丙国的国外专利优先权转让给乙国人B,自己保留在丙国的专利申请权。

这种情况下,A只要转让实现优先权所需材料,如优先权申请文件、优先权有效证明等:同时,A仍有权在丙国申请专利,如果B未行使优先权,A甚至存在在丙国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事实上,国外已存在允许国外专利优先权单独转让的理论和判例。

因此,承认国外专利优先权能够单独转让对于活跃知识产权市场、实现权利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1]万明,《专利申请权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韦纬,《由优先权转让所引发的思考》http://www. ppac. org. vcn/lcontent. asp9c=14&cid=15&id=2341,访问日期:2010-5-9[3]陈静.《关于优先权转让的法律含义一(审查指南)问题讨论之二》.ht tp://www. cnip. cn/news/dianxinganlipingxi/2008/0310/2839.htm,访问日期:2010-5-9[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第1版:83-84页[5]王玲,应振芳,《“专利申请权”辨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6)[6]谭启平.醑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及内地与香港相关问题的协调研究》,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 (11)第4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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