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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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共有八章四十五条。

条例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吊

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

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6]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

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

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

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经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七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

(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

(四)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技术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使用登记证,应当及时交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

企业同时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危险化学品台帐范本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白云,经研究决定在白云区辖内危化品经营企业推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是企业自主行为,由安监部门加以引导监督。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努力构建我区危化品经营企业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规范创新,达到责任体系化、管理制度化、运行规范化的科学管理机制,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我区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詹进锋局长任组长,吴炳权副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分局以及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危化科内),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

三、适用范围 白云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据《广州市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安办…2009?34号)将企业分为:A类企业(纯批发经营),B类企业(无储存设施的零售经营),C类企业(自带仓储设施的经营)。 四、工作目标 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推行计划从2011年5月全面启动,到2011年11月完成。2011年12月起安监部门组织检查。 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三)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治理,安全设施设备配齐合理,并查测完好。 (四)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卓有成效,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三级”培训,记载细致详实,做到“一人一卡”。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危险化学品台帐范本

中科复兴投资有限公司定边县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管理规范化实施要求 一、人员管理规范化(放于档案盒1,档案盒标签为人员管理) 1、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参加再教育培训。 要求:安全管理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2、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求:从业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求:特种作业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4、用工合同。 要求:企业应与员工签订符合广州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格式劳动合同,原件放于档案盒1。 二、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规范化(存放于档案盒2,档案盒标签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 要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

理、临时用电、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A4纸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并发放复印件到相关岗位。 3、安全责任制。 要求:根据现有部门及岗位,制定部门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4、应急救援预案。 要求: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预案,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5、安全管理架构图 要求:依据下例填写A4纸打印,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三、安全管理台账规范化(档案盒3,档案盒3标签为 ×××××安全管理架构图 组长: 副组长: 安全主任: 组 员: 组 员: 组 员:

危险化学品台帐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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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复兴投资有限公司定边县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管理规范化实施要求 一、人员管理规范化(放于档案盒1,档案盒标签为人员管理) 1、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参加再教育培训。 要求:安全管理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2、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求:从业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求:特种作业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4、用工合同。 要求:企业应与员工签订符合广州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格式劳动合同,原件放于档案盒1。 二、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规范化(存放于档案盒2,档案盒标签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 要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

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临时用电、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A4纸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并发放复印件到相关岗位。 3、安全责任制。 要求:根据现有部门及岗位,制定部门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4、应急救援预案。 要求: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预案,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5、安全管理架构图 要求:依据下例填写A4纸打印,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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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和化学危害 1.1炸药 关于爆炸物的分类,警告标签和警告说明,请参见GB20576。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是固体或液体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可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并且所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会损坏周围环境。它也包括点火物质,即使它们不排放气体。 点火物质(或引燃混合物)是旨在通过热,光,声,气,烟或非爆炸性自发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所有这些作用的组合产生作用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爆炸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烟火制品是包含一种或多种点火物质或混合物的制品。 爆炸物的类型包括: A)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 B)爆炸物品,但以下设备除外:由于其中包含的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意外着火或爆炸后,它们不会因喷射,着火,冒烟或爆炸而对设备产生任何影响巨响。 C)制造以产生实际爆炸或烟火效果的a)和b)中未提及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1.2易燃气体 有关可燃气体的分类,警告标签和警告说明,请参见GB20577。

易燃气体是指在20℃,101.3kPa标准压力下具有易燃范围的气体。 1.3易燃气雾剂 有关易燃烟雾剂的分类,警告标签和警告说明,请参见GB20578。气雾剂是指气雾剂喷雾罐,它是任何不可再装的容器。该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并包含被强制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包括或不包括液体,糊剂或粉末。它配备有释放装置,可以使内含物喷出,形成悬浮在气体或泡沫,糊剂或粉末中或呈液态或气态的固体或液体颗粒。 1.4氧化气体 有关氧化性气体的分类,警告标签和警告说明,请参见GB20579。氧化性气体是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物质燃烧的任何气体。 1.5压力下的气体 有关压力的气体分类,警告标签和警告说明,请参见GB20580。 压力气体是指在等于或大于200kPa(表压)的压力下填充到储层中的气体,或者是液化气或冷冻液化气。 加压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溶解液体和冷冻液化气。 1.6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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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共有八章四十五条。 条例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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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bai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化通du用规范》(AQ3013)的基础上,2011年国家安监zhi管总局出台了《危险dao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评审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结合《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局和工业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要素要求的制度、及记录如下:一、法律法规和标准1、企业制定的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2、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清单(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识别到条款);3、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文本数据库; 4、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更新记录; 5、企业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传达给相关部门的发放记录; 6、企业宣传和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活动记录; a.培训记录; b.告知书; c.宣传材料。 7、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执行情况的符合性评价报告;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中的不符合项原因分析记录(以列表的形式);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中的不符合项整改记录(整改计划、整改措施);10、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情况表。二、机构和职责装档资

料目录1、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2、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盖公司公章); 4、企业各级组织(职能处室、车间、班组)制定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根据目标分解内容);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奖惩、评审、修定); 6、企业各级组织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包括各个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从上往下逐级签订); 7、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记录(定期考核,建议每季度一次); 8、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奖惩记录 9、(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记录);10、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a. 企业制定的安全领导小组或安委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职责分工要明确); b.企业下发的各安全职责颁布实施的文件(红头文件);11、主要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记录;a.企业下发的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红头文件,成立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包括人员、资金、设备、设施);b.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c.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专题会议”记录;12、安全文化建设计划或方案;13、安全文化体系文件(企业的理念、价值观、方针、宣传口号等):14、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书;15、安委会会议记录;16、安委会会议问题跟综落实记录17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资料;(包括各职能部门、成员单位上安委会资料);18、领导干部带班制度;19、领导干部带班记录及考核记录;20、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文件(红头);2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证、安全管理人员证(原件或复印件);22、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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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白云,经研究决定在白云区辖内危化品经营企业推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是企业自主行为,由安监部门加以引导监督。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努力构建我区危化品经营企业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规范创新,达到责任体系化、管理制度化、运行规范化的科学管理机制,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我区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詹进锋局长任组长,吴炳权副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分局以及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危化科内),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 三、适用范围

白云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据《广州市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安办〔2009〕34号)将企业分为:A类企业(纯批发经营),B类企业(无储存设施的零售经营),C类企业(自带仓储设施的经营)。 四、工作目标 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推行计划从2011年5月全面启动,到2011年11月完成。2011年12月起安监部门组织检查。 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三)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治理,安全设施设备配齐合理,并查测完好。 (四)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卓有成效,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三级”培训,记载细致详实,做到“一人一卡”。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安全台账规范化,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记录详细齐全。 (六)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在显著位置展示上墙,重点部位安全警示醒目。 (七)重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危险化学品管理帐户代码:ct.13.13-01单位名称: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类别危险类别最大存储(使用)用途存储位置实际储量备注1氢氧化钠强腐蚀性2吨处理泥浆物料室2氧气燃烧辅助气体用于金属井现场氧气瓶室的切割和焊接。氧气室和乙炔室的门需要锁定和控制。3乙炔可燃气体5瓶氧气瓶,用于焊接和切割井场乙炔气室4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点火装置距离点火装置30 m,在井场边缘设置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5.易燃易爆柴油主要用作柴油发动机的燃料。井场柴油箱制表器:审查者:时间:乙炔安全信息卡(MSDS卡)(样品形式)第1部分:化学名称化学药品中文名称乙炔化学通用名:碳化钙气体化学药品英文名称乙炔分子式C 2 h 2分子重量26.04第2部分:成分/组成信息乙炔含量≥97.5%的有害物质第3部分:危害概述危险类别易燃气体侵入途径吸入环境危害大气污染爆炸危险该产品易燃,窒息。健康危害麻醉作用较弱。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单纯性窒息。急性中毒:暴露于20%浓度时,会出现明显的缺氧症状;高浓度吸入时,初期会兴奋,会说多种语言,哭笑不安,然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共济失调和嗜睡。在严重的情况下,会出现昏迷,发,瞳孔对光的反应消失,脉搏微弱和不均匀。与膦和硫化氢混合使用时,毒性会增加,应引起注意。第四部分:急救措施吸入,迅速离开现场新鲜空气,必要时去医院进一步治疗。第五部分:防火措施非常容易燃烧和爆炸。与空气混合,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明火和高热的情况下会引起燃烧和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剧烈反应。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它可以与铜,银,汞和其他化合物形

成爆炸性物质。有害燃烧产物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灭火方法切断气源。如果无法切断气源,则不得熄灭泄漏点处的火焰。喷水以冷却容器,并尽可能将其从火中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第六部分:泄漏的应急处理,应急处置,污染区域的人员疏散,并将它们彼此分开。灭火。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着自给正压式呼吸器和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以加速扩散。喷水稀释并溶解。泄漏的容器在重新使用之前应进行适当的处理,修理和检查。第七部分:操作,处置和储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远离火源和热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使用防爆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的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和卤素接触。小心装卸,以免损坏气缸和附件。应提供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设备和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储存注意事项乙炔的包装方法通常是将溶剂和多孔材料溶解,放入圆筒中。存放在阴凉通风的仓库中。远离火源和热源。储存温度不应超过30℃。它应与氧化剂,酸和卤素分开存放,并且不得混合使用。采用防爆照明和通风设施。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第8部分:接触控制/个人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眼睛防护通常不需要特殊防护。穿工作服以保护身体。手防护要戴防护手套。其他防护措施避免高浓度吸入。在储罐,受限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域中工作时,必须有人监督。第9部分:理化性质,外观和特性,无色无味的气体。熔点(℃):-81.8(119kpa)相对蒸气密度(空气= 1)0.91主要用途:用于氧乙炔焊接和切割,

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

ET-SHE-XZ-16 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为安全储存有潜在危险的物资,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能得到严格的控制,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二滩水力发电厂生产现场及后方区域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本细则适用于二滩水力发电厂。 2 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构成为本细则的条文,本细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细则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 20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18597-2001 危险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DL/T799-2010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7部分:工频电场、磁场监测 GBZ 125-2009 含密封源仪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CMB253-2011 诺诚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 3 管理职责 3.1 厂长:批准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3.2 主管安健环的生产副厂长:审核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3.3 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写(修订)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提交领导审核、批准,并定期组织对本细则的修订。 3.4 使用部门及班(值)人员按本细则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3.4.1 运行部职责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督促运行人员将危险化学品的控制与使用纳入到工作内容中。 3.4.2 检修部职责 3.4.2.1 负责管辖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安全控制工作,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目录,制定物料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做好对全员的宣讲工作。 3.4.2.2 建立化学品的回顾制度,包括使用、储存、报废、新产品替代。 3.4.2.3 每年对危化品实际数量进行统计,并上报至安全生产技术部。 3.4.2.4 每季度清查、核对、保存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 3.4.3 化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管辖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安全控制工作,更新危化品的使用进出目录和库存量,按照物料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的要求使用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台帐范本

危险化学品台帐范本

中科复兴投资有限公司定边县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管理规范化实施要求 一、人员管理规范化(放于档案盒1,档案盒标签为人员管理) 1、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参加再教育培训。 要求:安全管理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2、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求:从业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求:特种作业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4、用工合同。 要求:企业应与员工签订符合广州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格式劳动合同,原件放于档案盒1。 二、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规范化(存放于档案盒2,档案盒标签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 要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

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临时用电、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A4纸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并发放复印件到相关岗位。 3、安全责任制。 要求:根据现有部门及岗位,制定部门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4、应急救援预案。 要求: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预案,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5、安全管理架构图 要求:依据下例填写A4纸打印,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

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凭证购买制度和审批制度,依法购买剧毒化学品,进厂后要放置于指定的专用仓库存放。 二、剧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规定,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同时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车间在领用时,领料人必须出具由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领料人签字的领料单,保管员方可按量发货,坚决杜绝多发或乱发现象。 四、剧毒化学品要合法使用,禁止非法使用,严禁转卖或转让他人使用。 五、做好剧毒化学品登记台帐、流向登记台帐和安全检查登记台帐,要保证完整、规范、清楚。 六、剧毒化学品在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每个环节上,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若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刑事责任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的安全处置制度 1、贮存、处置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朮部门负责把本企业产生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3、各部门、车间的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往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拋弃。 4、禁止在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废弃物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对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废弃物贮存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6、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7、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企业安全技朮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8、安全技朮部门负责制订在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台帐范本

危险化学品台帐范本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中科复兴投资有限公司定边县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管理规范化实施要求 一、人员管理规范化(放于档案盒1,档案盒标签为人员管理) 1、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参加再教育培训。 要求:安全管理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2、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求:从业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求:特种作业资格证原件放于档案盒1。 4、用工合同。 要求:企业应与员工签订符合广州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格式劳动合同,原件放于档案盒1。 二、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规范化(存放于档案盒2,档案盒标签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 要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临时用电、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A4纸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并发放复印件到相关岗位。 3、安全责任制。 要求:根据现有部门及岗位,制定部门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4、应急救援预案。 要求: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预案,A4双面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5、安全管理架构图 要求:依据下例填写A4纸打印,盖公章,存放于档案盒2。 1、劳保用品发放台账。 要求:依据下例制作A4纸打印,笔迹填写,原件放于档案盒3。 中科复兴投资有限公司定边县分公司 劳保用品发放台账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1.1爆炸物 爆炸物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6。 爆炸物质(或混合物)是这样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也包括发火物质,即便它们不放出气体。发火物质(或发火混合物)是这样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它旨在通过非爆炸自主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热、光、声、气体、烟或所有这些的组合来产生效应。 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烟火物品是包含一种或多种发火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爆炸物种类包括: a)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 b)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处产生任何效应。 c)在a)和b)中未提及的为产生实际爆炸或烟火效应而制造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1.2易燃气体 易燃气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7。 易燃气体是在20℃和101.3kPa标准压力下,与空气有易燃范围的气体。

1.3易燃气溶胶 易燃气溶胶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8。 气溶胶是指气溶胶喷雾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装的容器,该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内装强制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配有释放装置,可使所装物质喷射出来,形成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处于液态或气态。 1.4氧化性气体 氧化性气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9。 氧化性气体是一般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导致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任何气体。 1.5压力下气体 压力下气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0。 压力下气体是指高压气体在压力等于或大于200kPa(表压)下装入贮器的气体,或是液化气体或冷冻液化气体。 压力下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液体、冷冻液化气体。 1.6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1。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的液体。 1.7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2。 易燃固体是容易燃烧或通过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每个月要对台账最大储量进行更新,具体使用的出入记录在各路大班记录的使用表格里体现。(每季度按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编码: CT.13.13-01 单位名称: 危险化学品最大储实际备注序号危险性分类用途存放地点名称 (使用)量储量 1 氢氧化钠强腐蚀性 2吨处理泥浆泥浆材料房 氧气、乙炔房门需要用于切割、焊接金属 2 氧气助燃气体井场氧气瓶房上锁受控。 3 乙炔易燃气体 5瓶用于氧炔焊割井场乙炔气瓶房 设置防护措施并有提示离点火装置30米远的点火装置用 4 液化气易燃气体井场边缘牌 主要用作柴油机的燃料 5 柴油易燃易爆性井场柴油罐 制表人: 审核人: 时间: 乙炔安全信息卡(MSDS卡)(样表)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乙炔化学品俗名: 电石气化学品英文名称 Acetylene 分子式 CH 分子量 26.04 22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乙炔含量 ?97.5,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易燃气污染大本品易燃,具窒息危险性类别侵入途径吸入环境危害燃爆危险体气性。 具有弱麻醉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单纯窒息。急性中毒:暴露于20,浓度时,出现明显缺氧症状;健康危害吸入高浓度,初期兴奋、多语、哭笑不安,后出现眩晕、头痛、恶心、呕吐、共济失调、嗜睡;严重者 昏迷、紫绀、瞳孔对光反应消失、脉弱而不齐。当混有磷化氢、硫化氢时,毒性增大,应予以注意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到医院作进一步处理。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极易燃烧爆炸。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有害燃一氧化碳、二氧化危险特性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烧产物碳。烈的化学反应。能与铜、银、汞等的化合物生成爆炸性物质。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雾状水、泡沫、灭火方法灭火剂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二氧化碳、干粉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应急处理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 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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