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和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表 -(应晓伟)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工作体会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工作体会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提并论,在虚拟社会中发生的犯罪活动被称为网络犯罪,其特点是犯罪行为难以认定,犯罪主体隐秘,司法管辖权不明确和犯罪后果形成快速、影响广泛。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的侦办给作者提供了一次难得机会,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机关电子物证勘查工作的相关规定,经过认真而细致的开拓性工作,终于成功侦破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网络案件侦查经验,为未来工作打下了基础,在办案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萌生一些思考。
关键词: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体会。
一、引言2013年5月,安徽省版权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互联网网站“999宝藏网”提供盗版微软操作系统下载,会员数众多,盗版操作系统下载量巨大,制作盗版的个人非法获利达数百万元,为目前中国盗版微软操作系统的主要源头,在全国多地电脑城使用的盗版光碟也是根据该网站发布的盗版系统文件制造。
经查,该网站的服务器所在的IDC机房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境内,安徽省版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滁州市文广新局。
滁州市文广新局和滁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14日将案件线索转交至全椒县公安局。
全椒县公安局接案后,根据内部分工责成治安大队和网安大队侦办此案。
网安大队主要负责案件技术支持和电子证据勘查,经过一年多的侦查,2014年9、10月间,全椒县人民法院分两次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之后,所有犯罪嫌疑人接受判决,放弃上诉。
2015年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在北京召开“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暨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全椒县公安局侦办的“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位列第六;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位列第四;2015年4月23日“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到来之际,安徽省版权局公布2014年度全省十大版权典型案件,“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列于首位。
201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复习题库综合类(第一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机关是( ) A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各部、委、局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解释是( ) A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D、学理解释3、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是( ) CA、社会性的监督B、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C、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D、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 ) AA、宪法B、民法C、刑法D、行政法5、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国家机关是( ) C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下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是( ) BA、省人民代表大会B、乡人民代表大会C、县人民代表大会D、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7、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 BA、国务院B、国家主席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查觉而未得逞,仓皇逃跑。
甲的行为( ) BA、是犯罪预备B、是犯罪未遂C、是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9、下列关于刑罚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BA、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B、刑罚可适用于一切犯罪嫌疑人C、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D、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10、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是历史的主人。
这种群众史观反映到人生观上必然是( ) AA、为人民服务B、为个人谋福利C、人生短暂,及时行乐D、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11、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2、下列法律中,哪一部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C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CA、国务院B、全国人大C、全国人大常委会D、国家主席14、下列案件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是()DA、贪污受贿案;B、渎职案;C、刑讯逼供案;D、故意杀人案。
试论涉网案件现场勘查与电子物证的提取鉴定

试论涉网案件现场勘查与电子物证的提取鉴定秦宾【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涉网犯罪也从最初的仅针对钱财物的犯罪,发展为针对政治、经济、军事和知识产权等多领域的犯罪,而各类电子产品和网络中提取的电子物证成为诸多涉网案件认定事实过程、完善证据链进而突破全案的关键,同样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电子物证所起到的作用也日益突显.文章对公安机关在涉网案件现场勘查中的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分析并就如何做好电子物证的固定、提取和鉴定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路.【期刊名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6)004【总页数】3页(P41-43)【关键词】现场勘查;电子物证;鉴定【作者】秦宾【作者单位】泰州市公安局, 江苏泰州 225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925.113近年来,中国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各个方面的高速发展,各类资源、人力和资金配置的不断变化,整个社会人财物流动加剧,作为社会矛盾集中反映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多元、智能和暴力化程度不断加剧。
而同时,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涉网犯罪发展为针对政治、经济、军事和知识产权等多领域的犯罪,网上斗争形势日趋严峻,尤其是各类移动智能设备深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角落,违法犯罪过程中遗留的电子物证日益增多,公安机关在各类涉网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的程序中,如何做好电子物证的固定、提取和鉴定工作就成为的重要环节。
电子物证的固定与提取就是在涉网犯罪现场,对各类存储介质中保存、恢复的数据进行科学的检查和分析,这项技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公安部门发现线索、获取证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被广泛地用来解决大量的涉网犯罪案件,包括网络入侵、盗用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等刑事案件。
笔者拟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对涉网案件现场勘查和电子物证的固定提取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初步的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思路。
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

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作者:李睿懿韩景慧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8期摘要:电子数据是新增的法定证据种类,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认定电子数据时,法庭需要全面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为准确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要认真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取得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对于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电子数据,要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键词:初查非法证据证据瑕疵诉讼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新增的法定证据种类,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一样,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技术性、多样性、不稳定性、易篡改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独特的问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时应当予以注意。
关于电子数据的收集、调取和审查、运用等问题,此前已有诸多法律文件予以规范,主要包括:公安部先后出台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的《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文件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存、鉴定举证和审查认定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对收集程序作出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一些未完全遵守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数据,究竟是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还是应当认定为瑕疵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2024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4 第37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7 No.1【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4-01-27作者简介:杨厚瑞(1979-),男,山东青岛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马成梅(1998-),女,山东滨州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①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2023年6月19日访问。
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规则的反思与完善杨厚瑞,马成梅(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摘 要〕 网络远程勘验是对跨地区远程计算机系统中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的一种取证方式。
但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远程勘验的定位不清,相关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授权性规则多于限权性规则。
对此,应将网络远程勘验作为侦查体系中搜查的一种形式,明确其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性质,完善其程序规制。
〔关键词〕 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强制性侦查;程序保障〔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4)01-0068-06 一、问题的提出犯罪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使电子数据日益成为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电子数据的分布不受现实物理距离的约束,很多电子数据无法通过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等方式获取,故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等方式成为获取远程电子数据的重要手段。
以“远程勘验”“刑事案件”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从2007年至今,共有10761份刑事裁判文书中使用了“远程勘验”一词。
①由此可见,网络远程勘验在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
在规则层面,2005年公安部出台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一次对远程勘验进行了规定,成为后续网络远程勘验规则的基础。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物检查教学课件

五、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区别
• 表现形式多样性 • 依赖介质性 • 易破坏性 • 易复制性 • 易传播性 • 具有自动毁灭性
六、电子物证检验与传统物证检验区别
不利因素有: • 检验需要随时跟踪最新技术。 • 电子物证极易损坏。 • 电子物证检验可能在各种场所进行检验。 • 电子物证检材性质和状况差异较大。 • 电子物证检验更加依赖于案件侦查掌握的
二、什么是电子证据
• 由电子设备存储或传输的,有侦查作用或 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 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这是我国立法机 关和司法机关比较基本的看法
四、什么是电子物证检验
• 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程序对有关电子证据进 行提取、固定,然后再将电子证据转化为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形式。
一、以提取、固定现场 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传统证 物和其它信息。
2、远程勘验
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 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内容。
3、电子证物检查
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存储媒介和电 子设备中存留的信息,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 线索和证据。
九、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的
常见问题
• 一、在现场勘验时如何固定证据? • 二、根本就不具备克隆存储媒介的条件,是否允许检查原
始存储媒介中的内容? • 三、在现场已生成完整性校验值的存储媒介,是否需要封
存? • 四、什么时候需要录像? • 五、如何封存电子证物? • 六、现场勘验是否要制作拓扑图? • 七、现场勘验提取的易丢失数据或在线分析提取的文件应
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与运用
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与运用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终结了多年来关于电子数据的诉讼地位争论,电子数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法律认可。
作为新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从定义、定性、搜集、审查、取证等各方面还都未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操作手册,眼下当务之急是如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笔者就电子数据的独有特性比对诉讼法中其他证据种类,对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及运用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电子数据的特点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作为现代化高科技的产物其本身具有以下特点:1、脆弱性。
电子数据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
操作人员的误操作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数据的不完整性。
甚至搜集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很严重的修改和删除,并且难以恢复。
二是因为电子数据存储在磁性介质上,而磁性介质上存储的数据内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而且不易留下痕迹,更不易被发现。
即使被发现,鉴定也较为困难。
2、隐蔽性。
与传统的纸质信息相比,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信息符号是不易被直接识别的。
它以一系列电磁、光电信号形式存在于光盘、磁盘等介质上。
如要阅读,必须借助于适当的工具。
而且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往往与正常的电子数据混杂在一起,要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中甄别出与案件有关联的,反映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是非常不容易的。
3、复合性。
信息在计算机上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这显示出电子数据复合性的特点。
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电子数据不再限于单一的文字、图像、或声音等方式,而是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4、高科技性。
计算机本身是现代化计算、通信和信息处理工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10.22•【文号】公通字〔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 号,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则》”),自2019年2 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公安部《规则》”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仅是网络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传统刑事案件也需要电子数据取证。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推动下,在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经验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建立起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体系。
2012年以前,大多数对电子数据的规定仅仅局限于鉴定的范畴,极少有文件提及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问题。
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实践过程中,多将电子数据转化为其他证据类型使用。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类型,从根本上确立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其中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最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其中专设一章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以及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若干原则进行了明确。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公检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认识和判断标准,提出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原则,确立了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主、提取电子数据为辅、打印拍照为例外的电子数据取证原则。
非法入侵网站案件的电子取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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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大 学 学 报 (理 工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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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的 控制 台登 录相 区别 , XP 之 前 的版本 不 支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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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 和 检查
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 电子证 检查、分析 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 据检查 电子数据, 提取电子证 检查原始存储媒介 据 检查原始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检 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 查结束 作记录》
检查人员
除三种情形外,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 检查原始电子设备,或者因第三十条描 介,应当制作、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 述的原因,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 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 的,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由《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内容组成。
对电子证据进行检查 电子证据的 移交电子证据 移交 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
检查人员 办案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1、不得少于二人;2、应当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办案人员将电子证据移交给检查人员时应同时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 子证据清单》的复印件,检查人员应当依照三个原则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记录该电子数据的 来源和提取方法 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检查人员
(五)
勘验检查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电 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照片记录表》 《远程勘验笔录》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办案人员 检查人员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检查人员 应当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两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 由至少一名见证人签名。 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现场情形;勘查过程;勘查结果 应当记录该相片拍摄的内容、对象,并编号入卷。 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勘验过程;勘验结果 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检查过程;检查结果 牛律师机构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 应晓伟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勘验 和 检查
现场勘 验检查 * 勘验 和 检查 *
(5)提取、固定证物 录像和录像带的封存 拍照
现场勘验检 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 查结束 作记录》 2 远程勘验 提取数据 远程勘 验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录像、照相、截屏 远程勘验结 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 束 录》 网络监听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四)
(1)能够 获取原始存 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储介质的 勘验 和 检查
侦查人员
(2)无法 获取原始存 可以提取电子数据 收集、 储介质的 提取电 子数据
侦查人员
移送
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 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
(三) 1
对计算机犯罪现场进行勘验 现场勘验检查 (1)保护现场 (2)收集证据 现场勘验检 (3)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 查程序 (4)在线分析 办案人员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和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表
勘查工作 组织 与 指挥 组织实施 统一指挥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和电子证据检查 执行主体 要求或说明
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网络安全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监察部门 人民警察担任;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上级公 指挥员 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指挥 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规定的封存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规定的封存方法封 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 设备 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 况
不得少于二人 1、不得少于二人;2、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 人;3、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办案人员
1、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 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 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 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 真实性。2、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 除规定的三种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 析 析,应当依循三原则。 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 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 现场照相和录像的基本要求详见【公通字 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2005]54号】文第53条 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 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依照【公通字 [2005]54号】文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还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 现场录音。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不得少于二人 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它 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 子证据等关键步骤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 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 通过网络监听获取特定主机通信内容以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与远程勘验相同的 规定
(一)
*
固定或封存电子证据 方式一:完整性校验勘验 和 检查源自电子证 据的固 定与封 存
固定存储媒 方式二:备份 介和电子数 据 方式三:封存
办案人员
封存电子设 备和存储媒 介
采用封存方法 办案人员 检查人员 封存前后拍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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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 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 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 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 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依据【公通字〔2014〕 10号】文) 在笔录中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 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 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 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 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对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 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 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公安机关 对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