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7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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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京建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258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

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

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京建法〔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我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相关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对照住建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统一编制住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可依申请缩短公示的期限。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仅适用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二、根据“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即为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主体。

各公示主体负责受理申请缩短公示期的相关工作。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应严格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规定的公示期限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36个月。

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四、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提交申请缩短公示期限,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

五、提出缩短处罚公示期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处罚相对人,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申请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请期间未在住建领域受到新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公示期已执行过半,但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住建领域无其他违法行为记录的不受此款限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管控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确保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的独立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中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8.关于对2012定额使用中问题的答疑

8.关于对2012定额使用中问题的答疑

关于对2012定额使用中问题的答疑(一)1、关于挖土方:独立柱基或带型基础,要分析柱距是否<6米、槽深是否>3米。

如果是则按大开挖考虑土方量,不在计算工作面及放坡,执行一般土方定额子目?答:按201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九)条规定执行。

2、201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一章中1-7子目、1-8至1-13子目有什么区别?分别如何使用?答:1-7子目适用于前期竖向土方机械开挖及运输。

1-8至1-13子目适用于建筑工程基础土方开挖及运输。

3、机械挖土方要配合打钎拍底子目使用,但如果人工清槽子目也含打钎拍底,机械挖土方是否不用再套用?答:机械挖土方的定额子目中包含修理边坡、人工清槽的工作内容,不包括拍底打钎。

设计要求拍底打千钎时,除执行机械挖土方的定额子目外,还要套用拍底打钎的定额子目。

4、2012定额中的预算单价是否为人材机之和(不取费的直接费)?答:是5、现浇砼模板及支架工程说明第九条‘墙及电梯井外侧模板执行墙相应子目,电梯井壁内侧模板执行电梯井壁墙子目’。

是否理解为墙不分内外均执行墙相应子目。

电梯井壁外侧执行墙子目,内侧执行电梯井壁墙子目?答:是6、关于脚手架工期:不计算面积的架空层等,按其外围护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到相应主体工程量中,是否意味着此部分不单独列项,其工期按主体工程的工期并不单独考虑其施工工期?答:是7、关于脚手架工期:单层建筑带有部分楼层时,其面积并入到主体建筑面积内,执行单层建筑脚手架的定额子目,工期是否也执行主体建筑的结构工期?答:是8、脚手架计算:多层或高层的局部层高≥6米,按其局部结构水平投影面积执行每增加1米定额子目。

是否执行17-3、17-4?答:是9、垂直运输说明6规定,单项工程±0.00以上有多个不同独立部分组成,地上无连体项目时,±0.00地下部分按整体计算建筑面积,执行6层以下相应定额子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9年04月02日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3日浏览次数:365 京建法〔2019〕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管控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压减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确保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其承揽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的独立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中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机械类中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2)具有机械员考核合格证书;(3)具有司机、安装拆卸、信号司索、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等工种的技师或以上级别职业技能岗位证书;(4)具有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

2.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
标准、规范的要求
其它工程:路基、基层等部位。
性能指பைடு நூலகம்应符合相关技术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
标准、规范的要求
其它工程:路基等部位。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缘部位。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
3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其它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铁
6 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绿化护坡的围护部位,
河岸及湖岸的水工部位。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 建筑工程: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7
390mm*190mm*190mm
心砌块
标准、规范的要求
其它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中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路面部位。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
5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其它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
标准、规范的要求
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的围护部位。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停车场的路面部位。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 其它工程: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市政
京建法〔2018〕7号附件2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
序号
主要产品
常见规格尺寸
性能指标
适用的工程部位
1 再生细骨料
粒径 0-4.75mm
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
标准、规范的要求
其它工程:路基、基层、路面结构回填等部位。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考试题与参考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考试题与参考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考试题与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7题,每题1分,共37分)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A、应当由,可以由B、可以由,可以由C、应当由,应当由D、可以由,应当由正确答案: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按()论处。

A、危险作业罪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危险物品肇事罪正确答案:A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名。

A、7B、3C、10正确答案:D4.安全帽在佩戴时,头顶最高点与帽壳内侧最高点之间的轴向距离(垂直间距)不大于()mm。

A、20B、50C、40D、60正确答案:B5.依据《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宜就地取材,优先选用()进行运输。

A、柴油车B、清洁能源车辆C、电动车D、火车正确答案:B6.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规定,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工作由()负责。

A、专业分包B、建设单位C、物业单位D、施工总承包正确答案:D7.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的规定,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m。

A、6B、20C、24正确答案:B8.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8〕4号),项目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次体验式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长应不少于()学时,新入场和转场人员应于进场后7日内完成体验式安全培训,可将体验式安全培训学时纳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项目安全培训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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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名册使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指,对本市1980年以前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房屋建筑,以及1980年至2002年期间建成的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的人员密集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工程。

第三条名册由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合格承包人名册资格审查公告,并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后产生。

第四条名册适用于列入2012年至2015年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

凡参与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
招标的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应当为名册内的企业。

第五条名册内所有企业不分排名先后,均为合格投标人,均有平等参与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投标的权利。

第六条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由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实施责任主体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参与投标人为名册范围内的企业。

第七条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在名册提供的合格承包人中以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7家以上(含7家)合格承包人参加投标,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名册提供的合格承包人中选取3家合格承包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招标人按照规定从名册中选择投标人后,直接到属地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投标人资格登记并进行招标,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其数
量不得超过该标段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名册内承包人的同一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不同区县、不同标段同时投标。

如果在不同区县、不同标段同时中标,承包人只能选择一个标段作为中标工程。

中标项目管理机构在中标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前,不得参与本企业对新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同一标段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入册资格审查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如已承担其他在建工程,不得再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第十四条企业入册资格审查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换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所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被换项目负责人相同的执业资格及管理能力、业绩等,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中标结果应当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名册中选取三家以上合格承包人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入册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得进行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精心组织工程建设,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八条入册企业在工程投标和实施时,应当遵守其递交的合格承包人名册入册资格审查文件中的各项承诺。

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应当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相符,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第十九条入册企业资质等级因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入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名册:(一)在入册申请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资质被降低后不满足入册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因行贿受贿、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应予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清出名册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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