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精品

合集下载

法律案件追诉期(3篇)

法律案件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时间限制。

追诉期是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追诉期的概念、立法目的、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案件追诉期的概念法律案件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时间限制。

追诉期分为法定追诉期和时效追诉期。

法定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时效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

三、立法目的1. 保护人权:追诉期制度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长期被追诉而受到精神上的折磨。

2. 维护社会秩序:追诉期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3. 节省司法资源:追诉期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1. 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日,或者犯罪行为被发现之日。

2. 对于连续犯、继续犯、多次犯,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 对于犯罪行为有连续、继续、多次特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1. 追诉时效的延长:在追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当事人自愿认罪、自首、立功等原因,导致追诉期限不能正常计算的,可以延长追诉期限。

2.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内,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诉时效中断:(1)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2)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3)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其有其他犯罪事实的。

六、追诉期限的终止1. 追诉期限届满,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2. 追诉期限届满,犯罪分子仍在逃的,可以继续追诉。

七、案例分析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于犯罪发生后的第5年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精品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精品

【关键字】意见、情况、条件、空间、模式、认识、问题、矛盾、有效、充分、平衡、合理、公正、公平、提出、措施、安全、精神、基础、需要、利益、权利、负担、能力、制度、作用、标准、秩序、反映、设置、分析、借鉴、保护、鼓励、维护、支持、教育、完善、保障、适应、实现、实施、结合点、出发点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摘要】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所力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我国刑法在最诉时效的规定上“失之于严”,不利于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和教育改造。

因而追诉时效的确定及其延期适用、无限延长等规定应有一个理性的标准,在时效的中断上亦应对“又犯罪”的过错和内容进行一定限制,从而寻求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合法权益之最佳结合点。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时效制度的一种。

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或者说是一种刑事责任消灭制度。

它要求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罚请求权,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这两类权力。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综合分析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追诉时效的延长(一)追诉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最新-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 精品

最新-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 精品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摘要]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所力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本文通过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有关立法例的分析,认为追诉时效期限不宜过长,而且其延长和中断亦应有一个理性的标准,从而寻求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合法权益之最佳结合。

[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时效制度的一种。

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

它要求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罚请求权,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这两类权力。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综合分析一下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延长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是防止犯罪人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但是追诉时效的延长并非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致使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起诉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追诉时效延长之规定,在追诉时效期间过后追诉权归于消灭,对该犯罪行为不可追诉。

无疑这对保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是不利的,同时还会鼓励犯。

追诉时效中断法律后果(3篇)

追诉时效中断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由于特定原因的出现,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对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平,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追诉时效中断的定义与条件1. 定义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由于特定原因的出现,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而使得追诉时效继续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2.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包括:(1)犯罪分子有新的犯罪行为;(2)司法机关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3)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通缉、逮捕或者采取强制措施;(4)犯罪分子逃匿、死亡,司法机关无法追诉。

三、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1. 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追诉时效中断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这意味着,追诉时效期间将回到中断前的状态,重新开始计算。

例如,某犯罪行为人于2000年犯罪,追诉时效为五年,至2005年追诉时效届满。

如果在此期间,犯罪行为人有新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中断,则追诉时效将重新从2005年开始计算。

2. 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追诉时效中断后,不仅影响追诉时效的计算,还可能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追诉时效中断,司法机关将重新计算追诉时效期间,同时也会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3. 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平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平。

一方面,追诉时效中断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追诉时效中断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4. 维护社会秩序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中断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可以及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警示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法律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法律公正、社会稳定和个体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通过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限制,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然而,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及立法细节仍存在一些争议与讨论,本篇论文将重点研究这些问题。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定义及法律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追诉的法律制度。

它以客观时间为依据,旨在保证司法机关对过去犯罪行为的及时处理,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长期不确定的刑事追诉所影响。

这一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一)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追诉时效的适用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

(二)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跨国犯罪、连环犯罪等,由于涉及地域范围广、调查取证难等因素,导致追诉时效的适用变得复杂。

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规定和更高效的司法程序。

(三)人权保护的挑战在追诉时效的适用过程中,如何平衡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及时追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追诉时效过期而导致的权利侵害。

四、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适用标准为了解决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效率与公正性针对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建议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提高调查取证和追诉工作的效率。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追诉时效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一)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一)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一)【摘要】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所力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我国刑法在最诉时效的规定上“失之于严”,不利于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和教育改造。

因而追诉时效的确定及其延期适用、无限延长等规定应有一个理性的标准,在时效的中断上亦应对“又犯罪”的过错和内容进行一定限制,从而寻求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合法权益之最佳结合点。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时效制度的一种。

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或者说是一种刑事责任消灭制度。

它要求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罚请求权,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这两类权力。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综合分析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追诉时效的延长(一)追诉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而刑罚标准本质上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强弱。

那么对上述“法定最高刑”应如何理解呢?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案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被发现和被追诉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还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追诉时效制度概述追诉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

超过此期限,国家就不再追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该制度的设置基于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考虑,既保障法律的及时性,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理学、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等方面。

从法理学角度看,追诉时效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从刑法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是对犯罪行为的时效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从刑事政策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提高司法效率。

四、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限制1. 适用范围: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犯罪,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轻微犯罪的追诉时效较短,而严重犯罪的追诉时效较长。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犯罪,如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影响较大,其追诉时效期限可能会适当延长。

2. 限制:虽然追诉时效制度对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特殊情况下,如证据灭失、案件难以发现等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长期的调查和追诉。

此外,如果将犯罪行为放任到长期未被追诉的情况下,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追诉时效制度。

五、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期限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

其次,对于某些特殊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缺乏明确规定,如恐怖主义犯罪、经济犯罪等。

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中断(3篇)

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中断(3篇)

第1篇一、引言追诉时效,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逐渐减弱,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追诉时效重新起算的制度。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中断展开论述。

二、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追诉时效重新起算的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间,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得追诉时效暂停计算,待法定事由消失后,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二)特征1. 法律性:追诉时效中断是基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

2. 重新起算性:追诉时效中断后,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 限制性:追诉时效中断受到法定事由的限制,并非所有情况都能导致追诉时效中断。

4. 期限性:追诉时效中断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三、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被害人提出控告被害人提出控告是追诉时效中断最常见的事由。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间提出控告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这里的“提出控告”,既包括口头提出,也包括书面提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是追诉时效中断的重要法定事由。

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时效期间自动投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这里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司法机关立案司法机关在追诉时效期间立案,是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司法机关在追诉时效期间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四)其他法定事由除上述法定事由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也可导致追诉时效中断: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归案的;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近亲属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4.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字】意见、情况、条件、空间、模式、认识、问题、矛盾、有效、充分、平衡、合理、公正、公平、提出、措施、安全、精神、基础、需要、利益、权利、负担、能力、制度、作用、标准、秩序、反映、设置、分析、借鉴、保护、鼓励、维护、支持、教育、完善、保障、适应、实现、实施、结合点、出发点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摘要】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所力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我国刑法在最诉时效的规定上“失之于严”,不利于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和教育改造。

因而追诉时效的确定及其延期适用、无限延长等规定应有一个理性的标准,在时效的中断上亦应对“又犯罪”的过错和内容进行一定限制,从而寻求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合法权益之最佳结合点。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时效制度的一种。

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或者说是一种刑事责任消灭制度。

它要求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罚请求权,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这两类权力。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综合分析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追诉时效的延长(一)追诉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而刑罚标准本质上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强弱。

那么对上述“法定最高刑”应如何理解呢?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案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对某种罪名所规定的最高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对如何准确理解“法定最高刑”作出了司法解释,认为“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似乎认可了上述第三种意见。

然而,根据此解释,司法机关在立案之前确定是否对犯罪追诉时,应依据已有的案卷证据材料推断案情,估量追诉后对犯罪人可能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然后再计算追诉期限,并决定是否追诉。

司法机关在立案之前据以计算追诉期限的证据材料都是未经法庭质证的,不可排除某些案件立案时认定的犯罪事实庭审时仅被法院部分认可,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甚至追诉期限。

因此,极有可能出现根据司法机关在立案时估量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计算,犯罪人当时尚在追诉期限内,但根据法院审判过程中的量刑,犯罪人已经超出了追诉期限,依法对其不应追诉。

从而迫使法院“不得以”对犯罪人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使其“符合”追诉条件。

笔者认为,为避免出现此种矛盾情形,宜将“法定最高刑”修改为“法定最低刑”,即:司法机关在立案前根据已有的案卷材料和初步核实的案情,估量犯罪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款或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按照法定最低刑追诉犯罪人,可能会使一部分按现有规定本应追诉的犯罪人免于追诉,但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的适用法律,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也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

(二)追诉时效的延期适用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延长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是防止犯罪人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但是追诉时效的延长并非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致使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起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追诉时效延长之规定,在追诉时效期间过后追诉权归于消灭,无疑这对保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是不利的,同时还会鼓励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

所以,追诉时效的延长是必要的。

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处理这种情况时采用“逃避侦查或起诉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来规定,这对于刑罚价值的实现似乎“过犹不及”。

虽然对于那些不思悔改,逃避侦查的犯罪分子在时效上作一些延长和变通是必要的,但如果对时效的延长不作任何限制,便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首先,这意味着对于任何犯罪,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只要是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逃避刑事追究的,在其死亡之前的漫漫岁月里时刻承受着被起诉的“危险”,这种负担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人来讲无疑是过于苛刻。

实际上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后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对其无疑也是一种惩罚,这种惩罚包括道义与身心两个方面。

其次,从司法机关行使追诉权方面来看,犯罪后经过的时间越长,案件侦破的难度越大、成本越高。

即使侦破,犯罪人可能早已成为一名守法公民,或已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追诉权虽仍具有效力,但实际上却是难以行使,即使行使也难免有悖法之本意,其综合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正确的,但应该有个限度。

在这一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阿尔巴尼亚刑法典的立法经验。

该国刑法典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犯罪的人在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将本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延长一倍,但是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种立法模式在惩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充分反映了对犯罪人的改造与教育、打击与保障的平衡,兼顾了犯罪人之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借鉴。

(三)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适用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侧重于对被害人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某些方面却漠视了犯罪人的人权,其立法合理性有待分析。

按照“行为人只对其行为负责”的法谚,如果说由于犯罪人逃避审判而导致时效延长还是符合立法精神,那么因为司法机关本身的原因却使时效延长无疑是侵犯了犯罪人的权利。

让一个盗窃犯去承担与杀人犯相同的追诉期限,又有谁会认为这是“罪刑相当”。

所以由于司法机关失职造成的不立案应由司法机关自己承担责任。

否则不仅对犯罪人不公平,也是对司法机关的放纵。

二、追诉时效的中断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理论上对此称作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在国际立法例上可导致追诉时效中断的有再次犯罪和结果加重两种情形。

显然,我国立法只采用了前者,即后罪必须是在前罪的追诉期限内实施,才能导致追诉时效的中断。

所谓“又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重罪、轻罪、与前罪相同的罪和不同的罪。

即无论又犯什么罪,前罪的追诉期限立即中断,其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从新计算。

如果犯罪人犯后罪时前罪的追诉期限已过,因前罪不需追诉,也就谈不上适用追诉时效中断。

但后罪应否包括过失犯罪,仍有不同看法。

我国学者也大多认为,只要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不论后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如何,都适用追诉期限中断制度。

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犯罪人所犯后罪是过失犯罪的,则不宜适用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这一结论主要是结合过失犯罪不适用累犯等刑法规定而得出的。

我们以为,后一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我们一贯强调刑罚与犯罪之间的紧密联系,即一旦犯罪,犯罪人即要在短时间内受到惩罚,只有这样才会起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

所以及时性应为刑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公正与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刑罚在时空上的拉长致使人们对犯罪的恶性从感性方面已经淡薄,“它造成的印象不象是在惩罚倒象是在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觉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怖心理已经减弱之后,才会产生这种现象”。

笔者认为,丧失及时性的刑罚其本身即是无效刑。

而追诉时效的中断对丧失及时性刑罚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空间,从而使许多犯罪面临着数年后才会到来的刑罚。

这样的刑罚不仅得不到民众的支持甚至会引起反感以及对犯罪人的同情,造成刑罚适得其反的结果。

其次,因为追诉时效中断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不思悔改的犯罪人利用时效制度逃避罪责,并且又犯新罪。

这一目的隐含着该规定事实上对犯罪人又犯新罪时主观恶性程度的强调。

从造成追诉时效中断的原因上看,造成时效中断的“又犯罪”并没有区分犯罪的罪过,而我国刑法在关于累犯的问题上已经注意到这一点,规定过失犯罪者不构成累犯,可是追诉时效中断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却未为完善。

从某种意义上说,以过失犯罪作为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之一,实际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一个守法公民与一个正处在追诉时效期内的犯罪人相比较,如果二者同时犯过失犯罪,难道能断言前者的主观恶性明显少于后者吗?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本身就远较故意犯罪为轻,加之刑罚本身即蕴涵对过失犯罪从轻之意,以从严惩治的目的来对抗从轻宽宥的本心应该是不妥的。

因此,对于后罪的性质仍应以故意犯罪为限,若为过失应以不适用追诉时效中断制度为宜。

最后,就犯罪性质而言,笔者认为,除非二者之间存在着犯罪性质的相同性,否则不宜引起追诉时效之中断。

犯罪性质纷繁多样,实质上就是犯罪侵犯客体(直接客体)的多样性。

在追诉时效延长这一问题上应该区分犯罪直接客体之不同,而不应以一般客体代之,否则易引起以偏概全。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罚的目的针对犯罪人而言为特别预防,即预防再犯罪,消灭犯罪可能性。

正是基于此认识我们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因为我们认识到犯罪人在这方面的主观恶性仍未消灭。

譬如:甲犯为正处于追诉时效期内的盗窃犯,如若其再犯盗窃罪则我们可因其仍未丧失针对财产权方面的侵犯可能性可将追诉时效延长以矫治其恶性。

但如果甲犯后犯之罪为杀人罪,其侵犯客体为生命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将盗窃罪追诉时效延长则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无任何必然性。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看,朝鲜和前捷克斯洛伐克刑法都是以犯有同类罪行作为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总之,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其出发点在于为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补救性措施,以期犯罪人能够在此期限内自我改造、自我约束,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效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